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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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范本1:一、引言本文档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旨在准确、公正地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基本原则1. 全面公正: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丧失等,全面公正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2. 合法合规: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确保计算标准的合法合规性;3. 实质公正:基于对事实的准确把握,确保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符;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计算。

三、计算标准1. 医疗费(详细说明医疗费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2. 护理费(详细说明护理费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3. 误工费(详细说明误工费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4. 伤残赔偿金(详细说明伤残赔偿金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5. 精神损害抚慰金(详细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四、附件:计算示例附件中提供了几个案例,展示了根据本指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供参考使用。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身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2. 医疗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需进行的医疗费用;3. 护理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得到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4. 误工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 伤残赔偿金: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身体或功能残疾的赔偿金额;6.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的赔偿金额。

范本2:一、前言本文档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旨在提供可行的方法和标准,确保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能够科学、公正、合理地进行。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内受害人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根据实际损失程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正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2. 细化实践:对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细化分析和计算,避免主观臆断和一刀切的情况出现;3. 保护受害人权益: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一〔2013〕5号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最新版浙江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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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浙江省的⼈⾝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法是什么最新版浙江省的⼈⾝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法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新版浙江省的⼈⾝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法是什么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死亡赔偿⾦计算公式《最⾼院⼈损解释》: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计算A 年龄 X≤60岁 60182元/年×20年=1203640元B 年龄60岁≤X≤75岁 60182元/年×(80-X)年=★元C 年龄 X≥75岁 60182元/年×5年=300910元农村居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均纯收⼊计算A 年龄 X≤60岁:29876元/年×20年=597520元B 年龄60岁≤X≤75岁 29876元/年×(80-X)=★元C 年龄 X≥75岁 29876元/年×5年=149380元丧葬费《最⾼院⼈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元/年÷2=元残疾赔偿⾦《最⾼院⼈损解释》: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项司法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指引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和处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指引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六个项目,分别为: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

误工费:指因受害人受伤或疾病治疗期间未能从事原有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营养费:指因受害人受伤或疾病治疗期间需要增加营养支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交通费:指因受害人受伤或疾病治疗期间往返医院等场所所需支付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和国家相关标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抚慰金。

在具体计算上,该指引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收入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为各项赔偿项目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标准。

该指引的出台,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计算标准,促进了赔偿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律师和相关机构都应当遵守该指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也需要了解和掌握该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制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院制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4〕 26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据狡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

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四、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前言本文由janhovah整理为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残疾分类》(Intern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个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活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

2018年浙江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浙江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浙江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金(城镇)伤残赔偿金(农村)精神损害赔偿金一级(100%) 1025220 499120 50000二级(90%) 922698 449208 45000三级(80%) 820176 399296 40000四级(70%) 717654 349384 35000五级(60%) 615132 299472 30000六级(50%) 512610 249560 25000七级(40%) 410088 199648 20000八极(30%) 307566 149736 15000九级(20%) 205044 99824 10000十级(10%) 10252249912 5000死亡赔偿金1025220499120 50000数据来源:浙江统计信息网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46元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079元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元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924元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093元附:1、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2、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附表:年龄年限小于等于60岁20年61岁19年62岁18年63岁17年64岁16年65岁15年66岁14年67岁13年68岁12年69岁11年70岁10年71岁9年72岁8年73岁7年74岁6年大于等于75岁5年3、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5、精神损害抚慰金:《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2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2022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7916元;
2022年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9714元;
2021年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1551元。

(2022数据未公布)
(以上数据来源: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新标准76690元/年计算;
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47916元/年计算。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4]《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理”在有理

“理”在有理

二、合纵连横,找到最大公约数

3、诉讼中,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以下情况下,存在多个保险公司同为被 告的情形:一是多车事故;二是车辆交强 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于不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利益共同点,也存 在利益冲突。针对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同,但对于各自如何 分担责任,则又存在利益冲突。
二、合纵连横,找到最大公约数

1· 2在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如果受害人可能构成伤 残的,最好由保险公司、肇事方、受害方共同选 择鉴定机构,实务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还 是相互不信任。以至于大部分受害人通过交通事 故中介进行伤残鉴定,徒增诉讼成本。而保险公 司因未参与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较多。出现 这种对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均不利。 目前的解决方法:由受害人先行起诉,在审理中 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避免重复鉴定。

一、未雨绸缪,打好根基; 二、合纵连横,找到最大公约数 ; 三、细节决定成败,赔偿项目解析 ; 四、典型案例解读; 五、勇挑责任,你就是赢家。
一、未雨绸缪,打好根基
1、签订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注:以免责条款及其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为重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常由以下文件组成: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及特别 约定条款等。 保险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保险合同基本上由保险公 司提供格式合同文本,普通民事合同由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由此 带来以下影响: 1· 1普通民事合同经双方签订成立即生效,视为双方对合同条款内 容进行了充分理解、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1· 2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需要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还需要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标准宁波市是中国浙江省下辖的地级市,作为一个商业和交通枢纽,汽车事故在宁波市发生的频率相对较高。

当发生车祸并造成人身伤害时,赔偿标准是单方面要求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

下面将介绍宁波市车祸人伤赔偿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车祸发生时,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需要及时报警并就事态展开调查。

在确定责任时,参与车祸的各方需要共同协商,或者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方。

在确定了责任后,就可以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宁波市综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赔偿标准。

具体的标准如下:1. 治疗费用: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和康复所需的费用,参与车祸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被害人的治疗费用。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 误工费:如果被害人因伤势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被害人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来计算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3. 护理费:如果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护理,责任方应当支付被害人的护理费用。

根据被害人的护理需求和护理时间来计算赔偿金额。

4. 残疾赔偿金:如果车祸造成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残疾,责任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根据被害人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来确定赔偿金额。

除了上述基本的赔偿标准外,宁波市法院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比如,精神痛苦赔偿金、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等。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祸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超出了责任方承担能力或者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被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申请补偿。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用于赔偿无责任方或者赔偿金额超出责任方承担能力的被害人。

总之,宁波市的车祸人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鉴于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害赔偿法》等法律规定,为完善和规范工伤赔偿制度,保护劳动者的赔偿权利,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以全国工伤保险定点单位所保个人的正常工作报酬为赔偿依据,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确定赔偿比例。

1、一级伤残应给予赔偿比例100%;二、工伤赔偿金每月应以全国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部门确定的系数来计算,确定本地区工伤赔偿标准。

三、根据全国《伤害赔偿法》第六条,发生工伤事故致残的,当事人申请的伤残赔偿应当依照诊断机构出具的伤残评定文书并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

四、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不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用,如工伤意外发生后给予当事人有关生活补助和医疗保障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害赔偿法》第六条中规定的适当范围予以确定和支付。

五、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以每年全国平均工资指标与当地经济规模挂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修订调整。

六、因住院治疗的正常治疗费用,医疗机构提交的开销,具体根据浙江省保险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生伤残的职工要及时领取工伤保险,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包括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时间及伤害程度等内容,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书和伤残等级证明。

另外,职工还需提供工作证明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保险卡等相关凭证,以便申报和认证工伤赔偿标准。

八、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对于因当事人疏忽、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工伤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经审核认定的,不予给予赔偿。

九、当事人在接受工伤赔偿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全国《伤害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对工伤赔偿违法行为,将依照全国《伤害赔偿法》处理追究,必要时申请法律救济或者发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第一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全省各中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有关统计部门今年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统计公报项目信息,较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我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此前全省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单位”一栏的统计数据,计算误工费或护理费,但今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已无“其他单位”一栏,故造成适用困难。

日前,嘉兴市中院民一庭就“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适用问题”,向我庭书面请示,一些法院民庭也向我庭口头请示。

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我庭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以上答复供审判中参考;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本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三日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2009年8月3日,我庭下发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后,一些法院向我庭请示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现明确如下: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幅较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一庭经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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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结束——。

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标准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中“护理费”标准确定

⼈⾝损害赔偿中“护理费”标准确定⼈⾝损害赔偿中“护理费”标准确定⼀、护理费概念及相关知识护理费,是指⼈⾝受到损害时,因受害⼈⽣活不能⾃理,需要请⼈护理⽽⽀出的费⽤。

这⾥的护理费,适⽤于各种⼈⾝损害的情形,受害⼈可以向侵权⼈主张,属于民事赔偿范畴。

《⼯伤保险条例》中也有提到护理费,在这⾥不作讨论。

根据受害⼈在进⾷、翻⾝、⼤⼩便、穿⾐洗漱、⾃我移动等五个⽅⾯的护理依赖程度,并考虑受害⼈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将护理级别分为⽣活完全不能⾃理(五个⽅⾯均需护理)、⽣活⼤部分不能⾃理(五个⽅⾯有三个⽅⾯需护理)和⽣活部分不能⾃理(五个⽅⾯有⼀个⽅⾯需护理)三种。

⼆、赔偿护理费的法律依据和相关问题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 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包括护理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2、相关问题1)护理⼈数原则上为1⼈,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2)护理期限护理期限⼀般为受伤之⽇起,⾄恢复⽣活⾃理能⼒⽇⽌。

实践中,为避免各⽅争议,通常以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为准,⼀般最长不超过20年。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确需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和⽣活来源的,可以再延长5-10年。

3)护理费标准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

误⼯费的规定是:有固定收⼊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上海关于护理费相关规定及⽬前实践做法1、相关规定《上海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标准的通知》(沪⾼法〔2005〕131号)中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高法[20__]241号)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

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胡敏律师按】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竞合能够获得双赔各地规定不一。

在同一规定下索赔顺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

根据__的规定先要求工伤赔偿后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能够让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会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职工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各个地方的地方规定规定不同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

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

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二是双赔模式。

双赔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

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三是补充模式。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最高院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温馨提示】正文共计9120字,预计阅读时间23分钟。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文|潘杰(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内容提要:《民法典》颁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重在清理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则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并实现城乡统一。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修改解读文章目录引言一、第一次修改涉及的实质性条款二、第一次修改涉及的新增条文三、第二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四、修改和适用中的若干争议00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以后,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解释职能,集中开展相关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2020年年底,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完成第一次整体清理修改,其中保留18条、删除14条、修改4条、增加2条,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共计24条。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据此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据此发布法释〔2022〕14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此次修改,主要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涉及六个条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布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浙公交[2010]9号)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1、医疗费,继续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要求: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以就近就医原则。

继续医疗费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

条件: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事故责任分担。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9条2、护理费,康复护理费(定残前60/天,定残后60/天,45/天,30/天)要求: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康复护理费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

条件: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1条,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3、误工费(无法确定的按75.2元/天)要求: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些。

条件: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条,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4、交通费要求: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等相一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相关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相关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
释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文字号】浙法明传[2004]1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5.08
【实施日期】200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法明传〔2004〕119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解释对于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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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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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

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

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
双休日。

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

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答: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答: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

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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