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表 。当调整值应增加评标价时为正值 ,应减小评 标价时为负值 。 2 、错漏项分析和调整
氛围 ,即参照最低价 中标法的基本原 则 ,结合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 ,
探 索建 立具有 中 国特 色 的经评 审 的最 低投 标 价法 。
《 招标投 标法 》第 四十一 条规
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
人全球经济一体化 的必然要求 ,是建
筑业 与 国际接 轨 的有效 办 法 ,是配 合 实施 建设 工程 造价 改革 的重大举 措 , 更 是市 场经 济开放 的大势所 趋 。 采用 经评 审 的投标 价最低 中标并 不是一些 人误认 为的谁投标报价最低谁 就 中标 。 “ 经评 审最 低 投标 价格 ” 和
评审”的差别 ,但却完全是两种概 念。 对于 “ 经评 审 的最低 投标价 格 ”含 义 的正确理 解 ,
为投标人的中标条件 ,招标人可以选
择 经 评 审 的 投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作 为 中标 人 ,从
评标办法的角度理解 即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
标法 。
我们必须紧紧抓住 “ 经评审”这一关键词语。
( )当标 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 3 出的合价 不一致 时 ,以标 出 的分 项乘积 合价为
法 》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
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的要求 ,从 而为选 出 “ 最低价中标者”把好最初的关 口。 “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这是投标人
建 筑 市 场与 招 标 投标 1 0 / 1 2 1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1. 简介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Lowest Evaluated Bid)是一种常用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该方法主要通过针对不同供应商提出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从中选取评审结果最佳的投标价作为最终中标价。
这种方法能够保证采购者获得最有利的投标价,同时也能促使供应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报价。
2. 工作原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工作原理如下:1.采购机构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
2.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报价和其他必要的附件。
3.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条件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条件,例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技术符合性: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价格比较:将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各投标价之间的差异。
–质量和服务:对供应商的过往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4.基于评审结果,采购机构确定最低评审价。
一般情况下,最低评审价会选择价格最低、质量和服务最好的投标价。
5.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商务洽谈,最终确定中标价。
6.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3. 优点与注意事项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具有以下优点:•公正公平:该方法能够通过评审程序,确保采购机构选择的中标价是经过全面评估的,避免了偏袒和不公。
•综合考虑:该方法能够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为采购机构选择最佳的中标价,确保采购品质的同时节约资金。
•鼓励竞争:由于中标价的选择是基于全面评估的结果,供应商会更加努力提供有竞争力的投标价,从而促使市场竞争。
在使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时,采购机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招标文件的准备要充分、清晰明了,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需求和要求,并能够据此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根据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即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离,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能满足用户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建议,并且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的投标,应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使用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两者有相同点: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
两者存有不同点:最高评者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换算为价格调整因素(实际为综合评估法,因为虽然就是换算为价格,但仅与评分表现形式相同,实质都就是对价格以外的评议因素展开汇总、而构成一个评议结果)。
最高投标价法只是容许将若干商务部分搞必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无法随意预设。
综上所述,两种评标方法是起因于不同监管部门对评标方法的各自规定,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至今为止,没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两者进行严格的界定或定义,只是在实际评标操作过程中两者的操作模式和规则有所不同。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的应用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的应用苏邑女63880部队工程指挥部【摘要】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土木行业的迅速发展,现代施工已经成为十分复杂的生产活动,因此造价控制与管理也就成为建设项目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优点与缺点,并且对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投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完善。
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得到了应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逐步解决了当前我国建设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自身缺点。
本文针对我国工程市场现状,研究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的应用。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所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
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一种投标方法。
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前提下,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应当为中标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则不能中标。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与缺点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
近年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能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被广泛使用,是因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借鉴了世界银行、菲迪克(FIDIC)、英联邦国家以及香港等的一些做法,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能够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市场秩序。
它与其他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优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法之⼀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程建设项⽬中得到了应⽤。
由于这种⽅法与以往普遍使⽤的限制报价的⽅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式和运作模式产⽣了⼀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泛关注。
下⾯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性、必要性与⼤家进⾏交流。
⼀、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性 1、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的基本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是投标⼈的投标“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的⼀种评标⽅法。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这种⽅法确定的中标⼈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也是为了防⽌投标⼈以牺牲⼯程质量为代价,盲⽬地以⾮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
招标⼈根据⼯程建设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的⼀项基本权利,⾏政部门是⽆权禁⽌招标⼈⾏使这项权利的。
2、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年,就在世界银⾏等国际⾦融机构出资的项⽬和外商等⾮国有资⾦投资的项⽬中采⽤,在少数国有资⾦项⽬中也采⽤了这种⽅法。
值得⼀提的是,在世界银⾏资助的项⽬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配套资⾦的,这些配套资⾦基本属于国有资⾦,⽽且这些项⽬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程项⽬上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21s s ^ s s『经幫的舉投需法』盂畫益器畫本蛊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发改提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第0091号提案答复》),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作出答复。
《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一s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
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
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虛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O三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为标题,本文将介绍这两种常用的招标评审方法,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评审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思想是以投标价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审,选择最低的投标价作为中标方。
其具体评审流程如下:1. 准备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审: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分析。
评审主要依据是投标价,选择最低价作为中标方。
5.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特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依据,适用于对成本控制要求较高的项目,能够有效降低项目的采购成本。
然而,该方法可能忽视了其他重要因素,如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可能导致选择低价但质量差的供应商。
二、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一种更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招标评审方法,不仅考虑价格,还考虑其他因素如技术能力、资质、质量保证、服务等。
其具体评审流程如下:1. 准备招标文件:同样需要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同,招标人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3. 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审:同样进行开标会议,但评审过程更加复杂。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最终确定中标方。
5. 综合评估法的特点:综合评估法考虑了更多的因素,能够更全面地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
相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加公正、客观,能够选择质量更好、服务更优的供应商。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对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能够确保选择到最优秀的供应商,但该方法可能增加了评审的复杂性和评审时间,同时也可能增加项目的采购成本。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实践探讨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实践探讨摘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法定评标办法的一种,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本文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缺点以及实际招标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公司招标开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常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施过程中既有节约投资、防范腐败的积极作用,也有低价低质、工期滞后的问题。
2019年11月,重庆市出台《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件,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从近两年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际情况来看,优点明显,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完善。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利与弊
中国招标/ 2024年第2期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利与弊□文/倪占贤【摘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方法,其在给招标人节省费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困惑。
文章分析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场景,应用此方法的优点及弊端,优点主要表现在节省成本、压缩腐败空间、评标简便易行等;弊端主要表现在变相增加招标人的成本、低价低质、执行困难、恶意竞争等。
基于此,文章提出合理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决策建议,包括应用向下引导的中间价法、完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门槛、实行信誉管理、提高违约代价等。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利与弊;解决方法我国现行常用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性价比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阶段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等,每种评标办法针对的场景与适用对象各不相同。
笔者拟通过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分析,找到此办法在评标中的利与弊,以趋利避害,在评标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此办法的作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场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特别适用于技术标准明确、无歧义,没有售后服务与维保的材料类采购,如水泥、钢材等货物、材料类产品。
物业服务、咨询服务等项目,以无形的服务作为产品,更多依靠严格的过程控制、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确保服务质量,技术标准也很难量化,在没有合理价格支撑的前提下,要保障采购人利益和采购需求,实属不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目前公开招投标市场评标体系会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综合评估法。
第二种种是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例如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下:“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
其中,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为: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重点设防类的工程;2.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大型建筑物及构筑物;3.在我市未曾施工,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4.其他工程因技术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需采用综合评标法的,且已经发改部门同意的。
评标方法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般,我们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中,为了避免恶意低价竞标,会设置最高限价。
并规定,参与人报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90%,同时不得低于所有人(或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后)的平均报价的95%(具体数值根据工程性质不一样)。
如果两个条件都满足,就被判定为不合理低价,出局。
另外评标专家的选取很重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评标专家由电脑系统在四川省(或成都市)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
但是根据项目不一样,项目的具体业主有1-2名专家参与评标。
(如果要求严格,此项也要求发改委批准)。
但是各个大型企业比如国家电网四川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他们有自己的专家库。
很多都是指定专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大部分业主的人员不能参与评标。
例如四川水投的项目,都是这样。
这种情况,业主的影响力很小。
全部靠标书制作及报价去拼。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
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规格通用、质量性能有标准的或无特殊技术与质量要求的项目采购,评委无需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因素进行价格折算。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折算因素包括支付条件(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运费及保险费、竣工期提前、零部件及售后服务、设备、工厂的运转与维护,以及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如总包优惠)。
评审结果都应附上价格比较一览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从一则案例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从一则案例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摘要】本文通过一则评标案例,分析了不当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引起不当后果的原因,给出了招标单位及评标专家如何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评标注意事项。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评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现行法规规定的重要评标方法之一,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被普遍采用,但从笔者所参与的评标工作来看,合理正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评标还存在一定的误区,据此结合一则工作案例,谈一谈该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案例背景某单位建一幢约9000平方米综合楼,地下一层,地上四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该工程造价计算采用定额计价法。
招标文件对招标范围作了规定,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仅简单说明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但未规定具体评审措施方法。
招标单位编制了标底,标底金额为980万元。
招标单位从本系统专家库中抽取了5名评标专家,其中技术专家4名,经济专家1名。
该工程采取邀请招标,共有3家单位参与了投标。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开标,经评标专家评审,3家投标单位的标书均为有效标书。
开标后,三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分别为A单位1020万元,B单位1050万元,C单位1100万元。
评标专家对三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经过详细评审,认为三家单位投标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再深入分析,对比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原来投标单位都不同成度多计算了部分分项工程,这些分项工程施工图纸中已设计,但招标单位为了下一步装修,未列入本次招标范围,而投标单位因对招标文件精神领会有异,均不同程度多算了部分卫生间、护栏、刷白等下一步装修工程项目,从而导致投标报价高出标底。
评标时,评标经济专家认为,应对投标单位多计算的工程造价从投标报价中调整出来,调整后的报价做为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按调整后报价做为评标依据。
针对此提议,多数评委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由,拒绝调整投标单位报价,最终选择了投标价最低的A单位作为投荐中标候选人。
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思考
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思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第二种评标办法为:“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即俗称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往往倾向于本方法。
关键词:评审;投标;本价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11-(页码)-页数本人从十几年的招投标评审的实践情况来看,要切实合理地用好此方法,必须解决一系列现实问题:1.对“成本价”的界定困难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在项目投标中的成本亦即为企业的成本,这就给“成本价”的界定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1企业的效益由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组成,二者相互依托其成本核算是指企业的整体而非单项工程。
企业在单项工程中愿意让利(有时甚至是亏损),往往提为开拓市场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方式,不应理解为不正当竞争。
而从某一招标的单项工程理解为低于成本是不科学的,最起码讲是不全面的。
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组成。
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除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为不可竞争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可竞争项目,由于企业规模、装备、人员及市场等条件的不同,其成本往往千差万别,评审中抓住某一项目判定为低于成本同样也是不科学的。
1.3对于单项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活动,投标人往往会采用低中标价,严施工管理,高索赔等方案来实现其目标即表象的低于成本,不能与以严格而有丰富经验的施工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水平的索赔能力相抵消。
现举两个例子:笔者曾参与一个绿化项目的跟踪,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后,从报价分析是亏损的,但是此中标人自身有绿化苗圃种殖基地,且本批苗圃急待出园,以便其它苗圃的种殖,即其只需提供人工及养护费用,而几乎不考虑苗圃的费用,此项目实施完毕,中标人仍然是盈利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竞争,招标方要设定一个最低投标价,只有投标价低于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方才可以进入评审阶段,并有机会中标。
为了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下面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最低投标价的依据1.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确定项目的预算范围,并结合市场调研和行业经验,确定一个合理的最低投标价。
2.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对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进行研究和调研,了解当前行业的投标价格水平,结合招标方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投标价。
3.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考虑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最低投标价。
二、制定最低投标价的流程1.招标公告发布: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招标方需要确定一个最低投标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方的投标价必须低于最低投标价。
2.投标文件接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投标价低于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方。
3.评审过程: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方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评审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投标方的资质、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
4.中标结果公示:评审完成后,招标方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方,并将中标结果公示,同时通知中标方参与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三、注意事项和解决方案1.合理确定最低投标价:最低投标价应该是合理的,既要鼓励投标方进行合理竞争,又要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约价值。
2.防范恶意低价投标:为防止恶意低价投标,招标方可以设立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估等措施,引导投标方进行真实、有竞争力的投标。
3.评审过程公正公平:评审过程中,应该保证公正、公平,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程序,避免人为干预和不正当行为。
4.引导合理竞争:招标方可以通过提供技术交流会、答疑环节等方式,引导投标方进行合理竞争,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浅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范本模板】
浅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爽【内容提要】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并以厦门为例简介该评标方法的操作.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阐述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存在问题及发展中应该采取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投标优点问题措施一、概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把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的目的是,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而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所以采用经过考虑各种因素影响而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中标候选人是科学的。
但是这个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下面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的基本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
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部门是无权禁止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利的。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就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采用。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价格是否放开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
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企业、行业的发展无必然联系
招标投标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映在评价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
竞争的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竞争的结果使得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不断提高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利润水平的降低与企业、行业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无必然联系
首先,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的化为宗旨的,受追求利润这一原动力的驱使,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再高的价格,企业也照样可以偷工减料。
因此,高价格也未必会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量和安全始终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两个主题,但是在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前,质量和安全问题就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管理的难点。
采用该评标价法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并未显著上升。
所以,低价未必劣质,高价也未必优质,“便宜没好货”并不是一成不便的真理。
二、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是《招标投标法》所许可的评标方法,又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缺乏内在自我约束机制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中更应当提倡采用此方法。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以上,大大节省了投资,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哪个行业的利润水平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
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加上该行业中部分专业的技术含量比较低,若干年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市场买卖双方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
利润水平的下降,不但能降低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欲望,也将促使企业转行、重组、兼并等行为的发生,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为质的提高,从而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
3、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还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不得不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并从建立企业成本入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最终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招标人也就无需再采用阴阳合同这种不合法的方式,阴阳合同也会随之大大减少,直至消灭。
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
遵循低价优先原则压缩了利润水平,也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所需的金钱基础,找了关系也不一定能中标,中了标还不一定能赚回实施腐败所付出的代价。
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部分企业已经从为数不多的这类项目中得到了必要而且可贵的经验,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低价中标及工程建设活动固有的风险,逐步推动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发展。
也就是说,只有市场产生了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需求,才会催生这一行业的兴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行,恰恰能够带来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客观需求。
因此,我们要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随着该方法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项目上运用,将日益得到完善和成熟,并将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