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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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律所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律所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律所1. 前言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信用工具,用于获取资金的同时降低风险。

在这种计划中,一方(资产转让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特别目的机构),由特别目的机构将其资产打包出售给投资者获得融资。

同时,特别目的机构根据协议保留资产池的一定权益,以应对资产池可能出现的违约等风险。

在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

2. 服务内容2.1 提供法律咨询在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律师的第一个任务是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这包括就相关法规和法律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和建议,以及就特定的一项交易或交易类型提供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例如,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保理商如何满足其法律义务的咨询,包括向能够处理有关挽回资产和催收事宜的转让人进行通知的义务;以及就服从各种合规要求提供咨询。

2.2 协助合同准备律师还应协助客户准备各种合同、协议和文件,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收购文件、借贷协议以及信托文件,所有这些均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准备。

律师应确保合同的内容详尽无遗,并协助客户在法律和实践水平上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2.3 支持尽职调查和交易决策律师还应支持客户在决策之前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这涉及对资产设置和维护的详细审核,以及对企业、借款人或其他合作伙伴的调查。

律师还应就任何与企业或资产池相关的诉讼或争议提供法律意见。

2.4 协助交付和结算当交易最后达成时,律师还应协助客户完成交付和结算。

这包括确保所有文件充分、正确地准备、交付和收取,并在交易完成后记录和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3. 律所选择从客户的角度来看,选择律所是实现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的关键。

在选择律所时,应考虑以下因素:3.1 经验和专业水准如何保持对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深入了解,了解行业和市场动态,这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选择律所时,应考虑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专业水平。

abs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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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与你们沟通,我们了解到您在ABS(资产证券化)项目方面需要法律意见。

在此,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

首先,我们了解到您计划在ABS项目中通过 securitizationtrust 发行ABS产品。

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ABS项目合法性的严格性:1. 可选择的法律地位:选择一个适用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该地位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和保护机制。

我们建议您与律师团队共同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2. 合规性要求:在ABS项目中,您需要遵守一系列合规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单的适应性、定向投资者的范围、披露要求等。

您应该积极了解和满足这些要求,以确保项目在法律层面上的合规性。

3. 风险识别和控制:ABS项目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您需要通过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此外,您还应在项目中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二、ABS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合规性:1. 信息披露:在ABS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您需要积极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您应该明确披露资产清单、风险评级、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2. 合同的完备性:在ABS项目的合同中,您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您还应制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

3. 守信义务:在ABS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您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和履行守信义务。

您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您在ABS项目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项目的发行和交易中,您需要通过信息披露、完备的合同和守信义务等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委托,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二○xx年十一月致: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中国”)注册并依法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之资格。

基于以上资格,本所接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且同时代表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委托,作为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专项计划设立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与本意见书“第一部分”“一”“(三)专项计划的交易文件”中所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严格限于本意见书所载事宜,且在本意见书明确所载的事宜以外不存在任何暗示的意见,亦不得在本意见书明确所载的事宜意外推导出任何意见。

除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

本所承诺并同意专项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推介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专项计划管理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

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

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企业慕名来华设立企业或者加强在华业务的开展。

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其中包括了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版。

二、定义•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以法律形式规范其特定业务活动的一种服务。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指由资管公司为执行特定投资方案或策略,而成立的以确定的标的资产为基础,并采用隔离、专款专用、分层管理等措施,由专业投资者和/或普通投资者认购份额的、不公开发行的封闭式基金,以及亿选保理公司作为保理人为该计划提供资产支持保理服务的计划。

三、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保理公司):•公司全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条乙方:•公司全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条本合同的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为了规范保理业务活动,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第四条计划的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同意成立以《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合同》约定的标的资产为基础的专项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计划的名称:•计划的规模:•计划的投资期限:•计划的投资标的:–标的资产的种类:–标的资产的总额:–标的资产的借款人:–标的资产的担保情况:第五条资产支持保理甲方同意为标的资产提供保理服务,具体如下:•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贷款金额的总额不得少于标的资产的总额。

•该标的资产符合甲方规定的保理资产的要求。

•甲方在严格审查整个借款及其抵押担保后,审核并认可标的资产,并予以保理。

•如果标的资产发生违约,甲方将按照约定承担保理责任。

•在标的资产到期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第六条投资管理服务甲方需为专项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具体如下:•协助乙方决策投资方案或策略,提出投资建议。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重磅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作为××公司向××国际投资集团融资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对××公司××项目融资事宜进行调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项目融资国际惯例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公司》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注册、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瘃独立性、出资人、注册资金及其演变、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并购、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融资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及就有关事项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对××公司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材料登记表》中的材料进行了调查、审查等。

××公司保证已经提交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对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且保证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和本次融资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

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本协议适用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本《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 ]月[ ]日在____(地点)签署:(管理人)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代表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注册地址:x通讯地址:x法定代表人:xx邮编:214121联系人:xx电话:xx电子邮箱:xx(认购人)乙方: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保理”)注册地址:xxxx通讯地址:x法定代表人:xx邮编:200120联系人:xxxx电话:x传真:x电子邮箱:x鉴于:一、甲方愿意根据《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下称“《计划说明书》”)和《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下称“《标准条款》”)的规定设立并管理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向乙方销售资产支持证券;二、乙方具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合法权利或授权及批准,其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愿意在遵守《风险揭示书》中“认购人声明和保证”(详见附件)的前提下,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三、乙方作为本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承诺,其将购买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且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亦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

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重要提示:专项计划文件中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向认购人提供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专业意见。

认购人应就任何此类事项向其专业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一、双方同意乙方从甲方认购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整(¥100.00RMB)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单价为 100元/每百元面值,认购份额为份(不低于【10,000】份,且应为【10,000】份的正整数倍),认购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RMB)。

保理合同法律意见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保理合同法律意见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保理合同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对保理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保理合同是一种商业融资方式,涉及到资金提供方(保理商)和资金需求方(保理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本意见书中,我们将对保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本意见书的目的是为保理合同的签订方提供法律指导,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稳固和顺畅。

2. 法律约束力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受到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约束。

在中国,合同法是保理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理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外,还可能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制约,例如商法、金融法等。

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保理商和保理客户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保理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约束,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在保理合同中,如果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法法律规定的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的。

此外,保理合同的条款还应当遵守合同法其他规定,例如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等。

双方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周密的设计和论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违约责任在保理合同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客户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保理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金额和方式,例如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额。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审核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审核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审核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保理业务也在逐渐扩大。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保理业务,通过成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融资,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向保理客户购买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因此,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审核业务约定书的出现,对于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规范化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主要内容(一)审核范围1.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招商说明书、投资者服务协议、管理人服务协议、交易对手方服务协议、代理人服务协议、项目服务协议、支付代理服务协议、托管服务协议、银行授信服务协议、担保文件等。

2.审核需注重关注以下问题: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服务协议中的风险提示及其他风险信息等是否足够充分、基金的投资标的是否符合规定、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否得到充分的调查研究,投资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二)审核基本原则1.审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业务约定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审稿人应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保密规定,保障业务约定书的保密性。

(三)审核方法1. 审核人员要全面审查业务约定书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投资者、受托人、基金经理、支付代理人、托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等各方责任与约定的内容,要求审计人员一一审核。

2. 审核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业务约定书的标准要求,对业务约定书的各项规定进行深度分析,掌握业务约定书的整体架构和核心内容,找到关键问题和矛盾点,力求做到一针见血。

三、建议1.审核过程中建议按照审核程序,层层把关,做到细心、严谨,尽量避免遗漏漏洞。

2.审核人员应慎重对待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必须要充分了解其涉及的投资风险和保障措施,保证业务约定书的保密性和有效性。

3.审核人员应随时注意市场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审核思路,灵活处理审核问题,力求做到科学、审慎、高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关于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 XX-XX1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XX 字 [2018] 第 XXX 【 XX 】号XXXX 律师事务所XX 市 XX 区 XXXX 路 XX 号 XX 大厦 D 座 XX 层电话:传真:致: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国XX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证券”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XX证券拟设立XX-XX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7、《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8、《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10、《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II、《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12、《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本所声明事项如下:1、本所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其适用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查阅了专项计划文件、交易各方及基础资产相关的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就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问题向专项计划所涉各方的有关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律师就基础资产及相关主体的尽职调查采取非现场核查方式,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XX 证券、专项计划所涉各方及各中介机构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说明,以及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3、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在假设政府有关部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业务人员的陈述或说明以及各方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不存在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的基础上发表意见;4、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对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5、本所仅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保证专项计划设立及发行成功,也不对专项计划所涉各方适当、持续地遵守和履行专项计划文件作出任何保证。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1. 引言本文档为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旨在约定受托人与委托人(即设立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2. 定义和解释2.1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通过保理业务形式构造的、专项化的资产管理计划,由专业的计划管理人及信托机构托管人为其提供服务管理,以分散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的一种资产管理形式。

2.2 受托人受托人为指定的承担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职责、负责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运作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机构。

2.3 委托人委托人即设立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主体,为该计划的发起人。

3. 托管协议的约定3.1 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利3.1.1 受托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委托人的授权和要求,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保管委托人交付的专项计划资产。

3.1.2 受托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专项计划资产安全,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清算、保管、转移、监管等工作。

3.1.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报告以及其他业务服务,共同维护专项计划的安全运营。

3.1.4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代表专项计划行使委托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债权审查、解决债权纠纷、出具专项计划资产证明、投资和融资等。

3.1.5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监管机构等提供相关资产管理报告,确保资产管理透明、规范。

3.1.6 受托人应当严格保密委托人交付的专项计划资产及有关业务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2 委托人的职责和权利3.2.1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资产信息、各项资产证明及其他所需信息,保证专项计划的资产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3.2.2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向专项计划注资,确保资产池足额。

3.2.3 委托人应当承担商业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市场风险等,应当妥善处理,保障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中国北京市xx区xx路x号北京xx北楼xx层xxx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xxx-xxx(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由其他机构负责查证的事实,本所依赖xxx、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

由于专项计划资产池是动态的,包括在设立日购买的符合合格标准的xxx消费贷款资产和循环期内购买的资产。

而这些资产可能是由原始权益人或合格金融机构贷款人发放的。

我们没有对动态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但我们通过原始权益人IT 系统抽取了10笔资产进行审查。

本所认为,xxx设立的专项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但是,本所提醒xxx在专项计划运作中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计划的托管人为xxx银行xxx分行,其持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经本所核查,xxx银行xxx分行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

因此,xxx银行xxx分行具备托管专项计划资产的资格和权限。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原始权益人暨资产服务机构为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1.xxx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xx月xx日核发、注册号为xx号的《营业执照》,xxx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类型:xxxxxx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x1000万元人民币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至长期一般经营项目: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策划服务,企业投资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投资顾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企业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品牌策划服务,企业营销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专项计划名称】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xx(2017)-【】-【】致:【管理人名称】受管理人的委托,本所担任管理人拟发起设立的【专项计划名称】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设立的专项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资质及权限,计划说明书、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情况,风险隔离的效果,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上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如下保证: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维好承诺函模版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维好承诺函模版

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维好承诺函致: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且代表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确保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及《xxxxxxx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项下的利益,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至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承诺期间”)内,xx(中文名:xxx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0813.HK)(以下简称“xx房地产”或“本公司”)在此向计划管理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将始终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xx商业保理公司(“xx保理”)百分之一百(100%)的股权,并对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并保证xx保理的持续经营;(2)将始终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建设”)百分之一百(100%)的股权,并对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3)将促使xx保理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确保xx保理按时足额支付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应付的任何金额;(4)将促使世茂建设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确保世茂建设按时足额支付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应付的任何金额;以及(5)若xx保理、世茂建设于承诺期间内任何时候确定其流动资产将不足以如期履行其在任何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支付义务,则xx保理、世茂建设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该等情形,本公司在知晓后应立即以一切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境内子公司)为xx 保理、世茂建设提供足够资金使xx保理、世茂建设可以如期履行有关支付义务。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应被要求代xx保理、世茂建设直接履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支付义务。

本承诺函及本公司在其项下的承诺事项不构成且不得被解释为本公司对于xx保理、世茂建设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或债务的担保。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XXXXXX事务所关于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目录释义 (1)律师声明事项 (3)正文 (5)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和权限 (5)二、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9)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负担情况(10)四、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11)五、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12)六、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 (12)七、循环购买安排的有效性 (13)八、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13)九、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意见 (15)十、结论意见 (15)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专项计划指 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定原始权益人指 XXX有限公司XXX、计划管理人指 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分行、托管机构指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本所指XXX事务所XXX 指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章程》指特定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XXX有限公司章程》《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XXX》《认购协议》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托管协议》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服务协议》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法律意见书》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XX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XX号)资产支持证券指XXX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指XXX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指XXX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总额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XXX事务所关于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XXX 致:XXX股份有限公司XXX事务所接受X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的XXX-XXX融出资金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专项计划名称】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xx(2017)-【】-【】致:【管理人名称】受管理人的委托,本所担任管理人拟发起设立的【专项计划名称】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设立的专项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资质及权限,计划说明书、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情况,风险隔离的效果,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上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如下保证: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次级)甲方(出让人):_______乙方(认购人):_______一、定义1.1 本计划:指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本计划”)。

1.2 信托公司: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1.3 资产管理人:指由信托公司或任何其他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1.4 受让人:指受到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本计划某期计划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个人、企业或机构。

二、本计划的基本情况2.1 本计划的名称为: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2 本计划的成立和管理由信托公司负责。

2.3 本计划的认购期限:_______年。

2.4 本计划的状态:持续运作,直至本计划资产合规性、合规性变化或经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信托公司基于风险控制考虑的需要,提前终结本计划。

三、本计划认购3.1 乙方认购本计划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元。

3.2 乙方不能外借、挪用或其他方式转移本次认购资产,也不能将本次认购资产支付给任何第三方。

3.3 乙方认购本计划所支付的款项应全部来源于合法、正当手段,根据资金来源的要求,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4 乙方在认购本计划的过程中,不得利用和挪用他人的信用资产进行认购,一旦发现使用他人信用资产的情况,信托公司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并没收乙方的认购本金。

四、本计划资产的基本情况4.1 本计划资产支持商业应收账款。

4.2 本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_______元(本金加上相应的预期收益)。

4.3 本计划应收账款质量较高,让协议模式是先高后低。

4.4 本计划计划期限为_______年。

五、风险揭示5.1 本计划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主要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甲、乙双方应认真了解投资计划的基本情况和相关风险,进行谨慎投资。

5.2 本计划资产的期限和利率在认购时由信托公司披露,具体期限和收益按照计划借款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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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一、背景介绍
保理是一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模式,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并收取利息和手续费。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保理公司通常会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吸引投资者参与。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一个特定的法律实体,由该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向投资者销售。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具有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降低资金成本等优点,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资本市场关注。

二、法律问题分析
1. 资产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核心是资产转让。

在进行资产转让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转让应收账款必须是目前已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

其次,企业和保理公司要签署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资产转让的规则、限制和义务。

此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转让进行法律审核,以避免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2. 资产支持证券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除了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还需要考虑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问题。

资产支持证券是基于资产池而发行的证券,其收益与该资产池内的财务资产相关联。

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需要遵守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同时,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法律义务,以确保投资者能够清楚了解证券的风险与收益,并对证券的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

3. 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在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资产池的选择、资金池的管理等环节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资产池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现金流情况,避免不良资产污染资产池,导致证券违约。

同时,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进行合规审批和监管。

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设立和运作私募基金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三、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及资产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
1. 资产转让合法有效
在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资产转让涉及企业和保理公司之间的协议和一系列合同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资产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得到法律保护。

2. 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法律义务得到了充分履行。

因此,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是合法的。

3. 专项计划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资产池的选择、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等环节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批和监管。

因此,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营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其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资产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次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的资产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等环节均合法有效,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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