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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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公司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特征:
第一,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具有各种企业所共有的属性。如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公司的营利性,又使公司区别于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设立必须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有所不同的。
第三,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一旦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之后,就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种类
从世界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1、无限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公司的设立、解散、清算、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等。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期施行的还有依据《公司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随着社会的发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该法分为11章,共230条。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各股东出资的总和。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不能发行,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仅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第四,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为保证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设立监事会。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着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准则,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