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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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2021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21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拆解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可回收加快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伦理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保护法》、《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再行获得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起重机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活动经营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植物油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电动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废旧电池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运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社区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机构其授权或者备案。

备案事项再次出现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五金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商务政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就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

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_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_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_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韶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4〕6号)已经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点规划设置第三章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总协调,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修正)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修正)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7【实施日期】2022.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11年9月1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批准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旧物、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固体废物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共同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共同负有减少资源消耗、配合使用再生产品和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按照规定要求参与再生资源回收。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战略研究,确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工作:(一)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可以承担下列公共管理事务:(一)市商务、公安部门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并定期报送备案情况;(二)市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技术标准起草等职能;(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予以查处。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实施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立法、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方面介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

首先,立法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的范围和归属,规定了回收利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立法为后续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再生资源的收集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回收网络,包括城市回收站和社区回收点等。

这些回收设施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居民的回收需求。

其次,开展了回收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了居民的回收意识和参与度。

此外,在城市规划中加强了回收设施的设置,确保回收设施的便利性和覆盖面。

再次,再生资源的处理是回收利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建设了一批先进的再生资源处理设施,如废纸回收加工厂、废金属回收加工厂等。

这些设施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能够高效地将再生资源转化为可再利用的产品。

其次,加强研发,推动再生资源的高效分离和处理技术的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降低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此外,对于部分无法完全分离或处理的再生资源,采取了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如废纸再生造纸、废塑料燃料制备等。

最后,再生资源的利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关键环节。

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建立了国家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其次,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第四章利用促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利用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2023-08-01•【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东府〔2023〕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8日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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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持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划认定建议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建立收购台账或未查验登
记相关内容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经营范围规定进行超范围回收经营的处罚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回收经营场所设置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置,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法收购、未持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未备案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途径。

附则:本办法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等相关事项未在文章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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