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doc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榕市场监管法[2017]789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7.08.15【实施日期】2017.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榕市场监管法[2017]789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共计87部),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二节行使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划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鲁市监法字〔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局应当遵照执行。
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在公布后,应当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适时对全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动态调整。
二、关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
鉴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及《适用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执行《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即: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 适用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黑市监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黑市监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解读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裁量权的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该规则进行解读。
一、规则背景二、规则内容该规则主要包括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及裁量权的透明度等内容。
1.基本原则该规则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适用、效率等原则。
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严格依法操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其合法性和公信力。
2.限制条件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限制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合法性、原则性、积极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或扩大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要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因人身因素或其他非法因素干扰裁量权的行使;要积极、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因懒政或怠工而放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使得裁量权操作性强,能够切实应用于实际执法工作中。
3.具体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适用也做了详细规定。
包括:裁量幅度的确定、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裁量权的限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裁量幅度的确定主要是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被执法主体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处罚金额或其他处罚方式;裁量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裁量权是否适用于该案件;裁量权的限度则是强调了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必须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滥用或不当操作。
4.透明度规则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透明度也做了规定。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执法依据、裁量过程、裁量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机制,保存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可查性和可信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制定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
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以下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四)违法金额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及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四)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数量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类别)、涉案金额的大小等;(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六)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八)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及改正的效(九)违法行为次数及频率;(十)其他综合裁量情节。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二)违法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危害后果;(三)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五)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六)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七)政策、标准是否变化;(八)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或裁量因素。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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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
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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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全文学习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不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
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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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
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要点解答
3、《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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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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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
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
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
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八)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九)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
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十)程序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十一)执法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制度衔接。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008年2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8〕31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10〕720号发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