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论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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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法定撤销问题
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赠与人 或者其他撤回权人撤回赠与的权利。法定撤销权 与任意撤销权是不同的制度,两者除在权利主体上 有所不同外,尤为关键的是,在法定撤销制度中,只要 具备法定事由,则不论赠与合同是否为经公证的赠 与以及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 论赠与物的权利是否已移转,撤回权人均可行使撤 回权。由法定撤销的这一特征所决定,撤销权与赠 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即无论立法对赠与合同是 采诺成性还是采实践性,法定撤销制度都有存在的 余地,《合同法》中规定,只要满足法定情形之一 的,就可以进行法定撤销。然而,这些法定情形 中却存在着一些模棱两可的说法。
(1)双方行为。
(2)诺成行为。 (3)无Baidu Nhomakorabea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因发 生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或其他撤销权人撤销该 赠与合同的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 ,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案例解析
2001年9月,陈某与周某及其第三人黄某共同成立 一旅游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登记在 陈某名下股权1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登记在周 某名下股权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该股权实际是 陈某赠与周某的干股),登记在黄某名下股权6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20%。2005年9月22日,周某利用担任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违法变更该公司注册资本, 将陈某投入公司的62万元作为周某的增资登记在周某 名下,使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由7.5万元增至 69.5万元,股权比例由25%增至69.5%,从而使赠与其 股权的陈某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由55%降至21.5%,使 黄某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由20%降至9%。周某所做所 为,侵害了陈某的合法利益。起诉,要求撤销陈某对 周某关于旅游公司7.5万元股权的赠与,令周某返还其 所持有的7.5万元的股权。
班级:
姓名:
财务管理三班
李 红
学号:2012405020311
2.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
赠与合同的撤销
(二)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分为赠与人的撤销和其他撤销权人的撤销 。 1.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其他撤销权人撤销的法定事由。因受赠人的违法行 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 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 间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 算 • 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案例解析
然而我认为不可,具体有以下两点: 1、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严重侵害 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然而,这里的“严重侵害”是指人身安全还是财产权, 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周某的不法行为侵害了 陈某的财产利益,是否就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 人的近亲属”的情形呢?换句话说,受赠与人“严重侵害 赠与人”是指什么而言,是否包括赠与人的财产利益(以 下皆包括股权),确有疑义。 2、我国规定,“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 为以及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行为又被 称为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这一要件要求:第一,须 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第二,须侵害的对象是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三,须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的程 度。就第三项要求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受 赠人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 权,如果侵害行为在后果上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特别是 其程度显著轻微,那赠与人就不得行使法定撤销权。而 且,“严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于抽象, 。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法定撤销问题
3、 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本条对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未作限定,因此 只要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就可行使撤回权。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必须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若赠与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受赠人 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得行使撤回权,因此,不仅当受赠人对赠与 人或其近亲属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致赠与人死 亡时,而且当受赠人不法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因忧 伤过度致死、悲愤而自杀或因其他原因致死时,赠 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皆不得行使撤回权。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法定撤销问题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我国规定,“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 为以及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行为又 被称为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这一要件要求:第一 ,须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第二,须侵害的对象是赠 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三,须侵害行为达到严 重的程度。就第三项要求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只有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赠与人才 能行使撤回权,如果侵害行为在后果上尚未达到严重 的程度,特别是其程度显著轻微,那赠与人就不得行使 法定撤销权。而且,“严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于 抽象,反观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其立法规定往往对产生 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进行明确的 限定。
案例解析
周某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不仅侵占了旅游公司的财 产,亦侵占了陈某及其他股东的股权。作为受赠人, 周某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对赠与人、即陈某构成严重侵 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诉请,应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 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法定撤销问题
2、受赠人不履行与合同的约定义务。 赠与合同规定,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 受赠人的,然而,当赠与合同为受赠人设定义务时, 该赠与合同属于附负担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负担 时,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并且,由于附负担赠与与双务 合同有几分神似,当双务合同的债务人有债务不履行 的情事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则在附负担赠与中也不 能无类似的制度,因此赋予赠与人以撤回权,在受赠人 不履行负担时,赠与人可以撤回赠与。但是,在赠与 人附义务的时候却没有规定附有约定义务的宽度, 这无形之中会对受赠人在以后的义务履行中增加些 许难度。我国有学者认为,所附义务非因受赠人之事 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本条未区分不履行约定义务事由,似不妥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3条 1999年10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 1999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4]:《法国民法》 1987年1月1日施行
[5]:《意大利民法》
[6]:《我国赠与合同制度的反思》 [7]:《北方新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 1999年10月1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宁江丽著
总结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 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 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 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 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 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 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 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 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 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 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 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 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问题
班级: 财务管理三班 学号:2012405020311 姓名: 李 红
一、赠与合同概述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三、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法定撤销问题
四、案例解析
五、总结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 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 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赠 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受赠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赠与人依据相关手续可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赠与合同 同一般 具有以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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