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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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 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 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 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 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NSA)HAD 非强制性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 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 触。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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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介绍

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介绍

2.4 C-3/C-4项目合同规定的核安全标准
-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3#和4#机组设计、建造和调 试合同规定项目采用的质量保证标准为 IAEA 50C/SG-Q Code(1996)(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 质量保证)安全法规及14个导则。 -中原公司以此法规和导则为依据制定和实施了《中原 公司C-3/C-4项目质量保证大纲》。 -通过合同,也要求C3/C4项目设备供方以此为标准建 立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三.IAEA 50-C/SG-Q(1996)介绍
-IAEA
50-C-Q(96)《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
法规由引言、管理、实施和评价四大块、14个章节、33个 小节组成的正文和1个附件《有关基本要求的补充信息》 (含10个基本要求)构成。导则共14个,其中Q1-Q8是核 电站从选址到退役全过程都适用的,Q9-Q14是与核电站寿 期中某个阶段相关联的,分别适用于某个阶段。(见表3) -以下的介绍将法规和导则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并 与HAF/HAD标准比较。
表2:我国核安全质保法规
类别 法规 文件编号
HAF 003 HAD 003/01 HAD 003/02 HAD 003/02 HAD 003/04 HAD 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核电厂建造期间质量保证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质量保证 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设臵专设安全设施系统(包括安全注射系统、安全壳喷淋系 统、安全壳隔离、消氢系统和安全壳空气净化和冷却系统等) 及几套独立的完整的安全保护系统,设臵了多个安全保护参 数,并采用多重符合逻辑线路,以最严重的事故作为安全分 析的依据。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的通知-国核安发〔2019〕58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的通知-国核安发〔2019〕58号
附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
——结束——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
2019.03.22
施行日期
2019.03.22
文号
国核安发〔2019〕58号
主题类别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9〕58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பைடு நூலகம்监测和检查》(HAD 401/09-2019),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3月22日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
取得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 核事故危害
–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 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 理工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
•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 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规定》
• 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 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条例的管制范围:
•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
– 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 检验的结果。
核承压设备监管的历史背景-国外监管情况
– 日本
• 监管模式同美国和德国相似 • 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实
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
• 对于重要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焊接、无损检验等),由核安全监管当局授权“日 本发电技术检验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检验。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核能是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然而核能的开发和应用也伴随着核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核活动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本文将介绍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核安全法规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主要负责推动和协调全球核能安全事务的机构。

IAEA颁布了众多的核安全标准和指南,包括《核安全条约》、《放射源安全指南》等。

这些标准和指南提供了全球核能活动的安全框架,帮助各国监管和控制核能活动。

二、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中国也有一套完整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制定的核能监管法规包括《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这些法规为核能活动的开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三、国外核安全法规体系1.美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美国核能监管委员会(NRC)是负责推动和监管美国核能安全的机构。

美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美国能源法》、《核反应堆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将核能安全监管、核设施安全和核废料管理等方面纳入监管范畴,确保核能的安全运行。

2.日本核安全法规体系日本核能安全委员会(NSC)负责推动和监管日本的核能安全事务。

日本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核能安全基本法》、《核废料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核能活动的环境保护、辐射监测、核设施安全等要求,保障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3.德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德国环境部门负责推动和监管德国的核能安全事务。

德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德国原子能法》、《核反应堆安全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核能活动的许可制度、事故应急管理等要求,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四、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比较虽然各国的核能发展水平和法规体系不尽相同,但是本质上都致力于保障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法规范围:国内核安全法规普遍包含核能发展全过程的监管,而国外核安全法规多从核设施、核废料管理等细分领域进行监管。

-法规层次:国外核安全法规相对较为细化,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规和规章。

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4.民族自治区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 4.民族自治区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 命令.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它不能 与法律一致,也不能相抵触,否则,它是无 效的.
1.我国核安全政策 1.我国核安全政策
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卫生部等部门陆续制定了相应的 实施细则和安全导则,形成了比较系统 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3.核安全法规体系 3.核安全法规体系
宪法 环保法 国家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核安全管理条例
核安全法规,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指导性文件 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 核安全法规技术性文件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107《核电厂在役检查》 HAF107《核电厂在役检查》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和 取证管理办法》 取证管理办法》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GB9445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美国ASME ASME规范 美国ASME规范
我国从核工业发展之始就十分重视核安 全,明确制定了"安全第一" 全,明确制定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以保 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进行独立监管,建立 了核安全监督体系,并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和 营运单位的职责.

1986年国务院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选 1986年国务院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选 址,设计,运行和质量保证等4 址,设计,运行和质量保证等4个安全规定; 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 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放射性环境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发 布了辐射防护方面的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 布了辐射防护方面的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 全局发布了《 全局发布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 定》.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组成。

二、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

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领域,第一层次的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在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章级别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

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指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

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执行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核安全法规介绍(PPT 37张)

核安全法规介绍(PPT 37张)

• 制定中的条例
– 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部门规章
– 两类部门规章:
•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
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等。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保护和 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
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
• 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
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 部门规章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是必须执行的 –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一 致,如果存在这种问题,则应以上一级的法规为准。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材料管制条例
– 核材料管制条例的重要性 • 核材料是军用物资 • 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后果和化学毒性 • 遵守我国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条例制定目的 • 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
法转让和非法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导则 HAD002-07(2019版)

核安全导则 HAD002-07(2019版)

附件3核安全导则HAD002/07-2019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11月29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2019年11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目录1 引言 (1)1.1 目的 (1)1.2 范围 (1)2 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1)2.1 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 (1)2.2 应急预案的制定 (3)2.3 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3)2.4 应急预案的协调 (4)3 应急组织 (4)3.1 概述 (4)3.2 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 (4)3.3 应急指挥部 (5)3.4 应急行动组 (5)3.5 与场外核应急组织的接口 (7)4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7)4.1 应急状态分级 (7)4.2 应急行动水平 (7)5 应急计划区 (8)5.1 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原则 (8)5.2 应急计划区的确定 (9)6 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10)6.1 概述 (10)6.2 应急控制中心 (10)6.3 控制室 (11)6.4 通信系统 (11)6.5 评价设施与设备 (12)6.6 辐射监测设施与设备 (12)6.7 辐射防护设施与设备 (12)6.8 急救和医疗设施与设备 (13)6.9 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 (13)6.10 其他应急设备和物资 (13)6.11 可居留性要求 (13)7 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14)7.1 概述 (14)7.2 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14)7.3 应急状态下的响应行动 (14)7.4 应急通知 (15)7.5 应急监测 (16)7.6 评价活动 (16)7.7 补救行动 (16)7.8 应急防护措施 (16)7.9 应急照射的控制 (17)7.10 医学救护 (18)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19)8.1 应急状态的终止 (19)8.2 恢复行动 (19)9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19)9.1 培训 (19)9.2 演习 (20)9.3 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 (20)9.4 应急预案的复审与修订 (21)10 记录和报告 (21)10.1 记录 (21)10.2 报告 (21)名词解释 (24)附录A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参考事故 (25)附录B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 (27)附录C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清单示例 (32)附录D 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矩阵示例 (33)1 引言1.1 目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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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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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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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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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燃料装卸及贮存系统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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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27
HAF0212-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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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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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0
HAF010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
11
HAF0110-89
滨何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核电厂抗震设计与鉴定
31
HAF0300-9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32
HAF0301(1)-96
核电厂人员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
33
HAF0302-88
核电厂在役检查
34
HAF0303-87
核电厂运行限植和条件
35
HAF0304-87
核电厂调试程序
36
HAF0305-90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37
HAF0307(1)-93
72
HAF1001(1)-96
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73
HAF1002-89
研究堆运行管理
74
HAF1003-89
临界装置运行及试验管理
75
HAF1004-92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
76
HAF1005-96
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
77
HAF1006-91
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78
HAF1100-93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HAF0402-86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45
HAF0403-86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46
HAF0404-8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47
HAF0405-88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48
HAF0406-8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50
HAF0408-86
12
HAF0111-91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3
HAF0112-9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角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
14
HAF0113-91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15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16
HAF0202(1)-96
核电厂防火
17
HAF0202-86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18
HAF0203-88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其有关设施
19
HAF0204-86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防护
20
HAF0205-89
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认为事件
21
HAF0206-87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
22
HAF0207(1)-96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
23
HAF0208-88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及控制系统
6.1中国核法规、规则与导则
序号
编号
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日期
采购数量
备注
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2
HAF0101(1)-94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3
HAF0102-87
核电厂的地震分析及试验
4
HAF0103-8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
5
HAF0104-87
核电厂厂址选择助记词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质保大纲履行情况的核安全检查
95
HAFJ0015-91
核动力厂和材料衡算管理技术报告
96
HAFJ0039-91
核保障术语
97
HAFJ0042-92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第18章人因工程与控制室
98
HAFJ0043-94
核事件分级手册
99
HAFJ0044-94
核电厂仪表、控制、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质保手册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51
HAF0409-88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督
52
HAF0410-89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53
HAF0500-86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54
HAF0501(1)-93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55
HAF0501-6-92
66
HAF0704-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67
HAF0705-92
核事故用语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6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69
HAF0900-92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0
HAF0901-93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71
HAF1000-1-95
研究堆设计和安全管理规定
79
HAF1101-91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
80
HAF1102-93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81
HAF1103-97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燃料衡算
82
HAFJ0001-9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剂量评价
83
HAFJ0002-91
含有有限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
84
HAFJ0003-91
100
HAFJ0045-94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101
HAFJ0046-94
非计划停堆和应急停堆的安全问题对核电厂停堆根本原因和纠正措施的评论
102
HAFJ0047-94
核电厂安全有关的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手册
103
HAFJ0048-95
核电厂运行质量管理有效性的评价
104
HAFJ0049-95
对核电厂内部监督活动的评审IAEA运行安全审查队(OSART)工作的补充和参考资料
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60
HAF0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61
HAF60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62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63
HAF0701-89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64
HAF0702-90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
65
HAF0703-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附件六
56
HAF0502(1)-1-95
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57
HAF0502(1)-3-95
附件三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58
HAF0502(1)-95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59
HAF0502(2)-95
微震观测在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应用
85
HAFJ0004-92
预防和减轻由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86
HAFJ0006-91
单一故障准则的应用手册和为保证系统可靠性的有关考虑
87
HAFJ0007-91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
88
HAFJ0008-91
运行安全评审指南
89
HAFJ0009-91
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维修
核电厂维修
38
HAF0308(1)-9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资的监督
39
HAF0309-9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40
HAF0310-89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
41
HAF0311-90
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和废物管理
42
HAF0400-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43
HAF0401-97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4
105
HAFJ0050-95
乏燃料后处理厂设计安全准则
106
HAFJ0051-95
乏燃料后处理厂潜在事故的假设
107
HAFJ0052-95
乏燃料离堆储存水池安全设计准则
108
HAFJ0053-95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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