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归纳)

合集下载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案件在日益发展的数字化时代越来越突出,因此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知识产权法案例题的分析方法非常关键。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知识产权法案例题的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1. 商标权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优品”商标的第34类商品,但被驳回。

甲公司认为“优品”为其公司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提起审查程序。

请分析该案例中甲公司的胜诉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在商标法中,商标的注册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区别度、商标的显著性等。

根据该案例,甲公司需要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区别度。

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那么其胜诉的可能性较高。

相关法律条款:商标法第8条、商标法第33条2. 版权侵权案例分析案例:乙公司发布了一本未经授权的小说,并盗用了某著名作家的名字作为作者。

该小说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某著名作家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请分析该案例中某著名作家的胜诉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发布、展示等使用他人的著作。

该案例中,乙公司未经授权发布了某著名作家的小说,并盗用了作家的名字,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某著名作家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条款: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法第13条3. 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丙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实用专利,并在获得专利权后发现乙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类似的产品。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请分析丙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例中,丙公司需要证明其专利在先,以及乙公司的产品与其专利的技术内容相似。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一样主题创造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创造专利权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创造专利权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一样主题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一样主题创造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申请日前就一样主题创造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申请日后李某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一样主题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一样主题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创造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手续,并交纳了规定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说明,在没有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可能情况有:〔1〕真正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姓名;〔3〕此例所说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秘书,该作品确是其为领导撰写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一个科研研究所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

在研究开发中,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所提供的研究设备和生产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权。

分析:(1)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2)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为什么?2、甲厂研制出一种W型节水开关,于2000年8月提出申请,2001年5月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1991年5月下达过W型节水开关的任务书,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99年12月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W~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001年6月乙厂试产,其产品主要特征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2002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到年底共销售2000件产品。

甲长发现乙厂行为诉至法院。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力?(2)该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乙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3、2003年底,某大学实业公司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时,向对方提供了一份“饮食器皿消毒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同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载明该技术为某大学专利产品。

后双方发生矛盾,A公司请求省专利局处理,专利管理局审查时发现该专利已于2000年4月20日终止,于是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分析:该大学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饭后茶余》。

S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其作品,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甲工厂于1996年3月20日完成了一种铸件球磨新工艺,并于3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

4月21日甲厂将新工艺投入生产并在其生产的球磨产品上使用“新世纪”商标。

4月30日甲工厂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乙工厂在未参考甲工厂任何有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下,于1996年3月25日独立地研制出与甲工厂基本相同的球磨工艺,并且于3月31向专利局递交了有关专利申请,4月15日乙工厂将该工艺投入生产,4月25日开始在其球磨产品上使用“新世纪”商标,并且于4月3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

问:(1)哪一个工厂将取得专利权?为什么?(2)哪一个工厂将取得商标权?为什么?甲,申请在先,这是同日申请的问题。

商标法同日申请,先使用的人获得商标权。

,所以商标权归甲。

专利权出现同日申请,并不考虑谁先发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另一种是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两件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

所以专利权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名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最佳答案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一、题目: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题目背景:小明在开设一家新的餐厅,并为其起名为“美味堂”。

然而,不久后,他收到了一封律师函,称他的商标侵犯了一家已经注册的餐饮企业的商标权。

小明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如何应对。

考点分析:本题考察的是商标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

学生需要了解商标的定义、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同时需要能够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解题思路:1. 商标的定义和注册程序:首先,学生需要简要介绍商标的定义,即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记。

然后,解释商标的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注册等环节。

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接着,学生需要解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即商标权人对于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

3. 案例分析:在具体分析案例时,学生需要结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判断小明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 解决方案:最后,学生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包括修改商标、与对方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等。

二、题目: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题目背景:小红是一位摄影师,她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希望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

然而,不久后,她发现有人将她的照片下载并用于商业用途,而未经过她的许可。

小红对此感到愤怒,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察的是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

学生需要了解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同时需要能够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

解题思路:1.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首先,学生需要简要介绍著作权的定义,即对于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权。

然后,解释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照片作品在内。

2.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接着,学生需要解释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存在对原创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广播等行为,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 案例分析:在具体分析案例时,学生需要结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他人是否未经小红的许可使用了她的照片,从而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与李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申请日后李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刘一守是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六、案例分析(10分)邯郸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仓储公司帮助沧州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最新最全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最新最全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问: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

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

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

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

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

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二.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问: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

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创新产品,该产品捕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和认可。

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其产品相似的产品,甚至在外观和功能上几乎相同。

该公司认为,这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首先,该公司应当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益。

这包括查明自己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是否已经获得了注册,并且这些权益是否适用于该产品。

其次,该公司需要证明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与其产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

这需要比较两者的外观、功能、技术和创新等方面。

如果两者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和功能,并且没有明显的区别,那么该公司可以认为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然后,该公司应当收集证据来支持侵权行为的指控。

这可以包括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并通过技术分析、市场研究和行业情报等手段来收集相关证据。

此外,该公司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市场调查报告和与专家的专业咨询等方式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最后,该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需要支付相关的法律费用,并与对方进行争论和辩护。

如果法院认定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它可能会下令另一家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该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明侵权行为、收集证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分析题_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分析题_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分析题汇总【案情简介】1993年2月20日,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1996年11月18日,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与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997年后,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先后申请“金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ASCEND恒生”商标、“恒生”商标、“GOLDASCEND”商标等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1999年7月12日,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生公司)注册成立,恒生公司出具授权书,无偿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其所有注册商标。

原告恒升集团以恒生公司与金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01年10月23日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恒升”与“恒生”商标是不是相似商标?3、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商标侵权的判定的问题,即涉嫌侵权的商标怎样才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涉案的两个商标都是合法的注册商标,这在理论上是不应当存在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是十分罕见的。

因此本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答案:1、对于本案涉及的“被告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视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两个商标都是注册商标,原、被告各自对其注册商标都享有专用权,那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产品上使用“恒生”商标同原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产品上使用“恒升”商标一样,都是正当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保护某种权利并不意味着保护该权利的任何行使方式。

如果被告行使权利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本案被告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没有采取恰当方式将使用“恒生”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在先取得的“恒升”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区分开,实践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应认定为侵权成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 )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p>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裁判要旨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案情陈德炽、罗绍远及永盛商行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富华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

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罗绍远履行职责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富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

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

随后,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德炽向罗绍远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绍远退出富华公司,陈德炽出任公司总经理,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

2003年底,富华公司起诉案外人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

罗绍远知悉后,遂以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富华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案例分析(10分)
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某仓储公司帮助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某的申请日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写成了“一守”,而且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
(4)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
(5)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
(6)该作品是一守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而且明确约定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
(7)该作品不是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一守的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是否成立?为什么?
42.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