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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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务实、创新、效能”的原则,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和顺利开展。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院检务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本院各项检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检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

(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

工作规程;

(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九)依据法律、政策和上级要求应该公开的其他内容;

(十)本院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检务公开方法

第五条检务公开的方法: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制作、送达权利告知等法律文书;

(二)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对部分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推进司法民主;

(三)通过公布反贪污贿案件办理情况,接受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通过参加公开开庭等,开展检务公开;

(五)通过本院网站公开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察宣传;

(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七)采用设置专栏、编印工作专刊、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制作音像资料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

(八)通过法律咨询、下乡接访等形式开展检务公开;

(九)通过人民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等工作机制,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

(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除涉秘的案件、数据、场所按规定不能公开之外,检察院所有能对人民群众公开的事项,都予以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十一)其他宣传途径。

第四章检务公开程度和要求

第六条检务公开遵照下列程度和要求:

(一)检务公开措施(包括书面资料、音像资料等)的文字内容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科室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包括公开接访、法律咨询等)应事先告知办公室,事后应将活动情况书面送办公室备案存查,以便开展调研和总结;

(二)科室制定有关权利告知、公开审查等文书和规则,应送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办公室出具意见后,由承办部门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并送检察长审批;

(三)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印制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应将需要印制宣传有关检务公开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并进行初步设计后,征求承办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并送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并制作;

(四)科室如认为需自行独立负责设计和印制检务公开宣传资料,须向办公室提出报告,报告须列明资料内容、用途和自行编印的理由等,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自行编印,如办公室与承办部门意见不同,由检察长决定;

(五)科室自行编印检务公开宣传资料的,宣传内容和外观式样初稿应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送主管检察长审批;

(六)科室自行编印检务公开宣传资应符合检察机关宣传资料的一般格式,尽量做到全院宣传资料格式的统一协调,形成宣传资料的系列性和整体性;

(七)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强化效果,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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