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
一、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和擅自离岗、脱岗;
二、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报实情;
三、严禁工作中态度生硬、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
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吃、拿、
卡、要等损害机关形象的行为;
四、严禁工作时间安排和参加娱乐活动,上网聊天、
玩游戏、看电影,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严禁用公款部门(单位)之间互相宴请,公款招
待、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提倡工作餐;
六、严禁工作日早餐、午餐饮酒,晚餐酗酒;
七、严禁公车私用,出席婚礼;
八、严禁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
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八条禁令
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工作日非商务活动中午严禁饮酒;
二、到农村基层执行公务,严禁在村居就餐;确需在基层就餐的,必须在机关食堂就餐并禁止饮酒;
三、严禁接受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更不准借手中权利“吃、拿、卡、要”;
四、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公款私请;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场所打麻将、打扑克,更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向基层单位索要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七、严禁到基层和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
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交警大队学习先进单位的工作措施连续五年未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三年实现零投拆、零复议、零诉讼,连续四年执法质量考评为“优秀”,连续多年未发生公路“三乱”及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这就是新乐交警大队。
年3月25日,石家庄市交警系统“三项建设”现场观摩暨动员部署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河北省交管局局长王同志提出“新乐交警精神”,并全面推广我市交警大队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对交警大队的多次参观学习,我的心得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关键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大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一是树立鲜明的主题,使活动更具有针对性。
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根据交警大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树立了“基层组织有活力、党员队伍有生机、民警形象有提高、交管工作有跨越”的主题,围绕“全省第一、全国一流”争创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促进了交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大队班子明确提出了“我是标杆,向我看齐”的口号。
要求民警做到的,班子成员必须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班子成员坚决不做。
生活低标准,工作严要求。
我们不靠空洞的说教和严厉的手段带队伍,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及人格感召身边的同志。
二是加大了对硬件建设的投入,使活动有场所。
我市交警大队投资50万元对党支部原场所进行了改造升级。
设置了专门的党建工作室,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入党誓词等全部高标准上墙;建设了40平方米的党员活动室,60平方米的党员健身房,以及40平方米藏书10000册的党员图书室、40平方米拥有23台微机的党员电脑培训室。
三是加强大队内部的文化建设,使活动有载体。
在加强室内阵地建设的同时,党支部充分利用室外空间加强警营文化建设,设置“警苑艺海浪花墙”,展示民警的摄影及书法作品;设置“民警亲人寄语墙”,激励民警踏心工作、创先争优;在楼道书写格言警句共100余条,提醒民警公正执法、廉洁奉公。
八严禁规定
八严禁规定
八严禁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允许发生的行为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这些禁令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
下面是八个常见的严禁规定:
第一条,严禁破坏社会和谐。
任何破坏社会和谐的言行都是不允许的,包括制造和散布谣言、挑起民族矛盾、煽动群体事件等。
第二条,严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人身攻击、恐吓、欺凌、性侵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第三条,严禁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包括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机密、煽动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严禁非法拥有和使用危险物品。
包括非法持有、制造、销售和使用枪支、爆炸物、毒品等危险物品和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
第五条,严禁贪污腐败。
包括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严禁非法经营。
包括偷税漏税、走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采矿等一切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严禁危害公共安全。
包括纵火、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集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包括损害社会文明风尚、传播淫秽色情、侮辱他人尊严、轻率扔弃垃圾等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这些八个严禁规定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利益。
遵守这些严禁规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和保护。
在面对这些禁令时,我们应该做到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共同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
8项规定6项禁令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十不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4
【发文字号】冀字[2015]18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的通知
(冀字[2015]18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直管县(市)委:
现将《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
2015年7月6日
河北省党。
【2018最新】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篇一:冀州市乡镇换届实行常委分包巡视负责制冀州市乡镇换届实行常委分包巡视负责制中共冀州市委组织部张云峰河北省冀州市在乡镇党委换届中,建立起市委常委和担任过乡镇党政正职的市直部门“一把手”分包联系点制度(来自:WWw. : 常委联系乡镇换届职责 ),由11名市委常委担任督导组长和11名市直部门“一把手”组成6个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巡回督导组,每组负责2个乡镇,具体负责乡镇换届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
实地指导,确保换届顺利运行。
巡视组深入到乡镇巡回指导换届工作的各个步骤、每个环节。
一是认真听取基层的建议。
巡回督导组广泛征求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收集整理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60多个,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化解矛盾9起,及时消除了一些影响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隐患。
二是实行“一报一会一卡”制度。
实行“周报”制度。
乡镇一周一汇报,巡视一周一通报;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汇报进度,交流经验,共同分析解决遇到的问题;设立换届工作进度卡,逐天记录换届工作的新进展、新收获、新动态。
三是手把手指导。
巡回督导组仔细听取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情况汇报,详细了解乡镇换届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采取逐人讲、逐乡镇灌输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交心和分类教育,宣传上级的换届要求,保证换届工作平稳运行,进展顺利。
全程监控,确保换届精密操作。
巡回督导组从思想教育抓起,坚持“三抓”。
一是抓专题学习。
专门召开由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会,集中学习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地方党委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纪委和我市市委组织部制定的“五项工作制度”,即:《严肃换届纪律专题谈心谈话制度》、《换届纪律督查工作制度》、《换届风气考核和民主测评制度》、《换届举报受理工作制度》、《换届举报案件查核专办制度》。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不分所有制形式、行业种类和经营规模,都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限制、干扰或者歧视。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冀政字〔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通知廊坊、保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6月3日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说明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序推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与北京毗邻地区高质量协同发展,构建合理的产业梯度差,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制定了《廊坊市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和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管理方式《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
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组织除外)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适用范围(一)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应急保障项目、灾后重建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目录》。
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机关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2009年2月23日)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省政法工作和政法机关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政法机关要继续抓好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委政法委“约法三章”、“四条纪律”的贯彻执行。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政法机关加强作风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依法办案。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全省政法机关要专门对超越职权办案、超期限办案、超规定收费罚款、超标的扣押财物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边清查边纠正,指定领导负责,限时解决到位。
5月底之前,省直政法部门要汇总本系统情况,逐项向省委政法委写出专题报告。
以后再次发生上述问题的,视情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便民利民措施。
近几年,全省各级政法部门出台了一批便民利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时至今日,有的措施已经过时,有的措施落实不好。
对此,各部门对现有的便民利民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新时期要求,制定出台切实管用的便民利民措施,3月上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已承诺事项,定期向社会做出公示,及时公布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受理群众的诉求和举报。
省直政法部门要对本系统特别是基层单位接受群众问讯、受理群众诉求、举报做出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规定,坚决不能态度生硬、漠然视之,坚决不能推拖不理、听之任之。
对群众的诉求和举报必须在法定和承诺的期限内向当事人反馈情况。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展开全文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
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一、严禁拉票贿选。
二、严禁买官卖官。
三、严禁跑官要官。
四、严禁违规用人。
五、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二、不准贿赂代表。
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十七、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工作八严禁
八严禁: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十二不准: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不准持有会员卡。
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十不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4
【发文字号】冀字[2015]18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的通知
(冀字[2015]18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直管县(市)委:
现将《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
2015年7月6日
河北省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省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2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二、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次修正)三、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1日省交通厅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五次修正)五、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4号修正)六、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199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七、河北省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1999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2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八、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2年3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4号公布)九、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公布)十、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9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十一、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第二条中“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项修改为“(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
八条禁令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河北省委六条指示精神
河北省委六条指示精神
1、严肃纪律,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强化作风纪律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专题会议。
要求各单位破除上级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要求是“小题大做”的思想,在新的工作要求下,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对一些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方法积极整改,同时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廉政纪律,对全系统的财务预算进行严格自查,既要就事论事,又要举一反三,财务预算都应自查一遍,对票据、单据一项项核查清楚。
2、严明措施,绝不松懈。
针对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连续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作风纪律和规范公务接待的通知》、《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三个有关文件、两个廉政风险预警提示书,从制度上强化落实,从细节上明确要求,从措施上严格执行。
3、严格问责,绝不手软。
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见执行不力的动真格、出重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决不迁就,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大处理力度。
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身体力行,不等不比不变通。
严格执行问责制度,试行责任倒查,既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问责,又要追究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以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作风。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8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8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省长张庆伟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8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一、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广播电视厅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二次修正)(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二、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1996年5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三次修正)(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代替)三、河北省港口管理规定(1996年9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已被地方性法规代替)四、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2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0号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已被新的法规代替)五、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9号公布2002年2月1日施行)(已被新的法规代替)六、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已被新的法规代替)七、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号公布2003年1月1日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正)(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八、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5号公布2008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正)(已被新的法律代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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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八条禁令”
一是禁止拉票贿选。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宴请、拜访、授意中间人说情等各种形式拉票活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是禁止买官卖官。
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并从中收受贿赂。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是禁止跑官要官。
不准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四是严禁违规用人。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严禁干扰换届。
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禁止泄露涉密信息。
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坚决杜绝跑风漏气现象。
七是禁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前,不得提拔调整干部。
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八是禁止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上级机关开展调查时,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干扰、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