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董秘培训董事会推荐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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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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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规定修订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发文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 2011-4-15编辑时间: 2011-4-19实施时间: 2011-4-15法规类型: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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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颁布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 上证公字[2011]12号颁布时间: 04/15/2011实施时间: 04/15/2011效力状态: 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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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发文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发文部门:XX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11-4-15编辑时间:2011-4-19实施时间:2011-4-15法规类型: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X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XX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X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X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X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XX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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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和其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77560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98.png)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闽证监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通知(闽证监发〔2010〕131号)各设区市发改委(上市办),各拟上市公司:为使福建省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更好地掌握资本市场的相关知识,了解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并做好企业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资格认证的衔接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于2010年8月22-25日在福州举办第39期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为充分利用好本次培训机会,提高福建省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规范运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展望”专题讲座。
《股票上市规则》讲解、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企业改制与发行审核重点、难点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等相关业务知识。
培训结束后将采用闭卷结业考试的方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培训师资邀请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专家授课。
三、培训时间专题讲座:2010年8月22日15:00--18:00;课程培训:2010年8月23日--8月25日结业考试: 2010年8月25日14:30-17:00。
四、培训地点福州世纪金源大饭店三楼金都厅(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59号,酒店总机:*************)。
五、报到方式2010年8月22日上午10:00--14:00酒店大堂报到。
六、培训费用培训费用2000元/人(含专家授课费、讲义资料费、培训场地费、培训期间餐费)。
住宿费用自理,酒店协议价:标准间390元/天,酒店标准为五星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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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上证公字[2011]12号2011年4月15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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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本公司现任监事;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第九条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三章履职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或者并购重组事务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上交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e34eb24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0.png)
上交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培训的具体要求,主要是针对“企业上市领军人才”的培训。
培训内容分为“财务、治理、发展”三个模块,每个模块的培训时间为3天。
完成全部三个模块(共计9天)的培训后,上交所将向学员颁发“企业上市领军人才”证书。
其中,“财务”模块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上市财务审核要点与财务核查”、“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财务管理问题与解决方案”、“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等核心课程;“治理”模块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整体规划与实务操作”、“私募股权融资法律要点及案例解析”等核心课程;“发展”模块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并购重组的认知与实操”、“企业投资战略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新监管政策解读”等核心课程。
此外,报名参加“企业上市领军人才”培训的学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现任已启动上市准备的优质创新企业董秘、财务总监、副总及以上级别职务;
2. 获得上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明或证书;
3. 具备企业改制上市相关的财务、法律基础知识。
如需获取更多关于上交所培训要求的信息,建议查阅上交所官网发布的最新公告或咨询上交所工作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dbfade5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3a.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7•【文号】上证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评价工作中,本所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
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1)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2)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353e22482fb4daa58d4b75.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第八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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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17:32 作者: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上证所举办第22期董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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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举办第22期董秘培训
无
【期刊名称】《上市公司》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4月初在杭州举办了第22期董秘资格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的99家上市公司和37家拟上市公司的161名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了培训。
本次学习班重点讲授了“上市公司收购和股份变动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中的技术支持”等课程。
培训班还邀请财经公关公司讲授了与媒体沟通的技巧。
培训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
【总页数】1页(P6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浅谈董秘的沿革、职责与素养——在上证所董秘资格培训班上的执业经验介绍(之一) [J], 张乐生
2.董秘务实操作的实践与体会——在上交所董秘资格培训班上的执业经验介绍(之二) [J], 张乐生
3.上市公司运作之我见——在上证所董秘资格培训班上的执业经验介绍(之三)[J], 张乐生
4.上证所举办第23期董秘培训班 [J], 无
5.上证所举办特别处理公司董秘培训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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