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性的检定和认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保障国家的计量准确度和公平贸易。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检定对象: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的对象,包括各类仪器、仪表、测量工具等。
2. 强制检定周期:法律、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周期,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定和认证。
3. 检定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检定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检定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检定标准:对于每种计量器具,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检定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基本要求和精确度等指标。
5. 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样品检定、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等环节。
6. 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获得国家认证标志,证明其具备一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
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防止计量误差对贸易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计量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力学计量仪器检定应注意的问题及策略
力学计量仪器检定应注意的问题及策略摘要:力学是物理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分支,并且力学在设计领域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力学中涉及到的相关仪器有很多种,但是我们在对这些仪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却不能随意的进行,一定要遵守相关的使用准则和检测的规则。
力学是一门对物质机械规律进行探讨的学科,虽然是我们学习当中比较基础的学科,但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重要的一门学科。
对力学计量仪器进行检定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过程,其中需要使用的步骤十分的精准,同时也有着十分复杂的要求。
本文主要以力学计量仪器的检定为说明对象,对检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研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读者带来一些有用的信息供读者进行参考和借鉴,以提高力学计量仪器检定的质量效果。
关键词:力学计量仪器;检定;注意问题;解决策略在力学测量的过程中,每个人可能出现不一样的问题和需要进行的注意事项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会根据我们在进行力学实验时的使用的实验方法以及力学衡器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注意事项,因此我们在对力学计量仪器检定过程中应该首先对力学计量仪器的种类和使用力学仪器时用到的检定方法给出一个详细的介绍。
1概述1.1力学力学是一门比较独立的基础学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可以得到应用,是有关力、运动和介质(固体,液体,气体和等离子体),宏、细、微观力学的学科,其主要研究的方面是机械运动,同时还有一些物理化学和生物运动耦合的现象。
力学本身是一门比较基础的学科,但是同时又是一门技术性的学科,主要研究能量和力以及他们和固体、液体以及气体之间的平衡、变形或者运动的关系,力学大致可以分为静力学、运动学和动力学三个部分,静力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力的平衡或者物体的静止问题;而运动学只需要考虑物体是如何运动的,不需要讨论运动和受力之间的问题;动力学主要讨论物体的运动和受力之间的关系。
在当代,很多力学实验设备比如说大型的风洞、水洞等,它们的建立和后期的使用本身来说就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科学技术项目,需要很多工种和很多学科的共同配合协作。
仪器设备强行检定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34、场强计:场强计;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8、活度计:活度计;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1、声级计:声级计;42、听力计:听力计;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56、棉花水分丈量仪:棉花水分丈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11月1日起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并给予处罚
抓紧了:11月1日起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并给予处罚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020最
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根据公告: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
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
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编者按:
全国多地检测机构对于强制检定项目不收费,但是需要排队,而且要排很久,所以,大家需要早点做好检定计划。
以下为最新目录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中国计量法基础知识测试题(答案解析)
中国计量法基础知识测试题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____和__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1.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___国际单位制_计量单位和__国家选定的其他__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__计量行政部门_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___县级以上__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设施监督管理。
1.4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____计量基准___器具,作为___统一全国________的最高依据。
1.5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___社会公用_______计量标准器具,经__上级人民____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__检定系统表___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__计量检定规程___。
1.7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_经济合理_的原则__就地就近_进行。
1.8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_《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_。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__《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9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__新产品___,必须经__省级以上__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10我国《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__非法定计量单位的_计量器具和国务院__禁止使用的__其他计量器具。
1.11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__计量性能合格__,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2006-5-8 16:30:53 2005年第145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
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20. 热能表:热能表;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45. 焦度计:焦度计;46. 验光机:验光机;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53. 测氡仪:测氡仪;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56. 电导仪:电导仪;57. pH 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62. 浊度计:浊度计;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71. 测汞仪:测汞仪;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原子荧光光度计检定规程
原子荧光光度计检定规程近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行政法规内容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章规定作了整章删除。
该《办法》第四章内容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相关要求。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内容:第四章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五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第十六条接受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
对检定合格的,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予销售。
第十七条订货单位应将计量行政部门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
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
第十八条进口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关于一般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办法办理。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删除了该《细则》原第五十条,该条款是对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要求。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在此前,国家质监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求做出了重要修改。
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流程
计量检定通知单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
计量器具及附件
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技术质量部
物资管理部
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流程
长度计量工程师核对器具及附件、说明书,填写收单
计量工程师根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长度计量工程师根据检定员职责分工,开据检定通知单,将其中一联给检定员
计量器具是否新购
是否可调整调整并重新计量检定
计量工程师出据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通知书
长度计量工程师将仪表、检定结果通知书、
附件、说明书退回采购部
月度送检计划表
采购部
采购部通知技术质量部计量工程师检验新购进的计量仪器
是否合格
计量工程师开据送修单
参见设备外协维修流程C-08-009-003
是否可修理是否可降级使用
参见固定资产报废流程C-08-006-001
作准用处理证书初稿
审核员核准
是否同意
检测主管是否同意
三方签字
证书仪表返回
存档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是是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固定资产高级专员根据计量器具月度送检定检计划通知技术质量部检定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和校准的规定和程序。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进行规定。
具体的制度和要求会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需求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检定周期:规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即多久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一次检定。
2. 检定机构:规定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机构,通常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3. 检定方法: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方法和程序,包括使用的标准器具、检定设备和检定技术等。
4. 检定结果:规定检定结果的判定标准,确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或需要进行调整或修复。
5. 检定记录:规定对每次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记录和保存,包括检定日期、检定机构、检定结果等。
6. 使用有效期: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有效期限,即多久需要重新进行一次检定。
通过实施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可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提高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维护公正交易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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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 年第145 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 年5月1 日起施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
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 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7. 流__________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20. 热能表:热能表;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 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45. 焦度计:焦度计;46. 验光机:验光机;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 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 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 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53. 测氡仪:测氡仪;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56. 电导仪:电导仪;57. pH 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 计;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__________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62. 浊度计:浊度计;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71. 测汞仪:测汞仪;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申报流程
计量器具检定申报流程1.计量器具检定申报流程非常重要。
The process of declaring the verific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is very important.2.首先,申报人需要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
Firs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fill out the complete declaration form.3.然后,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计量器具和检定资料。
Then, the relevant measuring instruments and verification materials need to be prepared.4.接着,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给指定的检定机构。
Next, the completed declaration form and relatedmaterials are submitted to the designated verification organization.5.申报人可以选择邮寄或者亲自送达。
The applicant can choose to mail or deliver in person.6.检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初审。
The verification organization will conduct an initial review upon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7.若初审合格,将安排具体的检定时间。
If the initial review is qualified, a specific verification time will be arranged.8.申报人需要按时将计量器具送到指定的检定地点。
The applicant needs to deliver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s to the designated verification location on time.9.在检定过程中,申报人需要配合检定人员进行操作。
计量工作应知应会问答
计量工作应知应会问答一、计量基标准1、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什么?由谁批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5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由谁主持考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3、由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A企业,向所在市质监局申请本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而该市至今为止尚无任何机构建立该项计量标准,市质监局可否受理?应由谁组织考核?答: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第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2、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4、某企业使用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A计量标准对本企业的B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再用B计量标准向C工作计量器具进行量值传递(C不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该企业的B计量标准是否必须经相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为什么?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考核哪六方面内容?答:(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
第三条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其中必须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第二章型式批准第六条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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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一、项目名称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审批。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等;
(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计量器具的中文技术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3.计量器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中外文对照);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还需提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一份(应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2、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负责该项目受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办理人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四)审批:计量检定机构完成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后,将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证书或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此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部门核准不收费。
计量检定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和《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质监局负责受理。
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网站(/) /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