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吉林信诚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信诚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信诚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张伟东【当事人】吉林信诚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张伟东【当事人-个人】张伟东【当事人-公司】吉林信诚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邵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贾凌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贾凌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帅贾凌【代理律所】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信诚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伟东【本院观点】信诚公司因教育部的通知和东北师范大学的督办通知停止为东北师范大学提供后勤服务,但信诚公司的主体资格还依然存在,该公司没有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信诚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其提出劳动合同终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诚公司因教育部的通知和东北师范大学的督办通知停止为东北师范大学提供后勤服务,但信诚公司的主体资格还依然存在,该公司没有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信诚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其提出劳动合同终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9月17日信诚公司以东北师范大学后勤服务主体变更为由解除张伟东的劳动合同并向其送达了书面未加盖公章的通知书,但张伟东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9月17日之后,张伟东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为信诚公司提供劳动,信诚公司也支付了2019年9月17日之后的工资,可见2019年9月17日双方未实际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王鑫奎、郑泽云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鑫奎、郑泽云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4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心曾范军宫平【审理法官】高心曾范军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鑫奎;郑泽云;王君酽;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鑫奎郑泽云王君酽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鑫奎郑泽云王君酽【当事人-公司】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航斌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徐生杰吉林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航斌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徐生杰吉林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航斌徐生杰【代理律所】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吉林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鑫奎;郑泽云;王君酽【被告】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吉千迈司鉴中心[2020]法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圣安医院对王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王某丧失了一定的生存机会,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故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及参与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死亡赔偿金由圣安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适宜,即193797.00元(645980.00元×30%),原审判决由圣安医院承担5%的责任比例过低,应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吉千迈司鉴中心[2020]法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圣安医院对王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王某丧失了一定的生存机会,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故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及参与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死亡赔偿金由圣安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适宜,即193797.00元(645980.00元×30%),原审判决由圣安医院承担5%的责任比例过低,应予以纠正。
李文博、崔悦鹏与崔剑、王春苗、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博、崔悦鹏与崔剑、王春苗、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博;崔悦鹏;崔剑;王春苗;王春雨【当事人】李文博崔悦鹏崔剑王春苗王春雨【当事人-个人】李文博崔悦鹏崔剑王春苗王春雨【代理律师/律所】孙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齐涛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齐涛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伟齐涛【代理律所】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文博;崔悦鹏;王春雨【被告】崔剑;王春苗【本院观点】李文博、崔悦鹏主张崔剑、王春苗向其借款20万元,并提交了李文博向崔剑、王春苗、王春雨转款的银行流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文博、崔悦鹏主张崔剑、王春苗向其借款20万元,并提交了李文博向崔剑、王春苗、王春雨转款的银行流水。
崔剑、王春苗抗辩称其与李文博共同合伙承包工程,并在原审时提交了证人证言,且根据王春雨提交的银行流水,亦显示其账户均有李文博和崔剑的资金汇入,崔剑亦将二人的合伙事宜进行了合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文博、崔悦鹏仍应对其与崔剑、王春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负举证责任。
宋晓辉、孙建军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晓辉、孙建军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0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晓辉;孙建军;王炳程【当事人】宋晓辉孙建军王炳程【当事人-个人】宋晓辉孙建军王炳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晓辉;孙建军【被告】王炳程【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宋晓辉、孙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9:26:18宋晓辉、孙建军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终10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程。
审理经过上诉人宋晓辉、孙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上诉人宋晓辉、孙建军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
因上诉人宋晓辉、孙建军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宋晓辉、孙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聂莹审判员邵明福审判员高婧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越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春玉与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二道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春玉与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二道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吉01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会志姜楠厉丽【审理法官】韩会志姜楠厉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春玉;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二道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当事人】李春玉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二道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李春玉【当事人-公司】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二道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林兆龙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林兆龙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林兆龙【代理律所】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春玉;长春市二道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二道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2019年12月1日凌晨,李忠伟在与同事乘出租车去清雪段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人证言定案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二道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2019年12月1日凌晨,李忠伟在与同事乘出租车去清雪段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李忠伟系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李忠伟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
吉林大火处理结果
1、有关单位情况。
宝源丰公司的建筑设计单位为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后改制为辽宁天维纺织研究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下简称长春建工集团),监理单位为铁岭瑞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以下简称瑞诚监理公司)。
经调查,上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为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单位。
实际情况是:1.设计方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设计方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贾铁金安排其公司内部无设计资质人员设计,然后挂靠沈阳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挂名的设计单位未派人参加设计验收等工作,也未收取设计费。
2.施工方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施工方是经贾铁金介绍长春建工集团职工刘升同贾玉山认识,然后由宝源丰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签订承包合同,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的土建部分由贾玉山自己组织人员施工,钢构部分由贾铁金负责建设。
长春建工集团及刘升收取了管理费。
3.监理方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的监理方系铁岭无业人员张新明,他向贾玉山承揽到宝源丰公司项目监理业务,由瑞诚监理公司和宝源丰公司签订合同,由张新明代表瑞诚监理公司开展监理工作。
张新明不具备监理资质、不懂监理业务,并同时代表贾玉山对项目进行技术管理,分别从两家公司领取报酬。
2.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严重缺失。
(1)米沙子镇建设分局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证件,责任心不强、监管水平低。
工作严重失职,放松安全质量监管甚至根本不监管;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解决该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阻燃材料等问题。
(2)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严重失职。
该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检查时,未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竣工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全、工程各方质量行为不清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投入使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不扎实、不落实,现场质量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站负责人工作极不尽责,参与现场检查的次数少,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管内容和进度不清楚且工作缺乏计划、随意性大。
刘奎范与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奎范与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奎范;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当事人】刘奎范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当事人-个人】刘奎范【当事人-公司】长春市传染病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联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韩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联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韩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联韩祎【代理律所】吉林国利律师事务所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奎范【被告】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本院观点】刘奎范主张其于1986年10月至1997年7月期间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对此并无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奎范主张其于1986年10月至1997年7月期间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对此并无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奎范在2014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即已经知道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2019年12月刘奎范才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等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刘奎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原审法院驳回刘奎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炳有、姜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炳有、姜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9【案件字号】(2022)吉01民终2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卢丹丹王赫【审理法官】邵明福卢丹丹王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炳有;姜晓东;张淑花【当事人】田炳有姜晓东张淑花【当事人-个人】田炳有姜晓东张淑花【代理律师/律所】李楠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楠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楠李雪【代理律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炳有【被告】姜晓东;张淑花【本院观点】2019年7月30日田邴有、姜晓东与评估公司就委托评估一事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日,田邴有向姜晓东出具了30万元借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7月30日田邴有、姜晓东与评估公司就委托评估一事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日,田邴有向姜晓东出具了30万元借据。
姜晓东向评估公司分多笔支付了30万元评估费用,评估公司已经出具了证明证实收到30万元评估款。
一审判决认定姜晓东以代田邴有支付评估款的方式向田邴有支付借款并无不当,田邴有应承担30万元偿还义务。
田邴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田邴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2:07:4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田炳有因土地及房产面临拆迁,需要找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与姜晓东协商后,以需要向评估公司交纳评估费等费用为由,向案外人周克新、赵英娟借款60万元,并承诺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
王丽丽、钱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丽丽、钱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丽;钱亮【当事人】王丽丽钱亮【当事人-个人】王丽丽钱亮【代理律师/律所】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陈婧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高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陈婧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高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俭陈婧王优高震【代理律所】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丽丽【被告】钱亮【本院观点】王丽丽主张钱亮向其借款160万元,并提供银行转款流水、借条等证据,钱亮认可其收到七笔借款本金共计1546040元,并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故应认定王丽丽与钱亮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应为1546040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30:48王丽丽、钱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终8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丽丽与被上诉人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精精与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精精与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6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精精;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精精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精精【当事人-公司】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鹏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杨晓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鹏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杨晓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鹏杨晓迎【代理律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精精【被告】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
张精精通过购买新纪元滑雪场门票进入其中滑雪,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新纪元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张精精因滑雪受伤,并主张由新纪元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本案责任负担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
首先,滑雪为高风险运动,张精精作为滑雪初学者,已另付费用聘请专业教练指导其滑雪,而新纪元滑雪场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为张精精提供的教练具有相应资质,本院推定教练没有资质,新纪元滑雪场作为经营管理者,允许无资质人员在其中从事高风险的滑雪专业培训,其存在较大过错;其次在赛道的选择上,新纪元滑雪场客观上更了解自已所经营雪场的具体情况,滑雪运动的风险点,其应详细询问张精精的情况,向其说明不同赛道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张精精的实际情况为其作出适当选择,至少应向张精精说明不同赛道可能存在的风险,再由张精精对此作出选择,新纪元滑雪场对此并未举证予以证明。
单丽娟、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丽娟、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5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业春张兴冬张巍【审理法官】白业春张兴冬张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丽娟;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单丽娟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单丽娟【当事人-公司】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段毅敏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段毅敏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媛静段毅敏【代理律所】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单丽娟【被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关于蓝色港湾D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的表决结果公示》中的表决结果为合计总同意票数:按面积计292139.39平方米,占总面积权数的98.56%;按业主人数计2793票,占总票权数的98.66%。
单丽娟与万科物业均陈述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姜海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姜海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38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云燕张聪齐小媛【审理法官】高云燕张聪齐小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姜海明【当事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姜海明【当事人-个人】姜海明【当事人-公司】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悦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悦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悦【代理律所】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被告】姜海明【本院观点】姜海明与吉大一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生效裁判文书判决确认“护理依赖费、医疗依赖费适当保护五年,超过此期限后,可另行起诉”,现姜海明依据生效判决对超出5年期限后的护理依赖费、医疗依赖费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姜海明与吉大一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生效裁判文书判决确认“护理依赖费、医疗依赖费适当保护五年,超过此期限后,可另行起诉”,现姜海明依据生效判决对超出5年期限后的护理依赖费、医疗依赖费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护理依赖费、医疗依赖费均系基于姜海明的残疾状态产生的费用,该两项费用保护期限应从姜海明定残之日起算。
因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经姜海明母亲乔洪华委托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姜海明残疾程度的评定与已生效判决采信的两份鉴定意见书一致,均评定为一级伤残,故姜海明的定残日应认定为2015年6月25日。
姜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时距定残日已满五年,吉大一院关于已生效判决保护的护理依赖费、医疗依赖费期限未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王连生、张书苹与张伟,邓宏宇、张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连生、张书苹与张伟,邓宏宇、张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19)吉01民终5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罗惠元杨洋【审理法官】梁明罗惠元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连生;张书苹;张伟;邓宏宇;张福龙【当事人】王连生张书苹张伟邓宏宇张福龙【当事人-个人】王连生张书苹张伟邓宏宇张福龙【代理律师/律所】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玉国王苹【代理律所】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连生;张书苹【被告】张伟;邓宏宇;张福龙【本院观点】张伟原审提交的王连生、张书苹本人签字捺印的《借条》以及张伟向王连生、张书苹银行账户转款的转款凭证且张伟已经足额向王连生交付了借条所约定的全部借款,足以认定张伟与王连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王连生应依约还本付息,张书苹亦应对王连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回避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伟原审提交的王连生、张书苹本人签字捺印的《借条》以及张伟向王连生、张书苹银行账户转款的转款凭证且张伟已经足额向王连生交付了借条所约定的全部借款,足以认定张伟与王连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王连生应依约还本付息,张书苹亦应对王连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王连生、张书苹上诉所称的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虚假诉讼的上诉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而关于王连生、张书苹述称的原审程序问题,因王连生、张书苹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官庭前向其告知了包括申请主审法官回避等诉讼权利后,王连生、张书苹明确表示不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且二审未提交其他证明主审法官存在程序违法的证据的情况,其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元媛与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元媛与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刘晓希【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刘晓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元媛【当事人】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元媛【当事人-个人】元媛【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牟丽影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丽影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丽影王苹【代理律所】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元媛【本院观点】关于未休假报酬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未付工资,元媛自2015年1月7日到中邑物业工作至2019年1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元媛未休过带薪年假,亦未领取过未休假报酬,中邑物业对此并未否认,但认为元媛未申请过休假,且已经自行休假,单位不应再支付未休假报酬,中邑物业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元媛于2019年1月23日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长绿劳人仲裁【2019】4号裁决,结果为:长春宝雍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元媛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工资15490.48元、未休年假报酬11954元、2018年度的年终基础奖26000元、绩效奖励49640元,合计103084.4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未休假报酬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未付工资,元媛自2015年1月7日到中邑物业工作至2019年1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元媛未休过带薪年假,亦未领取过未休假报酬,中邑物业对此并未否认,但认为元媛未申请过休假,且已经自行休假,单位不应再支付未休假报酬,中邑物业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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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珍诉吕长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大为齐小媛张聪【审理法官】陈大为齐小媛张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淑珍;吕长贵;李秀芬【当事人】郭淑珍吕长贵李秀芬【当事人-个人】郭淑珍吕长贵李秀芬【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淑珍【被告】吕长贵;李秀芬【本院观点】1、住院费用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郭淑珍提交了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病历(内附情况说明)。
证明病历中的郭淑珍身份证号码、出生信息、心电图性别信息已经更改。
吕长贵、李秀芬均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认为病历是在2019年10月份更改的,是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更改的,没有法律效力。
另查明吕长贵将郭淑珍殴打,郭淑珍与李秀芬互相殴打后,郭淑珍于该日上午10时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急诊科进行诊治,诊治过程中,郭淑珍做了头部CT平扫、(消化道+泌尿系+腹水)彩色多普乐超声、胸正位片检查,检查结果为: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脂肪肝、支气管炎。
在该次诊治过程中,郭淑珍未提供能够证明头部对头部外伤进行诊疗的相关证据。
该日下午14时,郭淑珍挂号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高压氧治疗科室门诊,并以头部外伤、双肺肺炎、脂肪肝的入院诊断入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但在入院记录头部检查中,并未见头部外伤的描述。
在出院小结中显示在住院期间进行了抗炎、营养神经、保护胃黏膜及对症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肺肺炎、脂肪肝。
郭淑珍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736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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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良、关连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55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迪张海胶梁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兆良;关连瑞;阮颖【当事人】张兆良关连瑞阮颖【当事人-个人】张兆良关连瑞阮颖【代理律师/律所】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蕾【代理律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兆良;关连瑞【被告】阮颖【本院观点】张兆良、关连瑞二人主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并非阮颖,而系阮钧儒及阮慧,但阮颖不予认可,张兆良对此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1:21:07张兆良、关连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终554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连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慧。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兆良、关连瑞因与被上诉人阮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兆良、关连瑞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被上诉人阮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边金生、李洪宝与武长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边金生、李洪宝与武长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吉01民辖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芳闫明昕张凤英【审理法官】张芳闫明昕张凤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边金生;李洪宝;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长江【当事人】边金生李洪宝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长江【当事人-个人】边金生李洪宝武长江【当事人-公司】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边金生;李洪宝;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长江【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书面约定。
在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被上诉人负有交付借款的义务,上诉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现被上诉人的诉求为上诉人支付所欠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武长江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长江至起诉时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原审法院认定武长江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以武长江户籍地确定其住所地。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和省、市法院有关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即日起,本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立案材料、申诉信访或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以登录吉林电子法院网站()或通过手机微信登录“吉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233号,邮政编码:130033,收件人:立案庭;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果确需到法院场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请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法院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
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四、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听证等措施。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五、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全力以赴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立案联系电话**************信访联系电话**************执行联系电话**************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佚名
【期刊名称】《新长征》
【年(卷),期】2002(000)004
【总页数】1页(P49-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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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举证证明责任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分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
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
制品。
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所在的国
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
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
要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
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0、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宿舍、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11、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
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在提出申请后7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4、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