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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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
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相对便利;
(二)公共配套相对完善;
(三)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四)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
(五)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
同。
承租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金及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限暂定1年,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人才公寓。
第四章投资补助
第十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凭已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3)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投资补助的发放标准应按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向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支付每月5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投资补助发放期限原则上与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致,但租赁合同三方其中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除外,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投资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提前终止协议的,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合同前1个月凭已登记注销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以隐瞒骗取投资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投资补助,已完成补贴支付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追回?
第五章人才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已承租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凭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向人才认定部门申请货币补贴(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人才认定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向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具体标准由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并向人才认定部门提交已腾退上述房屋的相关证明;逾期不退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六条租赁期内,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认定部门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人才资格被认定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人才认定部门取消申请人的货币补贴资格,责令其与
人才公寓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申请人实施腾退人才公寓之日期间的货币补贴应退回人才认定部门。人才认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人才公寓使用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货币补贴资格,人才认定部门停止发放货币租赁补贴。
(一)擅自改建、扩建住房的;
(二)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三)利用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其他需要停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相关申请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人才公寓的,由人才认定部门驳回申请,追缴已发放的货币补贴。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货币补贴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发放
的货币补贴,在本办法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认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半年。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产权资料。
2.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
3.投资补助申请资料。
4.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