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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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散公司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

(一)公司解散

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

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形式要件:注销登记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争议:

人格消灭

清算法人

拟制法人

同一法人说

(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

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审判实践:

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

(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

解散后、破产后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一法人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四)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争议:法人机关说、清算法人说、诉讼主体说

我国公司法:法人机关说,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了结债权债务)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三、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问题

(一)解散事由

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法)

非因破产而解散(公司法)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非破产解散的类型

1、自愿解散

2、行政解散

3、司法解散

行政解散情形

—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199、208、212、214条)

—责令关闭:非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经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证券法211、219条

—撤销(第199条):欺诈手段取得设立登记

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内部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

(二)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性质及审理程序

1、性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2、审理程序:普通诉讼程序

非讼特别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司法解散公司的事由

1、国外相关规定

(1)公司僵局: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

(2)股东压迫。

控制股东排斥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以非法、压迫性或欺诈性、不公平的方式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将公司完全沦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情形。

(3)经营出现僵局

公司业务继续处于显著的停顿状态而产生无法恢复的损害时或者有产生损害可能性时。

2、我国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细化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召集僵局)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表决僵局)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会僵局)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兜底条款,尚待研究和总结)

3、关于股东压迫问题

司法解释第1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关于经营困难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与其他情形相结合

(四)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程序问题

1、诉讼主体(1)原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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