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两大发展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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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各国对两者关系的处理也各不相同。综观各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其模式不外乎两种;其一是以美、日、英为代表的分离型模式;其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型模式。
分离型投资银行亦称分业经营型模式法律规定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体制、业务经营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相互分离、不得混合的管理和发展模式,也就是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有严格的界限,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典型的国家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美国、英国、日本和现阶段的中国。
分离型模式的最本质特点就是通过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从而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要点是:
1.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股票发行与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不准经营信贷业务;
2.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集中由政府任命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而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由中央银行监管。
分离型模式在上述三国实行了几十年之后,于80年代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业务范围严格区分的分离体制已经严重弱化,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界限已日渐模糊。
分离型模式的优点:
第一,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
第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凸现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本源业务的实质性区别,使其能各司其职,充分利用各自的有限资源,来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第四,分离型模式严格的分业经营,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分离型模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其欠缺之处也暴露无遗。分离型模式最致命的缺陷就是它限制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从而制约了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混合型投资银行亦称混业经营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通过
资源整合,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业务,也就是是指在金融经营业务方面没有界限划分,各种金融机构实行综合业务发展的经营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投资银行大多数采用综合型经营模式,最典型的是德国。除了德国之外,还有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亚洲的泰国也采用这种模式。
混业经营发展的内在原因有一下3点:
(1)现实中的相互渗透
(2)金融业务创新的冲击
(3)相关理念的更新
混合型投资银行的特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银证)混业经营(合业经营),混业管理(合业管理)。
具体来说,综合型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综合型模式有利于银行业实现规模经营,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于一身的全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金融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
第二,综合型模式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这一点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是业务的多元化可以保障银行利润的稳定性,银行存款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证券投资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使银行的利润能稳定在一定水平上;其二是全能银行相对单纯的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而言,能更全面、充分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可以降低贷款的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
第三,综合型模式有利于加强银行间的竞争,而竞争有助于优胜劣汰,这一方面增强了金融业微观经营实体的实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
综合型模式的缺点就是其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风险,一家银行的倒闭可以引起多家银行的连锁反应,进而导致信用危机,如果信用危机严重,接踵而至的就是经济危机。
通过上述对两大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可以归纳为如下,见下表。
结论:从上述两种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则更注重效率,选择采用何种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在安全和效率之间作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