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单题式案例类 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案例讨论十二:复旦投毒案(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案情: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后因抢救无效,于16日死亡。
期间,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通报这一情况,4月12日警方将同寝室的研究生林森浩视为重大犯罪嫌疑而刑事拘留。
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问题:1、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有毒化合物成分,并予以通报。
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有何意义?2、林森浩一直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之事,无人看到林森浩投毒。
4月12日警方将林森浩刑事拘留,你认为警方合理依据有哪些?之前警方会采取哪些侦查措施?3、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森浩,上海市检二分院指控林森浩故意杀人罪,这在刑事刑事诉讼法如何解释?4、你是否同意辩方律师的意见?(见附件一)5、你是否同意胡志强的观点?(见附件二)6、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附件一:复旦投毒案辩方律师意见2014年12月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斯伟江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斯伟江律师发表的辩护词摘要,分三个部分。
(一)关于毒物的性质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
(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
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
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张霖,范志伟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张霖,范志伟2005年8月31日,张霖因涉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
张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张霖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张霖杀妻证据:骆国洪深液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张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
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张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为楼下楼梯间。
尸检证明,骆死于机械性室息,头部多处软组织伤痕,系软体钝器击打造成。
案发后张霖脸、颈、胸部等40余处抓伤痕迹及右手青肿新伤、骆指甲缝中残留张的血迹,均证明杀人凶手就是张,凶器是张的右拳。
面对控方证据,张霖及其辩护律师刘先赋、施杰当庭反击:值班门卫税安德强调,当天晚上骆国洪没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且骆的手提包、小灵通、眼镜等随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为第一作案现场,必有打斗呼救之声,而深夜晚归的3名烟草公司邻居,却没一人听到响动。
另外,检方证据未能证明现场有张的手、足印迹。
所有证人证正词均称,张与骆夫妻感情很好,张杀妻动机何在?有证人证明,案发后张确于现场“捶头顿足”,用右手击打墙面和花台,导致右手受伤;关于脸部、胸部等40余处被指甲抓伤的伤痕,张霖顾不上夫妻间的隐私,当庭解释称:“案发当天中午,正处月经期的妻子要求与我过性生活,身上伤痕系妻子埋怨我无能而将我抓伤的。
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张霖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刑诉案例分析题
刑诉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法律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实践。
本文将通过一个刑诉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案例背景: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在审理过程中,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份证据清单,列举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并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理由是这些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证据的获取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否则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本案中,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因此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排除。
2. 证据排除的标准对于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首先,法院需要审查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证据的获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其次,法院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证据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况,也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排除的结果如果法院审查后认定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对这些证据予以排除。
这意味着在审理过程中,这些证据将不被视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也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结论: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任何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排除请求,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只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刑事诉讼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1】被告梁斌怀疑其妻与自己的同事朱平通奸。
2010年10月的一天,单位加班,梁斌发现朱平没来,就找来自己的好友刘松一同去捉奸。
把屋门踢开后,发现其妻果真与朱平睡在一起,于是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朱平的身上猛打。
这时刘松也过来对朱平拳打脚踢。
朱平求饶,两人仍不罢手,继续殴打,并强令朱平写出与梁斌妻子通奸的书面材料。
朱平不肯写,梁斌又用棍子击打朱平多下,并与刘松一起对朱平谩骂、殴打,折磨了两个小时,后发现朱平呼吸困难,就急送医院。
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平于次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平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判处梁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梁斌服判,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将梁斌移交监狱执行。
[问题](1)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为什么?(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2】被告人刘冬琼(女)的长子贾亮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生活5年,贾亮游手好闲,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无端打伤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以此向其父母索取财物。
一日,贾亮又一次到刘冬琼家,用匕首威胁其父亲贾某,向其要钱。
在贾亮与父亲厮打时,刘冬琼从地上拣起一木棒向贾亮的头部猛击数下,贾亮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当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冬琼犯故意杀人罪,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原因是不堪忍受其子贾亮的长期打骂、滋扰,是出于义愤将贾亮打死,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刘冬琼有期徒7年。
问题:(1)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提高对法律的适用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小明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如果证据确实不足,可以不起诉;如果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起诉。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决定起诉。
张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但是,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案例三,非法拘禁案。
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裁判的思路,提高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下面我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刑事诉讼法的运用。
案例名称:李盗窃案案情概述:李于20日晚上潜入张家中,盗窃了张保存在书桌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
第二天早上,张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取证,初步确定李可能为嫌疑人。
经过多方查证,警方最终确定了李确实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分析:1.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在本案中,张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接受并开展调查,属于依法立案。
2.侦查阶段的调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方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本案中,警方在初步确定嫌疑人后,将李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合法的侦查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李盗窃的事实,并且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符合起诉条件。
4.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李进行了起诉,现在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同时对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 月生。
1997 年5 月7 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3 年。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2.公安局于5 月16 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
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 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 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公安局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 天,所以不释放崔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长期限为37 天。
而崔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5.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
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6.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
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林华系常平市岳麓区出租汽车司机。
1999 年10 月19 日晚n 时许,林华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
常平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 年12 月1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林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2 。
年1 月6 日,常平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0 条第2 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林华犯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 年,并处罚金5000 元。
请回答:该案的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答:该案属于自诉案件,应该由被害人丁爱民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应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综合习题二(案例分析)
辩护与代理【案例1】被告人崔某,1995年6月7日出生。
2012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用暴力抢走了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
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依法将崔某拘留,后取保候审。
该案于2013年1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崔某嫌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
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问:此案中法庭批准崔某自行辩护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2】郑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5日对刘洋(女,30岁)、管欣(女,20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洋、管欣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洋、管欣抢劫案于2013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洋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管欣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管欣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洋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洋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洋、管欣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洋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管欣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洋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管欣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案例7:(审查起诉)1999年8月,晋城市印染厂女工赵春琴
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 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 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玄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 于1999 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 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良一人仅对犯罪 嫌疑人钱玄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 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 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玄实施 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 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玄、被害人赵春琴的母亲李浩。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玄并向上一级 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山西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 诉决定。李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 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 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 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 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 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 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 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 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 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 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 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 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 期徒刑7年。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
但在之前,17岁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四千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
案例二:2010年初,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
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
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
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
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老王则需要面临一段时期的考察,去当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
本案作为浙江首例交通肇事“附条件不起诉”案,引来了舆论的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有积极的意义。
否定者指出,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
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三:自2006年11月开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该检察院已经对10起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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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
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厉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也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造成被告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可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能利用,是严重的惩罚犯罪的化身。
第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和赔偿。
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简化程序,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避免因与事实相一致而得出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效率作为诉讼的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之一,在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双轨制,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同时,附加的解决方案由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或人民检察院,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物质损害赔偿成为被害人诉讼活动中的赔偿问题。
该制度建立之初,科学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吿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这起离婚案与经济无关。
离婚是民事案件,而重婚则是刑事案件。
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不能在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能够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
这两种情况性质不同。
应当在不同的合议庭审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