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处方-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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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疗纠纷,保护医护人员的权益。

依据国家卫生部《处方书写办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写处方和病历。

第三条:一切医嘱必须查看病人后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逐项填写,

字迹清楚,不得潦草,内容完整无误,不可乱用代号或不适用的简化

字填写。

第四条:必须按规定书写,每一医嘱均须注明日期、时间,

并由医护人员签全名。

第二章处方书写

第五条: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开具处方的处方权。试用

期的医师,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六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用毒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第九条:处方书写规则:

(一)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五)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

方用药不得超过5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条:药品的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

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1)、毫升(ml )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

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

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留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

保留3年。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每月进行处方督查,对违反规定乱开、滥用药物等不合格处方,给予处罚,限期改正。

第三章:病历规范

第十五条:医嘱的要求必须明确:

(一)口服药:药名、单位、剂量、每日服法。

(二)注射药:药名、单位、剂量、每日次数。

(三)其他治疗:药名或治疗方法、应用部位、每日次数。

第十六条:长期医嘱写在长期医嘱栏内,停止时注明停止日期及时间。

2 4小时内应执行的医嘱写在临时医嘱栏内,并注明时间。紧急医嘱要注明"急"字。

第十七条:一切医嘱不得涂改,写错医嘱必须用红笔在医嘱

的第二个字后面写"取消",并签全名后重新书写

第十八条:除晨间查房时的医嘱外,其他时间开出的医嘱,

包括临时医嘱必须与护士联系,以免遗漏。

第十九条:急诊病人入院要立即开出医嘱,并通知护士执行。

第二十条:除抢救及手术中的病人外,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病人的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诵一遍,并请医生查对药物后执行,事后必须由负责抢救医生补写医嘱。

第二十一条:手术后医嘱,医师必须全面重新开列,同时在

原医嘱下划红线,标明以前的医嘱停用。

第二十二条:执行医嘱必须了解医嘱的意义,并核对床号姓名后正确执行,有疑难的问题,应向医师询问清楚后再执行。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护士处理和执行医嘱后,必须在医嘱联系本上逐一作"“"标记,但不可出格,执行临时医嘱后,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第二十四条:长期住院病人或病情复杂医嘱较多,超过一张

治疗单者,须重整医嘱,整理医嘱必须在原医嘱下或另加一页治疗单,开头划红线,并用蓝笔写上"重整医嘱"。

第二十五条:每张治疗单上的姓名、住院号、床号、页数必须填写清楚。

第二十六条:医嘱执行情况,必须每天查对一次,夜班医嘱

由白班护士查对,白班护士或护士长查对当日医嘱,每周护士长

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若突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而医师又不在时,护士可针对病情给予必要的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住院病历医嘱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减少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记帐的误差,现对住院病历医嘱做如下补充规定:(一)长期医嘱中,肌注及静脉注射所用药品为次日有效,其余

部份当日有效。新入院及手术后病人当日需经肌注及静脉注射治

疗的所有药品应在临时医嘱中开列。

(二)住院期间所有治疗用药及检查均应上医嘱单。

(三)医师在开出术前医嘱后应当停止该病人手术日的原有医嘱,手术后医嘱需重开。

(四)医师在病人出院前一天应停止病人出院日所需治疗医嘱,否则应让病人做治疗后方可出院或清退相应药品。

(五)临床、收费、药剂三个部门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认真做好病人住院期间治疗药品的管理工作,力求减少误差。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修订与解释。

牵头部门:医务科

监督责任人:业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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