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境外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或者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涉及医疗机构等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地区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填报HSE信息系统。
第五条股份公司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总部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
按照风险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管理。
第六条地区公司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个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精品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精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要严格防止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保护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石油企业要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石油企事业研究设计单位,在研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石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第八条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部来的承包单位,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九条石油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环境保护专职机构。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完善的,适应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石油天然气环保管理制度
石油天然气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石油天然气行业在勘探、开发、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环境保护行为,确保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石油天然气相关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政策。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环保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三、环境影响评估1. 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污染防治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环保技术和设备。
五、废物管理1.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确保废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应急响应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指挥、现场处置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环境监测与信息报告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2. 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信息和统计数据。
八、环境教育培训1. 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九、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环保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2.08•【文号】环办辐射函〔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1〕61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以下称测井源)的运输管理,我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以下称测井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
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测井源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及使用,均应遵循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测井单位应按照《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的要求,制定计划,尽快更换为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
经核查,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中,直径小于400mm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容器清单见附件1)表面辐射水平严重超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的规定,应停止用于运输。
二、加强密封测井源的定期泄漏检验。
对于超出设计推荐安全使用期限的,需加大泄漏检验频度,应当停止使用泄漏隐患大的密封测井源。
特此通知。
附件: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2.抄送单位名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2月8日附件1附件2抄送单位名单1.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2.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山东胜利伟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延安市宝塔区泽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延安双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延安紫贝龙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斯伦贝谢科技服务(成都)有限公司11.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2.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13.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1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15.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巴州大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7.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18.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19.西安隆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郑州波尔登防护用品有限公司21.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石化炼厂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放射防护管理规定QG/SHCZ 16.201-2008 (A/0) 1 范围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有关部门对放射线源的管理责任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沧州分公司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外来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62号公告)《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62号公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004)3 职责和权限3.1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放射(线)源使用、管理单位及射线作业涉及到的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
3.3 组织机构3.3.1 成立企业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安环部、机动部、生产部、保卫处、放射线源使用及相关单位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组成。
3.3.2 放射线(源)使用单位成立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
单位主任(经理)为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和班组长为工作小组成员。
3.4 职责3.4.1 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3.4.2放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对放射线源的使用管理、检修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3.4.3安环部:对放射线源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放射线(源)管理制度和检查台帐,审核签发射线作业许可证;每月对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制定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每年组织两次对放射线源作业岗位放射防护安全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对放射线源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对全员进行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每年组织放射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一一一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3—一一一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一一一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一一一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一一一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一一一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一一一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4—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篇: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基本要求1.1本规定中所称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本规定中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
1.2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安全环保局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各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3放射防护管理3.1许可和备案管理3.1.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辐射安全许可备案制度。
凡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建立固定放射作业场所,均应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1.2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1.3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放射性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1.4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一、本《禁令》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涉及的境外作业单位;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二、“未批先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3)未依法办理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三、“违法排污”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放射源失控”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放射源丢失;(2)放射源被盗;(3)放射源脱离安全监管和防护控制。
五、“违规处置危废”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非法倾倒、排放或处置危险废物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3)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六、“逾越生态红线”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在禁止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的;(2)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3)在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违规处置环境事件”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环境事件信息的;(2)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处置不当的;(3)未采取事后恢复措施或事后恢复不到位的。
八、违反《禁令》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由集团公司直接对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对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射线探伤中石油项制度
射线探伤中石油项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第十九章射线探伤作业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间射线探伤作业管理,避免射线意外照射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参建施工和服务单位。
第二节职责与分工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备案和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射线源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项目射线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射线探伤队伍的资质审查,组织协调探伤作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设备处负责设备的第三方检验和检维修射线作业的管理工作,参加责任范围射线探伤作业票的会签。
第六条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划定的安全防范区域的审核,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监督,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通知本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现场。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环境确认及作业现场相关安全措施的检查落实。
第八条射线探伤作业区域相关单位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后,落实所辖区域现场作业避让,并将告知内容通知到全体人员。
第九条施工(射线作业)单位职责(一)提出射线作业计划报工程部审批,委托射线检测部门检测射线影响区,确定安全防范区,协调作业现场各工种作业避让。
(二)制定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源的购买、保管、运输、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在各环节受控。
做好射线作业中对作业人员的保护,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三)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票》,对作业风险进行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作业票的会签和审批。
(四)负责通知公告周边及路经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避让,在主要路口派专人守候。
(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配合业主及上级单位对辐射事故、事件调查。
(六)需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工程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备案: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放射量测量仪》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设备报表、《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办字[2004]37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第一位(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集团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跨国企业集团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员工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石油石化属于高危险行业,其生产经营性质和环境特点决定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特别是“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各级领导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和一项长期任务,摆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实现长治久安。
(二)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全面实施HSE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跨国企业集团提供重要保障。
奋斗目标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追求“零伤害、零损失、零事故”。
至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至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产值损失率、百万工时损时率、千人死亡率、千台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解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油安〔2012〕38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股份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四)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制定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五)组织业务归口企业一般辐射事故调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转让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转让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青环发〔2014〕255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转让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青环发〔2014〕25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你公司《关于青海油田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请示》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石油青质安〔2014〕145号)悉。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二、同意你公司(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单位地址: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法人代表:宗贻平,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06015〕)从郑州双辐同位素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购置总活度2.22×1010Bq的钡-131和总活度2.22×1010Bq的碘-131,用于油田示踪试验。
三、转让购置的放射性同位素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请及时到我厅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备案手续。
转入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在青海茫崖花土沟镇放射源库安全存放和分装。
三、开放型同位素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分装、运输、使用,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扩散污染。
对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及时收集暂存于青海海西茫崖行委花土沟镇放射源库,经包装后集中送青海省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批准购置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完毕后在我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四、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购置放射源的运输、使用、贮存等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放射性安全事故发生。
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要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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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油安〔2012 〕38 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年二月十五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股份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四)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制定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五)组织业务归口企业一般辐射事故调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二)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采购、贮存、运输、使用、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合法处置与管理;(三)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及场所开展监测;(四)负责落实辐射安全隐患整改;(五)负责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配备放射性防护用品,组织辐射工作人员的专项体检;(六)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七)负责辐射事故的报告及现场应急处置,配合辐射事故调查。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所属企业在申请办理许可证前,应当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所属企业改变所从事放射活动的种类、范围或新改扩建放射防护设施、贮存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将许可证转借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禁止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转移、报废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与备案手续。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设置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含源射线装置专用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及无源射线装置专用设备间(以下简称设备间),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源库选址应当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要求,并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源库及设备间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配套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源库及设备间的设计与使用应当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对于源库:(一)为独立建筑物,设计与建造满足相应辐射屏蔽标准要求,四周设围墙;(二)内设放射源贮存坑,并满足所贮放射源的辐射防护要求;(三)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入库安全告知牌;(四)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监视系统;(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采取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
对于设备间:(一)建筑物设计与建造满足相应辐射屏蔽标准要求;(二)有足够的使用空间,保持良好通风;(三)门外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四)确保辐射屏蔽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源库及设备间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贮存、出入库、辐射防护、监视测量、安全保卫、安全告知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在异地进行放射作业时,应当设置移动源库或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并满足以下要求:(一)移动源库和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二)对于陆地放射作业,移动源库或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应当设在生产作业区域,远离生活区和人口稠密点,设置放射性标志,并指定专人实时监护。
(三)对于海上放射作业,放射源应当存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并设置放射性标志。
临时存放点应当远离食宿区及其他任何危险物品,且不妨碍人员进入紧急集结点、救生船及直升机场。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含源射线装置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健康,保护环境。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自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监管放射性物品。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
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前,押运人应当对车门、储源箱防护锁、箱内固定设施、箱门警示标识、监控报警等运输车辆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有效后,方可装车运输。
(四)运输途中每行驶2 小时应当停车检查一次,由押运人员对放射性物品及车辆防护设施完好性进行检查、确认。
(五)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途中临时停车时押运人员应当留守看管。
(六)海上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运源箱,运源箱应当设置浮标和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押运人员对临时停留、码头转换、海上运输等环节实施全程监控。
(七)所属企业应当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实施在线监控。
(八)押运人员在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起运地和接收地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委托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所属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运输资质的承运单位,签订《托运与承运合同》,明确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职责,并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属企业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属企业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辐射作业许可审批要求,以及领取、使用、归还的管理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灾害。
对放射源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二十六条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等含密封源仪表的安装、使用及拆除应当设专人负责,加强警戒及防护;因故不再使用时,应当将放射源归还源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操作和测井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程序和安全防护规定,避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散失对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
实验室操作应当尽量减少放射性废液、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每年应当对放射源进行检查和清洁,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立即检查放射源的存放状态;当密封源壳发生变形、腐蚀、损坏等情况时,应当返回生产厂家或专业机构维修。
第二十九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监测管理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监测人员和设备,制定监测计划,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场所进行日常辐射监测与评价;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监测能力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机构开展监测。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建立、保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对于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除配备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配备报警式剂量计。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源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运输容器及射线装置等实施例行监测,建立监测记录档案。
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在辐射作业结束后,对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场所进行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监测,发现污染,立即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放射性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放射性监测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
第三十五条监测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