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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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2024年5月29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一、引言消防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南京市范围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规范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护,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阐述。

二、南京市消防管理机构为了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南京市设立了消防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消防执法和管理工作。

消防管理机构下设消防监督、消防执法、消防技术等部门,有力地提高了南京市消防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建筑火灾防控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火灾防控的要求和措施。

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是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的重要措施。

四、消防设施配备和维护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消防设施的维护要求,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消防安全工作。

五、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明确了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的要求。

建筑物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消防队伍应及时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

六、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的要求。

消防监督部门有权对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如有违反办法的行为,消防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建设、私拉乱接电线、阻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八、宣传教育和培训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消防应急预案法规出处

消防应急预案法规出处

一、法律法规概述消防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而制定的一系列应对措施。

我国消防应急预案的相关法规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层面对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明确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该规定明确了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对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公安部73号令《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该办法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消防条例或消防管理办法如《浙江省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2)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消防工作实施办法如《南京市消防工作实施办法》、《杭州市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等,这些地方性规章对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消防应急预案法规具体内容1. 制定目的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在于:(1)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有序的处置;(3)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 制定原则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正文:----------------------------------------------------------------------------------------------------------------------------------------------------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1993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8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劳动、林业、人防、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及新闻、保险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2020/4/26
2、消防法规体系的纵向构成。是指根据法规的审 批权限、形式、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适用范围和法律 效力的大小而形成的消防法规层次结构。我国现行的是 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立法机关、审批权 限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大 小。制定和发布的机关层次越高,在法规体系中层次越 高,效力越大。
规定 公安部60号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公安部79号令: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80号令: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部88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4/26
地方性消防规章
省政府28号令: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2020/4/26
!(2)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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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制定机 关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制定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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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 1、申请人: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2)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1992-10-01
所有环境因素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化学品泄漏
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7-01
固体废物排放
11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08-15
汽车尾气排放
12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2000-12-29
节约能源
13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10-28
环境管理要求
3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07-18
防尘防毒
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06-16
固体废物排放
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4-10
火灾
6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10-01
固体废物排放
7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06-01
固体废物排放
8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05-03-01
环境管理要求
7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2001-10-26
消防要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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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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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22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2006-5(环境)R/B10-01
类别
标准部分

标准名称
编号
关联的环境因素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空气质量标准
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的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火灾防治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设立消防局,负责本市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局下设消防分队,分管各区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各区设立消防站,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南京市各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火灾防范制度。

第七条南京市公共场所应设置合格的防火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八条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南京市消防局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第九条南京市消防部队应当保持高度戒备状态,随时待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有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火灾隐患而拒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放火或者其他破坏消防安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南京市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南京市消防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以上是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能积极
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

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会【发布时间】2011-03-24【生效时间】2011-07-01【关键词】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199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二)将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投入;(三)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宁政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城市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升城市消防安全保障和整体防灾抗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自市政府正式批准实施以来,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确保2016年度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基础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和消防工作实际,制定2016年度实施计划如下:一、实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南京市消防条例》(五)《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六)《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七)《南京市消防站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二、实施内容(一)消防规划按照江北新区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完成雨花经济开发区、秦淮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消防规划编制以及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心洲科技生态岛消防规划修订工作。

(二)消防站建设1.完成鼓楼消防站翻建工程。

开工建设市级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庐山路消防站、江心洲水陆消防站、双闸Ⅱ消防站、双麒路消防站。

完成伍佰村消防站立项。

管理部门消防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消防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消防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灭火救援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外来人员及社会公众在本单位活动期间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八条消防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得被占用、堵塞或遮挡。

第九条消防器材应当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确保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使用。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测试员工的火灾应急逃生能力,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包括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等。

第十二条每位员工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习学习。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演练记录,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情况进行记录,确保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和应急处理能力的提高。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的记录和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垃圾,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确保消除隐患。

第五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具体措施和流程。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模拟火灾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员工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有序撤离,不得慌乱逃窜。

南京市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二)将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投入;(三)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宁政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月28日印发的《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1日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南京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涉及到南京市的,应当由南京市应对处置或参与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宁政办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和《关于深化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苏建城〔2021〕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体系,数据赋能、提质增效,通过气源、经营、储存、充装、输配、安检、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全链条可溯源管理,实现企业、场站、设施、人员、用户等全覆盖。

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城镇燃气地方性法规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形成合力,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坚守“一个定位”。

坚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两手抓、两促进”的定位,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用户积极配合、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保持全行业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良好势头。

——把握“两个推动”。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压紧压实部门行业监管、各区属地管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和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更好施行,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燃气企业做大做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2日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工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做好“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创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创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奋斗目标,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标准引领,全面对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标准细化明确创建工作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足;要坚持系统治理,将创建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迎复审相结合,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统筹推进创建工作落地见效。

以创建工作的成效提升城市综合发展实力、人民生活品质、生态环境质量、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富裕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城市建设发展基础1.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90,省级以上文明城市年度测评成绩≥85分,法治建设满意度≥90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8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日益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突出,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

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宁政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南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后的第一个五年,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着力增强省会城市功能作用和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的关键期,也是“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的冲刺期。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南京社会消防救援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切实提高我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江苏省“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南京市“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含安全生产)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成就“十三五”时期,全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南京市“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引,紧密围绕消防工作“六大工程”建设计划,完成“一年小灶”专项整治和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重大任务。

各板块、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

全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稳步提升,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消防救援事业取得明显发展。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标题: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消防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消防管理细则对于预防火灾、及时处置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演练、消防知识培训、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检查等方面,详细介绍消防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消防设施管理1.1 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2 疏散通道的畅通: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除障碍物,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1.3 灭火设备的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备的有效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二、消防演练2.1 定期组织演练: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2.2 制定演练方案: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包括演练时间、演练内容和演练人员等。

2.3 演练效果评估:对每次演练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演练计划。

三、消防知识培训3.1 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员工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

3.2 制定培训计划:制定消防知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

3.3 消防知识考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基本的火灾防范知识。

四、火灾风险评估4.1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对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火灾隐患并及时处理。

4.2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

4.3 风险评估报告: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报告,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单位改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消防检查5.1 定期消防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5.2 检查记录保存:对每次消防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消防检查档案。

5.3 处理检查问题:对发现的消防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结论:通过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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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10.30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0.30
【实施日期】1993.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修改
【失效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制定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科(股)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城建、建工、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劳动、供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及新闻、保险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领导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为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内部所属部门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变动后,继任负责人应当重签《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下属生产组织应当设立义务消防队(组)。

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不设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街道、乡(镇)、村,可以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

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一)生产、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
(二)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企业;
(三)易燃易爆物资专储仓库(场、站)和储存物资价值一千万元以上的仓库;
(四)年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商店;
(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市级以上医院;
(六)涉外宾馆、饭店;
(七)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稳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单位在任免、调动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时,应当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城镇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水上消防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城镇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的建设及维护,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城镇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分别由市政公用、邮电等部门负责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水上公共消防设施及维护建设,由航运、港务部门及其沿线受益单位负责实施,公
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足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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