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2版
杭州市经委关于公布二OO八年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杭经技术[2008]341号
杭州市经委关于公布二OO八年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经委关于公布二OO八年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杭经技术〔2008〕341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监督和规范化管理,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省经贸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体系和《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实际,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及各行业处有关人员对杭州市第二、四、六、八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10家技术中心共计133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007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
其中9家优秀,113家合格,11家不合格,现予以公布。
此评价仅是针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评价,不涉及企业其他方面的工作。
希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努力促进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附件:2008年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杭州市经委二○○八年九月十一日附件:2008年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序号企业名称所属部门评价成绩1浙江顾家工艺沙发制造有限公司经开区优秀2浙江浙大网新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优秀3杭州万杰减速机有限公司萧山区优秀4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西湖区优秀5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优秀6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优秀7杭州兴源过滤机有限公司余杭区优秀8杭州正强万向节有限公司萧山区优秀9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优秀10杭州中得实业有限公司江干区合格11杭州微光电子设备厂余杭区合格12杭州大路实业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13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14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5杭州永创机械有限公司西湖区合格16杭州顿力实业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17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富阳市合格18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9浙江万达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20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21诶比(AB)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城区合格22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23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合格24杭州金鼎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25临安华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26杭州新光塑料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27柳桥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28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29杭州兴发弹簧有限公司富阳市合格30浙江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淳安县合格31杭州鸿阳家电有限公司经开区合格32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33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江干区合格34杭州万马高能量电池有限公司拱墅区合格35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干区合格36杭州创基发展有限公司上城区合格37杭州万谷纺织研究所拱墅区合格38杭州康德权饲料有限公司杭州市合格39杭州钱塘江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经开区合格40浙江威星仪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序号企业名称所属部门评价成绩41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42杭州永盛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43杭州圣菲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44杭州光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桐庐县合格45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46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市农办合格47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48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区合格49杭州福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城区合格50杭州科本药业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51建德市国茂饲料有限公司建德市合格52杭州创远电缆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53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西湖区合格54杭州西力电能表制造有限公司西湖区合格55浙江浙大中自集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合格56杭州万东电子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57杭州河合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58杭州新晨颜料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59浙江海普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60浙江美格机械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61杭州胜达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62杭州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63艾博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经开区合格64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65杭州天诚药业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66杭州中正生物认证技术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67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68浙江天翔羽绒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69杭州东兴电讯材料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70杭州萧山钱江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71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市工投集团合格72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73杭州福斯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74杭州碱泵有限公司西湖区合格75浙江正凯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76杭州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江干区合格77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城区合格78浙江小王子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79浙江协和陶瓷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80华润雪花啤酒(杭州)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81浙江千秋环保水处理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82杭州富阳新颖电子有限公司富阳市合格序号企业名称所属部门评价成绩83东冠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84杭州轻通博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85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86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87浙江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88浙江秋梅食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合格89杭州汽轮辅机有限公司杭州市合格90杭州恒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拱墅区合格91杭州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92浙江建德建业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合格93杭州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94杭州市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桐庐县合格95杭州东风散热器有限公司拱墅区合格96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97杭州奥坦斯布艺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98杭州威利广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区合格99杭州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淳安县合格100杭州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01杭州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102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103杭州瑞霖化工有限公司桐庐县合格104杭州绿盛集团有限公司上城区合格105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江干区合格106杭州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107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08杭州玻达塑业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109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110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合格111杭州新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杭区合格112临安奥星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合格113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114浙江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15杭州更化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合格116浙江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17浙江联达化纤有限公司萧山区合格118浙江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19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20杭州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高新区合格121浙江应用工程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杭州市合格122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工业中心杭州市合格序号企业名称所属部门评价成绩123杭州前进铸造有限公司萧山区不合格124杭州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富阳市不合格125汉帛(中国)有限公司萧山区不合格126浙江海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不合格127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萧山区不合格128中轻物产化工有限公司萧山区不合格129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不合格130杭州恒生印染有限公司余杭区不合格131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江干区不合格132杭州燕牌乳业有限公司上城区不合格133浙江康力亨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市不合格——结束——。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是指企业在杭州市申请认定为技术中心所需要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评估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政策支持。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人才。
技术中心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硕士等高级人才,以及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这些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各类技术研发任务。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设施和条件。
技术中心需要拥有一定规模和先进设备的研发实验室,包括实验设备、试验设备、测试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满足当前技术研发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和升级能力。
企业还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技术中心需要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同时,企业还需要具备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将研发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创新管理和创新机制。
技术中心需要建立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和创新机制,包括创新项目的管理、创新成果的评价和应用、创新团队的培养和激励等。
这些机制和体系应能够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提高创新效率和成果质量。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主要包括研发实力和技术人才、研发设施和条件、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创新管理和创新机制等方面。
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才能够申请认定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通过认定,企业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杭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杭州市级技术中心审核流程(暂行)
2015市级技术中心新认定流程1、 申请材料上报包括申报报告、评价表及附表、科技项目情况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涉税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材料初审由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技科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范的材料进行登记并报市经信委职能处室,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初审需会同市建委相关科室一同进行;3、 退回修改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由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技科相关工作人员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逾期不交视作放弃;4、 组织评审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行业内的专家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审会,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评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建委共同进行,由专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进行打分;5、 企业技术中心评分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对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汇总,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评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建委共同进行,评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6、 认定和公示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本年度已经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发文,并进行公示,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由市建委发文并公示。
7、 认定依据杭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3)以及《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的要求进行,由市经信委委托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初审工作。
2015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流程1、材料上报包括总结报告、评价表及附表、科技项目情况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合并后财务报告、涉税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材料初审由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技科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范的材料进行登记并报市经信委职能处室,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初审需会同市建委相关科室一同进行;3、退回修改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进行退回,由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技科相关工作人员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逾期不交视作放弃;4、复评打分由由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初审结果汇总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信委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评价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建委共同进行,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5、评价公示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本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发文并进行公示,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建设行业的技术中心由市建委发文并公示。
杭州市经委关于认定二○○八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九批)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认定二○○八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九批)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经技术[2008]43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3
【实施日期】2008.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经委关于认定二○○八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九批)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8〕436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
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7]105号)规定,由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各授权经营单位推荐,共65家企业申请2008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
审、行业综合排名及专家评分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排名靠前,专家评分较高,注重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同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认定杭
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等52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2008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总第九
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开拓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建设步伐,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2008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总第九批)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2008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总第九批)。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请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政策扶持、附则六个部分共25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依据、技术中心定位、基本原则、总体情况四个方面,重点是明确了技术中心的基本概念和定位。
第二部分是申请认定,主要从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认定的流程、方式、申报材料要求、认定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目的是加强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部分是运行评价,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明确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要求及工作程序,促进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管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严格企业技术中心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与撤销的具体情况和省级各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部分是政策扶持,政策扶持包括省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优先支持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支持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新产品项目等。
第六部分是附则,包括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等。
也是明确地方政府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政策解读机关:本《管理办法》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计 2019 21号各区㊁县(市)㊁大江东(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和我市‘中共杭州市委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1日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㊀㊀第一条㊀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㊂第二条㊀主要任务:中心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依托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科技攻关㊁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㊁新产品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管理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㊁合作和服务,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㊂第三条㊀组织管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 企业主体㊁政府引导㊁统筹规划㊁合力推进㊁科学评价㊁动态管理 的原则㊂中心建设发展方向㊁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㊁财㊁物等保障条件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心认定工作,负责中心建设的政策指引㊁指导服务,公布认定的中心名单,核发中心证书㊂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心的组织申报㊁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㊂第四条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㊂(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㊁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㊂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㊂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㊁重大质量事故㊁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㊂(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㊁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㊂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㊁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㊃91㊃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动人员10人以上㊁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㊂(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㊂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㊁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㊂(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㊂(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㊂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㊁植物新品种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㊁国家新药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㊁外观设计专利㊁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㊁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㊂(六)鼓励与其他企业㊁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㊂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㊂第五条㊀认定程序:(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2.中心建设方案;3.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㊁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4.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㊂(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㊁评审㊂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㊂(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中心进行备案复核㊁公示,经复核㊁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 杭州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证书 ㊂(四)为规范中心名称,中心原则上采用 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的形式命名㊂第六条㊀运行管理:(一)中心建设单位(企业)应根据市㊁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㊂(二)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㊁科研立项㊁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心向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㊁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发展㊂(三)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㊂为掌握中心运行状况并减少干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估㊂对评估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㊂(四)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㊁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㊂如仅变更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㊁组织架构㊁研发方向㊁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委备案㊂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㊂(五)市㊁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收回证书,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㊂(1)在申请认定㊁建设运行㊁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㊂(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㊁省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㊂(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㊁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㊂第七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㊂第八条㊀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㊂㊃02㊃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部门文件。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S)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等科技创新机构。
第三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负责企业产品、技术的研发、创新。
第四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包括技术中心主任、研发团队、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技术中心主任对技术中心的管理、运营、研发等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设立严格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技术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研发技能。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适时合理地进行项目选择、研发规划等。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技术创新原则,鼓励技术人员勇于探索、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团队合作原则,鼓励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信息共享原则,加强内部信息交流,促进技术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认可和奖励。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等。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进行管控。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主任应当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依据《xx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市经贸委聘请专家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市级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和市场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九年第十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九年第十批杭州市企业技
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经技术[2009]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九年第十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9〕31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7]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第十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办法》中规
1 / 1。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全面实施“工业兴市”发展战略,健全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浙经贸技术(2002)12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技术中心建设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战略措施。
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和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在技术领域的核心机构,负责技术研发、创新管理、科技人员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设立的技术中心,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技术中心设置和职责第四条技术中心的设置由企业决定,按照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和需求进行规划。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研发项目的策划、管理和推进;2. 技术创新的引领和推动;3. 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和提供技术支持;4. 培养和管理技术人才;5.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推广。
第三章技术中心人员管理第六条技术中心的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需求进行招聘和选拔,考核评价由技术中心负责。
第七条技术中心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说明应明确,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
第九条技术中心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应定期进行,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技术中心项目管理第十条技术中心的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并合理安排项目资源。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加强项目进展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项目的成功交付需经过专业评审,确保项目成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章技术创新保护与产权管理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确保项目研发成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负责项目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与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局进行合作,加强对技术创新保护的咨询和指导。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负责编制项目的预算和资金申请,并进行费用核算和控制。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技术中心的运作效率,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全体员工,并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任务是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与工程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依据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规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战略支持。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和伦理道德,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设立领导机构,负责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企业技术中心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技术中心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技术中心的日常运作,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各部门的有序运作。
第九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励人才创新,保障人才稳定,促进人才成长。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实施、成果评价和资金使用等流程,确保项目推进的高效性和成果转化。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开放的合作机制,积极寻求国内外的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建立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奖励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员工。
第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确保技术成果的评价标准科学合理,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技术研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杭州市经委关于认定二○一○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一批)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认定二○一○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杭经技术[2010]462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经委关于认定二○一○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十
一批)的通知
(杭经技术〔2010〕462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依据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7〕105号)规定,在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推荐、市经委初审的基础上,有关专家和各行业处室进行了评审。
按照杭州市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得分较高,注重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同时兼顾地区平衡,适当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认定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1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一批),现予以公布。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拓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
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201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第十一批)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定二○一一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定二○一一年杭州市企业
技术中心(第十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经信技术[2011]27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定二○一一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二批)的通
知
(杭经信技术〔2011〕278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7〕105号)规定,在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开发区经发局推荐、市经信委初审的基础上,请有关专家和各行业处室有关人员进行了评分。
按照杭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评分较高,注重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同时兼顾地区平衡,适当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认定杭州南都电池
有限公司等57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11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第十二批),现予以公布。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拓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第十二批)。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和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第一条本企业技术中心是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条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规划;(二)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三)对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四)以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为载体,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
(五)开展国际国内技术合作和交流,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吸引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组织科技人员培训。
(六)收集、分析与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一条技术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技术中心管委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二条技术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全省相关行业。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技术〔201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企业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其主要职能如下:1.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2. 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引进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3. 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
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4. 负责人才的引进、凝聚和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5. 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6. 负责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
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认定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 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4. 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 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50%;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1. 在认定前两年内,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2. 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3.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 被撤销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 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加电子文档)。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区、县(市)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 区、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价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经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评价第九条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把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做成评价材料,按要求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分。
第十条评价程序:1.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工业主管部门和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如下评价材料:(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区、县(市)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4.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并位于全部参评企业技术中心前10%的为优秀。
2. 60分(含60分)以上至优秀以下的为合格。
3. 评价得分低于合格线、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评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及其它突出问题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应向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并附上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注册地市、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经注册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确认,行文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可暂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 不申报年度评价材料的。
2. 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3.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5. 所在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6. 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第十六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确认并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管理和政策第十七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 组织并受理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2. 指导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 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其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条企业报送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工作总结、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将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