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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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比较研究
几内亚《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比较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几内亚和中国在经贸、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将会更加频繁,两国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数量也会增长。这就需要两国法学学术界在合同法的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迫切需要比较研究两国的合同法。本文就两国的合同法的法律渊源、对价理论和合同形式等问题作一些对比论文联盟分析,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两国《合同法》的法律渊源
根据大陆法系的一般理论,将法律渊源定义为各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渊源方面,中国合同法的有两大表现形式,一部分主要是作为合同法总则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这一部分被称为国内法渊源,另一部分主要指中国参加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国际条约,被称为国际法渊源。不难发现中国合同法以成文法作为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在中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只能作为各级法院系统法官审判的参考资料。代写论文
几内亚也有自己专门的《合同法》法典,从法律渊源而言,几内亚也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基本上是以成文法为主。但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则在几内亚法律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体现。几内亚《合同法》之类的成文法中的体系、理论和有关规定,以及一般原则大部分是从殖民时代的判例中引伸出来的。其中判例法原则中的一项
重要原则——“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ofprecedent),强调对作出判决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这一原则在几内亚《合同法》也有体现。
通过以上有关合同法法律渊源的对照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把判例法视为相对弱化,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境地,中国法院判例的地位有待提高,。必须看到,源远流长的英美法系所形成的判例法,如何维护判例中正确的法律原则是判例法最重要的原则。同时又可以由高级法官在坚持判例法的原则之下,扬弃不合时宜的规范,并在新的判例中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在特定限度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学性。这是成文法所不能实现的优势。成文法形式下的合同法法典无法预先考虑到所有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难以概括应当作出规定的一切法律细节。这是成文法形式所无法克服的弱点。如果在成文法的形式下,同时赋予判例法一定的法律地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不足。此外,成文法的制定与修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经历较长的时间,,而判例法在修改和制定方面比成文法要灵活得多。为避免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审判法官可及时地确立某些法律规范,,也可及时矫正对新近才发现的法律规定中的缺陷。总而言之,几内亚《合同法》注重判例法对成文法的补充作用,这对中国的《合同法》发展有其借鉴作用。毕业论文
二、几内亚与中国合同立法及其模式选择
根据私法立法传统,几中两国都是成文法国家,。在几内亚民法体
系中,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一般规定于各国民法典的债权编之中。几内亚现行的《民法典》,对有名合同(债的种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有名合同作出了集中规定,虽然中国尚未颁布实施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合同的立法也是相当完备的。这些有关的合同规定都与两国法制建设、法律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几内亚合同立法是有名化的立法早在殖民时期有关民事的立法中就有近20种有名合同。独立后的几内亚,其制定的合同法按照法国的债法模式,规定了典型的合同之债,包括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和关于“对价理论”等。随后的立法修改中又将其扩充到21种。值得注意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