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
【法考】每人必背考点
每人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
1.民诉法解释第175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2.民诉法解释第177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3.拘留:15日以下。
罚款:对个人为10万以下,对单位为5万以上,100万以下。
4.拘留和罚款两者可以合并适用
5.拘留、罚款应当用决定书。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②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③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⑤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7.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一(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概念题1.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答: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①对犯罪判处刑罚,同时宣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如禁止令);②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处分);③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处分),即单纯宣告有罪。
2.免除刑罚答:免除刑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①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②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2019法考必备考点:禁止令
2019法考必备考点:禁止令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禁止令
1.禁止令的性质
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应当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的关联水准,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
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2.禁止令的期限
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
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
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
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禁止令的对象、执行期限
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
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对未成年人相关的禁止令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据其犯罪的具
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水准,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
等特定场所。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依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
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国家法考-新增必考 16个行政处罚法必看考点
新增必考16个行政处罚法必看考点考点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三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考点四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考点五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考点六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考点七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考点八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考点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答案】:D【解析】: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概述一、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概念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是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二是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即单纯宣告有罪。
一方面,这两种法律后果都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而,这两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刑罚,而是刑罚之外的非基本的法律后果。
二、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一般来说,只有在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所以,需要讨论免除刑罚概念的相关问题。
(一)免除刑罚的概念刑罚的免除,也称免除刑罚、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免除刑罚虽然是免除了刑罚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
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刑罚处罚,那么,就只能是不处罚。
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目的。
免除刑罚虽然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却与刑法第13条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具有本质区别。
后者不构成犯罪,不能给予刑罚处罚,也不能给予非刑罚处罚,因而不是免除刑罚的问题。
(二)免除刑罚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免除刑罚的事由,其中,有的是应当免除刑罚的事由,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有的是可以免除刑罚的事由,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刑法第67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第,351条)。
有的是单一免除刑罚的事由(如刑法第24条、第67条、第351条);有的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如刑法第10条、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68条、第164条、第383条、第390条、第392条);有的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刑法第19条、第22条、第27条)。
非刑罚处罚措施
非刑罚处罚措施介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不涉及刑罚的惩治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一些非刑罚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治安管理,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同时避免对其产生不可逆的刑事后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被拘留人的自由,实施强制约束,可以是处以五日以上不满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分。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定点居住、限制住所、身份出入境禁令等措施,以确保其不脱离司法追究。
3.交付社区矫正:交付社区矫正是指将刑罚执行对象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改造、教育和管理,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4.拘留审查:拘留审查是指在被拘留期间,对被拘留人进行临时看管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指示,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应满足下列条件:1.对个人身体自由的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必须依法适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立案条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用,因此必须满足立案条件。
这意味着该措施只能在取得批准立案决定之后进行。
3.犯罪事实的认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需要有一定的犯罪事实认定依据,以保证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限制:1.适用范围的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通常只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则一般无法适用。
2.时间限制: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执行时间通常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限制时间则需要改变处罚形式。
3.依法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的区别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在行政法律范畴下进行的,而刑罚是在刑法范畴下进行的。
100300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一、非刑处罚措施的概念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诖议存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第37条所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拊其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教育措施1.训诫。
人民法院以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当庭公开批评、谴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教育方法。
训诫多以口头方式进行。
对于训诫录在案即可,可不载于判决书中。
2.具结悔过。
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
悔罪(书当庭宣读。
3.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
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二)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罚措施1.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行政制裁的方法。
2.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同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四)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儿)》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1.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未侵犯新法益或无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到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罪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到名画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因为又侵犯另一个人财产权,所以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又如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
后行为人如果是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前行为人如果事后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3.共犯的竞合: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
吸收犯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
【导语】把⼯作当事业,把备考当⼯作考核,认真,是⼀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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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处罚措施概述
⾮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和后果,⽽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
【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同时被判处罚⾦,其财产不⾜以全部⽀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政处罚措施:包括⾏政处罚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刑罚处罚措施。
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制裁措施。
与刑罚不同,行政处罚通常由行政机关决定,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1. 警告警告是最轻微的行政处罚形式,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较轻、情节较轻的情况。
它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警告和告诫,要求其改正错误,不得再犯。
2. 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强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
罚款的金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与非法所得有直接关系的情况。
4.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予以没收。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法财物的情形。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暂时或者永久性地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与特定行业或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非刑罚法律后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受害人的损失。
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以是实物赔偿。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违法行为人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益遭受破坏的情况。
3. 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违法行为人根据受害人的要求,对损坏的财产进行修理、重新制作或者更换。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坏或者无法使用的情况。
4. 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违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潜在危险。
这种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持续危害的情况。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刑罚处罚措施
②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子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4)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
②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悔罪书应当庭宣读。
③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2)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四、司考真题详解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司考卷二第79题)
非刑罚措施
非刑罚措施简介非刑罚措施,又称非刑事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罪的人采取的一种不涉及具体刑罚的法律措施。
相比于传统的刑罚手段,非刑罚措施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改造,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非刑罚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伤害,提供更灵活和多样化的处罚选择。
非刑罚措施的种类非刑罚措施的种类较为丰富,根据具体的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不同,具体的非刑罚措施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刑罚措施:1.社区服务:包括强制性社区服务和自愿性社区服务。
强制性社区服务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罪的人被要求在社区中从事一定的劳动或服务,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自愿性社区服务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罪的人自愿选择在社区中从事一定的劳动或服务,以改造自我或弥补犯罪行为。
2.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刑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个人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
在缓刑期间,被判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一定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造。
3.指导教育:指导教育是指对青少年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教育和改造措施,通过指导和培训,帮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改变错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指导教育注重对青少年犯罪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4.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对青少年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对其进行集中教育和改造,帮助其克服不良行为和犯罪习惯,重新回归正常社会。
5.精神病院教育:精神病院教育是对精神病罪犯采取的一种特殊教育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因患有某种精神疾病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人。
通过对其进行精神病院教育,能够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精神状态,进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非刑罚措施的优势相比于传统的刑罚手段,非刑罚措施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1.人文关怀:非刑罚措施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判罪的人的关怀和关注,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处罚方式。
非刑罚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尊严和人格权益,减轻刑罚对其心理、身体和社会关系的损害。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最新年文档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随着当今刑法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刑罚的民主化、人道化、轻缓化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人们正在寻找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刑罚而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
所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价值日益显现,并在我们的司法中得到运用。
非刑罚化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的重要动向。
一、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述1.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念对非刑罚处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
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1] 第二种观点是非刑法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采取教育或者责令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处分的处理方法的总称。
[2] 第三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司法机关(主体包括公、检、法)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犯罪行为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刑罚以外的其它处罚方法的总称。
[3]2.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一是适用条件。
关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是适用主体。
人民法院是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对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有决定权和执行权。
对于人民XX院是否属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人民XX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XX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XX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适用案件。
《刑法》37 条规定,非刑罚处罚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
abc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abc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答案:D2. 在我国刑法中,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过失伤害D. 正当防卫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无效的情形?A. 欺诈B. 胁迫C. 显失公平D. 合同双方自愿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被告是?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D. 行政诉讼代理人答案:A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刑罚的种类?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罚款答案:D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B. 公开审判原则C. 两审终审原则D. 无罪推定原则答案: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无罪推定原则B. 证据裁判原则C. 公开审判原则D. 民事调解原则答案: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A. 60日B. 90日C. 180日D. 365日答案:A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包括以下哪项?A. 保守职业秘密B.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C. 接受贿赂D.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答案:C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裁决书应当在何时作出?A. 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B. 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C. 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日内D. 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20日内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5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人身自由B. 财产权C. 劳动权D. 休息权答案:ABC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A. 自首B. 立功C. 未成年人犯罪D.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答案:ABC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解除?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C.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ABC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 对行政处罚不服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C.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D. 对行政指导不服答案:AB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鉴定意见答案:ABCD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题)1. 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没有告知张某家属的情况下将其拘留。
非刑罚处理方法具体有哪些
⾮刑罚处理⽅法具体有哪些
⾮刑罚处理⽅法,是⼈民法院对犯罪分⼦适⽤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法的总称。
⾮刑罚处理⽅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刑罚处理⽅法具体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罚处理⽅法具体有哪些
⾮刑罚处理⽅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
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赔偿被害⼈的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前者适⽤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后者适⽤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这⼀类处理⽅法适⽤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书⾯⽅式,保证悔改,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表⽰歉意。
3、由主管部门给予⾏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所在单位提出⾏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以⼀定的⾏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相关法律知识:
外国⼈和⽆国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
“附加适⽤”,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民共和国⼤(领)事馆押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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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介绍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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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命刑: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与意义及发展趋势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
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
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 一种历史的必然。 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 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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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期徒刑:司法适用最广 泛的自由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 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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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 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 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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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刑
㈠罚金 1、罚金的概念与评价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
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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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适用方式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的适用方式: ①单科式。【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②选科式。【第314条】 隐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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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种类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述
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
【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依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