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doc

合集下载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doc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doc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地区适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生猪养殖场的设立经过府行主管部门批准,投保人持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投保生猪的品种适合当地养殖;(三)生猪养殖场地和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管理制度健全,养殖管理规范;(四)按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有记录。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台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洪水(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XX第1125号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明的与生猪相关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见本条款释义);(四)代谢性死亡、应激性死亡、机械性死亡;(五)免疫副反应。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三)行行为或司法行为,但列为保险责任的行行为不在此限;(四)投保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且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保险生猪被盗、走失,饿死或中毒的;(六)动物侵袭嘶咬;(七)疫病观察期内发生疫病的;(八)保险生猪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九)调入生猪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疫病的。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费率计收。
(四)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6.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要求提供必要的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 重 复 保 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 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农村家庭综合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为其本人所拥有的财产及本人或家庭成员投保以下附加险。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被保险人包括
1.火灾、爆炸; 2.自然灾害; 3.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 三、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或同一线路中多户家用电器的损 毁。 8.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地下渗水、管道漏水; 9.房屋因质量原因发生自然倒塌以及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 (二)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间接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各分项保险金额按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不同标的在各分项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50元。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赔付: 1.保险房屋遭受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2.室内财产及生产资料、仓储粮食、农具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不超过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四)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 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受损保险财产经保险人赔付后相应冲减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时,该项 保险责任终止。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保险人要求提供保险单、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明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养殖保险合同3篇

养殖保险合同3篇

养殖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养殖业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养殖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鸡等常见家畜家禽。

2. 投保数量、种类、养殖地点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保险期限结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疫病、疾病;(4)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2. 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对保险标的的死亡原因承担鉴定责任,如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五、赔偿处理1.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现场勘查。

2. 乙方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错误拒绝赔偿或支付赔偿金,乙方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免责条款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 因保险标的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疾病潜伏期过长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

具体免责事由详见保险单。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篇2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的养殖动物(以下简称“标的”)投保事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5篇第1篇示例:养殖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标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的养殖业务。

养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养殖设施、养殖动物等。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自投保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24时止。

三、保险责任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地震等,造成养殖业务受损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养殖动物因疾病、意外等原因死亡或受伤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3.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养殖业务进行改造或扩建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调整。

四、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1.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养殖业务总价值。

2. 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养殖业务损失证明和相关资料来确定。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根据养殖业务价值及风险等级来确定,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需在保险期开始前完成支付。

六、免赔额及免赔条款1. 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自负金额。

2. 免赔条款是指在免赔额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及终止1. 本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期满时,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八、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

2. 对于争议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仲裁。

以上为养殖保险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希望被保险人在经营养殖业务时,能够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祝愿养殖业务蒸蒸日上,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2篇示例:养殖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公司鉴于乙方为养殖业务从事者,为保障其养殖项目的利益,甲方特制定本养殖保险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甲方承诺接受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为止。

养殖保险合同范文样本3篇

养殖保险合同范文样本3篇

养殖保险合同范文样本3篇篇1养殖保险合同范文保险合同编号:XXXXXX保险人(乙方):XXX养殖场被保险人(甲方):XXX先生保险标的:XXX养殖场内的动物保险金额:XXX元保险期限: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保险费用:XXX元一、保险责任1、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动物在承保范围内涉及的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死亡、意外疾病、意外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协议支付保险金。

2、保险期间发生的被保险动物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养殖场市场价对其进行赔偿。

3、保险期内发生的被保险动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疾病,保险公司将对其进行医疗费用的赔偿。

4、保险期内,如果投保的动物发生了偷盗、纵火、意外损坏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二、保险免除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动物死亡、损坏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未按照约定对被保险动物进行合理照料、喂养、预防、治疗等,导致被保险动物死亡、损坏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用或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被保险动物死亡、损坏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流程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材料后,将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3、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四、其他条款1、保险公司有权对养殖场进行检查,确保被保险动物的安全。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互相信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客服热线。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保险人(盖章):XXX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盖章):XXX养殖场签字人:XXX先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养殖保险合同范文》,若有需要请与保险公司联系。

有关养殖保险合同

有关养殖保险合同

有关养殖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养殖业务具有风险意识,为保障养殖业务的顺利进行,减少因养殖风险造成的损失,特向乙方投保养殖保险。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就甲方的养殖业务进行保险。

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养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养殖的畜禽、水产等动物及其养殖设施。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养殖动物死亡或伤残承担保险责任: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 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养殖设施损失也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投保的养殖动物数量、种类、保险金额及保费等详见本保险合同附件《投保清单》。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时缴纳保费。

如甲方未按时缴纳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事故处理1. 甲方在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六、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养殖动物死亡或伤残、养殖设施损失的,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情况等因素确定。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乙方进行赔偿处理。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甲方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八、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

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花生(以下简称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四)苗齐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四)他人的故意破坏;(五)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七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按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

玉米为3000元/公顷;水稻为4000元/公顷;大豆为2500元/公顷;葵花籽为2000元/公顷;花生为2000元/公顷。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养殖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了维护各自权益,共同约定本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饲养的畜禽向乙方投保养殖保险,具体保险畜禽种类、数量、价值等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2. 保险畜禽的饲养地址及标识方式需明确标识并记录在保险合同中。

二、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1. 乙方承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畜禽死亡或疾病的赔偿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疫病、疾病等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2. 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约定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畜禽的种类、数量及约定的价值确定。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四、理赔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约定的理赔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理赔。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双方均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 合同终止时,未赔付的保险责任自动失效。

六、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赔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养殖保险合同新2篇

养殖保险合同新2篇

养殖保险合同新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从事养殖业,为确保养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得到保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投保乙方养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养殖的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养殖物(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保险标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年/月/日,自__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疫病、疾病;(4)盗窃、抢劫;(5)其他意外事故。

2. 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

实际损失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勘察结果进行核定。

乙方按照核定的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如保险标的数量、种类、价值等。

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并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

对于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

对于甲方提供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资料,乙方应及时予以核实。

3. 乙方应定期对甲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2024年安华农业交强险协议书范文

2024年安华农业交强险协议书范文

2024年安华农业交强险协议书范文甲方(保险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鉴于: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

2.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合法的财产保险利益。

3. 乙方希望为其财产投保交强险,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投保申请。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1. 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农业资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投保于甲方。

2. 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如下:-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的保险标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等。

-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等。

- 其他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保险费1. 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和赔付1.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2. 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

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XXXX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花生(以下简称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X标准;(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四)苗齐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四)他人的故意破坏;(五)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X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七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按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

玉米为3000元/公顷;水稻为4000元/公顷;大豆为2500元/公顷;葵花籽为2000元/公顷;花生为2000元/公顷。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养殖保险合同样本

养殖保险合同样本

养殖保险合同样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投保人)共同签订,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养殖保险服务。

一、保险范围1.本保险适用于乙方在指定地点从事养殖业务期间遭受的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整体损失、养殖设备损坏、动物疾病等。

2.保险金额为XX万元,根据乙方的实际养殖规模和需求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需支付相应的保费。

二、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为准,甲方在乙方遭受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金额进行赔付。

2.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1)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2)政府命令或行政处罚导致的损失;(3)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养殖规模、增加养殖种类等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若选择分期支付,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

2.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乙方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和损失估算报告。

2.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将派出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如实、准确地提供有关事故发生和损失情况的证明。

4.甲方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若乙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2.若乙方解散、倒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

3.乙方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六、其他约定事项1.保险金额的指定账户为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

如需变更账户,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专业文档】养殖保险合同.doc

【专业文档】养殖保险合同.doc

养殖保险合同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保险单号: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金附加险合计标的座落地点经度:纬度:总保险金额(大写)总保险费(大写)储金 (大写)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2.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备注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电话号码:地址: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电话:年月日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梅花鹿 ( 含马鹿 )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梅花鹿”):(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二)投保的梅花鹿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三)投保的梅花鹿年龄在 1.5 周岁以上、 10周岁以下,非淘汰梅花鹿;(四)梅花鹿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梅花鹿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择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可以任意投保可选择保险责任。

第四条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互斗、骨折、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

第五条可选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已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常见疾病和烈性传染病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常见疾病: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肠毒血症;(二)烈性传染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热性卡他热;责任免除第六条下下列列原原因因造造成成的的损损失失、、费费用用,,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负责责赔赔偿偿::(一)地震;(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麻醉、锯茸、被盗、走失、冻、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五)因传染病疫情,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六)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保险梅花鹿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二)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没没有有选选择择的的保保险险责责任任和和其其他他不不属属于于本本保保险险责责任任范范围围内内的的损损失失和和费费用用,,保保险险人人也也不不负负赔赔偿偿责责任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九条保险梅花鹿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梅花鹿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市场价格的60%。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头保险梅花鹿免赔率:雄鹿采用30%的绝对免赔率,雌鹿采用 20% 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日内为保险梅花鹿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梅花鹿,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数量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梅花鹿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梅花鹿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梅花鹿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梅花鹿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险梅花鹿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梅花鹿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梅花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梅花鹿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对大因的此损扩失大,的保损险失人,不保承险担人赔不偿承责担任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故因意重或大者过因失重未大及过时失通未知及,时致通使知保,险致事使故保的险性事质故、的原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发发生生时时,,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对对保保险险梅梅花花鹿鹿不不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的的,,不不得得向向保保险险人人请请求求赔赔偿偿保保险险金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梅花鹿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梅花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款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1- 免赔率)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梅花鹿实际养殖数量。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梅花鹿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梅花鹿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梅花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未未发发生生保保险险事事故故,,被被保保险险人人谎谎称称发发生生了了保保险险事事故故,,向向保保险险人人提提出出赔赔偿偿请请求求的的,,保保险险人人有有权权解解除除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并并不不退退还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