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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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

“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

2.2.1 补贴定义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ASCM)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ASCM规定的财政资助分为四类:①政府直接资助,如赠款、贷款、资本注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责任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的利益提供的贷款担保。

②应收政府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如税收减免(对出口产品免征间接税或退还已对该产品征收的间接税除外)。③政府提供一般性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专向性),或政府采购货物(如政府收费低于其开支或高价购买)。④间接财政资助,如政府向某些基金付款,委托或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三项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ASCM规定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可体现为由法律规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表现为一种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等,目的是维持特定行业、特殊商品价格和保证相关生产者的收入(农产品补贴问题由农产品贸易协议来调整)。

2.2.2 补贴的特征

从以上标准化的定义,我们可以解读出补贴具有下列的特征:

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补贴必须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的行为,这里的政府不但包括中央政府,还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国有公司等机构,还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的私人行为,如政府向某项基金拨款、要求或授权私人机构执行补贴功能等。公司或企业等私人行为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使企业或产业及生产、销售者获得公共资金支持,如果没有对价格产生影响,则不能被认定为补贴。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也就是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从市场上无法得到的价值,使受补贴的产品在成本与价格上具有了不公平的国际竞争优势。在现金直接增予中,利益是明显的在贷款和资本注入中,得到贷款的公司支付的利息和相应的商业贷款利益是不一样的在政府采购中,利益表现为政府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或政府对企业超量的补偿。

总体来说,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补贴最大的影响,在于使产品价格产生了变动,生产者通过补贴获得了无法在市场上获得的利益,使价格向有利于自己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向变动,相对于没有接受补贴的其他生产者,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情形,所以

《SCM协议》要对补贴加以规范,从它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规范补贴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公平贸易。

2.2.3 补贴的分类

1.根据补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

生产补贴 (Productionsubsidies)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对于该产业的生产给予津贴。

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2.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无偿提供的现金补贴,以弥补商品的经济损失或确保能获得较高利润。

间接补贴(Indirectsubsidies)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本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

3.根据补贴性质的不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灯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①禁止性补贴(prohilbited subsidies)

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这种补贴是非常明确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一旦某成员方实施这类补贴,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都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除了WTO规规规定的农产品协议外,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根据出口实绩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以及对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提供的补贴,都被列为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因此被禁止使用。如按出口额向有关企业提供直接现金补贴;在运输上为出口货物提供优惠待遇;对出口企业减免或缓征各种税收;为出口生产提供优惠信贷;进口替代补贴等等。

②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

所谓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便可以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所谓不利影响,根据第5条规定,就是使一成员的国内工业受到损害,致使其享有的GATTl994项目下的直接或间接(尤其是关税减让利益)受损或丧失,或者对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serious prejud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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