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论述
如果一补贴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禁止性补贴,那进行补 贴的成员方应立即撤销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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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补贴,又称黄色补贴 可诉补贴并不当然被禁止,只有当它们对另一成员的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才被禁止,才可以通过多边纪律或者反补 贴措施来解决。因此,不利影响是对可诉补贴采取反补贴措 施的前提条件。 不利影响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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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
《反补贴协议》第1.1条(a)(1)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财政资 助的四种情况加以说明,包括:
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控股)、潜在的资 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 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4.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 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 丧失或减损,特别是在GATT1994第2条下约束减让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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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项补贴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对另一成员的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则给予或维持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 骤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补贴。 不可诉补贴,已终止适用。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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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协议》建立在《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和GATT的相关 条款基础之上,和这些协议不同,《反补贴协议》首次界定了 “补贴”和“专向性”的概念,只有专向补贴才受《反补贴协 议》的调整。而且,《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规制更为详尽, 对禁止性补贴和非禁止性补贴设立了详细的纪律,包括禁止性 补贴的定义、不利影响的界定以及救济程序。它也扩展了《东 京回合补贴守则》中有关反补贴措施使用的条款。 《反补贴协议》的宗旨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 补贴扭曲贸易,同时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 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对国际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 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 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 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 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 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 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对于禁止性补贴,当某一成员方 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某项 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 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 是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 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小组应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 回该请求,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 当的反措施。
对于可诉补贴,若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由另一成 员方所授予或保持的本协议第1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 导致了对其国内产业的取消、损害或严重妨碍等伤害,则 该成员方即可请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专家小组 或上诉机构关于判定对另一成员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 贴存在的报告被采纳,则授予或保持该补贴的成员方即应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项补贴。 若 在自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之日 起的6个月内,受指控的成员方仍未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补 贴的不利影响或撤销该项补贴,且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否则它可授权申 诉的一方采取反措施,这些措施应与被判定存在的不利影 响的程序及性质相称。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 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 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 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 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 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 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 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 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 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 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 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
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各国之间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
贸易补贴和反补贴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贸易补贴和反补贴、贸易补贴的类型、贸易补贴的影响、反补贴的必要性等方面论述。
什么是贸易补贴和反补贴?贸易补贴是指政府向国内企业提供的经济支持,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其能够与国外公司竞争。
如直接给予的现金/贷款、减税、出口信贷等。
这些支持措施多半属于非市场导向的手段,对外国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国际贸易的出现不公平。
贸易反补贴是指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在海关等措施下,对进口产品所做的处罚性关税。
反补贴关税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国外公司使用贸易补贴获得国内市场支配地位,抑制市场出现不公平现象,保护自身产业的利益和竞争力。
贸易补贴的类型贸易补贴按照其形式和目的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生产补贴、导出补贴、消费补贴、研发补贴等。
生产补贴:生产补贴旨在促进本国生产和出口。
如对企业给予前款所列补贴,将促使该企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出口额和促进就业。
导出补贴:导出补贴是国家向出口商提供的财政支持,以促进本国出口业务。
该政策调整了企业的定价策略,使其产品更具有竞争力。
消费补贴:消费补贴是直接对个人和家庭进行的财政支持。
如食品补贴、医疗补贴、公共交通补贴等,主要是为了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
研发补贴:研发补贴旨在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以便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和获得更高的利润。
如企业给予的研发经费支持、专利费用减免等。
贸易补贴的影响贸易补贴的实施,在某些程度上可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使其更具竞争力。
但是一旦贸易补贴达到一定程度,则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利影响。
如贸易补贴会对市场产生扭曲效应,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使得某些优势产业难以参与国际贸易,难以享受国际贸易的红利。
同时,贸易补贴也会造成国际资金的流出和竞争力下降,使得外资难以进入国内市场,从而对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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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 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二)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享有的直接或 者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三)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严重侵害包括: (a)对某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b)对某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 (c)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补贴,但不 包括为长期发展和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 业而提供的非循环性和不能重复的一次性补贴; (d)直接的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 补助抵销债务。
• (j)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 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 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 本和计划的亏损。 • (k)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l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 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 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 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 资本市场借人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的出口 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 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 的优势。 • (l)对构成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出口补贴的官方 账户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
• 四、补贴的种类
• 针对不同性质补贴的救济:
• 禁止性补贴 • 当某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 某项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一成 员方进行磋商。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是一项被禁止 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 即撤销该项补贴。为此,专家小组应在建议中规定 必须撤销该措施的时限。若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未 被采纳,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 ,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当的反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补贴概述 • 反补贴措施概述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践应用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争议与挑
战 • 政策建议与对策研究
01
补贴概述
定义与分类
补贴定义
补贴是指政府或企业为减少资源消耗 、促进环境保护、提高生产效率或改 善社会福利而给予的经济援助。
02
反补贴措施概述
补贴的国际规则与标准
要点一
国际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协议),对成员国的补贴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该 协议规定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 标准和程序。
要点二
标准
根据SCM协议,禁止性补贴是指对进口产品提供国内补贴 ,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低于进口产品价格,从而对进口国造 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虽然不直接 对进口产品提供国内补贴,但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低于进口 产品价格,从而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 贴。
补贴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补贴 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 诉补贴。
补贴的目的与影响
目的
补贴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目标,如促进经济增长、 提高就业率、改善民生等。
影响
补贴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发 展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过度补贴可能导致资源 浪费、环境污染、市场扭曲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第7讲:《反补贴协议》
主要有: 主要有: 对教育与科研机构的补贴;地区发展规划的补贴; 对教育与科研机构的补贴;地区发展规划的补贴; 环境保护的补贴。 环境保护的补贴。 美国在东京回合解决补贴问题提出的方案, 美国在东京回合解决补贴问题提出的方案,“交通 信号灯方案”即红“黄绿方案” 信号灯方案”即红“黄绿方案” 不可申诉补贴的实施:先通知委员会, 不可申诉补贴的实施:先通知委员会,提交补贴计 受到保护。 划,受到保护。除非被认为不符合不可申诉地位的要求 才停止保护。 才停止保护。
例如: 例如: 如果限制了A产品 发展中国家又提高B产品行不行呢 产品, 产品行不行呢? 如果限制了 产品,发展中国家又提高 产品行不行呢?
我们来分析: 我们来分析: M国为发展中国家,在X产品上经过补贴,成长 国为发展中国家, 产品上经过补贴, 国为发展中国家 产品上经过补贴 为具有国际竞争里的产品,这种条件下M国必须在几 为具有国际竞争里的产品,这种条件下 国必须在几 年内取消补贴? 年内取消补贴?
案例分析:波音公司 空中客车公司、 案例分析:波音公司——空中客车公司、 空中客车公司 出口补贴的效应分析: 出口补贴的效应分析: 1、贸易条件效应;(恶化本国的贸易条件) 、贸易条件效应;(恶化本国的贸易条件) ;(恶化本国的贸易条件 2、出口扩大效应;(可以刺激出口,鼓励出口增加) 、出口扩大效应;(可以刺激出口,鼓励出口增加) ;(可以刺激出口
主张补贴保护贸易的理由: 主张补贴保护贸易的理由:
1、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 2、民族自尊心: 、民族自尊心: 3、“保护公论:
第七讲: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第七讲:《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1、历史的渊源 、 由于GATT的积极努力与大力工作, 由于GATT的积极努力与大力工作,关税得到大幅度的 GATT的积极努力与大力工作 减让,但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 减让,但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纷纷转向采 用补贴这种较为隐蔽的方式。 用补贴这种较为隐蔽的方式。 1947年 GATT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直到1979 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1979年 1947年,GATT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直到1979年 的东京谈判,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的东京谈判,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1987年又纳入乌拉圭谈判 终于产生了《 年又纳入乌拉圭谈判, 到1987年又纳入乌拉圭谈判,终于产生了《补贴与反 补贴协议》 成为WTO的重要法律规范。 WTO的重要法律规范 补贴协议》,成为WTO的重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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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探究补贴一直是各国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主要用于提高一国产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各国都采取了多种贸易保护措施,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形成了重大阻碍。
1995 年WTO 成立以来,为保障贸易自由,WTO 部分成员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目的不外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同时阻碍被调查国家的产业进步。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一直非常被动地接受着国外的反补贴调查。
201X 年11 月,欧盟对中国光伏电池正式实施反补贴调查;201X 年10 月,美国对中国味精实施反补贴调查。
总之,近几年来,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和规模在不断上升。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进行了研究。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反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发展,针对某些补贴行为采取的必要限制性措施。
主要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
反补贴调查是实施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实施主体是政府。
补贴是指某国或某机构向本国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政策优惠,包括现金补助和其他政策优惠,目的是使获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WTO 反补贴贸易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将出口补贴和进口补贴纳入了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国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2)可诉补贴即黄灯补贴(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容易受到质疑的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国的补贴行为对其他成员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国可以据此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国提起申诉。
WTO第9章补贴与反补贴
1.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 本特点
• 定义: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 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 • 补贴的特点:
– 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仅指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 级地方政府和国有公司等公共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 下的私人行为 。 –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 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 第四,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 的补贴。 – 第五,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 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1.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
• (1)不仅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引入了 “专向性补贴”的新概念; • (2)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 诉补贴三个基本类型,并分别予以规范; • (3)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得比 以往更为具体和详细; • (4)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 反补贴争议解决程序的力度; • (5)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协定采取一揽子接受方 式,该协议具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
2.3 不可申诉补贴
• 定义: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 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保留的原因是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 小,且具有特殊意义而应受到鼓励,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 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 • 下列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 – (1)非专向性补贴。 – (2 )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高 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 – (3 )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的非 专向性资助 – (4) 为促进现有设备适应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 求,对企业造成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
补贴(Subsidy)与反补贴(Anti-subsidy)制度-郑州大学(1)
WTO框架内的补贴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 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 补贴的形式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
入或价格支持; • 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SCM协议调整的补贴具有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这里的政府行为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
方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 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
2006 年10月以来,美国商务部先后对中国铜版纸 、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 轮胎、未加工橡胶磁及轻质热敏纸等相继提起了多起 “二反合并”(反倾销、反补贴) 调查。
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中国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 案调查,这是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 查。
全球七成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视频) 中国已经深陷反围堵重围: 美国近年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近年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SCM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
Including: (a) subsidies contingent, in law or in fact whether solely or as one of several other conditions, upon export performance, including those illustrated in Annex I. (b) subsidies contingent, whether solely or as one of several other conditions, upon the use of domestic over imported goods. 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国际商法,第二章 WTO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补贴规则
反补贴的政策
补贴,将极大地改变进口国企业与补贴国企业之间 的竞争关系,并且会引起进口国企业的倒闭. 补贴可能用于"掠夺目的",即:补贴国企业企图 在进口国获取很高的市场份额,然后再抬高价格, 获得垄断利润. 一国对本国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进行补贴,可能会 导致其他国家很难向补贴国出口相同产品,在此种 情况下,补贴成为一种进口壁垒.
补贴的定义
"本协议中,若有下列情形,即视为存在补贴: (a)(1)一个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本协议 称作"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凡属: ①涉及资金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等),潜在的 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等政府做法; ②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予征收的政府税收(如 税收抵免等财政鼓励); ③政府提供非基础设施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 ④政府支付给某个筹资机构,或者委托或指令某个私人 机构,来行使上述①至③所说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属于政府 的职能,而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做法并无差别; 或者(a)(2)有l994GATT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 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以及(b)因此给予了利益.
1979年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达成的背景
依据美国1897年关税法,对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没有必要证明进口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重大损害",遭致 许多批评. 欧共体对各类产业补贴特别多.比如:对一些支柱产业 提供支持,在研发上也提供大量补贴 在此背景下,GATT缔约方在1973~1979年举行的东京 回合进行磋商,达成了1979年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各国反补贴实践
1995年~2004年,全球共发起176起反补贴调查: 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启动141起, 占80%;发展中国家启动35起,占20% 发达国家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发展中国家 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受害者.
补贴、反补贴和反倾销资料
补贴(subsidies)的分类和定义
2、根据补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
生产补贴指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 对于该产业的生产给予津贴;
出口补贴指政府为了剌激出口而给予出口产 品的津贴。
补贴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小国”)
PD S S’
Pd
Pw a b
O Q1 Q2
Q3
Q
生产补贴
P
D
Pd
Pw a b
构成法律上“倾销”的三个条件
1、倾销幅度的存在(2%以上) 2、损害的确定 (1)同类产品 (2)国内产业 (3)“确凿证据”和“客观审查” 3、因果关系
正常价值的确定
1、出口国国内价格; 2、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
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3、第三国价格。
反倾销申请的主体条件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 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 内生产者。
波音与空中客车力量对比
空中客车
生产
不生产
波
生产
(-5,-5) ( 100, 0 )
音
不生产 ( 0 ,100) (0,0)
欧盟对空中客车补贴25万美元
空中客车
生产
不生产
波
生产 ( -5 ,20) (100, 0 )
音
不生产 ( 0 ,125) (0,0)
美国对波音也补贴25万美元
空中客车
生产
不生产
波
生产
(20,20) ( 125, 0)
音 不生产 (0 ,125 ) (0,0)
波音与空中客车力量对比改变
空中客车
生产
不生产
波
生产 ( 20, -5) (100, 0 )
反补贴制度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 短、中、长期三种
短期信贷:通常指偿还期为180天以内的信 贷,一般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械设 备的出口。
中期信贷:通常指为期1—5年的信贷,多用 于中型机械设备的出口。
长期信贷:通常指为期5—10年的信贷,多 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对外大型工程。
4、边境税收调整:当商品通过边境出口以 后,政府将国内所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厂 商。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政府机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
协调。 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3、出口信贷补贴:即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 品出口,提供低利息优惠贷款。这种优惠贷 款又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政府对于本国的出口厂商提 供优惠的低利息贷款,促进出口,称之为卖 方信贷。 (2)买方信贷:政府对于外国企业进口本国 的商品提供低利息优惠信贷,以鼓励购买本 国商品,称之为买方信贷。
(二)补贴的性质 1、政府实施补贴是不公平的竞争。 2、政府实施补贴是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三)补贴的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中央政府 直接
地方政府、国有公司 政府或公共机构
间接:授权私人捐助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 持措施。
3、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 “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 些 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三)反补贴税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 2、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3、反补贴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 4、反补贴税额。 5、追溯征税。
(四)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 2、对反补贴税和承诺的复审。
(五)司法审查
第五节 中国应对反补贴规则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二、充分利用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汇报人:2023-11-18•补贴概述•补贴措施的实施•反补贴措施的种类和实施•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则和惯例•案例分析: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01补贴概述定义类型定义与类型对相关行业和企业产生积极影响,提高其竞争力;但也可能导致其他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扭曲市场结构。
补贴的目的和影响影响目的起源发展反补贴措施的引入030201补贴与反补贴的历史演变02补贴措施的实施实施效果实施效果财政压力不公平竞争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确定补贴政策的风险和挑战03反补贴措施的种类和实施定义目的实施过程反补贴税定义防止因补贴导致的过度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目的实施过程反补贴配额定义目的实施过程其他反补贴措施风险反补贴政策可能引发贸易战,加剧国际贸易摩擦。
挑战实施反补贴政策需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确保措施合法、合理。
反补贴政策的风险和挑战04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则和惯例WTO规则与框架01020304定义与分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补贴规则通常包含较高标准的承诺,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减少贸易扭曲。
透明度要求区域贸易协定要求成员方公开相关补贴政策,并建立咨询点,便于其他成员方提出疑问或建议。
高标准承诺区域贸易协定的反补贴规则VS主要经济体的反补贴实践美国反补贴实践欧盟反补贴实践05案例分析: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税收优惠通过减免钢铁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直接补贴政府直接向钢铁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以支持其研发、技术升级和环保设施建设等。
信贷支持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钢铁企业提供低利率、长周期的贷款,以支持其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张。
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政策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调查立案中国钢铁产业的反补贴措施中国钢铁产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010*******06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1 2 3减少直接补贴实施结构性补贴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估补贴政策的改革方向03加强国际协调01完善法律法规02提高透明度反补贴政策的完善措施共同应对全球挑战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补贴问题,如气候变化、不公平贸易等。
货物贸易法律制度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反补贴制度通常包括立法、措施、管辖权、争端解决等方面。
反补贴制度的实施方式
反补贴制度的实施方式包括采取临时措施、承诺或撤销补贴等。
反补贴制度的监督机制
反补贴制度的监督机制通常由相关机构进行监督,以确保反补贴制度的实施符合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的要求。
03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TO补贴规则的主要内容
补贴制度的基本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补贴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进行了规定和约束,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具 体规定。
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补贴政策
主要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欧盟、日本的补贴政策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其补贴政策注重产 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直接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
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政策
补贴的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效果,补贴可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 贴和不可诉补贴三种。
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补贴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可持续等原则,同时应当符合世界贸 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补贴制度的基本目标
补贴制度应当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公平化和规范化,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和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应当促进国内产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提高国民福利水 平。
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政策方面相对较为谨慎,注重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同时也积极 推动本国产业的发展。源自02反补贴法律制度
反补贴的定义与分类
反补贴定义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立法或措施,对境内的生产、出口等环节进行补贴,以 降低出口商品价格,提高进口商品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反补贴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效果,反补贴可以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三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ppt课件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在区域贸易 协定下解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争端的有效 途径和策略。
05
应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的策略与建议
政府层面的应对策略
01
加强监管和透明度
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
用补贴措施,减少被其他国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风险。
02
适度调整补贴政策
政府可根据国际规则和国内产业发展需要,适度调整补贴政策,确保补
间接补贴识别
间接补贴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提供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担保、融资支持 、基础设施建设等形式的支持,这些支持需要通过一定的 方法转化为等效金额进行计量。
隐性补贴识别
隐性补贴可能包括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设立行业 壁垒等形式提供的支持,这些支持难以直接计量,需要通 过市场分析和专业判断进行识别。
0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04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案 例分析
案例一:某国钢铁行业的补贴与反补贴争端
背景介绍
详细描述某国钢铁行业的补贴政策,以及与 其他国家产生的反补贴争端背景。
补贴措施分析
列出该国在钢铁行业采取的具体补贴措施, 并分析其目的和影响。
反补贴措施分析
阐述其他国家针对该国钢铁行业补贴采取的 反补贴措施,及其合理性和效果。
类型
03
04
05
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 贴,指那些足以扭曲市 场竞争的补贴,特别是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 贴。
可诉补贴:即黄灯补贴 ,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 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 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 贴有可能受到受损的成 员方提出的反补贴措施 或诉讼。
不可诉补贴:即绿灯补 贴,指那些不会招致其 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 诉的补贴。
第七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基本衔接,在
形式上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
第四节 中国面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 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
中国2003年以前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从
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
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
• (3)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受理机构一致,都是由行政机 关进行裁决,调查裁决过程也有很多相似。
• (4)依据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采取的自保制裁措施 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用以消除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 害。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不同之处: • 1.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 • 2.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 3.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规定的课税标准不同。 • 4.反倾销规则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同。 • 5.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 6.对微量的标准及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 7.制裁的期限不同。 • 8.救济方法不同。
也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间接渠道;既可以是金钱的
予免,也可以是货物的转移。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4.补贴的结果是利益的得失,对补贴方而言,表现为
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就受补贴方而言,则表现为从收
入、成本或税额的增减中产生利益。
•
5.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
竞争力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国际反补贴发展的新趋势
• 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
•
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时常采
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商品的倾销幅度,这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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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
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
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
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
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
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
”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
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
”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
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
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
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2.2.1 补贴定义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ASCM)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ASCM规定的财政资助分为四类:①政府直接资助,如赠款、贷款、资本注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责任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的利益提供的贷款担保。
②应收政府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如税收减免(对出口产品免征间接税或退还已对该产品征收的间接税除外)。
③政府提供一般性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专向性),或政府采购货物(如政府收费低于其开支或高价购买)。
④间接财政资助,如政府向某些基金付款,委托或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三项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
ASCM规定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可体现为由法律规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表现为一种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等,目的是维持特定行业、特殊商品价格和保证相关生产者的收入(农产品补贴问题由农产品贸易协议来调整)。
2.2.2 补贴的特征从以上标准化的定义,我们可以解读出补贴具有下列的特征: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补贴必须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的行为,这里的政府不但包括中央政府,还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国有公司等机构,还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的私人行为,如政府向某项基金拨款、要求或授权私人机构执行补贴功能等。
公司或企业等私人行为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使企业或产业及生产、销售者获得公共资金支持,如果没有对价格产生影响,则不能被认定为补贴。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也就是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从市场上无法得到的价值,使受补贴的产品在成本与价格上具有了不公平的国际竞争优势。
在现金直接增予中,利益是明显的在贷款和资本注入中,得到贷款的公司支付的利息和相应的商业贷款利益是不一样的在政府采购中,利益表现为政府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或政府对企业超量的补偿。
总体来说,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补贴最大的影响,在于使产品价格产生了变动,生产者通过补贴获得了无法在市场上获得的利益,使价格向有利于自己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向变动,相对于没有接受补贴的其他生产者,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情形,所以《SCM协议》要对补贴加以规范,从它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规范补贴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公平贸易。
2.2.3 补贴的分类1.根据补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
生产补贴 (Productionsubsidies)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对于该产业的生产给予津贴。
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2.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无偿提供的现金补贴,以弥补商品的经济损失或确保能获得较高利润。
间接补贴(Indirectsubsidies)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本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
3.根据补贴性质的不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灯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又称绿灯补贴。
①禁止性补贴(prohilbited subsidies)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这种补贴是非常明确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一旦某成员方实施这类补贴,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都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除了WTO规规规定的农产品协议外,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根据出口实绩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以及对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提供的补贴,都被列为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因此被禁止使用。
如按出口额向有关企业提供直接现金补贴;在运输上为出口货物提供优惠待遇;对出口企业减免或缓征各种税收;为出口生产提供优惠信贷;进口替代补贴等等。
②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所谓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导致不利影响的成员方便可以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所谓不利影响,根据第5条规定,就是使一成员的国内工业受到损害,致使其享有的GATTl994项目下的直接或间接(尤其是关税减让利益)受损或丧失,或者对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serious prejudice〕。
可申诉补贴是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可申诉补贴不被禁止,但是如果这种补贴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经济贸易利益的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方可以对其补贴措施进行申诉,并可以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这里的不利影响指对申诉方境内的国内工业损害在给予补贴的成员方市场或在第三国市场上造成对其他成员方出口的利益的严重损害,如出口替代造成其他成员方在1994年GATT下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最为典型的是由于关税削减带来的市场准入机会被补贴所抵消。
如:政府机构的活动涉及了为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政府机构以优惠条件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等等。
③不可申诉补贴(non一actionable susidies)不可申诉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
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可申诉补贴的概念,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WTO项下的任何反补贴措施;另一类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申诉的补贴,但是这种不可申诉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这种补贴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开支的75%和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且仅用于人员开支、科研设备、科研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②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企业都使用的补贴,经济落后地域应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的115%;③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的20%。
2.3 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2.3.1 反补贴的界定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并不是针对所有补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补贴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一、出口国对出口产品的补贴实际存在;二、出口国出口补贴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新产业的兴建;三、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三个条件在反补贴诉讼中缺一不可。
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样,反补贴是符合WTO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名为反对不公平贸易,实为实施贸易保护的特点,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2.3.2 反补贴机构SCM规定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委员会由WTO每一个成员方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能是为各成员方提供磋商的机会和场所,实施并实现协议的目标。
2.3.3 反补贴措施SCM规定了对补贴有两类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类是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另一类是通过实施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
这两种途径可以平行援引,但只能采取一种形式的补救,或是经授权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采取反措施,或是通过国内程序征收反补贴税。
2.3.3.1 直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救济《SCM》协议所区分的补贴在贸易领域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致的,所以对它们的救济程序也有区别。
1.禁止性补贴的救济对于禁止性补贴,《SCM》协议的基本态度是盯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
只要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存在授予或维持某项禁止性补贴措施的情况,该成员方即可要求与实施国进行磋商,磋商的目的在于澄清事实及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若不能在天内达成共同接受的办法,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有关事实提交给成立专家组审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