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成都市档案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档案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和结构合理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完整记录、安全保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真实面貌,科学划定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成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界共享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三条列入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

第四条成都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和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和档案内容的文件汇编、部门志、论坛文集、纪念画册等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数字化副本;音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电子档案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礼品、样品、印章、字画、奖状、奖牌、各类证书等。

第五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一)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2.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3.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成都市委员会机关;7.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8.属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单位;9.成都市国有骨干企业、事业单位。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一、背景在当代社会中,每个组织或个人都会产生大量的档案和文档,这些档案和文档的管理对于组织和个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组织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安全,促进知识共享和传承。

因此,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础。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维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历史资料。

2.保护组织合法权益。

3.提高组织工作效率。

4.促进信息共享和传承。

5.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1. 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档案应根据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建立明确的归档体系。

•各类档案应设置统一编号和索引,方便查阅和管理。

2.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按照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确定存储和保管措施。

•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和处置•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保证档案的及时利用。

•根据规定的保管期限和流程规范处理档案的销毁或归档。

4. 档案管理责任•设立档案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保障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1. 档案管理制度的宣贯和培训•向全体员工宣传档案管理政策和制度,提高员工的档案意识。

•对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档案管理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定期组织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档案管理制度的意义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组织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其次,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信息检索的时间和成本。

再次,档案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承,加强组织内部协作与沟通。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是现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组织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

六、结语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是组织管理的基础,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组织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7.2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国卫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档案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2017年10月13日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许可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许可办理机构对许可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设立许可档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工作条件,保证许可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许可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确保许可档案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湖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推《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归档文件是指立档肩查脸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挡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第三条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问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硬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根据《规则》规定,从2001年I月I日起立档单位对归档文件实行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取消“卷,级整理,“卷”不再作为文书档案的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需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有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等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七条科技、会训等专业(专门)文件和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的文件不属此实施范围。

第三章文件归档整理的组织工作第八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7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凡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土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理,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九条整理环节一般应与立档单位文书处理工作的组织形式相适应。

可采取分散式、集中式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

第+条立档单位必须制定《文书材料整理及归档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不归档文件管理处置力祛》,将其纳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做好文}的平时积累,及时收集,严格登记,严格检查,随办随归,妥善管理。

第+二条档案人员应探人实际,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细致,严把质量检查关检查的重点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则》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归档文件保管期限是否划分准确;与纸质文件相配套的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整理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模版

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模版

文档信息*文件名称xx有限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编号*文件所有者公司办公室文件密级普通文件版本记录*生效日期*作者版本变更说明批准人(xx) 新文件建立文件说明*目的为加强和规范xx有限公司文书档案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适用范围xx有限公司*流程结构关联文件xx有限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书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业务单元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文书档案是指各部门或各业务单元在日常生产、建设、经营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管理性文件。

第四条公司文书档案应按时向档案主管部门进行归档信息报备,并按“谁产生,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文书资料的实物管理。

第二章文书材料的归档第五条归档范围(一)归档范围:详见附件1《xx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各业务单元应依据《xx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单元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准确的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公司总部、各业务单元文书档案的一、二级类目应按附件1执行,并可新增二级类目。

(二)不归档范围1.上级单位普发供参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参加非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3.非公司及直属下属业务单元机构变动文件。

4.任免、奖惩非公司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5.重份文件。

6.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参考性和未定稿的文件。

7.公司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公司无关的文件材料。

8.公司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9.非隶属单元抄送的不重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10.公司的文件材料中,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11.其他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

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

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4.01.14【实施日期】2004.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银办发[2004]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内审司反馈。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内审项目档案,实现内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项目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内审部门在开展全面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和专项核查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内审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内审项目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一)结论性文件1.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审意见书;2.行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批示;3.整改通知书;4.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的整改报告;5.内审初步意见书等。

(二)立项性文件1.立项请示,领导对立项的批示,上级行下达内审项目文件等;2.审计方案;3.审计通知书等。

(三)证明性文件1.内审事实确认书;2.审计对象的自查报告(述职报告);3.工作底稿,包括内审前征询意见书、调查资料,调查问卷,会谈记录,作业记录,内审证据、取证资料等;4.审计对象反馈意见、说明,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申诉材料等。

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1.3 学校在重要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学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2. 档案管理体制2.1 学校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综合档案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学校档案工作,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综合档案室的日常工作和各项具体的档案工作事项。

2.2 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档案专业知识。

2.3 档案室由学校领导分管,并纳入主管领导的目标和岗位职责。

2.4 各科室应确定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并按时向档案室移交。

3.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3.1 学校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财会、设备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向档案室移交。

归档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按归档制度的规定执行。

3.2 根据学校档案的种类、数量,制定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时间和要求。

3.3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移交必须纳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 档案的管理4.1 档案的分类。

学校档案分为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教育教学类、设备仪器类、基本建设类、校办企业类、会计档案类、声像实物类、教师业务档案九种门类。

4.2 档案编目。

学校档案室应编制室藏全部档案的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

4.3 档案鉴定。

根据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档案鉴定工作分两次进行:归档前对文件材料价值进行鉴定;归档后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及时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

4.4 档案统计。

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对档案数量、档案借阅人次、档案利用效果、档案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档案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监理实施细则目的和范围1.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档案管理的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指导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3.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能力。

4.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推进档案管理工作。

1.制定监督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监理计划,明确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2.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计划,对各个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

3.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撰写监督报告: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撰写监督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1.所有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

2.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必须按照文件鉴定和归档的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溯性。

3.档案的保密工作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防止信息泄露。

4.档案的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组织必须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培训,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6.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7.对于档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总结档案管理监理实施细则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立监理机构,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以有效地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制定相应的监理流程和要求,可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8.01.05•【文号】档发字〔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1998年1月5日档发字〔1998)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即乡镇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四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别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民等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乡镇档案部门是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对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对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掌握所辖范围档案工作情况,向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五)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七)根据资源和可能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八)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沈阳大学档案馆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沈阳大学档案馆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沈阳大学档案馆范本一: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辽宁省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各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二、职责2.1 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沈阳大学档案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辽宁省内各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2.2 各单位应设立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归档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3.1 文件收集3.1.1 各单位按照规定的归档文件分类标准进行文件收集,并进行登记。

3.1.2 文件收集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收集并准确记录每个文件。

3.2 文件分类3.2.1 收集到的文件按照文件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准确标注文件的名称和归档时间。

3.2.2 各单位应编制文件分类目录,对每个分类的文件进行统计和管理。

3.3 文件整理3.3.1 文件整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整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3.2 文件整理包括文件的整齐摆放、文件夹的整理和文件的编号等内容。

四、文件归档4.1 文件归档前应进行文件质量检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2 文件归档时应按照统一的归档标准进行,确保文件的易查性和安全性。

4.3 归档文件的存储位置应有明确的标识,方便文件检索。

附件:1. 归档文件分类标准表2. 文件整理工作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归档:将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存储的工作。

2. 文件质量检查:对归档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归档标准:归档文件的整理、摆放和存储的规范和准则。

--------------------------------------------------------------范本二: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辽宁省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各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档案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组织管理工作,对于一个单位的顺利运转和信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便于全体员工遵守和执行。

一、基本原则1.法律遵守:所有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

2.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3.权责明确: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准确划定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范围。

4.工作流程化: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档案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档案的归档与整理1.档案的归档:所有单位内产生的档案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归档,确保易查找、易取用。

2.档案的整理:定期对存放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易管理性。

三、档案的保管与借阅1.档案的保管:制定严格的档案存放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无损坏。

2.档案的借阅:设立专门的借阅室,接收来自各部门的借阅申请,并及时审核和分发。

四、档案的销毁与转移1.档案的销毁:对于已经过期或无需保留的档案,制定明确的销毁程序,并严格执行。

2.档案的转移:对于需要转移的档案,制定详细的转移流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踪性。

五、档案的数字化管理1.档案的数字化:对于重要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便于查找和管理。

2.档案的电子存储:采用先进的电子存储技术,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对各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评估: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宣传与培训1.宣传活动:开展档案管理的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档案意识和管理水平。

2.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档案管理培训计划,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八、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经验后修订生效,并代替之前的相关规定。

总之,档案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繁琐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最新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最新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强化组织档案管理职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切活动,包括档案的管理、利用和保管等,涵盖本单位档案管理的方方面面。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由本单位及其前身单位、部门、个人、团体和其他机构产生并合法留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书面、影像、电子等形式。

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规范管理、统一管理”原则,遵循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保障和推行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本细则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机构设置、操作程序等,是本单位档案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是人员在档案管理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本细则由本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或者个人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把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做到公开、透明;必须注重实用性,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注重规范化,将制度、规程、标准等要求具体化、可操作化、可落实化,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要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坚持信息共享、共建共享、共用共享的原则,推进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和全程管理,保证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

第十二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保护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原则,保护档案的保密性、不得删除、涂改、塞改档案材料,不得丢失、损毁和侵占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拷贝、泄露个人隐私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审批手续和流程的原则,明确档案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人,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正当、透明;第十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管理和兼顾安全性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将档案信息化管理与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确保档案信息的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 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审批已无保密价值的保密档案材料,应按一般档案 材料处理。对已无保留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按照档案规定 的销毁办法,由档案室负责处理。
(四) 各级档案管理员对其接触的密级档案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的鉴定 (一)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0 年、15 年、30 年)及短期(5 年以
第十条 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具体承办人负责积累、整理,办理完毕 后,应及时、全部地移交给部门档案管理员。公司总裁室在企业管理和
参加重大活动中形成文件材料会同影像资料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移交公司 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新产品研发、开发及各种对外项目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项目负责人
(或指定专人)负责积累,在项目完成后整理归档。项目周期较长的 也可以分阶段整理归档。项目阶段可按立项、实施、结项及服务四大 阶段,实施阶段也可根据周期再分为若干阶段。 第十二条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企划、人力资源管理、财 务管理、物流管理、产品管理、项目管理、分销管理、合同管理、培 训管理等十大类。详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件 一)。为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以上材料归档时应尽可能附有电 子文档并及时录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中。由于企划办所属部门、审计 部产生的档案涉及高度机密,考虑档案的安全性可暂不录入档案管理 系统,但应该按本制度及公司确定的归档范围整理本部门产生的档案 并按月向公司档案室上报档案目录。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一) 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需按月移交公司归档,确定每 个部门上交时间(避免同时上交冲突)。 (二) 业务部门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应当立即归档并由本部或子公 司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完毕后按月收集并将其相关内容录入公司档 案管理系统。公司档案室每年 4 月份接收其它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料。 (三) 在新产品开发及各种对外项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项目结束后三 个月内全部移交归档,其技术材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由项目负责人及 其业务主管的领导负责。 (四) 基建工程项目材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移交归档,档案工作人 员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 财务管理档案在财年结束后由公司会计部门保管三年,期满后可根据 需要确定是否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十四条 公文类档案归档要求
管理、经营、研发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本公司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图纸、典型样品、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 历史记录,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 资料。 第四条 公司档案是公司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属于公司所有。公司 各部门及个人对本单位档案具有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 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的整理 公司各级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地进行分类登记与编目, 档案的分类应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档案分类大纲》及归档 范围统一编号分类管理。公司各级档案管理员应合理有序装订档案, 并按问题的类别分别立卷、装册。
第十七条 档案的保管
(一) 公司档案库房应配备专用的档案柜架,并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
2、各部门员工权限内的查阅可在档案管理系统或到档案室直接查 阅,权限以外的查阅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各子公司、本部跨部门利用其他子公司、本部档案室的档案资 料,需经本子公司、本部的本部长或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并经档案 所属子公司、本部的本部长或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利用,但 各职能部门的一般档案资料可对全公司员工开放。对于需审批才能查 看的档案,各级档案员只能在得到批准后才能给档案利用者。 4、档案利用者, 在借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抽拆档案 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阅、转借、复制档案材料。 5、利用档案者均需履行必要手续。 (二)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法规,任何个人 无权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对涉及侵犯公司利益者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三) 档案管理员应根据需要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保证 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档案信息。
(五)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 E-mail 及回复)应尽快 交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归档;E-mail 须抄送并将对方回复转发给档案 管理员,由其按相关规定归档。项目过程中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材 料、需求确认材料、项目(合同)变更及变更评审材料、执行阶段性 成果总结、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售后服务资料等。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组织与分级管理、实施相结合及保密 与充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档案是公司所有员工的重要资源,员工可在 权限内充分利用档案,但档案在部门之间严格隔离,如跨部门查看需履 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集团办负责公司档案管理规划与组织工作,集团办总裁办下设公司 档案室。
各二级部门将其录入到档案管理系统; ③督查本部、子公司所属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工作。 部门档案管理员 ①执行公司档案室的各项规定并按时参加培训; ②按公司标准收集并定时上交本部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并按
公司的要求及时将其录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公司档案室可不定期的召开公司档案工作会议,通报公司档案工作的进
第七条 公司建立“2+1”档案管理体制。“2”即建立两级档案管理体制:公 司档案室、各子公司、本部及财务、物流档案室(不含 DCMS);“1” 是公司特别档案室(绝密档案室、薪酬档案室)。各级档案室可根据需 要设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公司档案室的职责:
①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划、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标准、流程并组织 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公司 KPI 考核。对造成档案损失或利用 档案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者,公司可根据损失大小 给予相应处罚。对于不及时归档或归档不全的业务人员,部门档案 管理员应建议部门进行处罚。
展、总结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计划、对各级档案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积累与归档
第九条 凡是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 规定由承办人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整理原则为:同一事件或项目的档案 尽量保存在一起以方便利用,对上报文件的批复(示)及办理情况应与 该上报文件存放在一起。文件产生的部门或外部文件的第一接收部门为 归档责任部门;但薪酬相关表格、上交财务的表格经以上两个部门确认 并上报以上部门后由这两个部门负责存档,产生上述表格部门可不归 档。
(四) 公司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原始文件材料归档问题, 应明确列入合作合同、协议。
(五) 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文件材料检查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册 (一式两份)上签字。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认真验收, 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类档案归档要求 (一) 合同是维护公司权益的重要凭证,合同一经签订经办人须立即将原件
存到本部门档案室,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合同原件。 (二) 项目(合同)档案由签订和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单
证、函电、传真、E-mail 及其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形成。 (三) 项目(合同)承办人为项目(合同)档案归档的第一责任人,由其负
责项目(合同)进程记录、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归档,各本部、子 公司业务管理部及档案管理员为归档的监督人。 (四) 项目(合同)自签订或立项之日起,项目(合同)承办人即应将项目 (合同)交付本部门档案管理员由其负责建立该项目(合同)归档案 卷。
②负责公司层面及公司职能部门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做好各类档案入 库后的加工、整理、分类、登记、编目、建卡和排架工作;
③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 作,并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时将档案资料录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
④指导、培训、考核公司各级档案员; ⑤开展档案查阅服务工作,①执行公司档案室的各项规定并按时参加各种培训; ②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督促本部门所属
(二) 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仅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即正在从事 该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其它人员使用必须由本部门审批同意 (跨部门还需档案所属部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 或查询,但绝密级的档案仅限于授权人员使用。.秘密级以上的档案 材料、资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如确实需要者,应由总经理或其授 权人批准。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准翻印或摘抄。
(六) 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由他人代为办理项目
(合同)时,双方应到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处履行交接手续,由档案管 理员将交接日期与交接情况写入《项目(合同)进度记录》中。 (七) 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或经过某一里程碑后,本部门档案管理员应对项 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进行排 列、整理、登记目录,并与项目(合同)承办人核对检查,无误后由 双方签字确认形成一件完整的项目(合同)档案。 (八) 正式形成的项目(合同)档案以项目(合同)履约完毕之日起开始计 算档案保管期限。 (九) 合同必须集中管理,各部门的合同(项目)档案可根据情况由各事业 部按月或按季交存本部可公司档案室保存。
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 (二)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有破损、虫蛀、褪
色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三) 各部门机构变动、撤消时,应先将原部门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保密
(一) 公司档案在存档时应设定密级及保密年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 密和普通四级。绝密级档案由具体经办人保管,其它档案可由档案管 理员保管。
下)三种,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遵循期限从 短、到期鉴定的原则。 (二) 公司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公司主管档案的领 导、业务部门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三方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小 组对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 册,报公司企划办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监销,《档案销毁清 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入、移出、保管、利用等情 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 表》。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利用 (一) 档案的借阅 1、公司各部门查阅档案要在阅览室或通过公司档案管理系统进行, 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或查阅重要及有密级的档案,必 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外借档案需限期归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