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常见问题及其定性依据
浅谈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问题与对策
审计浅谈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问题与对策◇ 尤梅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通过投入资金转化实物生产的方式来完善其职能,并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一个特殊的投资主体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摆在审计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做好监督与服务工作。
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本文就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政府投资具体存在何种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创新政府投资新思路浅谈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一)项目前期建设程序不完整,流于形式项目建设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来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前期筹划与统筹安排,造成许多政府投资项目不能按照既定程序来进行。
在政府方面,以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作为项目立项的现象较普遍。
在项目建设单位方面,对计划外的投资不按程序进行报批审核,而是等到施工开始后又要求增资,甚至有些工程直接没有履行前期建设程序,致使项目很多程序流于形式,造成工程造价控制缺失。
(二)工程概算不够精确,超投资现象突出工程批复概算是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对应的是建设程序的初步设计阶段。
按照既定流程,项目在实施之前,要有详尽科学、合理细致的实地勘测,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进行工程造价预估。
预估方案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后,基本确定大致的工程造价。
虽然实际施工中会有偏差,但应是在合理的控制限额以内。
然而,在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中,由于工程建设单位前期勘测不够精细、准备工作不足、设计不够合理、预算不够精确、没有严格按照既定程序、缺乏项目建设监控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往往造成实际投资超额现象。
例如今年在对京九铁路改造工程的审计中,由于前期勘测和设计不够完善,项目建设程序执行不够严格,因此在具体施工阶段出现随意变更、边改边施工的现象,造成超投资现象突出。
项目计划投资(合同额)2333.5万元,超计划投资却达到2138.27万元。
政府投资审计发现问题及定性
一、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要结合当前中央关于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财务收支中的问题1、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金XX万元。
2、未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违规用“其他应收款”列收列支。
4、违反规定出借资金XX万元,并导致损失XX万元。
5、挤占挪用项目资金XX万元。
6、无计量清单(或无依据)支付工程款XX万元。
7、违规预付工程款XX万元。
8、违规支付工程款XX万元(或工程款支付手续不合规,支付合同工程外的款项)。
9、未按规定足额预留工程保留金XX万元(如15-20%审计准备金)。
10、未按规定取得工程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要求),涉及金额XX万元,导致偷税XX 万元。
11、罚款XX万元未冲减成本,长期挂账,其中XX万元发放奖金等。
12、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XX万元。
1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收费XX万元(如标书等)。
14、购买设备XX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
15、建设项目资金XX万元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
16、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
17、工程未进行验收就返还保函XX万元。
(二)工程造价中的问题18、多计工程造价XX万元。
19、多付勘察设计费XX万元。
20、多计项目监理费XX万元。
(三)工程质量中的问题21、项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2、项目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XX万元。
23、部分质量不合格,未进行返工补救。
(三)工程管理中的问题24、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25、未进行招标投标合同金额XX万元。
购置设备未进行政府采购。
26、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定标,使得不应中标单位中标。
27、低价中标后,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单价,或追加工作量。
28、施工单位现场人员(施工、监理)与投标书中的人员不符。
29、未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30、交竣工验收后,现场纠正补做的问题没有完成。
31、擅自变更设计,或上级未及时批复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造价的审核。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经济信息24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闫红锁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审计局摘要: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审计目标上改变了以往以查处问题为主的观念,从项目管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应对,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审计;监督;项目管理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240-01一、存在的问题1.监督主体不清主要是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是针对建设单位,还是包括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在内的全部单位概念不清。
2.审计监督约束不力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
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3.用传统财务收支的老观念对待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表现在审计内容比较简单,重项目资金,轻项目程序;重核减工程款,轻项目整体效果和效益。
主要还是围绕财务收支来进行,注重了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按照审计工作发展要求重视项目绩效。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涉及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可是我们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往往是用财务收支审计的老观念来对待投资项目审计,大多的审计都是重点围绕工程造价来进行,姑且不论我们系统里面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单就工程造价来说,国家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于相关的材料、人工定额都是调整频繁,每个地方执行的标准都会略有偏差,建设、监理、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和部门又是分别站在各自的角度来对待每个工程建设项目,与审计目标相差较大,不易形成合力,当然也就不利于审计工作开展,所以不能把希望寄予外部。
4.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未能真正介入建设全过程目前我们对投资项目的审计主要是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种方式,基本都是围绕工程造价进行的,也都是属于事后监督的范围。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与审计对策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常见的问题与审计对策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各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呈逐年上升趋势,各级审计机关也随即加大审计工作的力度,但审计中发现此项工作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须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1、审计相关法规的缺失近年来,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先后颁布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准则和法规,但只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但其中规定的比较原则、抽象,不能指导审计实践。
审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如何确定审计的范围与内容仍然感到缺乏依据和标准,对发现大量的建设管理问题如何界定的法律依据还比较模糊。
2、政府投资审计的力量不足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公共财政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投入不断加大,对投资审计的要求就越来越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造价控制、法律、宏观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懂得从审计的角度敏锐捕捉问题,运用综合知识,掌握从宏观上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但目前,审计部门具有这种能力的人员少之又少,工程专业人员也严重不足。
3、建设项目审计的手段落后限于目前审计机关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无法采取先进的检测手段,因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的检测资料主要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为主。
但在实际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可能没有尽职尽责,其提供的资料可能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等等。
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因此,对工程隐蔽签证不实、虚签、多签工程量的鉴证问题,基本上只能靠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几点思路1、明确思路突出重点“以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性建设资金为主要审计和审计调查对象,检查和揭示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达到规范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审计跟着政府资金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发现,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
一是建设单位将项目工程中部分项目甩项,采取议标,发包给指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二是设计、监理不进行招投标,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直接指定; 三是非法围标。
2、工程项目分(转)包,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如某服务中心楼、校舍加固工程等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和个人,分包单位基本无施工资质,部分包工头因自身无能力又分包给其他无资质工程队或个人,层层分包,层层抽取费用,增加投资又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二)合同签订不规范,不完整。
1、水电安装、装饰、零星附属工程未签定合同,有的在实质性内容改变时也不按规定重新签合同。
2、合同条款签订有明显将风险转嫁给建设单位的现象,如:工程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的,但在合同条款签订时,又表明材料价差按照同期简讯价结算,同时合同又注明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政策性调整等按实结算,违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三)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不严。
1、概算编审不严,多处超概算支出和投资。
一是概算漏列建设期项目;二是管理费用控制不力,建设单位管理费用超概算大;2、工程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变更,增加规模。
3、变相搭车,增加项目,超预算。
如:购置办公用具等.(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设计、监理履职不到位,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如某服务中心楼,设计考虑不周,出现土建工程完工后,重新设计和施工、“建了拆,拆了建”现象,造成工程资金的浪费。
2、施工签证把关不严,部分签证随意性较大.3、材料和设备价格未充分市场调查,购进成本偏高,造成浪费。
4、工程验收不及时,工程资料收集不全,工程竣工后没有绘制竣工图。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细化招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真正做到对所有投标单位都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程序,防止管理失控,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de)常见问题和有关(de)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问题3-2、问题3-3、(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问题2-2、(四)其他方面问题1-1、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问题7-2、问题7-3、问题7-4、问题7-5、问题7-6、问题7-7、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de)使用,现将审计中见(de)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de)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de)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de)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de)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de)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de)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de)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de)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de)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de)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de)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另外:业务招待费超支还应同时引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de)业务招待费(de)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de)2%”(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de)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1)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de)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三条第(八)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2)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de)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de)利息收入等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de)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定性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上述问题共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de)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de)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de)款项(不缴或少缴,不收或少收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de)国有资产(适用于有非法侵占国有资产(de)情形);(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de)情形);(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调账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根据情况如:责令改正等)”.注:上述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财务收支行为(de)审计),对发现(de)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理、处罚.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de)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二)其他常见7问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定性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de)凭证.各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de)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定性依据:(1)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de)决定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de)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de)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de)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对企业以外单位违规收费时引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de)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第一款:“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de)规章制度所规定(de)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de)项目自行采购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de)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1)超范围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de)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de)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de)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de)对个人(de)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de)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de)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de)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de)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因上述法条太长,在底稿中可写成: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关于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de)有关规定.(2)超限额使用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de)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de)要求在指定(de)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de),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上述(1)(2)(de)处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de),按超过额(de)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de)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万元罚款.(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等.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de)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处理处罚依据:①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简称白条抵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de)凭证顶替库存现金(de),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②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十三)将单位(de)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de),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③保留帐外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de)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况之一(de),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de),按保留金额百分十至三十处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de)问题(1)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等财政收入票据和发票以外(de)原始凭证)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de)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de)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de)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de),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de)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de);”.(2)财政收入票据不符合规定(根据情况写上具体项目如:使用不符合规定(de)票据收费、罚款等)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de)通知(财综[2004]第053号)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de)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de)票据.”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之一(de),销毁非法印制(de)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de)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de)行为.”(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三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3)发票不符合规定(包括发票(de)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不符合规定等);使用假发票(需经税务部门确认)定性依据:①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e)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②发票使用不符合规定引用(如用白条列支、使用假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③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引用(如虚开、代开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de)发票.”(审计人员根据情况引用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de)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分别情况结合使用两个法规:①适用于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缴销发票(de)情形(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第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de)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de)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de);(四)拆本使用发票(de);(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de);(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de);(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de);(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de);(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de).”②适用于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de)情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de)规定虚开发票(de),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de),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de)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de),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de),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③适用于违规转借、转让、受让假发票或已废止(de)发票等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de),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de);(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de)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de).”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de)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de)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de)会计制度(de)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de)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de)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e)罚款;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de),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帐簿(de);”.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定性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de)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de)单位账簿(de)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de)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de)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de),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de)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de)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de),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de),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若依据本条罚款时需处理处罚段前加上:根据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审[2009]114号)第四条(de)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较重、严重(具体认定见文件原文,也可与法制室联系)上述除已列出处理处罚依据(de)问题外,其余问题(de)处理、处罚依据为:1、罚款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de)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de)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de)罚款;没有违法所得(de),可以处5万元以下(de)罚款;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
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确实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进展打算;(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形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那么»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我国政府投资效益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投资效益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
问题:
1. 审计范围和深度不够:常常只有在工程完成后才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对于改善政府投资效益已经没有意义。
2. 数据来源和分析不够准确: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数据非常复杂,且不同项目之间的数据难以比较,导致审计结果的准确性不足。
3. 缺乏良好的投资效益评估体系:政府投资项目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具有可比性,项目的效益评估具
有主观性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对策:
1. 提高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审计的时效性,对项目的各个
阶段进行审计,检查政府的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
2. 提高数据分析和来源的准确性:建立和完善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的标准和规范,加强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采用先进的数据分
析方法和工具提高分析的准确性。
3. 建立科学的投资效益评估体系:建立全面、科学、公正的投
资效益评估体系,明确评估指标、方法和标准,提高评估结果的可
信度和可比性。
4. 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政府公开信息的制度建设,完善
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增加公众对政府投资
项目的监督和参与程度。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探究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行为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确保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障国家利益,政府投资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从国家层面来看,政府投资审计可以帮助监督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政府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政府投资审计可以帮助提高地方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投资审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审计对象选择不当、审计程序不完善、审计结果不及时等是常见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科学的审计对象选择机制、完善审计程序和方法,提高审计结果的发布效率,以确保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可以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2 研究目的政府投资审计在监督政府投资行为和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投资审计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究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升政府投资审计的效果和效率。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分析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对应的解决对策,从而为政府投资审计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政府投资审计中问题的实质原因,我们希望能够为改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政府投资的科学规范和经济有效性,进而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廉洁性。
在探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问题和对策的过程中,我们也将关注政府投资审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对未来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启示和指导。
2. 正文2.1 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政府投资审计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运行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着一些常见问题,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工作思路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镇二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我们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发现,在工程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项目建设中也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项目前期工作缺乏深度。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建设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有些项目已经竣工,前期建设手续却尚未完成,造成项目决策走了过场、流于形式,使投资概算对造价的控制失去意义。
许多项目设计深度不足,造成工程造价失控。
二、项目组织管理薄弱。
工程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现在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项目决策、概预算审查和施工管理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经验。
如有些项目缺乏科学决策,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致使投资的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对超计划投资部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报批,而是先斩后奏,造成既定事实,再要求增加投资;有些项目履行合同不严格,在工程施工中与施工单位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原合同存在严重背离的补充协议。
三、项目招投标不规范。
部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来代替;有的擅自将招标范围限定于主体建筑工程,而依法应招标的一些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进行议标发包;部分标底编制比较粗糙,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虚高、多算现象;有的招标时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死,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有些建设单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
四、工程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
多数建设项目在工程监理机构的确定上,并没有通过招标的方式。
工程监理中,有的监理不负责任,默认施工单位随意变更工程;有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不规范、签证内容不全,无法计量,甚至弄虚作假,违规签证,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提供了可趁之机;有的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不提供计量依据,且未对价格进行确认;普遍存在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而是事后补签,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近两年来,笔者通过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明了基层在投资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审计减少了投资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了建设资金安全运行,审计结果和建议得到了当地政府很好的采纳。
但是审计也发现由于项目建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建设项目领域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规范。
1.应该竞争招标的,而采取邀请招标;2.政府采购应该竞价的,却采取谈判形式;3.主体工程招标,而符合招标条件的附属工程不招标;4.个别部门或建设单位以某种借口规避招标;5.陪标,围标;6.标的泄密,有些工程在未开标前,行业间已经知道是那家公司中标;7.挂靠有资质企业名义投标。
8.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不招标情况呈普遍现象;9.有的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转手将部分工程转包,甚至多层转包,施工单位会计资料几乎没有,不能提供相关的合规票据及相关资料。
既容易造成税收流失,也不利于廉政建设。
(二)工程造价控制不力,存在“高估冒算”现象。
一些项目标的或预算编制粗糙,相关单位对其审查不够严谨,重大偏差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导致标的预算少数分项计价偏高。
一年来,先后参与完成11个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项目投资完成额3亿多元,通过审计,核减工程投资额两千多万元。
某些工程投资项目审减率超过35%。
如:某场地平整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市场调查土石方爆破费定价高于市场2元/立方,单项审减108万元。
(三)工程变更情况较普遍。
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情况,比较普遍地存在,个别工程项目变更过大,有“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之嫌,在一定的程度上极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
如:某教学楼工程,该工程中标价款为180余万元,但工程变更后送审价为390余万元,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幅度达216%。
(四)设计及施工管理上存在缺陷。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的重点及问题对策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的重点及问题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
但是,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并有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项目审计也变得尤为重要,基于个人参与政府项目审计实践,本文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职责,审计内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阐述与分析。
标签: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重点;问题对策1、政府审计项目的主要职责(1)熟悉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2)成立项目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委托单位批准,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方式及审计重点。
(3)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收集、整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
(4)做好审计取证单及工作底稿并编制最终审计报告。
(5)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2、审计流程接收被审计单位资料→受理立项→委托审计中介单位→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反馈意见→核对调整→审计复核→审计报告→归档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取得时间是否符合规定;(2)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概算、预算批复时间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预算批复金额是否超概;(3)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拆迁补偿费用有无超标准,补偿情况是否真实等;(4)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选取方式是否合规,勘察是否真实反应所在地实际地质条件,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设计内容有无遗漏;(5)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文件内容严谨程度,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6)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程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谨性、合规性,是否提供履约保函;(7)投资控制管理:变更、签证依据资料是否充分,变更、签证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等;(8)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情况:未验收工程是否已全额支付工程款,是否工程先投入使用后再进行四方验收及政府相关验收;(9)工程造价情况:结算范围与实际实施内容有无不符之处,定额清单子目有无套错、遗漏、超高标准套用等现象,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竣工财务决算手续时间有无滞后,总投资是否超概等;(10)法律法规规定或由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政府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
但由于存在制度缺陷、执行力不足等现象,导致现行政府投资审计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问题建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但是,由于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的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够健全,审计方法还不够成熟,审计内容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实施审计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和规范。
一、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一是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
实践中主要涉及到《民法》、《合同法》与《审计法》的适用冲突。
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是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
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起诉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起诉讼。
二是相关法规实际操作难。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专业,范围过于狭窄。
虽然《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较低,且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给投资审计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是对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争议。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强调的是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而非工程结算审计。
其主要职责是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缺乏鉴证功能。
而社会审计的主要功能是鉴证,所以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实践中对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往往存在争议。
四是政府投资审计绩效评价难。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往往涉及到投资的绩效评价,而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保证,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法定目标、审计程序、评价体系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使政府投资审计的绩效评价难以进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常见问题及其定性依据.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8.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就擅自 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
2019/2/8 24
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019/2/8 19
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 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 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事项。
2019/2/8
3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2.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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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9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5.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17/12/20 24
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017/12/20
20
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陪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以一 家单位为主要投标人,其他单位作为陪衬左右中标 结果,主要表现是由一家投标单位承担其他陪标单 位的投标保证金。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 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17/12/20 21
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3.支解项目规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 工程支解为若干小项目,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规 避招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 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 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位。”
2017/12/20 2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 定性依据
1.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 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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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 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17/12/20
5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2017/12/20
8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4.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
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 、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 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017/12/20
10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 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 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2017/12/20 15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 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2017/12/20
2017/12/20 18
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1.招标信息公开度不足。 对于依法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在 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未能将招标信息有效传递给 足够数量和范围内的潜在投标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 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 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 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017/12/20
3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2.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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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2017/12/20 6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17/12/20 14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8.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就擅自 施工。 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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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 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 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事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 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 评价;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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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
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 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 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 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 啡厅。
2017/12/20
一、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 定性依据
7.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实施。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 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 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常见问题及其定性依据
2017/12/20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 镇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规模不断增加。由于县域内大部分项目实施 单位没有足够的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加上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项目实施中 出现了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主要集中 在建设程序、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 工程造价、征地拆迁、投资效益等七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