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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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 1 页共 51 页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XXX

日期: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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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

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5

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5

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8

第五章展期规定9

第六章风险管理11

第七章收费管理12

第八章附则12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本行作为委托行的进口代付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客户进行授信应按照《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以他行作为委托行的代付业务纳入我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范畴,客户需在本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

第五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海外代付需占用本行的短期外

债指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外询价并确定代付行,负责代付行之间的所有报文往来,并负责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相关操作;负责核定客户进口代付业务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出账审批及台账登记,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以及有关担保或抵押措施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各支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

第八条本行作为委托行,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的情况下,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客户应逐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

1.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

2.信托收据(附件九);

3.信用证、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及进口代付授权书(他行委托本行);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进口代收项下代付:

1.进口代收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进口合同、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

2.信托收据;

3.商业发票、货运单据(他行委托本行);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进口T/T项下代付:

1.进口T/T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商业发票;

2. 信托收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叙做进口代付业务,并与本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

(二)客户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八)和有关单据;

(三)本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同时相应参照进口押汇或进口T/T融资业务对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境内外代付行就具体业务进行询价,并选定代付行,商定最终价格;

(五)本行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代付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

(六)对于客户在付款到期日当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本行需按事先与代付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提前通知,并得到代付行确认受理的回复后,方可发出授权付汇加押报文;

(七)代付行收到本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本行的付款路线履行付款责任;

(八)代付行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本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附件二);

(九)本行收到代付行付汇确认报文后,将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附件十二)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递交客户;客户需在进口代付业务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把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反馈本行;

(十)融资到期日,客户按协议约定偿还本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行向代付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

第十条他行作为委托行,本行作为代付行时,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授信审批通过后,委托行与本行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

(二)委托行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八)和有关单据;

(三)本行对委托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

(四)审核通过后,本行应就付汇价格(利率、费用等)与委托行达成书面一致,同时相应扣减委托行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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