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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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保障业务运行的安全、稳定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务范围第三条:业务流程1.进口商与供应商达成交易合作,并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XX银行进口代收。

2.进口商将进口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给XX银行,并填写进口代收业务申请表。

3.XX银行核对进口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办理进口代收手续;同时,银行会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评估。

4.进口商将货款的支付指令提交给XX银行,包括供应商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5.XX银行核对支付指令并办理货款划转手续。

同时,银行会对划款金额进行风险审查。

6.XX银行将货款划入进口商的人民币账户,并通知进口商货款到账情况。

7.进口商核对货款到账情况,并确认交易完成。

第四条:手续要求1.进口商需提供完整的进口合同及相关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进口商需提供供应商的完整、准确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3.进口商需提供完整的支付指令,包括划款金额、支付日期等信息。

4.进口商需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必要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资金安全1.XX银行对划款金额进行风险审查,确保资金安全。

2.进口商应确保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误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3.XX银行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代收货款的风险可控。

第六条:风险提示1.进口商应合理选择供应商,并确保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良好,避免货款风险。

2.进口商应保管好自己的支付指令和相关文件,防止泄露导致资金损失。

3.进口商应定期查询人民币账户,确保货款到账情况准确无误。

第七条:业务监督XX银行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进口代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和合规操作。

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业务审查工作。

第八条:附则以上是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合规。

进口商需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提供真实、准确的文件和信息,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外代付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本行海外代付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海外代付业务是指针对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及汇出汇款项下的付款责任,本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在其承担相关利息、费用的前提下,指定或授权海外代付行向受益人代为偿付的相关业务。

在融资到期日,本行向进口商收取相应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并向海外代付行进行偿付。

第三条本行目前可受理的海外代付业务包括:(一)本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含委托他行开证)项下(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应付款项;(二)进口代收项下,包括以本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的应付款项;(三)汇出汇款项下,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项下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本行海外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在本行开展海外代付业务,需已获得本行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没有额度或额度不足的,需另外提供足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本行可接受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五条海外代付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项下的单据金额。

海外代付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相应的进口项下的进口款项。

第六条本行在授权海外代付行叙做海外代付业务前,必须按照行内相关规程及外管的最新规定,确认进口商对外付汇的资格及该笔海外代付业务符合对外付汇的有关规定。

根据目前外汇管理政策,付款期限为90天(含)以内的海外代付,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90天(不含)以上海外代付业务(包括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后再叙做海外代付,信用证付款期限加海外代付期限累计超过90天的),经办行应取得相应外债指标后方可叙做(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如果外汇管理相关外债政策要求有变更,需按照最新的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本行向境外代付行的付款责任,无论境内客户到期是否进行偿付或者延迟偿付,经办行均有义务依据协议约定按时向境外合作银行偿付代付款项及相关利息。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
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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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28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风险控制 (5)第一节内部机制 (5)第二节外部机制 (5)第四章附则 (6)附件: (6)附件1.《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 (7)附件2.《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 (7)附件3.《委托代收款项协议书》 (10)附件4.《个人代缴款项委托书》 (13)附件5.《委托代扣清单》 (15)附件6.《委托付款业务协议书》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对代收代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利用自身的清算功能和结算网络,接受客户的委托向第三方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转、支付的业务。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广电信息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医保、移动话费、联通话费、代理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公交IC卡充值及受签约单位委托代收的其他款项等;(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委托代付款项等。

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一)与本行签订代收代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及个人;(二)申请办理本行代收代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协议的签定:(一)所有代收代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按照规定,报总部批准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二)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应与本行签订双方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协议各方的名称;2.协议中涉及扣款的个人签名;3.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5.资金清算方式;6.争议解决方案;7.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8.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9.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10.代收代付业务的相关规定;11.本行不垫付资金的声明。

银行分行进口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分行进口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进口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更好推进和规范进口代付业务的营销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际业务整体发展,根据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进口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T/T货到付款项下,我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应进口商的要求,授权一家国外银行(简称“代付行”)即期代理付款给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或受益人或其他指定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托收行/出口商、或T/T货到付款项下的出口商,我行在确定的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其所垫款项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以利用代付行资金为我行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

第三条进口代付业务是我行利用国外代理行资金的银行间融资方式,我行对代付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因此我行必须参照进口押汇的要求、标准和程序对进口代付业务实行风险管理,并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进口代付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统一管理,并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及审核有关文件的法律有效性。

第四条我行可以叙做进口代付业务的国际结算方式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D/P即期及D/A项下进口代收、和T/T项下货到付款。

对T/T项下的进口代付必须是贸易项下的货到付款方式,预付货款不得办理进口代付。

我行在办理进口代付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五条进口代付业务应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六条进口代付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澳元,港币和日元。

第七条进口代付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在远期信用证和D/P即期或D/A项下,远期期限加上代付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在T/T货到付款项下,代付期限的起算日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明的进口日期,进口代付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的,必须通过分行营业部单证中心上报总行国际部备案。

银行分行进口代付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进口代付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分行进口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更好推进和规范进口代付业务的营销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际业务整体发展,根据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进口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T/T货到付款项下,我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应进口商的要求,授权一家国外银行(简称“代付行”)即期代理付款给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或受益人或其他指定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托收行/出口商、或T/T货到付款项下的出口商,我行在确定的到期日向代付行支付其所垫款项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以利用代付行资金为我行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

第三条进口代付业务是我行利用国外代理行资金的银行间融资方式,我行对代付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因此我行必须参照进口押汇的要求、标准和程序对进口代付业务实行风险管理,并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进口代付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统一管理,并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及审核有关文件的法律有效性。

第四条我行可以叙做进口代付业务的国际结算方式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D/P即期及D/A项下进口代收、和T/T项下货到付款。

对T/T项下的进口代付必须是贸易项下的货到付款方式,预付货款不得办理进口代付。

我行在办理进口代付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五条进口代付业务应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六条进口代付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澳元,港币和日元。

第七条进口代付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在远期信用证和D/P即期或D/A项下,远期期限加上代付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在T/T货到付款项下,代付期限的起算日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明的进口日期,进口代付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的,必须通过分行营业部单证中心上报总行国际部备案。

银行ⅩⅩ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ⅩⅩ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ⅩⅩ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ⅩⅩ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如有具体规定,则按规定执行:(一)如委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手续费支付方案有明确的指向,按协议执行;(二)如集团总公司或总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按集团总公司或总行的分配方案执行;(三)如省公司与省分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以金融协议文件为准执行。

第五条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或银行与企业的相关的利益约定除外)。

第六条银行开办代收付业务,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资金代收或代付服务,不参与客户任何一方的生产经营,不负责处理客户间任何经济纠纷。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管理机构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

第九条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一)省分行1.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制定和指导辖内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3.负责制定辖内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4.负责与省公司(包括省代理业务局、省电子商务局)协调沟通,并组织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经营策略等实施,推动业务发展。

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8.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9.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10.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13.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14.与省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一、前言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是以海外银行账户为出款方,境内银行账户为入款方,由商业银行作为中介代为转账的一种服务,主要应用于跨国企业间的跨境支付和跨境结算。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风险,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并要求商业银行在实施海外代付业务时应该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本文旨在围绕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阐述其实施细则,并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二、海外代付业务的操作流程1. 客户签约阶段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的使用者,需要先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相关开户资料以及海外银行账户信息和境内银行账户信息。

2. 资金划拨阶段客户在海外银行账户上划拨资金到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账户,商业银行将按照协议约定从海外代付业务账户转入境内银行账户。

3. 外汇管理阶段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开展业务。

4. 资金归集阶段商业银行将客户的资金汇总存放于境内账户,并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服务,方便客户随时了解账户状态。

三、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1. 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海外代付业务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例如:对于高风险客户,应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和监控。

2. 业务准入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制度,对于未经审核通过的客户不得开展业务。

3. 客户身份识别商业银行在办理营业部柜面业务时,应先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查询客户基本信息并核对账户信息。

4. 业务授权商业银行应在业务授权书中明确客户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渠道、业务受理条件、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5. 渠道监控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渠道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发现并处理,以防范各类风险。

6. 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应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尽职调查、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等措施,验证客户真实资金来源合法性。

四、结语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为跨境支付和结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系列风险,业务监管和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 XX 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和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 XX 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 XX 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

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xx银[xx]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对优良客户的服务功能,加强与境外代理行的合作,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外代付业务是指在不同结算方式项下我行与境外代理行联合为境内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贸易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

根据我行的指示,境外代理行先行为境内进口商支付货款(融资款)给境外指定收款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及银行手续费归还给我行,我行再将相应款项归还境外代理付款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付款行”是指与总行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代理行。

第四条可以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结算方式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

进口信用证包括我行开出的即期、远期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以我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汇款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条客户申请(一)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须向我行提出申请,并与我行签订《海外代付融资合同》(附件1)。

(二)客户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融资申请书》(附件2),并向经办支行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收据(适用于海外代付)》(附件3);2、进口贸易合同;3、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4、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需);5、相关进口批件正本或复印件(如需);6、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三)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汇款、托收及信用证业务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

经办支行负责对贸易真实性调查和客户风险控制。

第六条业务审批及业务处理经办支行在受理海外代付业务时,必须逐笔填写《海外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见附件5),由支行以传真形式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询价。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与代理付款行协商确定海外代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和代理付款细节等事宜,并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传回经办支行。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资金收付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等外部机构的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产品的认购、缴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等一系列代理服务,并向合作机构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收付产品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资金信托计划系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系指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向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即投资者系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系指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与委托人就双方在信托/委托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基本原则第八条本行开展代理资金收付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性、谨慎性、中立性和盈利性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严格遵守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本行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办业务。

(二)谨慎性原则。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代理资金收付业务,谨慎选择拟代理收付产品,规避因无法正常兑付给本行带来风险。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

xx市商业银行海外代付业务实施细则xx银[xx]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对优良客户的服务功能,加强与境外代理行的合作,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外代付业务是指在不同结算方式项下我行与境外代理行联合为境内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贸易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

根据我行的指示,境外代理行先行为境内进口商支付货款(融资款)给境外指定收款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及银行手续费归还给我行,我行再将相应款项归还境外代理付款行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付款行”是指与总行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代理行。

第四条可以办理海外代付业务的结算方式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

进口信用证包括我行开出的即期、远期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以我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汇款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条客户申请(一)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须向我行提出申请,并与我行签订《海外代付融资合同》(附件1)。

(二)客户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融资申请书》(附件2),并向经办支行提供以下资料:1、《信托收据(适用于海外代付)》(附件3);2、进口贸易合同;3、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4、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需);5、相关进口批件正本或复印件(如需);6、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三)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汇款、托收及信用证业务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

经办支行负责对贸易真实性调查和客户风险控制。

第六条业务审批及业务处理经办支行在受理海外代付业务时,必须逐笔填写《海外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经办支行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见附件5),由支行以传真形式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询价。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与代理付款行协商确定海外代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和代理付款细节等事宜,并填写《海外代付融资询价单》后传回经办支行。

XX银行进口保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保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保付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进口保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业务发展,完善国际业务产品服务功能,规范进口保付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保付业务系指在以进口代收(D/A)或T/T (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本行根据业务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以SWIFT电讯方式向境外银行(包括离岸银行、自贸区内银行,下同)发送保付函电,以表示对进口商进口项下延期付款承诺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付款责任,出口商可凭本行开具的保付函电在境外银行进行融资。

第三条进口保付业务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贸易背景真实性原则申请人应在具有真实合规交易背景的前提下办理进口保付业务。

(二)合规性原则1.办理对外保付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相关审查内容。

2.申请人办理进口业务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法规。

3.对于非贸易项下延期付款的进口保付业务,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按照外汇局的要求进行非贸易对外付汇合规性审核。

第二章币种金额及业务期限第五条币种金额进口保付业务的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港币等本行挂牌的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申请人在境外银行进行融资,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保付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或汇票金额加上融资银行的融资利息。

而在卖方付息的情况下保付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或汇票金额。

第六条业务期限应根据进口商品属性、保付申请人行业生产销售周期,合理审慎确定进口保付业务最终付款期限,原则上最终付款期限不超过本行加具保付责任之日后180天。

对属于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进口保付业务或经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可根据相应的贸易合同及商业汇票/商业发票合理确定保付期限,但最终付款期限不超过本行加具保付责任之日后1年。

第七条展期进口保付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

特殊情况下,如进口商要求延展进口保付业务的期限,应说明延展期限及原因,取得出口商、融资银行的书面同意,并落实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或追加抵(质)押担保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办理。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 XX 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和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 XX 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 XX 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机构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

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

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进口代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以下简称“进口代收”)系指我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

第三条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我行不承担使用自有资金或我行融资款,对外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责任。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为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二章来单处理
第五条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后,国际业务部办理来单登记,对照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

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及进口代收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委托书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
(三)托收委托书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
(四)托收委托书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上述内容有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应及时电询托收行。

第七条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
- 1 -。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进口代收业务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处理来单的基本要求一、来单应区分是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还是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二、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是否齐全,委托书的指示是否明确可行。

三、初审完毕后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条件、单据种类及份数、金额、费用等项目。

四、将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连同副本单据尽快向付款人提示。

第二条提示付款的基本要求我行向付款人发出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第三条付款/承兑的基本要求一、如付款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我行的赎单通知书的第二联上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并加盖印鉴签章(该印鉴签章应与客户在我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相符),同时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如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其他有效凭证(如需)、进口合同(如是代理进口,还需提交代理协议)、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第二联。

二、付款交单须在付款人己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具体如下:(一)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将款项付给第三方,而只能付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二)除非国外委托行有明确的指示,我行不接受付款人单方面提出的分期付款要求。

(三)由批汇人员根据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对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如需)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四)付款资金的落实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从其现汇帐户划款支付;2、如使用本行贷款支付,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3、需我行售汇,需提交相应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我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五)付款电报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并按付款金额送达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发出。

三、承兑交单须在付款人己按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票据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具体如下:(一)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第二联明确表明付款人同意承兑后交我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贸易结算业务暂行办法-[89]工银发字第74号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贸易结算业务暂行办法-[89]工银发字第74号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贸易结算业务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贸易结算业务暂行办法(1989年4月27日<89>工银发字第74号)总则一、凡属信用证项下进口,进口代收,均按本办法办理。

汇出进口货款,汇出进口所属费用,比照汇出汇款暂行办法办理。

二、凡具有进口权的企业从境外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燃料等(以下简称商品),申请办理进口贸易结算的,均应按规定提供批准进口商品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同意,接受办理。

三、企业办理进口贸易结算,可以用自有的现汇结算,亦可用留成外汇额度或调剂外汇额度买成现汇结算,以外汇额度支付进口货款的,应按结算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收取人民币。

四、申请办理进口结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如以现汇结付,一般应在本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如由外汇额度以人民币结付,一般应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

跟单信用证结算一、申请开立信用证(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1.符合对外贸易管理的规定,在国家批准的进口计划或进口许可证金额的范围内。

2.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有足够的现汇资金或经批准的外汇额度与用汇计划。

(二)为保证开出的信用证切实地履行对外付款责任,原则上:1.凡进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或在我行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内的外汇开立信用证,并于开证时按开证金额(包括允许超支部分)收取保证金,并转入保证金户。

对此保证金户,按照外币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外币利息。

如原外币存款系不计息者,存入保证金亦不计息。

进口单位如要求以在我行外币存款存单作为开证保证,可以接受,但应同时办妥背书转让手续,并将存单留存我行,俟对外付款后退还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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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 1 页共 51 页某某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作者:XXX日期:2020年6月8日此文档格式为word,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5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5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8第五章展期规定9第六章风险管理11第七章收费管理12第八章附则12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本行作为委托行的进口代付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客户进行授信应按照《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以他行作为委托行的代付业务纳入我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范畴,客户需在本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

第五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海外代付需占用本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外询价并确定代付行,负责代付行之间的所有报文往来,并负责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相关操作;负责核定客户进口代付业务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出账审批及台账登记,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以及有关担保或抵押措施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各支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第八条本行作为委托行,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的情况下,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客户应逐笔提交以下资料:(一)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1.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2.信托收据(附件九);3.信用证、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及进口代付授权书(他行委托本行);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进口代收项下代付:1.进口代收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进口合同、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2.信托收据;3.商业发票、货运单据(他行委托本行);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进口T/T项下代付:1.进口T/T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商业发票;2. 信托收据;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叙做进口代付业务,并与本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二)客户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八)和有关单据;(三)本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同时相应参照进口押汇或进口T/T融资业务对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四)审批通过后,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境内外代付行就具体业务进行询价,并选定代付行,商定最终价格;(五)本行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代付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六)对于客户在付款到期日当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本行需按事先与代付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提前通知,并得到代付行确认受理的回复后,方可发出授权付汇加押报文;(七)代付行收到本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本行的付款路线履行付款责任;(八)代付行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本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附件二);(九)本行收到代付行付汇确认报文后,将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附件十二)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递交客户;客户需在进口代付业务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把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反馈本行;(十)融资到期日,客户按协议约定偿还本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行向代付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第十条他行作为委托行,本行作为代付行时,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一)授信审批通过后,委托行与本行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二)委托行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八)和有关单据;(三)本行对委托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四)审核通过后,本行应就付汇价格(利率、费用等)与委托行达成书面一致,同时相应扣减委托行在本行的授信额度;(五)委托行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本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六)对于委托行在付款到期日当日需本行付汇的,委托行需先行通过与本行约定的方式通知本行,得到本行确认受理回复后方可向本行发送授权付汇加押报文;(七)本行收到委托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委托行的付款路线付款;(八)本行应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委托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九)融资到期日,委托行向本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五章展期规定第十一条融资到期日,委托行要提前督促客户备款归还本行融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向代付行进行偿付。

对客户到期无法还款的,委托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偿,但要先向代付行进行偿付。

第十二条对客户需提前偿还进口代付融资款项的,本行要提前通知代付行后方可办理,具体流程为:(一)客户向本行提交《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十);(二)本行须在提前偿还日前通知代付行,代付行最迟须于收到通知的下一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在回复中告知客户提前偿付所需支出的费用(如需);(三)本行收到代付行回复后,在提前偿还日之前通过加押报文正式通知代付行提前偿付(附件三),并按照约定向其一并支付付汇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如需),同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三条进口代付期限应与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

第十四条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展期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附件十一);(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对客户提出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要提前征得代付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并须按照与代付行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及费用(如需)。

具体流程为:(一)付款到期日前,客户向本行提出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向代付行征询其对付汇展期的意见;(二)代付行最迟于收到征询的下一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三)本行收到代付行同意展期的回复后,审查客户提交付汇展期资料,同时按照进口押汇展期或进口T/T融资展期的规定对相应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进行审批;(四)付汇利息按照代付行提供的付汇利率计算;(五)本行于原付款到期日之前向代付行发送付汇展期加押报文(附件四);(六)代付行收到付汇展期加押报文后,对原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展期,并向本行发送付汇展期确认加押报文(附件五);(七)付汇展期到期日,本行向代付行进行本息偿付,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建立登记簿,其中要件类档案除单笔信贷业务要求归档的资料以外,还应包括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信托收据、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等。

第十七条对于在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以及后续提前偿付和展期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电子信息,委托行和代付行应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进口代付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贷后监管体系进行监测。

各支行要随时了解客户进口货物后的生产销售与经营情况,特别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信息,跟踪监控货物销售后的资金流向,对出现市场风险和财务隐患的客户,要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对出现进口代付逾期的企业,须立即停办其新增业务,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行资金安全,已办理的进口代付业务要按总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相关垫款科目核算。

各支行应及时将辖内有关垫款情况以行发文形式报总行。

在报送材料中,应说明发生垫款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并负责垫款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第七章收费管理第二十条进口代付利率按市场行情,用代付行报价加上浮点数或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上浮点数方式确定执行利率。

第二十一条进口代付业务手续费须计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邮电费随手续费一并计入对应的邮电费收入科目。

第二十二条进口代付业务的计息方式可为利随本清或按月计息。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外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相关内控体系文件(1)《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授权偿付报文》2、《付汇确认报文》3、《提前偿付报文》4、《付汇展期报文》5、《付汇展期确认报文》6、《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7、《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8、《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9、《信托收据》10、《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11、《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12、《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13、《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一:授权偿付报文WE INVITE YOU TO FINANCE THE IMPORT TRADE UNDER THE SUBJECT ITEM FOR ____ DAYSWITH AMOUNT___________AT A RATE EQUIVALENTTO MATURITY MATCHED UNITED STATES DOLLARSLIBOR PLUS ____PCT PER ANNUM.IN SETTLEMENT OF THIS TRANSACTION, WE AUTHORISE YOUR BANK TO PAY THE NET AMT OF____________VALUE ON YYMMDD THROUGH YOURCORRESPONDENT AS PER THE FOLLOWINGPAYMENT ROUTE DEDUCTING ______AS OURPAYMENT CHARGE.VALUE DATE,CURRENCY CODE,AMOUNT:ORDERING CUSTOMER:ORDERING INSTITUTION: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ACCOUNT WITH INSTITUTION:BENEFICIARY'S BANK :BENEFICIARY'S BANK SWIFT CODE:BENEFICIARY 'S A/C:BENEFICIARY 'S NAME:DETAILS OF PAYMENT:DETAILS OF CHARGES:RELATED REFERENCE:WE WILL REIMBURSE YOU AT MATURITY YYMMDD THE PRINCIPAL ____________ AND INTERESTBASED ON LIBOR PLUS ____PCT FOR ____ DAYS ASPER YOUR INSTRUCTION.AFTER PAYMENT EFFECTED, PLS CONFIRM US BY MT799/499 YOUR FINANCE DETAILS INCLUDING THEACTUAL LIBOR RATE,PRINCIPAL AMT, INTEREST,VALUE DATE AND MATURITY.附件二:付汇确认报文RE: REFER TO YOUR INVITATION TO FINANCEA.M.IC/LC/TT AND MT799/499 DD ___________(YYMMDD), PLS BE INFORMED THAT WE EFFECTPAYMENT VALUE ON ___________ (YYMMDD)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WE HEREWITH CONFIRM THE FOLLOWING LIBOR RATE ___________PCT PLUS ___________PCT P.A.,TOTAL ___________PCT FOR ___________ DAYS..KINDLY REMIT TO US AT MATURITYDATE___________ (YYMMDD) THE TOTAL AMOUNT OF___________, BEING PRINCIPAL ___________(AMOUNT)PLUS INTEREST ___________ (AMOUNT) AS PER THEFOLLOWING PAYMENT ROUTE: ___________, STATINGOUR REF.NO.___________.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D KIND CO-OPERATION.BEST REGARDS附件三:提前偿付报文REFER TO OUR MT799/499 DD___________(YYMMDD) AND YR MT799 DD___________(YYMMDD) WITH REF.NO. ___________..AT THE REQUEST OF CUSTOMER, WE WILL BRING THEPAYMENT AHEAD FROM ___________(YYMMDD) TO ___________(YYMMDD).AND WE WILL REMIT THEPRINCIPAL___________ PLUS INTEREST___________BASED ON LIBOR____PCT PLUS____PCT ON___________(YYMMDD) , TOTAL AMOUNT___________TO YOUR BANK AS PER FOLLOWINGPAYMENT ROUTE: ___________.THANK YOU FOR YOUR KIND CO-OPERATION.BEST REGARDS附件四:付汇展期报文REFER TO OUR MT799/499 DD ___________(YYMMDD)AND YR MT799/499 DD ___________(YYMMDD)WITH REF.NO. ___________..AT THE REQUEST OF CUSTOMER, WE WILL EXTEND THEPRINCIPAL PAYMENT ___________ FROM___________(YYMMDD)TO ___________(YYMMDD), AND UNDERTAKE TO REMIT THE PRINCIPAL AND NEW INTEREST BASED ON LIBOR UNDER ORIGINAL VALUE DATE PLUS __________PCT P.A. FOR___________DAYS TO YOU AT MATURITY DATE___________(YYMMDD)..PLS CONFIRM US THE EXTENSION AND NEW INTEREST BY MT799/499 WHILE INCLUDING YOUR PAYMENT INSTRUCTIONS..THANK YOU FOR YOUR KIND CO-OPERATION.BEST REGARDS附件五:付汇展期确认报文refer to your mt 799/499dd___________(yymmdd), pls be informed that we haveextended your finance DUE datefrom___________(yymmdd) to __________(yymmdd)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we herewith confirm THE NEW FINANCE PERIOD IS FROM ___________(yymmdd) TO___________(yymmdd), AND THE FOLLOWING LIBORRATE ___________PCT PLUS ___________PCT P.A., TOTAL___________PCT FOR ___________ DAYS.kindly remit to us at maturity date___________(yymmdd) the total amount of__________,being principal__________plusinterest__________as per the following PAYMENT route:__________, stating our ref. no. __________.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d kindco-operation.best regards附件六: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甲方:XX银行乙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和乙方同意在进口代付业务领域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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