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合集下载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政策。

这些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投资,促进创新和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包括减免税、税收延期、免税和税收抵扣等。

下面我们将对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1.创业者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团队邮件购买类:允许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将所需设备及办公用品邮购,免征增值税,减轻了初创企业的负担。

-创业税收减免:对于初创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有助于减轻企业创业阶段的负担,促进创新和发展。

2.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税收优惠:对于在特定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企业,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对于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3.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或减免股息所得税等,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税收优惠: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创新和发展。

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税收优惠: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或减免,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转让税收优惠: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或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5.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税收抵扣:对于进行节能环保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以鼓励企业投资节能环保技术,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再生能源税收减免:对于从事再生能源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领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9、IP业务网络建设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40、量子通信设备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近年,我国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的进步,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详细的总结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目录一、增值税 (1)(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 (2)(三)不动产进项税额加速抵扣 (3)(四)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4)(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5)(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9)(八)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10)(九)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 (11)二、企业所得税 (13)(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3)(二)西部大开发优惠 (16)(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7)(四)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8)(五)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19(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七)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22)(八)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转结年限 (23)(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26)三、个人所得税 (27)(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7)(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9(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30(四)技术入股递延纳税……………………………………31(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32(六)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33)(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征 (35)(八)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37)(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 (39)(十)重庆市企业改制和科技成果转化分期纳税政策 (40)(十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41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一)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2)(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3)(三)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优惠……………44(四)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45五、印花税 (46)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 (46)六、环境保护税 (46)(一)环境保护税免税情形…………………………………46(二)环境保护税减税情形…………………………………48七、土地增值税 (49)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 (49)八、车船税 (50)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辆船舶优惠 (50)九、车辆购置税 (53)(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3)(二)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54)(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5)(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56十、契税 (56)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56十一、综合性优惠政策 (58)(一)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58)(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59)(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政策………………………………………60(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61)(五)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62)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 (63)(一)出口企业的概念 (63)(二)出口货物的定义及视同出口货物的范围 (63)(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64)(四)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65(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规定…………66(六)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退(免)税办法的规定………………………………………………………67(七)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规定……………67(八)航天发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规定……………69汽车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008版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8版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08版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税(一)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业产品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一、农业 (1)(一)农业产品 (1)(二)农业生产资料 (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7)二、电 (8)(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8)(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8)三、文教医疗 (9)(一)宣传文化 (9)(二)医疗卫生 (11)四、资源综合利用 (13)五、再生资源 (17)六、特殊对象、企业、产品和劳务 (19)(一)高校后勤 (19)(二)黄金 (19)(三)旧货 (20)(四)残疾人用品和提供的劳务 (21)(五)铂金及铂金制品 (21)(六)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22)(七)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3)七、修理修配 (24)八、增值税起点的规定 (25)—1—九、罚没物品 (25)第二章、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26)一、子午线轮胎 (26)二、成品油 (26)第三章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27)一、金融保险 (27)二、中介服务 (30)三、物流 (32)四、交通运输 (32)五、医疗卫生 (33)六、促进就业 (33)七、科技创新 (35)八、文化产业 (35)九、邮电通信 (36)第四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 (37)一、免税 (37)二、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38)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9)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 (39)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39)二、免税收入规定 (39)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40)(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40)(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1)(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2—目所得 (42)(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2)(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43)四、小型微利企业 (43)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3)六、加计扣除 (45)七、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5)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6)九、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 · 46十、关于外国投资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47)十一、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47)第二部分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 (48)第三部分可执行到期的优惠 (57)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0)一、免税项目 (60)(一)工资、薪金所得 (60)(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2)(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62)(四)其他所得 (62)二、暂免征税项目 (63)三、减征项目 (65)第七章地方税优惠政策 (66)第八章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68)一、一般规定 (68)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69)三、出口特殊货物的退(免)税 (69)—3—(一)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69(二)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70)(三)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71)(四)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72)(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73)第九章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73)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73)(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3)(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75)(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5)(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75)(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76)(六)有关定义 (77)(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77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84)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87(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87)(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9)第十章便利性征管措施 (91)一、税务登记方面 (91)二、征管资料方面 (92)三、涉农政策方面 (93)四、普通发票使用方面 (93)—4—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号)。
(八)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缉拿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
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
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2。该政策执行期
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四)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售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
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岗)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09年08月14日 10:29 [来源] [我要投稿] (一)一般规定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南沙自贸区是中国自贸试验区之一,也是广州市南沙新区的一部分。

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对于南沙新区和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来到南沙自贸区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下面,我将为大家汇编一些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新设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年限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具体比例根据企业所在行业、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来定。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其在南沙自贸区的投资意愿。

其次,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南沙自贸区还实行了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这些税费是按照企业的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减少了税费的负担,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其技术创新和发展。

此外,南沙自贸区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也推出了一系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创新型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减少企业的税负。

对于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此外,南沙自贸区还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高级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在自贸区工作并按规定纳税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这项政策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南沙自贸区工作和生活,促进人才的流动和集聚。

最后,南沙自贸区还实施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到自贸区的设备、技术等,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减免或退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提高其竞争力。

总之,南沙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对于广州市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前来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减免或优惠,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升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南沙自贸区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在税收领域,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了解这些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规划以及经济活动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需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4、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农业相关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例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其他税种篇)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其他税种篇)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为了便于广大市场主体更加及时便捷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分群体、分专题推出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汇编。

本期梳理了个体工商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免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重点群体税收扣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

2、认定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的中小企业,减按15%税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 税率
企业所 得税
8项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减征
减按20%
减半征收
8项税收优惠政策
减按15%的 税率
企业所 得税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
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20%
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免征、减征
减半征收
8项税收优惠政策
减按15%的 税率
企业所 得税
免征、减征
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等社会力量
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和国家机关
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科技部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管理中心
3、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个人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

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形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三)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四)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二、按照有关税收文件规定,下列凭证、合同免纳印花税:
 (一)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摘自国税发[1990]173号)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摘自国税发[1990]173号)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监管线运输。

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监管线专用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摘自国税发[1990]173号)。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1. 背景介绍软件企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密集、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等特点。

为了推动软件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激发创新活力。

2.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2.1 城市综合管廊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件企业在城市综合管廊内租用的厂房、办公用房,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软件企业的营业额和所得额,不同级别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政策。

一般来说,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2.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软件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可以将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 具体政策解读3.1 城市综合管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根据国家规定,软件企业在城市综合管廊内租用的厂房、办公用房,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软件企业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步伐。

3.2 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软件企业根据自身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政策。

具体的减免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软件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3.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软件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可以将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标准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即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50%扣除企业税前利润,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4. 实施措施政府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通常需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4.1 简化申请手续为了方便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简化相关申请手续,提供便利的服务。

例如,可以推行网上申报、一站式办理等措施,减少软件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

4.2 加强宣传和指导政府应加强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导,让软件企业充分了解和使用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宣传资料、培训讲座等方式,向软件企业传达政策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服务优惠政策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2、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

(苏国税发〔2006〕107号)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苏政发[2009]1号)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
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21号)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五、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25号)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财税[2003]137号,财税[2005]14号)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7]121号)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2000]25号)
4、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 —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0]168号)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5]165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财税[2008]92号)(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1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