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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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建立健全邮政高技能人才使用、考核、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培养一支技能精湛、善做能成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支撑邮政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与资格考评分开,在规定的聘任职级和比例内,按照择优聘任、有效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邮政生产和服务等一线岗位上工作,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员工,以及具备邮政特有职业高级工资格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员工。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集团公司党组组织部是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技能人才聘任、考核、激励等相关政策,负责评定聘任首席技师,并对各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是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并落实相关规定,负责评定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监督和检查下属单位对高技能人才聘期考核及待遇等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

(三)地市级企业负责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报名申请、聘任推荐以及聘期考核等,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集团公司、省级企业分别组建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聘任资格评审和聘任数量、聘任人选的确定。委员会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二章聘任职级设置与聘任

第五条高技能人才聘任职级设置为聘任技师、聘任高级技师及聘任首席技师。

(一)聘任技师

1.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县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技师;

2.设有高级工资格但未设有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高级工总量的5%;

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技师,应全部聘任。

(二)聘任高级技师

1.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同级聘任,原则上每个地市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高级技师;

2.设有技师资格但未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且只可高一个职级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聘任技师总量的10%;

3.在生产经营主管、业务检查等一线岗位上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高级技师,应全部聘任。

(三)聘任首席技师

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可破格聘任,破格聘任人数应不超过该职业聘任高级技师总量的10%,原则上每个省级企业至少有1名聘任首席技师。

第六条聘任条件

(一)热爱邮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在解决生产难题、创新工作方法、传授技术技艺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同级聘任还需符合下述条件:

1.取得所在岗位对应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

2.持证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聘任需基础知识复考合格;

3.续聘的须上一个聘期终期考核合格。

(三)破格聘任还需符合下述条件:

1.取得所在岗位对应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且表现优秀;

2.具有高级工资格的,破格聘任原则上需连续2次基础知识复考合格;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破格聘任原则上需连续2次同级聘任;

3.企业首次启动聘任工作时,破格聘任可不受上述第2条限制,但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时间不得少于6年,且基础知识复考合格;

4.续聘的须上一个聘期终期考核合格。

(四)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邮政企业表彰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第七条聘任流程

(一)个人申报。由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聘任申请,填写《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申报审批表》(附件1),提供职业资格等聘任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聘任条件组织初审,在聘任申报审批表填写推荐意见,统一汇总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

(三)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按照聘任权限,省级企业或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委员会评定。按照聘任权限,高技能人才聘任管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聘任资格进行评审,确定聘任数量和聘任人选。

(五)公示。对聘任人选在中国邮政网络学院相关分院和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集团公司发文公布聘任首席技师名单,由省级企业发文公布聘任高级技师、聘任技师名单。

(七)签订聘约。授权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聘任发文,与受聘的高技能人才签订聘约书(见附件2),规定聘任期限、聘任职责、聘期考核等事项,并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聘任操作。

(八)聘约存档。地市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将聘约书归入受聘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用人单位可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进行续聘。

第九条高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得同时聘任两个职业。

第十条聘任期间除履行本岗位职责外,还须承担以下聘任职责。其中聘任技师主要承担地市级企业的任务,聘任高级技师主要承担省级企业的任务,聘任首席技师主要承担集团公司的任务。

(一)对生产过程进行技术革新、流程优化等,或总结、创新工作法。

(二)对生产中的难题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

(三)传授技术和技艺,承担培训授课或教材编写、课件开发等。

(四)担任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教练,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评判。

(五)在刊物上发表经验交流或问题探讨等内容的文章。

第三章聘任考核

第十一条对聘任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聘期年度考核和聘期终期考核,考核结果是高技能人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聘期年度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复训考核和培训任务考核,全部合格方为聘期年度考核合格。聘期年度考核可与年终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一)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当年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引用现行各级企业年终绩效考核结果。

(二)复训考核。参加中邮网院(含省分院)专项培训、自主学习或职鉴培训课件等相关课程学习,每年累计达40课时为合格。

(三)培训任务考核。主要考核承担不同层级企业培训授课、教材或课件开发等任务的完成情况,依据《邮政企业高技能人才聘任职责考核指标分解表》(附件3)中该项指标标准评定合格。

第十三条聘期终期考核包括基础知识复考和聘任履职考核,全部合格方为聘期终期考核合格。聘期内聘期年度考核3次均合格方可参加聘期终期考核。聘期终期考核一般在聘任期满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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