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139号(精)

合集下载

温州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温州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温州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温州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

在进行生育津贴报销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浙江省⽣育保险报销条件
我们知道对于职⼯来说都是有⽣育保险的,这样的话如果⽣育就可以得到报销的,但是很多⼈并不知道报销条件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浙江省⽣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育⼿术时,⽤⼈单位已为其参加⽣育保险且连续⾜额缴纳⽣育保险费满10个⽉。

⼆、⽣育津贴报销标准
1、⼥职⼯妊娠7个⽉(含7个⽉)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7个⽉早产的,享受3个⽉的⽣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术的,增加半个⽉的⽣育津贴。

3、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
4、妊娠3个⽉(含3个⽉)以上、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的⽣育津贴;
5、妊娠3个⽉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的⽣育津贴。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育保险报销的话是要符合⽣育计划要求的,另外缴纳⽣育保险要够⼀定的时间。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保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或居住在浙江省内,并参加国家生育保险;
3. 已经在本省购买商业保险除外;
4. 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根据政策补充必要的支付和声明文件。

二、报销项目:医疗费(生育期间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产前
检查费、产褥期费用、催产费用等。

三、报销标准:
1. 浙江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效期内包含的医疗费报销比
例一般不超过80%;
2. 产前检查费按照国家规定及本省新设立的相应补贴标准,给予报销。

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发生补偿的报销比例为30%;
3. 产后检查费报销比例为70%;
4. 产褥期费用报销不超过每人1500元;
5. 催产费用报销不超过每人2000元。

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表

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表
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表
生育津贴待遇
项目 孕期≥7个月生育、引产,<7个月早产 天数 98天
生育医疗待遇
项目 孕期≥7个月生育,<7个月早产 孕期<3月流产,或宫外孕手术 3个月≤引(流)产<7个月 孕期≥7个月引产 放、取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取出)术 绝育手术 复通手术 助娩产 剖宫产 金额(元) 2200 300 600 1800 70 120 300 2000 2800 4000
4个月≤引(流)产<7个月
42天
孕期<4个月流产,或宫外孕手术 难产 (剖宫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天
每多一婴增15天
备注: (1)享受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 ②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③申请人申请待遇时,生育保险为在保状态。 (2)生育保险费率为0.8%。 (3)生育津贴金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4)本表仅供参考,若有偏差,以文件规定为准。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浙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第⼗六条⼥职⼯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育发⽣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育的⼿术费⽤,由⽣育保险基⾦按照定额标准进⾏补偿。

⽣育医疗费⽤补偿标准: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3.中期妊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育医疗费⽤补偿标准: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4.正常分娩2000元;5.⼿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术4500元。

(⼆)职⼯施⾏计划⽣育⼿术中所发⽣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补偿标准:1.放置节育环70元;2.取出节育环70元;3.取残环嵌顿环50元;4.⽪下埋植术130元;5.取出⽪下埋植术70元;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第⼗七条⼥职⼯⽣育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

第⼗⼋条⽣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并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职⼯应在产后或术后三个⽉内向统筹地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育保险待遇。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本⼈⾝份证;(⼆)计划⽣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育证明》或⼥职⼯⽤⼈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计⽣办出具的实施计划⽣育避孕节育⼿术证明或⼥职⼯⽣育管理地所在县(市、区)计划⽣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再⽣育条件需实施复通⼿术的批准证明;(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育⼿术、⽣育医学等证明;(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合同)⽂本。

温州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3篇)

温州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温州市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重要城市,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制定了详细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温州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帮助广大职工了解相关政策,顺利报销生育保险费用。

二、生育保险报销对象1.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职工;3.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报销对象。

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 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2.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3.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已参加生育保险;4. 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 提交申请(1)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人事部门或社保机构申请报销: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②身份证、户口簿;③结婚证、准生证(如有);④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单;⑤婴儿出生证明或终止妊娠证明;⑥单位出具的职工参保证明。

(2)单位审核材料,确保符合报销条件,并在《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 社保机构审核(1)社保机构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完整、合规。

(2)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报销费用划拨至单位账户。

3. 职工领取报销费用(1)单位收到社保机构划拨的报销费用后,将费用发放给职工。

(2)职工领取报销费用时,需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五、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及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1)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确保信息无误。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准生证(如有):复印件。

(4)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单: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或终止妊娠证明:复印件。

(6)单位出具的职工参保证明:复印件。

2. 注意事项(1)生育保险报销材料需真实、完整、合规,如有伪造、篡改等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生育保险报销费用实行实名制,不得冒领、冒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温政办〔2022〕8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为建立健全共富型大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构建浙南医疗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慈善帮扶(医保纾困)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的相关具体事务。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管理、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障组织实施工作。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规定建立统筹基金(含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9.2%(其中住院统筹5.2%、门诊统筹3%、生育保险1%)的比例按月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第八条第(二)项删除“参加养老保险且”,将“统筹基金”修改为:“住院医疗保险费”。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中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改为:“3.5%”。

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划入比例改为:“1%”、第(二)项中划入比例改为:“1.3%”。

(四)第十九条中将“住院医疗费用”修改为:“医疗费用”。

(五)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项;第(六)项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修改为:“门诊统筹”。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含)以下部分,按以下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职工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生育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温州市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分别为一个统筹单位。

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范围内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卫生、财政、审计、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为职工总数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职工总数×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温政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顺利完成2012年省政府下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推进人才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抓好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

认真实施新一轮“551人才工程”,选拔培养对象310名左右,重点资助10个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选派30名左右551人才赴国内外科研院校培训进修。

继续做好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象、省151人才等各类专家选拔推荐工作。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举办高研班8期,新增继续教育基地1至2个,完成继续教育4万人次,新增高级职称2100人。

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高端人才智力。

举办2012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洽谈会和赴海外开展招才活动,组团参加宁波“浙洽会”、杭州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大会等国家和省级国际性人才智力交流活动。

全年聘请外国专家200人次,实施引智项目150项,组织12次赴国内重点城市开展招才活动。

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

认真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年组织培训5万名进城农民工,开展“瓯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和“温州技术能手”评选活动,选派一批紧缺型职业(工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举办全市万名职工技能大比武,加快组建温州技师学院,建设具有综合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的公共实训基地。

全年培养高技能人才1.5万人,技能鉴定8.1万人。

大力加强人才载体平台建设。

调整完善博士后工作站财政补助政策,新建一批家博士后工作站,遴选第二批20家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2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温州女职工产假基本工资津贴照发精编

温州女职工产假基本工资津贴照发精编

温州女职工产假基本工资津贴照发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温州女职工产假基本工资津贴照发.核心内容: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就病假、女职工产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等问题作出规定。

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温州市最新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通知》结合当前国家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新情况,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其个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一定比例扣发。

另外,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内,除停发工资待遇情形外,按节次发放的节日福利费应继续发放,假期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同时,针对事业单位不同类别情况,《通知》给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假期待遇分配的自主权,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既可以参照机关各类假期待遇的计发办法,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内部制定的收入分配办法和假期管理办法执行。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为: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的哺乳假待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

3.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6个月以内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80%计发。

●婚丧假待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婚丧假期、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企业应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应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偿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并缴纳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落实好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第七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2.一次性营养费;3.医疗费用补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

超出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用药不予支付。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的企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企业代发给生育女职工,企业在发放时不得低于拨付标准。

温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温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温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温州市生育险是指在温州市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
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为了帮助广大职工了解温州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温州生育险的报销标准,以便职工们在生育期间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温州市生育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孕期检查、分娩、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

其中孕期检查包括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孕期营养等费用;分娩费用包括分娩用品、分娩护理、分娩手术等费用;产后恢复期费用包括产后康复、产后护理等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根据温州市生育险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即职工在生育期间
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按照实际费用的70%进行报销。

三、报销申请流程。

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报销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注意事项。

1. 提交材料时,职工需确保所提交的医疗费用发票真实有效,不得虚假报销。

2. 在生育期间,职工需严格遵守医疗制度,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否则
将影响报销申请。

3. 对于未尽事宜,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或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总之,温州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为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为职工的生育保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合理利用生育险的政策,保障自身权益,健康生育。

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现将《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2019年11月29日温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各统筹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原则上各统筹区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两项保险基金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账务处理和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基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政策的监督管理,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生育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经办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两项保险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并实施工作,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时仍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1)办理依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政令第81号)
(2)办理条件:①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须带材料:①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病历、医疗费用收据;③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⑤产假证明;⑥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办理程序:①参保单位填写《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盖章;②业务管理员对参保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申报表》等内容进行审核;③对符合要求,业务管理员开据《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交还参保单位;④业务管理员将《申报表》等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单》;⑤经科长核准后,予以保存;⑥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回执》到业务管理员处领取《核定单》;
⑦业务管理员收回《回执》的同时告知参保单位到支付窗口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金。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办理窗口:22号
责任科室: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88861167。

2021年温州市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2021年温州市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2021年温州市⽣育保险如何报销相关推荐2021年温州市⽣育保险如何报销 ⽣育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育津贴和产假的⼀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编为⼤家整理2021年温州市⽣育保险如何报销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报销标准 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以下流产(含⾃然流产、⼈⼯流产)或者患⼦宫外怀孕实施⼿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2)妊娠3个⽉(含3个⽉)以上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7个⽉(含7个⽉)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4)妊娠7个⽉(含7个⽉)以上⽣产或者妊娠7个⽉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5)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付所有⽣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育政策规定⽣育及擅⾃施⾏计划⽣育⼿术的; (2)职⼯所在单位未参加⽣育保险或拖⽋⽣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育保险规定的。

温州⽣育保险产假待遇和⽣育津贴标准 报销条件 在我中⼼参保的缴费满12个⽉的单位在职⼈员。

报销材料 1、医疗费⽤收据; 2、⾝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或医疗证明书; 5、计划⽣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出⽣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聘⽤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填写《温州市职⼯⽣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后连同材料提交给业务管理员; 2、由业务管理员对提交的材料进⾏审核; 3、材料齐全的开具《⽣育保险回执》; 4、经业务管理员审核,科长复核; 5、⽤⼈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回执》到业务管理员处领取《核定单》及相关材料到指定银⾏窗⼝办理待遇领取⼿续。

温州生育营养费报销流程

温州生育营养费报销流程

温州生育营养费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温州生育营养费报销流程一、申请阶段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明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ZJCC00 – 2013 – 0014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2013年9月17日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收入;(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和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和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一)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该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

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补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二)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800元;(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终止妊娠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3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600元;(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补贴为70元;(五)皮下埋植(取出)术,医疗费补贴为120元;(六)绝育手术,医疗费补贴为300元;(七)复通手术,医疗费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照定额标准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予以补差。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女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累计不满2个月(含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重新连续缴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记录,可以合并计算缴费期限。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温政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温政令第110号执行。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 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