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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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9日以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辽工商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2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辽工商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年度工作安排,省工商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条件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依照《公示办法》规定执行。

申报参加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满4年及以上、连续2年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3—2014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凡是在2013年度以前已经公示为省级和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按照上述条件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工作。

二、公示程序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工商局资格审查、省工商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2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2年。

(一)资格审查与预申报。

各市工商局对经资格审查符合预申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并将预申报企业名单、书式申报材料一并送至省企业信用协会。

(二)受理、初审、评估与推荐。

省工商局委托省企业信用协会对申请公示企业的预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评估与推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书面材料,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工商局审核。

(三)审核、函询、抽查、认定与公示。

省工商局对申报企业近2年来是否存在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函询,按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综合测评,对符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集中公示。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示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示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示2016年度“守合同重
信用”企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豫工商〔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示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公告
豫工商〔2018〕3号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的要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向社会公示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1337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发现公示企业存在失信行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投诉举报。

对于经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请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网站()实时公示内容为准。

附件: 201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附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为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和信用管理机制,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经过多年的发展,“守重”这一金字招牌已经成为企业遵守合同契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体现,许多企业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为载体,不仅提升了企业的整体形象,而且成为行业的领头羊、主力军。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合同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企业保证履行合同,规范企业内部生产秩序;整合社会信用监管资源,为各部门合力推进信用联动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载体;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传递社会正能量,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体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目的:鼓励支持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高我省企业市场竞争力,服务本土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义:1、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方针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签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守重公示活动开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的具体行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体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

2、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办法”组织实施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由企业自愿申报,行业协会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内良好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公示和宣传的社会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示,不搞评比和评估。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实行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五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之日止,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4、初次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必须是市(州)或县(市)、区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黑工商〔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2017〕38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理念,着力营造守约践诺的信用环境,深入推进“诚信龙江”建设,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5-2016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根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5〕54号),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参加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1.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2.企业成立已满3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4.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已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5.在公示年度之前3年内,未发生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因企业违约等自身原因在仲裁、诉讼中的败诉记录;6.使用的下列合同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已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1)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2)物业管理合同;(3)旅游合同;(4)供用电、水、气、热合同;(5)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6)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7)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8)省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企 - 广州红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企 - 广州红

埔关企函[2011]165号
11
市知识产权局
穗知复函[2011]41号
12 13
市安全监管局 市发改委
穗安监函[2011]243号 穗发改函[2011]570号
14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穗检综函[2011]127号
15 16
市财政局 市建委
穗财行[2011]90号 穗建筑函[2011]712号
17
市国税局
22
市卫生局
穗卫函[2011]641号
1、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立绿色通道,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先办理卫生许可业务及办证咨询服 务; 2、为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优先提供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 3、对于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在评选市级卫生相关示范企业活动中作为优先考虑的评
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为“守合同重信用” 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搭建的服务平台
序号 实施单位 服务内容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服务的给予以下优惠: 1、设立“绿色通道”: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先办理融资担保业务; 2、提供免费咨询: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免费的融资咨询服务,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推荐贷款银行; 3、加快审批速度:正常情况下普通客户要完成整个审批流程约二个月时间,而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对“守合同重信用”企 业的审批时间缩短为三周; 4、增加授信额度: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原抵押物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授信额度; 5、降低收费标准: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收费标准(贷款金额的3.5%)的9折~8.5折优惠。 为已办理媒体公示登记手续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惠提供如下服务: 1、在《广州工商信用红榜》上刊登“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供多种个性化版面供企业选择,以提高企业的宣传效 果; 2、在114号码百事通综合信息服务热线作登记,用户拨打114可查询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情况信息; 3、在广州视窗(http://)“商机广州”栏目刊登,用户上网可以查询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情况信 息;

守合同重信用-承诺书

守合同重信用-承诺书

《工商总局2012 一2013 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承诺书
一、本企业自愿申报参加工商总局2012 一2013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二、本企业知悉下列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

“守合周重信用”企业公示情况以工商总局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三、本企业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企业同意将本企业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以下合同履约信息,在工商总局设立的“守合司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l、收入性合同实际履约率
2 、支出性合同实际履约率
3、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4 、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5 、合同撤销率
6 、协议解除合同率
7 、其他形式解除合周率
8 、合同变更率
9 、到期未履行合同比率
其中(1 )本方违约合同比率
( 2 )对方违约合同比率
( 3 )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比率
10 合同争议率
11 合同争议解决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知识讲解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知识讲解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47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47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陕工商发〔2016〕4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18日陕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苏政发[2015]21号)、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

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乙方为甲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合作单位,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相关的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____年。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

4.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5.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双方同意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6.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东:改革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推动

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东:改革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推动
的优惠服务 , 协助公示企 业解决融资困难 。 此外 , 发展带 动了就业 , 目前为止 , 到 仅积极参加 “ 守合 今年 3月 , 中小 企业投融资 杂志社也 为公示企业 同重信用” 单位活动的保 险柜行业 , 就吸纳 了下岗
提供 了包括免费宣传等 7 项优 惠服务措 施。 年全省共有 1 26家企业被公 示为 “ 50 守合 同重信
贿 赂 领导小 组列 为今 年治 理商业 贿赂 建设 社会 诚 信 体系 的重要 内容 , 委常委 、 务副 省长朱 省 常 小 丹在 今年 全省 市场 诚信体 系建 设工 作会 议上 专 门对公示活动给予 了表扬 和肯定 。
1完善 企 业 信 用评 价 机 制 。 0 7年 1 . 20 0月 2 7
和 公 示 平 台 。 入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 立 诚 信 企 业 引 建 合 同签 约 履 约 数 据 库 1实现 了企 业合 同信 用信 息透 明化 。 做 法 . 原
荐工作 , 制定下发 了相关 的工作规则 , 强化 了行 业协会商会等社会 组织参 与力度 。同时 , 在工商
r国 商 统 同 管 作 谈 专 ] 工 系 合 监 工 座 会 题

_ 鞭

局在平台上专门设 立投诉 窗 口, 由公示 企业 的合
作伙伴 、 竞争对 手 、 费者 以及新 闻媒 体共 同对 消
广东 : 改革守合 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公示企业所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 。 对于收到的各 方投诉 , 由工商部门进行分类核实和查处 。所有
部 门公示条件的基础上 , 允许行业 协会商 会增加 能反映本行业企业特点和营运情 况的公示 条件 , 使公示 的企业 能真正体 现该行业 的规范 管理水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布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0.27【实施日期】2015.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通知各相关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即日起开展“2014-2015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企业自愿申请报名参加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

二、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标准(一)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是依法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在指定年度期间内属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合同法》以及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无重大失信记录。

(三)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

有企业领导负责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事务;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企业使用格式条款不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五)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存在不安抗辩权行使、依法变更、解除外,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调查报告]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

[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调查报告]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

《[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调查报告]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摘要:“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引导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树立合同信用意识的行政指导活动,我省是通过“小三定”对“守重”公示工作进行明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意见”和省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守重”公示工作,除公示“守重”企业名称外,一并公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在公示年度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未履约部分原因、企业总产值(营业额)等申报企业承诺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的数据,并提供电子版“守重”公示证书查询预览“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引导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树立合同信用意识的行政指导活动。

是企业自愿参加,并对过往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自我承诺的引导和提倡性活动。

为全面了解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重”公示工作情况,创新强化合同履约推进企业信用的方式,推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3-5月,省局合同处深入大连、抚顺、丹东、锦州、营口、铁岭、盘锦、葫芦岛8市调研。

期间,听取了市局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实地走访“守重”企业18户,组织有代表性国家、省、市级“守重”企业27户参加座谈,收集调查问卷34份,涉及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

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守重”公示工作开展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社会总体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公示活动定性不清晰。

xx年,工商总局将“守重”活动定性为“公示”行为,但关于“严格把握标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授予称号,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等描述,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评比达标活动,尽管工商总局在2014年下发的《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中,明确将“守重”公示活动定性为行政指导活动,但社会仍坚持认为是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是政府背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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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简介
一、活动简介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部门和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广州市工商局为倡导企业诚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从1987年开始,充分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坚持不懈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得到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20多年来,市工商局敢于创新,大胆改革,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申报、培育指导、考查、公示、退出的机制更加完善,广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正在稳步发展,从1987年的168家发展到如今的3000多家。

事实证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对树立诚信守约的企业典型,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继续推动这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进一步扩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参与面,把“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成广州诚信的一面旗帜。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并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平台公示。

三、申请办法
1、进入广州红盾信息网(/);
2、在“网上大厅”栏下点击“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服务”进入到“网上服务大厅”;
3、在“用户登录”区点选“帐号密码”登录;
4、登录的“用户名(注册号)”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密码“为企业(个体工
商户)的年检密码;
5、在“守合同重信用资格申请”栏点击“开始
办理”按钮后进入到下一个页面,点选“企业”或“个
体”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须知内容,立即开始
办理”即可填报守合同重信用资料;
6、填报完资料后先保存再提交;
7、新申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一份《“守
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或《“守合同重
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活动申请表》到受理其资料的
协会;
8、《“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或
《“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活动申请表》在
广州红盾信息网(/)→服务之窗
→表格下载→合同业务表格或网上服务大厅→表格下
载、中国·广州工商信用网(/)
→示范文本栏目下载。

四、公示程序
(一)受理申请。

实行每年申请制度,当年7月
1日至12月31日为申请期。

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可受理全
市范围内企业的申请,各区合同协会(以下简称区协
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行业协(商)会受理本行业内企业的申请。

(二)培育指导。

市(区)协会及行业协(商)
会对已受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有专人负责指
导其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组织企业(个体工商
户)负责人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法规学习和培
训。

(三)核查。

市(区)协会及行业协(商)会,
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首次申请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进行实地考查,内容为负责人是否重视“守合
同重信用”活动、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同台帐和
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是
否掌握等。

(四)征求意见。

经初审通过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州企业信用促进
会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市工商局工商企业信用
平台、中国.广州工商信用网等向社会各界和有关职能
部门征求意见,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5日。

(五)认定。

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广州企业信用促
进会的推荐,对符合公示活动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予以通过。

(六)公示。

经认定通过的“守合同重信用”企
业(个体工商户)全省统一命名,市工商局通过广州
红盾信息网、广州市工商局工商企业信用平台、中国.
广州工商信用网、省工商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
公示系统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五、优惠措施
凡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可享受以下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优惠服务扶持
政策和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为其搭建的各项服务平
台(具体详见广州市工商局工商企业信用平台、中国.
广州工商信用网公示):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
埔海关、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市发改
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科技和信息
化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
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委会、广州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台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媒
体传播平台)。

另外,在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有
加分的优惠。

六、已获授权开展“守重“活动的行业协(商)会
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
广州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
广东省五金机电商会广州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广州温州商会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广州市家具协会
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市工商局9楼902室
联系人:林桂琼张湘传真:85595320
电话:85596566-3407 855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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