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破产法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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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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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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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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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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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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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6、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 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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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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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 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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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 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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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第六章 破产法资料讲解

第六章 破产法资料讲解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管理人 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D.出资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暂停行使;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 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 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 同意的除外。
❖ (二)和解
❖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 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 是否和解完全依照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 二、破产财产与变价
❖ (一)破产财产
❖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 (二)撤销权、抵销权
❖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财产 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思考】1月10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 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日依法通
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为60日。债权人A享有债权20万元,只到5 月15日,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前提出 了债权申报。试分析A的申报是否有效? 为什么?
❖ 3.和解协议的终止
❖ 债务人有下列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 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 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 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除和解协议以 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 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 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
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属于破产费用,标 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 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地区、市级(含本级) 以 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 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 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 的行为。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程序法 破产实体法 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整顿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别除权 抵消权 破产费用
破产人责任以及 相关责任人法律制度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 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但未执行完毕的,不得 继续执行。 (3)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否则, 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已经开 始的破产程序,由于涉及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 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根据新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 享有依法审查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要财产行 为的职权。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 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与旧破产法相比,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职 权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新破产法第61条第1款以 列举方式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下面逐项分析。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 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由于各国破产立法采用的体例、原则不同,对债权人 会议的地位、作用认识不一,所以在立法中对债权人 会议制度的设置有一定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设立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 同时又规定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机构,作为债 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 程序的日常参与权和监督权。 (2)不设立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 规定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等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无论是债 权人会议还是债权人委员会,而是由法院在律师、 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或专业人士中选定 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概说

破产程序主要是为保障债权公平清偿而设置的法律 制度,故应充分尊重全体债权人的意志,保障他们 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为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需要对各个债权人的意志、利益、行为通过一定的 组织方式进行协调,尽量公正地统一起来,并体现 到对破产程序的共同参与之中。为此,我国破产立 法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破产立法的通例,设 立债权人会议这一破产机关,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 意志,就有关其利益的破产事项协调意见,以决定 共同采取的法律行动。

第6章破产法分解

第6章破产法分解

• ②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
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

新破产法延长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新破产法
并不因债权人逾期申报而视为放弃债权,解决了有些时候
• 附: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程序: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受
理-破产债权申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宣告-破
产分配-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后续事宜。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82-83)
•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清算组)。
• 破产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83-86 )
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 用新破产法。

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
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2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82-86)
•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82)

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释。

高院第31条的司法解释。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达到破产界限,但这并非所 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 法》进行重整、和解。”
• 1、参考答案:A BC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和解,法院依法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 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该债务人企业共有12人申报债权, 共有2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额共计1300万元。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10位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为 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 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并且没有放弃抵押权。根据《破产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六章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六章

2、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的意义

在破产法中确立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制度,对传 统破产法而言无疑是一场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变革。 从此以后,破产制度的保障本位,开始由单纯的债权 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面倾斜,破产法的功能也由消 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 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 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 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 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 等概念才得以产生。
(二)破产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 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 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 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 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三)重整的特征

重整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 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 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而是一种积极 地拯救程序。其特征有: 重整对象的特定化(一般限制在较小范围之内,日本 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台湾地区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 或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重整原因宽松化(比清算和和解要宽) 程序启动多元化(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股东均可) 措施多样化(和清算与和解比) 程序优先化(优于其他如执行、破产和和解程序) 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参与主体的广泛化

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1、实质要件 (1)债务人必须有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 件,债务人进行重整必须具备重整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我国对何 种企业可以重整没有限制) 可见,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之外, 债务人即便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界限,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 也可以开始破产重整程序。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有可能达到破产界 限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达到破产界 限的企业自不待言。 (2)债务人须有重建的希望(挽救希望)

06破产法

06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原因(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或和解。

过程: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或和解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申请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两类特殊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申请破产的债权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

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3、破产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5、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指定管理人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取得所有权 (4)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 (5)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减去利息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价款 超过债务数额的作为破产财产
2、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因所有权保留约定未取得所有
权 4、党、团、工会等经费、财产,
公益福利性设施,学校、托儿 所等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 (一)财产构成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 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时对享有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2
(六)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出席会议的权 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代理人)有权依法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有权在会 议上发言、进行询问,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别除权人 对特定事项的表决除外),有权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
治团体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其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仅于会议 召开期间存在。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 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6
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 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不承认“债权人 团体机关说”。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 意志的一个自治性团体。 此外,有的学者还主张,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 的机关。也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权力机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第三种模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日期召集
的债权人会议是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是中间会议。 新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 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规定》第40条规定:“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 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享有会议召集提议权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 新破产法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 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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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破产企业的款项为( )。
A、破产财产 B、破产债权 C、别除权 D、优先受偿权
14.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破产宣告后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B、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C、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9.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法律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 )
11.破产企业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和第三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享有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 )
A、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清偿债务的
B、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保证的
C、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部分资助的
D、债务人不同意的
3.破产案件应当由( )机构来管辖。
A、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B、清算组
C、债务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15.在下列情况中,哪种可以行使破产抵消权( )。
A、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C、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的破产债权
D、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企业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取得的破产债权
11.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12.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上级主管部门 D、清算组织
10.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 )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以上。
A、2/3,2/3 B、1/3,2/3 C、1/3,1/2 D、过半数,2/3
6.债权人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的通知后,开户银行可以扣划债务人的现有存款和汇入款项抵还其所欠银行贷款。( )
7.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
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 )
18.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安置职工费用标准,原则上按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计算。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19.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 )中支付。
A、清算费用B、破产财产C、民政救济D、财政补贴
二、多项选择题
1.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相比,具有的特征有( )。
A、前者目的是偿还债务,后者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
B、前者是为全体债权人,后者是为个别债权人
C、前者使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后者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D、前者是针对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后者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2.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标准有( )。
B、并非法院做出破产宣告的必须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靠债权双方当事人协商
C、和解整顿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成功
D、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主持,债务人企业职业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 )是无效的。
四、案例分析
1.某中外合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中国某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员代理破产中的有关事务。注册会计师经一段时间工作后了解到:(1)该企业为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债权人甲公司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法院判决该企业欠债权人乙200万元货款,该法院执行庭正在执行之中;(4)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价值800万元;(5)该企业曾为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现乙公司尚未偿还该笔贷款。问:
6.下列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
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D、监督清算组算算活动,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职权
7.下列属于我国和解整顿制度特点的有( )。
A、在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破产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
A、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 B、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没有盈利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不能清偿长期债务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括
A、债权发生事实以及有关证据 B、债权性质、数额
C、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 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 )。
A、没资格申报债权 B、经债权人同意后,可申报债权
C、经债权人同意后,可申报债权 D、可以申请债权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D、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5.在债权人会议上享兼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
C、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债权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后
A、15天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在( )内难以审结的,应当通知该人民法院向其移审案件。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6.某一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与该企业有关的下列( )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B、破产宣告时该国有企业欠乙公司2万元贷款,离偿付日期还差2个月
C、该国有企业向银行贷款10万元,该项贷款以该厂价值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担保
D、该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2万元,地税局税款5万元
A、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出担保 B、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放弃企业债权 D、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9.下面列举的财产,哪些依法属于破产财产(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B、破产企业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的财产
C、破产企业仓库内存放的其他企业的财产
9.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其在债权人会议上( )。
A、不享有表决权
B、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原财产担保债权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
C、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D、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第六章 破产法
一、单选题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 )内发布公告。
A、受理破产案件后3日内 B、受理破产案件后5日内
C、受理破产案件后7日内 D、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
2.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下列哪些情况不予宣告破产( )。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
A、应当中止 B、应当终结 C、应当继续进行 D、应当与破产程序合并
5.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
A、应当终结 B、继续进行 C、应当中止 D、不应中止
12.和解整顿是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的必经程序。( )
1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
1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再予追缴。( )
15.债务标的给付种类不相同的,不能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
17.破产财产的支付应当按照( )顺序进行。
A、所欠国家税款、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破产债权
B、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破产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
C、所欠国家税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破产费用、破产债权
D、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
D、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11.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
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评估企业财产的费用
D、某个债权人聘请律师的费用
三、判断题
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
D、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的赠与财产
10.下列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A、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害的,以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C、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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