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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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优缺点分析(完整)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优缺点分析(完整)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优缺点分析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界限划分1、增值税征税范围①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演进我国从1979 年起引进增值税并在部分城市实施,其间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

一是1983 年增值税改革,为过渡阶段。

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农用机具等,1984 年扩大到12 种产品,1986 年、1987 年、1988 年、1989 年又相继“扩围”。

二是1994 年增值税改革,为规范阶段。

征税范围扩大到一切生产、销售货物和从事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于当时,我国建筑业商品化程度较低,交通运输业凭证不健全,加之税收征收水平较落后,现代化征管手段匮乏,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无法全面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未涉及各交易领域。

三是2009 年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但征税范围未扩大。

②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a.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I、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II、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b.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I、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II、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i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ii 销售代销货物;iii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iv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v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vi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vii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viii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会计实务:关于购入物资调拨的相关处理

会计实务:关于购入物资调拨的相关处理

关于购入物资调拨的相关处理
问:老师您好,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

请教购入物资的处理?
 1、我们公司2005年购入1350元的迷彩服,因闲置所以现在调拨给集团内其他的公司使用,调拨价为1350元,对方单位问我单位要发票,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开货物销售发票给对方,是否需要缴税?缴纳那些税收?
 2、2005年购入的电视机10台每台800元,一次性作低值易耗品处理入账,因闲置所以现在调拨6台给集团内其他的公司使用,调拨价为每台800元,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开货物销售发票给对方,是否需要缴税?缴纳那些税收?
 请问老师,这两项调拨是否可以视同废旧物资的处理,或者出售\报废固定资产,不用缴纳税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

现解读如下: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

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都给予免税政策。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这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台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598号1999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第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赊销或分期收款与实际收款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的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据办法处理。

二、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的规定,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的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货票”、“公路运输货票”等货票。

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三、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目税额进行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按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收购农产品如何交税

收购农产品如何交税

收购农产品如何交税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现在从农户购进农产品一批供应给商场,购入数量为:5000公斤,单价:16元/公斤。

其中运输费用为2000元,请问其中发生的费用有哪些,要办什么手续和交些什么税。

谢谢。

可能的请详细解释下,本人对税法不大了解。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

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财税〔2002〕12号)的扣除率计算。

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

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

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国税发[1995]156号

国税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4-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老会计经验】机器折旧未满出售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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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机器折旧未满出售如何纳税
企业一台机器折旧未满,要出售给别人,需要交纳哪些税?
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
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装卸费会计账务处理

装卸费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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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费会计账务处理
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购入材料的成本主要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因此,企业因购入材料所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计入材料的实际成本核算。

未入库的,则计入“在途物资”核算,入库的,则计入“原材料”核算。

采购原材料或商品产生的装卸费直接计入原材料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原材料/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等。

它属于资产类科目,应按材料品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原材料明细分类核算的财务组织通常包括两种形式:。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 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文探讨的是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一、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1994年至2001年的相关规定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

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

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

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方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处置报废设备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处置报废设备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处置报废设备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问:请问企业处置报废设备(已构成固定资产,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已提完)收入如何计缴增值税?依据条文?从某资料看到如下说法:“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转让残值给废品公司,需全额缴纳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仍具有使用价值,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使用,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原价,应当按照售价全额按百分之四计征增值税,然后减半征收。

”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相关依据文号?答:这种说法是有政策依据的。

首先,如果固定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即不符合“旧货”的概念,即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对于这部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应属于销售废旧物资而非旧货,因此不适用财税[2002]29号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2005-05-27)第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如果贵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销售额依适用的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仍旧有使用价值,即符合财税字[1998]6号文件规定的“旧货”的概念,那么就有两种情况要考虑,其一是,如果符合三个免税固定资产的条件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第十条: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免税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2008-6-11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6.25
施行日期2004.07.01
文号国税函[2004]827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
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下面以运输发票为例介绍一下不允许抵扣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篇文章所涉及的运输发票内容,暂不考虑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

1. 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通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运费的进项抵扣与购进货物的进项抵扣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当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与之相关的运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其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因符合六项条件,即:①证件齐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输许可证);②年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③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银行结算账户;⑤有自备运输工具;⑥账簿设置齐全。

故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运输业发票并自行开具。

(2)代开票纳税人包括三类:①不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的单位;②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A、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B、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C、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③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因上述三类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运输业发票,故只能由其主管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其代开运输业发票。

如果企业接受运输服务,在对方无法自行开具运输业发票的情况下,取得的是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则属于不合规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还是代开票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方提供了实质性的运输劳务;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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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6.02
【实施日期】1995.06.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
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
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

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

但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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