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作者:-----------------------日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受理程序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①受理②初审审核③初审审定④上报审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依据:关于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一式2份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4、申请表相关附件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 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信息产业部特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从现予发布。
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企协[]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和用户,进一步提升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认真征求广大用户、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本着自发、自愿、自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工作邮箱:工作网站:联系人:彭昱华李倩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号楼门室(邮政编码:)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二一六年二月三日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对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依据本办法对依法设立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中电企协设立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对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作为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
一、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3)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4)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5)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信计资【2005】007号)(6)关于当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5】001号)(7)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8)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部临时资质和地方临时资质)资质申请条件:1、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2、业绩(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注);(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资质认定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其资质认定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实施。
根据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信 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各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取消资质认定
根据2019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 告》(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文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 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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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 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资质分级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规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 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 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给予资质认定。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执业许可01资质分级03 资质认定
目录
02 监理能力 04 取消资质认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所取得的监理资质,是一种执业许可。信息系统工程监 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等级允许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总额是不同的。种类资质由信息产业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给予资质认定。
监理能力
关于不同资质的监理能力,信息产业部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各省的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例如:《山东省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资质等 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A组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题库及答案
第一至三讲单选题1993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立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二十四字指导方针。
B.“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联合互动;资源共享;”2.1998年3月以后,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建制并入新组建的信息产业部,设立了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工作。
其主要之策:‘研究制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制定有关信息资源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息化普与教育“等职责。
B.协助业主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3.我国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相继启动了“金子”系列工程(金桥)、()、()、()、金企、金盾、金宏、金水、金智等十二金工程)和电子政务工程。
B.金关、金卡、金税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D.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所称信息系统监理是指()B.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野猪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6.以下()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中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X围的规定的描述是错误的。
A.政府级别的信息系统工程7.《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文)的稳重:电子政务建设具体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做好()、采购招标、监理和验收工作。
A.前期审议、可行性研究8.《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7】第55号)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等制度。
B.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9.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XX书有效期为()年A.310.开展监理工程师资格挂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412号令()项D.15211.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B.可以开展系统集成业务12.申报乙级资质需要具有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数量为()人C.1213.监理工程师由于以下()原因不会收到处分A.XX书已认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XX书监理业务二、多选题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条件包括()A.考试要求B.学历要求C.从业经历要求D.监理经历要求2.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与义务包括()A.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B.根据监理活动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C.保守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D.不得同时从事与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定条件包括几个级别A.甲级B.乙级C.丙级D.丙级(暂行)第四至十三讲单选题信息系统建成后的()工作将是左右信息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环节。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施行日期】2005.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要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原则。
鉴于信息产业部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信部信[2003]142号文进行修订,为使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前期工作能够早日开始,经研究决定,参加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专业岗位资格为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取得信息产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大纲、考试报名办法、培训办法等相关信息请登陆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工作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部及资质办联系方式:联系人:洪京一谢渡婴联系电话:************************资质办电话:************************************************部电子教育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徐玉彬联系电话:************查询网站:http://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加强通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 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国务 院令 第4 1 2 号) 电信工 程/ 通 甲级 2 工 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Y - 业和信 息化部令 第2 号) 信铁塔 乙级 3《 关于实施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 目具体 问题 的通知》( 工信厅通[ 2 0 0 9 1 9 8  ̄ r )
升 企 业 的市 场 竞争 力 。
料要 以申报政策为依据 和出发点 ,按要求准确 、完整搜集整 理 。可 以借 鉴参考 以下几点 :认真研 读 申报政 策 .领会 掌 握材料 要 求 :对于 资质重新 申请 .可 参考企 业历史 的申报 资料 ;对于资质新 申请 ( 晋级 、扩大业务 范围或申请新的资
1 . 1 资 质 的 概 念 及 其 重 要 性
1 . 2 通 信 建 设 监 理 企 业 的 有 关 资质
简单来说 ,资质就是政府管理部 门所设定 的企业专业从 业资格 的门槛 。我国国内施行较为严格的资质 管理制度。对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有关资质 、主管部 门及依据 的主要
法律法规等 .如图 1 所示。
P r D } e c ’ t Ma n a g e me n t
篷堡警 2 0 1 3 4 第 5
6 7 g ] 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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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 盗磊
加 强通信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全面提升企 业 的市场竞争力
张志 永 ,庞 良缘
( 华 夏 邮 电咨 询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7 )
行业资质管理 ,是国家对于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要 求 是 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越来越 多的通信 建设监理企 业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指定专人专岗负责 ; 甚至 有的大型企 业专 门设置资质 管理部 门。其 目的只有一 个 :通过有效的资质管理 活动 ,开展有针对性的资质规划 资质申报实施 、资质使用和维护管理 .有效支撑通信建设监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项目名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办理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三、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四、有良好的监理信誉;五、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六、甲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乙级不少于15名,丙级不少于6名;七、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乙级不少于300万,丙级不少于50万。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四条申报材料一、黑龙江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房产证、验资报告、本科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近三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单位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报单位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近三年内完成的所有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合同及验收报告。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七条办理程序一、甲乙级(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初审;(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二、丙级(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一、受理时限:3日;二、审查时限:15日;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收费标准及依无据承办处(科)室产业政策处、软件服务业处办事表格与流1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doc 程图下载。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中电企协监字[2014]0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特点,特制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电子邮件: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2014年1月20日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一、计算方法参考的有关政策、标准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号文);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标准;5、国家GB/T19668系列规范;6、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中电企协监字[2013]01号文);8、《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12009]1号文)。
本计算方法还参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关取费研究资料,以及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收到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与运行维护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的取费,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取费。
三、取费原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服务工作,取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合理计取、难易有别、分段计取”的原则。
试论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融合
3 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融合的政
策可 行 性
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 和信息 系统工程监理分属不同的政
府部 门归 口管 理 。 建 筑 智 能化 属 于 机 电安 装 工 程 分 部 工程 . 监 理 业 务 归 口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监理 业务 归
智 能 化 系统 .而 且 根 据 用 户 的 实 际需 要 ,还 部 署 了各 种 网络
数据中心 ,计算机应用系统等信息 系统 。业主需要建设适合 客户需要的智能建筑及信息应用系统 。
2 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建设监
理 间 的关 系
2 1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与建设监理 问关系 . 在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 中 .大部分情况是由项 目建设监
实际工程 实施过程 中.建筑智能化 的各个分项工程包含 着不 同的计算机软件 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也延伸到低压 电气 配线工程施工、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装修等领域。 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的共性为业 主 委托 的工程项 目实施 的监督管理。差异仅是智能化工程依据 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 模式 .信息系统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 工程 生命 周期 和项 目管理模 式 ,即信 息技术+项 目管理的模
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常见信息 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信息系统 ( 业
建筑智能化分部 工程监理 。智能建筑的定义是 以建筑物为平 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 、信息化应 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 统 ,公共安全 系统等 ,集结构 系统、服务 、管理及其优化
组合为一体 .向人们提供安全 、高效、便捷 、节能 环保,
化 领域 的大 多 数系 统 ,较 为复 杂 的大 型 项 目.像 C D 商 务 中 B 心 、地 下空 间 、体 育 场馆 等 智 能 化 的 比例 较 大 ,2 1 亚运 00年
四控、三管、一协调
1.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1)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的基本需求;(2)工程进度拖后延期;(3)项目资金使用不合理或严重超出预算;(4)项目文档不全甚至严重缺失;(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7)系统存在着安全漏洞和隐患;(8)重硬件轻软件,重开发轻维护,重建设轻使用。
2.产生问题的原因究其原因,自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不同项目之间也往往存在着差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不具备能力的单位搅乱系统集成市场2)一些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单位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有误一些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实力、专长等要素不熟悉: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环节运作不规范,采用内定等暗箱操作方式,错误地选择了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项目。
有些建设单位对所要上马的项目具有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对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若明若暗,突出地表现在未能清楚地理出并且准确地把握项目系统的业务需求。
3)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4)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呼唤相适应的机制和制度,使之对信息系统工程和信息系统集成企业既起到引导、鼓励作用,又起到规范、约束作用。
我国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并且逐步采取了有效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的信息产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创造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3.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管理;(2)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1.1.2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1.推荐优秀系统集成商2.对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质认证1999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以下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深信办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30日深信办发[2002]4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24日深信委办通[2000]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监理师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配合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培训要求,保证考试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信息系统监理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师培训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信息系统监理师的具体培训。
第三条培训机构应为具备教育培训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在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优势和良好的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职责。
培训机构应认真研究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负责根据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大纲和培训教程内容,编写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案;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报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培训考试场地安排;及时向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反应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师资要求。
培训机构至少有2名以上的培训课程讲师。
讲师要求:1、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授课时间;2、具有深厚的关于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3、具备2年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4、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信息系统授课经验,有符合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大纲的成熟教案;5、参加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认定的师资培训机构上岗培训且合格。
第六条培训机构办公、场地、设备要求。
培训机构应有常设、稳定的办公场所、电话和传真,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具备容纳40人规模(或以上)的教室,教室要求通风、照明良好,配备黑板(或白板)、投影设备和教师授课用计算机,座位之间至少间隔0.5米。
第七条经审核,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中国赛宝实验室(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软总公司计算机培训中心等单位为认定的信息系统监理师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对信息系统监理师培训教师进行上岗培训和信息系统监理师考前培训。
第八条拟从事信息系统监理师培训的单位,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中电企协监字[2014]0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特点,特制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2014年1月20日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一、计算方法参考的有关政策、标准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号文);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标准;5、国家GB/T19668系列规范;6、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中电企协监字[2013]01号文);8、《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12009]1号文)。
本计算方法还参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关取费研究资料,以及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收到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与运行维护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的取费,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取费。
四控、三管、一协调
1.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1)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的基本需求;(2)工程进度拖后延期;(3)项目资金使用不合理或严重超出预算;(4)项目文档不全甚至严重缺失;(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7)系统存在着安全漏洞和隐患;(8)重硬件轻软件,重开发轻维护,重建设轻使用。
2.产生问题的原因究其原因,自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不同项目之间也往往存在着差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不具备能力的单位搅乱系统集成市场2)一些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单位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有误一些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实力、专长等要素不熟悉: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环节运作不规范,采用内定等暗箱操作方式,错误地选择了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项目。
有些建设单位对所要上马的项目具有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对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若明若暗,突出地表现在未能清楚地理出并且准确地把握项目系统的业务需求。
3)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4)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呼唤相适应的机制和制度,使之对信息系统工程和信息系统集成企业既起到引导、鼓励作用,又起到规范、约束作用。
我国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并且逐步采取了有效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的信息产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创造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3.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管理;(2)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1.1.2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1.推荐优秀系统集成商2.对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质认证1999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以下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x暂行)》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工程监理、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作为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
地方服务中心依照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a级评审机构和b评审机构。
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联合会资质办认定范围的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经验咨询服务取费计算办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精心整理
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中电企协监字[2014]01号?
如取费额(X)为600万元,计算其取费基价(Y)。
根据表一监理服务取费计价表,取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取费基价为45.35万元)与1000万元(取费基价为74.30万元)之间,则对应于600万元取费额(X)的取费基价(Y):
Y=43.35+(74.30-45.35)/(1000-500)×(600-500)=51.14(万元)
监理服务取费区间比例也按照直线内插法公式计算。
3、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类型参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系统。
其调整系数如下表所示。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表(表二)
4、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系数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主要内容是对同一类型不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
计算监理服务取费时,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复杂程度,从工程范围(本地、或跨地区)、工程实施难度、工程所需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按照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主要内容,其系数如下表所示。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系数(表三)
5、浮动幅度值
浮动幅度值上下10%.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业主单位通过约定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或协商方式确定幅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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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电企协[]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和用户,进一步提升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认真征求广大用户、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本着自发、自愿、自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工作邮箱:
工作网站:
联系人:彭昱华李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号楼门室(邮政编码:)
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附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对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依据本办法对依法设立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中电企协设立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对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作为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