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
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立法质量不高的新闻,这些新闻让人们对于立法的效果和作用产生了疑问。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立法质量不高的情况呢?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政治环境因素政治环境是影响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政治环境十分复杂,政治力量的斗争非常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治力量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推动自己的议程,而忽视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
此外,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立法过程也可能受到各种干扰和阻挠,导致立法效果不佳。
二、官僚机构因素官僚机构是执行立法任务的重要力量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官僚机构可能会出现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此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地方政府可能会忽视中央政府的指示,导致立法效果不佳。
三、立法流程因素立法流程是决定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流程可能会出现繁琐、复杂等问题,导致立法时间拖延、效果不佳。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立法过程可能会受到各种干扰和阻挠,导致立法效果不佳。
四、人才队伍因素人才队伍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力量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人才队伍的不足或者人才队伍的素质不高,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人才队伍的缺乏或者人才队伍的流失,导致其无法有效地推动社会发展和改革。
五、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是影响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中,社会文化存在着保守、落后等问题,这种文化氛围可能会对于立法产生消极影响。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社会文化的缺乏或者社会文化的流失,导致立法效果不佳。
六、国际因素国际因素是影响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或者国际关系的紧张,导致立法效果不佳。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或者国际关系的紧张,导致立法过程受到各种干扰和阻挠,导致立法效果不佳。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近年来,各地区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出台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发展,并促进了法制建设。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经验做法首先,我国各地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
在地方立法中,注重把握地方实际,准确掌握当地发展状况和问题,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义务和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其次,市人大注重调研和论证,加强专家委员会建设,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
这种做法可以从根本上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比如,上海市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及时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代表议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法规制订得到更加全面且细致的论证,并最终制定出更加合适的地方性法规。
再次,市人大合理运用多种手段,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审查调查等逐渐成为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力工具。
较好地保障了市人大立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程序。
二、存在问题虽然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案例借鉴和先例积累,造成地方立法的不连贯性和不协调性,降低了法规实施的效果。
例如,在劳动保护方面,各省市之间的法规不同,使得跨地区的企业难以管理。
第二,市人大自身专业水平和立法能力的不足问题。
虽然市人大积极推进以专家为主的立法决策模式,但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专家板块的重叠和专家评议系统不够完善的情况,这影响到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果。
第三,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地方性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准入门槛、执法难、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会引起相关部门和群众的不满和投诉,对地方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简析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术 的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升 , 也 阻碍 了 国 家 法 制 发 展 的 统 一 进 程 。 同 时 某 些 地 方 性 法 规 有 其 适 用 范 围 ,立 法 的 主 体 仅 限 权 力 机 关 ,某 些 通 过 的 法 规 和 文 件 只 是 内 部 适 用 ,这 种 情 况 影 响 了公 众 的 知 晓权 和监 督权 的 正 常 发 挥 。 因此 ,就 目前 地 方 立 法 技 术 的 运 用 水 平 和
Oc t o b e r , 2 01 4
简析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陈 星 翰
( 广 西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5 4 1 0 0 4 )
[ 摘
要 ]目前 ,我 国地 方 立法技 术 还存 在价 值观 偏 差 、标 准化 和制 度化 建设 滞 后 、监督 问题 、理论
2 完善地 方立法 技术 的对策
2 。 1 建 立 统 一 的地 方 立法 技 术 规范 将 立 法 技 术 的标 准 规 范 化 、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对 立 法 技 术 的 统 一 和 规 范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无 疑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目前 , 中 央 和 地 方 均 未 建 立 统 一 的 具 体 系 统 的立 法 技 术 的 规 范 标 准 虽 然 一 些 地 方 制 定 了 自己 的 立 法 技 术 标 准 , 但 各
研 究失衡等 问题。 因此 ,我们 只有 实施 建立统一的地方立法技术规 范、建立地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 健全地方立法效果评估机制、开展教育培训和 岗位 交流、加 强对地方立法技 术的研究等对策 ,才能切 实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标题一: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城市问题也愈加突出。
城市管理立法相较而言却跟不上,虽然一些城市法规已经出台,但面对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仍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
本文将对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问题一:城市管理立法缺乏完善的法律条文当前城市管理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立法实践中的缺陷较多。
城市管理立法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房屋建设、环保、市容市貌、交通等方面,但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条文和标准数量较少,这使一些城市管理立法缺失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城市规划所涉及的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立法工作需要协同进行。
然而,立法工作分散,难以形成协同作战机制,导致城市管理立法无序,缺乏整体性。
问题二:居民居住及环境问题需要解决城市增长速度快,一些新兴城市缺乏规范及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环境污染、公共设施缺乏、业主自治问题等困扰居民。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立法制度不严密,监管缺乏力度,以及居民流动性大,造成城市管理立法的执行执法难度加大,居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问题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提高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问题是一项重大任务。
但是,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问题仍然存在一系列缺陷,如维护不及时,管理不严格,使用范围不够广泛等。
原因分析: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有限,往往靠社会资金及力量的支持,但在一些地区,有针对性的政策能力不足,城市管理立法的落实不到位,社会资金无法全力投入到这个事业中去。
问题四:城市地产开发及管理中存在盲目追求效益的问题如今,一些地产开发商通过补地、门面、规划等手段谋求短期垄断,重视盈利而不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城市地产管理中存在着盲目的追求效益、统计数据取得与真实情况差异较大等问题。
地方立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作者: 钟真真
出版物刊名: 人大研究
页码: 12-15页
主题词: 地方立法;地方组织法;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立法规划;立法问题;法规草案;行政规章;研究部门;地方人大常委
摘要: 一、地方立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对地方立法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法律上的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制约了地方立法的发展。
地方立法实践已有1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至今尚没有一个专门研究地方立法的理论机构,有关社会科学研究部门、教学单位以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地方立法的研究也很薄弱。
在立法问题上虽有一些文章,但多为一些立法建议,极少对立法工作进行深入的探讨。
因此,10多年的地方立法经验和教训得不到很好总结,立法工作的许多理论问题得不到很好的研究和解决。
地方立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进行大量艰苦细致的具体工作和研究工作,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
经过多年实践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立法的有关规定已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但又得不到及时修改,影响了地方立法的发展。
地。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何修冬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03期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但是在立法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地方立法的精准化。
为此,笔者就当前地方立法的精准化问题做些分析和探讨。
地方立法权限被赋予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即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其中,市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案人占有很高的比例,这样就使得地方立法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另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也需要有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归纳一下,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确定与提案人自主提报法规案相矛盾,造成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完成比例偏低。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地方法规案的提案人,说明政府作为提案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政府可以提出法规案,也可以不提出法规案;提出法规案后,还有权中止法规案的提出。
这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权力,当然这个权力也对其他提案人适用。
立法法同时也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尽管编制过程中,该规划和计划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合作协调制定出来的,但是实践证明完成的比例并不高,这一点可以从中央巡视组对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巡视时暴露出的问题中体现出来,也从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督导省人民政府加快立法案的工作中体现出来。
这客观地反映出人大依托政府立法具有依赖性,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政府部门依靠法治进行管理的理念不强,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行政立法中客观存在着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情况,从而造成一个部门起草法规案时,往往会最大限度地扩展行政职能,维护部门利益。
论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涵显然重叠。六是滥用标语性、 政策性、 道德性语言。如 “ 紧密配合”“ 、严加限制”“ 、坚决打击”“ 、严肃查处”“ 、光荣义
袭是 指地 方立法 中完全 不作 改动 或仅作 非 实质性 的改动 ,
不必要地将其他法律文件中的内容和形式直接套用到本地
中图分类号 : 2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 0— 9720 )3 0 4 — 3 D900 A 1 8 54 (0 90 — 02 0 0
)
摘要: 立法技术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还存在名称不规范、 抄袭现象严重、 立
一
长达 十几年 。事 实上 , 任何 立法都存在 对其 进行修 改和补 充的必要 , ,暂行”“ ” 限定 语的使用根本没有 因此 “ 、试行 之类
必要。
学立法。
一
、
4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 我国地 方立法 技术还 存 在诸 多 问题 , 主要 体现
在:
3. 立法 名称构成 欠规 范。 地 方立法只 在既定 的地 方
的, …” … 这里将 “ 国家工作人 员” 基层干部 ” 与“ 并列 , 念 内 概
般 来说 , 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规定通 常涵 盖不 了各
地的特殊情况, 因此需要地方结合 当地实际, 制定实施性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对国家法律法规加 以补充、 延伸和具体
化 。这就 要 求地 方立 法应 根据 实施 需要 , 搞几 条就 搞几 能
是随 意使用简 化词 。如在立 法文件 中使用 “ 一府两 院”“ 、计 生委 ”“ 、农转非 ”“ 、一票否决 ” 词可能 引起歧 义。二是使用 等
约占地方立法的 7 Z 9 名 O - 0 。有学者把这些立法抄袭现象
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摘要:在立法权成为各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的短短20多年里,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但地方立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一是重复立法问题;二是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修改废止和完善;三是立法滞后。
要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注重“立、改、废”并举,在法规体例上要注重实效。
标签:法制;地方立法;质量和谐社会需要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和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仅就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谈点浅见:一、地方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1979年我国恢复和重建法制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以及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三次修改。
从1979年初到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法律200多件。
国务院先后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00多件。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立法权成为各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的短短的20多年里,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共和国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这是极其令人欣慰的。
然而,就在我们为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立法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而欢欣鼓舞的时刻,不能不清醒地看到,地方立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复立法问题。
二是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修改废止和完善。
三是立法滞后问题。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由于70年代末期的中国徘徊在一片法制的废墟上,“有法比没法好”成了当时社会最迫切的呼唤。
浅谈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浅谈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摘要:地方性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它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普适性立法无法照顾我国复杂区域特色的问题,能够有效满足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随着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之后,地方性立法呈现出运动式的遍地开花,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正是围绕其中关乎地方立法质量效能的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并尝试提出有助于最大限度发挥地方立法效能的如下对策:要切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保障地方立法的精准实效,要探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团队来保障立法的质量,要重视并加大地方立法宣传宣讲工作以保障地方立法广泛知晓,要在地方立法实施之后时时关注后续修改存废等事项来保障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权;立法实效;立法队伍;立法宣传地方立法是指为所在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立法或补充国家立法空白而进行的立法活动,目的主要是将地方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保证地方治理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地方立法能反映民众的利益和诉求,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及方便性等特点,是解决地方权益纠纷的重要依据。
我国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回应长期以来地级市要求增加立法权的呼声,本文主要是侧重这些地级市地方立法权行使中的关键性问题展开研究。
一、我国地方立法综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在地理环境、政治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国家普适性立法有的时候无法照顾复杂的区域特色问题,这是地方立法创设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立法法》修订之后,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热情高涨,在立法权涉及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开展普遍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丰硕成果,但是同时也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和法律制定之后束之高阁的现象,地方立法难以发挥作用的现象,在主持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部门应当对此多给予重视以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性,否则就有违国家下放立法权的初衷。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在我国,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和监督也变得愈发重要。
而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中,也产生了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众对地方立法过程的了解程度较低。
地方立法的过程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公众对这个流程并不了解。
这样就导致了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地方立法的内容和议程,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参与。
其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相对狭窄。
一般情况下,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都是在一些封闭的会议中进行的,一般公众无法获得有效的参与权。
这就使得公众无法有效地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和参与,也无法在立法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三,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影响力不足。
在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往往会通过一些渠道对地方立法进行操控,这就使得公众的意见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采纳,导致了地方立法的偏离公众利益的情况。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决:应该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
可以通过一些网络平台或者举办一些座谈会等方式,来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
这样就可以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更多的收集和采纳,也就更有可能使得地方立法更为符合公众的利益。
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公众的影响力。
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对地方立法的过程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
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以确保地方立法的公平和公正。
还可以通过组织一些公众参与的评议会,来让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对立法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评判,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利益。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一、问题的提出衡诸我国20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可谓成绩斐然、立法成果丰硕,为我国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产生的负效应也日益凸显。
其中立法质量问题已成为地方立法良性发展的瓶颈。
正是如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实务界到理论界对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比较倾向性地意见认为:行政及行业部门对草案的垄断、立法观念落后、立法欠民主、不科学以及立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提出惟有逐步减少或杜绝行政部门和行业启动立法和起草法律文本的做法,多依靠专家学者和代表公共利益的人士参与立法起草,开展民主立法,即实行“开门立法”,加强和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创新等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毋庸置疑,这些分析和见解不乏真知灼见。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似乎更善于提宏观性对策或原则性的要求,却忽视或很少考虑其付诸实施的条件、如何实施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等,最后不免流于空洞或说教。
为了论证的方便,笔者将一些有可能但不一定能产生好的效果的问题称为或然性问题,也许这种提法并不科学。
鉴于上述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三个环节上。
本文仅就三个环节中的某些或然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视。
二、地方立法中或然性问题的若干表现(一)法案提出中的或然性问题长期以来,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大多数法案由政府和行业部门动议的做法可谓积重难返,倍受诟病。
据有关估计,近来年,8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案是由同级政府提出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起草的[1]82。
行政和行业部门利用立法扩权、强化部门或行业利益以及所暴露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等弊端,遭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口诛笔伐。
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说,部门利益和行业渗透到中国立法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了中国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为遏制这种趋势的蔓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推行“立法回避”制度,赋予公民立法动议权,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更多的依靠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起草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起草。
我国地方立法存在问题之探讨及解决
关键词:地方立法;问题;解决途径
一、引言
立法,从广义上而言,即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 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地方立法,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创制,在我国指的是地方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
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地方立法与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反映当地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要。
系要遵循法理、与一般竞争法的法理 相匹配。同时,自身内部的协调完备 也是必需的,把体系的普适性和权威 性充分表现出来;该解释体系要可以 便利地转化为操作步骤,具有可操作 性,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 不存在明显的缺陷。
七、结语
违反爬虫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对其 他主体及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理应 从法律层面进行管控、规范。而只有 网站的内容具备独创性,才能取得《著 作权法》层面的保护,再加上知识产 权法定主义的约束,导致《著作权法》 在面对爬虫协议时,能起的规制作用 明显受限。而《著作权法》与《反不 正当竞争法》之间联系密切,由《反 不正当竞争法》对爬虫协议进行规制 于法理而言并无不当。这一点,不管 是爬虫协议的实际效果还是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中均有体现。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其进 行有效规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适用思路还是存在一定的不 足,就像在爬虫协议和《自律公约》
关于加强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的思考和对策
关于加强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和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立法工作在中国的实践中越发显得重要。
区级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组成部分,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一些原因和制度机制的不健全,区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并不够强,需要加强和改进。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现状分析1.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目前,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参与渠道不畅通。
由于区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参与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相关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其参与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参与和监督。
2)参与意识淡薄。
一些区级人大领导干部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3)能力不足。
由于一些区级人大代表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不高,导致其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有所欠缺,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思考和对策1.加强法律培训,提升代表素质为了加强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首先要加强对代表的法律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专题研讨会等形式,使代表们深入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专业认识和理解。
还可以通过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讲座、组织参观学习等形式,让代表们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水平和理论素养。
2.建立健全的参与机制,确保代表参与权利为了确保区级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有效参与,应当建立健全的参与机制,明确代表的参与权利和程序。
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等方式,明确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参与程序和权限,确保代表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和征求意见制度,及时了解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代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地方立法工作。
3.鼓励代表积极参与,提升参与意识为了提升区级人大代表的参与意识,可以鼓励代表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视度。
关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
目前,不少地方性法规在反映现实情况方面绰绰有余,而在体现事物发展方向和人民意志方面远远不足。例如,不少法规规定了许可证制度,规定做某件事情,必须首先向某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其它手续。行政许可制度虽然反映了行政管理中的一些实际情况,但很难说该实际情况是合理合法的。因为,首先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授予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权力;其次无原则的许可前置,会加大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力度,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难度,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的自由开放;另外,许可前置还会增加行政管理成本,扩大行政机关权限和利益,容易导致行政腐败。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行政机构改革方向是不相符合的。说到底,这与人民的意志与事物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5.设立立法听证制度。根据立法规划起草出台的立法草案,应及时公告,听取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如果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尤其要听取管理相对一方的意见,如果规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利害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重大影响的立法,则应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公民进行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提高该项法规的质量,便于其顺利地施行。参加公开听证会的人应包括与该项立法有利害关系者和若干无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他们可以从各个角度对该项立法发表意见、开展讨论、提出质询。不少发达国家将公开听证列为立法的法定程序,值得借鉴。
浅议如何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
浅议如何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摘要:地方立法是对国家立法的补充,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律体系也更加完善。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地方立法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新的时期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就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时期地方立法问题与对策地方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在得到宪法和法律授权后根据本地经济、政治和文化特色,制定、修改或废除本地区法律文件的行为。
地方立法的立法权限来源于宪法和授权机关的委托。
建国后,我国的立法体制从一元制逐渐转化为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权的下放,对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存在不少越权、侵权和争权现象,对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
一、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1.地方立法照搬中央立法中央立法通常只在原则上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概括性规定,地方在制定执行性法律时,要依据中央法律,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详细可用的地方法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是中央刚刚出台立法,地方就制定出了法律规章,其速度虽然值得肯定,但却普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地方立法人员自身知识有限,在立法时只是简单的模仿上位法,或将上位法简单细化;其二在于地方立法为避免与中央立法相冲突而忽视本地实际。
不但影响了法律的可执行性,也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2.地方立法争权、越权、弃权现象严重《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却没有具体规定专有事项,使得地方立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中央立法的滞后性,地方性立法过分活跃,立法争权、越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地方性法规擅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或限制权力,减免义务,甚至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写进地方法规。
本是中央立法的专属事项,地方却进行立法,而地方立法中本应细化的地方却有意省略。
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
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发布时间:2021-10-29T15:01:33.675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9期作者:邓林[导读] 摘要: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程度、民族风俗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各地立法存在相互冲突、质量不高等情况,本文将从地方立法的背景,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完善的方向及建议。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邓 林(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 638399)摘要: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程度、民族风俗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各地立法存在相互冲突、质量不高等情况,本文将从地方立法的背景,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完善的方向及建议。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冲突;重复立法一、地方立法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渐完善,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及其广阔,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以及各民族习俗各不相同,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严重的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的促进全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地方组织法和地方立法法的出台,使得地方立法体系得以确立。
二、地方立法权法律依据以及地方立法的范围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其中第四章就赋予了地方立法的权利。
其范围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地方立法目前的现状目前,全国各地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照搬照抄、与宪法或法律相冲突、缺乏地方特色、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等。
首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明确得出,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说明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比较,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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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浅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立法科学化的正式提出,始于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6条规定了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的科学化,是立法者运用科学的手段、方法和技术进行立法活动,从而使最终的立法成果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过程[1]。
立法科学化尊重立法规律,反对立法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或减少失误和错误,提高立法效益。
一、科学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新视域
地方立法科学化价值取向是指地方立法过程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中以符合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保证法的规范严格地与其所规制的内容保持高度的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学界认为本条规定正式确立了地方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活动既不能超越科学发展规律超前立法,也不能违背科学发展规律滞后立法,而需要遵循科学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与立法的内在外在条件保持一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框架平台已经形成,需要在更为细致的层面对法律规范进行完善,所创设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时需要关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不盲目借鉴;在具体的地方立法条文制定与修改过程中要注重借助数据
支撑,并寻求专家的技术支持;各领域地方立法要协调发展,不可只注重某一方面的地方立法,而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只有坚持地方立法的科学价值取向,才能使地方立法更加趋于成熟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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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职能不能扩展到制定法律而只能解释法律;它只能宣布事物的本质所已经判定了的事情,而这种事情的正确是从当时的情况中自然产生的[2]。
现实生活中的立法绝不是任意的,而是人们在理性地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将客观规律及其要求以行为规则反映和表达出来。
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使法律规范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一种动态的过程,我们认为衡量其是否科学化是有一定标准的。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九字”三原则,最早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它高度概括了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
我们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必然要求“不抵触”,而地方立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它的“有特色”,“可操作”则是所有立法的最基本要求。
简单地说,不抵触是前提,有特色是核心,可操作是关键。
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只有在不抵触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地方立法的特色,否则,“特”出了边界之外的地方立法,就会因越权被废止。
同时,如果没有可操作性,这样的地方立法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因为,地方立法从本质上讲,是为了解决某方面的实际问题才进行的,所以“可操作”是关键。
二、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一)立法规划规范缺失
目前我国共有7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庆市、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吉林省和甘肃省)就地方立法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综观各地实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体现为:一是立法规划缺乏总体部署安排,不少地方基本上处于哪一个行政部门积极性高、就给那一个部门立的被动局面。
二是提出立项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人大有关机构主要从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轻重来作出判断和选择,而不能够认真分析地方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主要矛盾有哪些,解决主要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主要步骤。
(二)越权立法
目前,仍然存在地方国家机关超越立法权限创制地方性法规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超出法律的规定,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或限制其权利,增加或减免其义务[3];有的地方国家机关没有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或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范围和幅度等,对本属于中央立法范围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4];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国家机关超越权限对本属于宪法内容的有关“基本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例如,《福建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规定》设定了刑事处罚权,如“阻挠女学龄儿童人学的父母(抚养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按虐待妇女、儿童罪论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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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简单重复
有的地方人大紧紧跟随中央立法,往往是中央立法刚一出台,随后就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就是简单重复中央立法,有的基本上是把法律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照搬下来,然后再加上几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的规定,也就是说真正带有地方特点的东西只有加上的那么几条[5]。
如,北京市立法重复中央立法的,占地方立法总数的72%。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而且没有特色,实际适用率也不高,降低了地方立法的权威性。
同时,各个地方立法相互“借鉴”到了照抄的程度。
地方立法之间的简单重复根本不考虑或者较少考虑本地区的特殊社会需要,对于不足之处,不加以识别,照抄不误;对于先进经验更谈不上进行本土化尝试,即使是不符合本地情况的条款,也照搬使用[6]。
(四)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的要求背离
一些地方立法从内容到精神却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法治的要求不一致甚至相背离的,具体表现为:任意限制或剥夺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附加宪法、法律所规定义务之外的“法外义务”,偏袒权力的滥用,违法增设权力,对权利保障的规定缺乏人性化色彩[7]。
例如,1999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已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和已就业的外来劳动人员,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如下标准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劳动力调节费:(一)用工单位按照每人每月30元缴纳;(二)外来劳动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元缴纳,由用工单位代为
扣缴。
”这里的“劳动力调节费”既属于明显的乱收费,也涉嫌侵害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