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衡量比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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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衡量比照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

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利益是一种虮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

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跟随很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开展有效的约束干预,很容易在未来的工作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届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明确,从而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一、民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构成,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

简单而言,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同时针对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都做出了较多的规范和保护[1] 。

但是,民商法本身的管理范围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方面、资产方面都表现的比较复杂,想要通过民商法来做出完全的保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还必须联合其他的法律条文来共同完成。

对于民商法而言,其在广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还包括了经济法、经融法的一些相关内容,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优化等,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在日后的讨论中,还是需要进一步开展的[2] 。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本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经过多次的变革,因此在经济法的成立时间上是比较晚的。

在最初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成立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后,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一个特别合理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又重新的制定和落实[3] 。

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经济模式能够得到长久的延续[4] 。

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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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的比较民商法论文范例赏析(共4篇)第1篇: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

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

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

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

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

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

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

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目录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 (1)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念阐述 (3)(一)民商法概念阐述 (3)(二)经济法概念阐述 (3)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共通之处分析 (3)(一)价值取向相同 (3)(二)调整范围有相通之处 (4)(三)功能作用可以互补 (5)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分析 (5)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6)五、经常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策略分析 (6)(一)在调整范围方面相互结合 (6)(二)在调整作用方面彼此协调 (6)六、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更需要法律的完善来巩固现有的经济成果,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着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存在极大差异,而二者的合作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入手,具体分析了两者的相同之处与区别所在,从两者合作的必要性出发,对推动两部法律的合作应用提出了针对性的策略。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经济法; 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能够在短短40年时间内取得西方两百多年的成就的关键原因。

这其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在合理合规,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推动力。

这其中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维系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法规,研究清楚两者之间共同性与差异性,实现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通过两者的共同应用,实现1+1>2的效应,符合当下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念阐述(一)民商法概念阐述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

对于民商法的体例而言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两种,但是我国还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属于哪一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以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重点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以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重点

经济与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以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重点□陈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部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主体、作用等传统角度国内学者已有很多探讨,本文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将经济法和民商法放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新视野里进行比较,考察两者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国民收入分配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25-02作为跨公法、私法领域具有社会法性质的经济法与具有私法性质的民商法是两部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主体、渊源、地位和作用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从以上传统的研究角度,学者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已有诸多探讨,下面笔者欲从一个新的角度即国民收入的分配来考察两者的关系。

一、从国民收入分配主体的角度比较经济法和民商法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下,所有参加市场交易的行为主体和财政收入分配的行为主体都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主体。

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宏观调控设计者的身份,通过财政税收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从而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企业法人以财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收入再通过市场交易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构成国民收入分配主体;劳动者以生产资料占有者或劳动力所有者或资本投资者的身份,在市场交易中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形成个人收入以满足个人消费,反过来又促进生产的发展,也当然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主体。

从国民收入的实现形式看,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涵盖了全部的国民收入,并形成有机联系。

国家作为国民收入的整合单位,从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必然有利于改善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

同时企业和个人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社会单位和基本生产单位,是国家财政和税收的主要贡献者。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进展。

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肯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整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整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行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互相协作。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分1.主体意思限度不同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根据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确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解。

例如: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

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

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动身的,并且在肯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安排公正这些公共利益的表达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

对国家权力进行利用,对于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肯定给以限制,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限制,对社会进展的空间在肯定程度上进行扩宽。

实质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进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进一步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但是针对社会权利而言,本位所需要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利。

2.稳定性不同民商法在肯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确实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舞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进展在肯定程度上进行预报,对打算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转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肯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效益在肯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肯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肯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docx

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docx

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

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

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

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

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为强调实质公平,民商法所注重为形式公平,经济法价值更超越民商法,两者能有效结合,如合同法,交易的时候,需要先确保形式公平,为公平首要前提,形式公平基础上,还需要实际内容的公平,仅有形式公平,交易双方依然存在差异性,确保实质内容的公平很有必要,国家通过干预调节,对经营者私权给予宏观调控,可有效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体现。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差异:1.调整对象不一样,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一样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一样4.在市场经济法制系统中间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联系 :民法是基本法,反应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经济法表现了政府体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3.自然人(花费者)4.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的产生: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定产物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3.法的自己发展的必定结果。

经济法主体系统: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益机关和行政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3.社会中间层主体入侵商业奥密的种类:1.以偷窃,利诱,威迫或许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取权益人的商业奥密2.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从前手段获取的权益人的商业奥密3.违犯商定或许违犯权益人有关守旧商业奥密的要求,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奥密4.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纪行为获取使用或许表露别人的商业奥密,视为入侵商业奥密民事责任:1.停止伤害2.补偿损失 (1,依据专利侵权的补偿损失方式计算, 2 因侵权行为致使商业奥密已为民众所知悉的,应该依据该项商业奥密的商业价值确立伤害补偿额)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1.固定或许更改商品价钱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目或许销售数目3.切割销售市场或许原资料采买市场4.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施或许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结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余垄断协议垄断宽免的情况:1.为了改良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升产质量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一致产品规格,标准或许推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升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加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俭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援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降落或许生产显然剩余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许以不公正廉价购置商品2.没有正当原因,以低于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原因,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原因,限制交易相对人只好与其进行交易或许只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原因兜销产品,或许在交易是附带其余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原因,对条件同样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钱等交易条件上推行差异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况:1.经营者售并2.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富的方式获得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可以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合用除外与宽免的差异:1.合用除外是指不合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宽免是在广泛合用法律规范的状况下的免去责任2.合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清除,宽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3.合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许领域,宽免针对的是个案详细问题详细剖析4.合用除外拥有合法性,宽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去责任5.反垄断法的宽免一般要求经营者肩负证明其属于宽免情况的法律责任产质量量瑕疵责任定义:产质量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切合明示采纳的质量标准,或不切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价钱法的订价形式: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订价政府订价的范围:1.与公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要的很少量商品价钱2.资源稀缺的少量商品价钱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钱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钱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钱价风格控举措:限制差价或收益率,规定限价,推行抬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存案制度等干涉措施财政法系统:1.财政管理系统法2.估算法3.财政收入法4.财政支出法不正当竞争行为:1.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行为2.不妥廉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3.兜销或附带其余不合理的调价4. 不妥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纳谎称有奖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文章认为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定义层面上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第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性质;第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市场调控手段的缺乏,导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

对于这一客观事实,本文还从经济法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及提出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国民财富收入差距对策从定义层面看查阅经济法相关文献,据粗略估算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达到百种之多。

如七十年代末刘祚清在《浅淡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所下的定义是:“经济法同刑法、民法等一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正确地调整和处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组织的正当权利。

它以国家强制力量维护计划纪律、合同纪律和财经纪律,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实施。

这是国家领导经济工作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计划经济的特殊国情,使得经济法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经济法的工具作用明显改变。

学者们对其定义也有新的思考。

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见,在不同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经济法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将触角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全方位的对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调整,而只对关系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而学界对民法定义的共识,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文章对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进行的深入的分析,主要是从企业法归属角度进行分析。

在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与商法同时对交易关系进行了调整,不过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

因此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企业法归属商法的主要依据是商法以企业的本质更加的相像,能在根本上避免政府与企业之间混淆的弊端。

0 引言经济法与商家法之间之所以发生“争斗”,是因为对经济法中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异认识。

从表层看,经济法与商法之间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企业法应该归属与那部法律。

经济学家为什么要将企业法归属与经济法,主要是因为在计划经济的时候,企业属于政府部门,虽然企业法中主要涉及的是经济问题,但是管理方面还是以政府为主。

因此文章对于企业法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1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由于调整范围、立法目的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商事法和经济法在有关部门的法律理念、法律机能上也是明显不同的。

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则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保护,即着重于所有商事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

因而,商事法和经济法应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域而存在。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宗旨、原则均不同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己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证经济的公平。

同时在经济法中对国家的经济干预进行为强调,这里说的干预不是指以行政行为进行直接干预。

经济法会对私人的经济进行相应的限制与调控。

商法的宗旨是促进营利,其基本原则则是商事自治。

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中的侧重点是经济公平,商法中的侧重点则是商事自治。

在传统的商法主要是用来保护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商法中出来保证商人的利益之外,还将商事的安全与公平列入其中。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作者:罗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摘要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具备自身的价值取向。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以公平性及维护利益的角度,探讨经济法与民商法各自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观的区别与互补。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理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2-01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关系透视经济法的价值.

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关系透视经济法的价值.

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关系透视经济法的价值摘要: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并行的规范经济运行的两大部门法, 它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市场经济的运转加以规范和调节。

对于这两大部门法关系的研究, 一直是国内外经济法学界的理论研究热点。

本文将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剖析两法之间的异同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和作用, 进而引申出收入分配领域经济法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 民商法; 经济法; 收入分配; 国家干预; “ 分配关系法”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研究理论介绍英美法系学者推崇法律实用主义, 主张从功能与作用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他们强调以两法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互动为重点, 分析它们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包括美国的丹尼斯·特伦、英国的施米托夫等。

他们认为, 民商法的法哲学理论是自由经济, 强调意思自治和市场的自由运转; 而经济法的法哲学理论是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对意思自治加以干涉和限制, 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同时强调两法在经济运行中的互补作用。

大陆法系的学者主张严格划分实体法律部门, 以公法、私法划分理论为基础, 追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轨迹, 得出了法的社会化的结论, 从而将经济法视为法的社会化的成果, 将其纳入社会法的范畴,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包括法国的阿莱克斯·雅克曼, 德国的拉德布鲁赫等。

他们认为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化导致了市民法向经济法的转变, 经济法的出现是传统私法社会化的表现, 是对传统私法的补充。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本位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例如民商法调整的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以自主的市场调节为主要调整手段, 而经济法则强调国家干预;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西方两大法系对于两法关系的研究视角虽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市场规律的普遍性和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的共通性,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还是沿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轨迹进行的, 即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的过渡与发展, 两大法系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开始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强调对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某些原则加以限制, 以更好地为资本主义垄断经济服务。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大全五篇)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大全五篇)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大全五篇)第一篇: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同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同4.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联系:民法是基本法,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经济法体现了政府机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3.自然人(消费者)4.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的产生: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3.法的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主体体系: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3.社会中间层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1,按照专利侵权的赔偿损失方式计算,2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垄断豁免的情形:1.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兜售产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售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的区别:1.适用除外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豁免是在普遍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的免除责任2.适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排除,豁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3.适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者领域,豁免针对的是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适用除外具有合法性,豁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除责任5.反垄断法的豁免一般要求经营者承担证明其属于豁免情形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定义: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价格法的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价格调控措施: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财政法体系:1.财政管理体制法2.预算法3.财政收入法4.财政支出法不正当竞争行为: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不当低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3.兜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调价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用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它规范了市场经济中各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规范。

而经济法则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那么,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界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分类,民商法是指涉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法和商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而经济法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可以看出,民商法主要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而经济法主要关注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一方面,没有健全的民商法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各类主体之间将难以建立稳定的交易关系,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护;缺乏有效的经济法规范,市场经济中很容易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国家经济利益将受到损害。

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互补性。

民商法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行为,保护了市场经济中的私人财产和合法权益;而经济法规范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还表现出一种协调性。

一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为目的,二者在目标上存在一定的一致性;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具体规范,往往也需要协调配合。

民商法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经济法则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二者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在实际运用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也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

这主要是因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众多的具体法律规范往往会相互交织、相互牵制。

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作者:苏佳铭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6期【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系统梳理和调整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领域各种伴生关系的法律部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趋于优化和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回顾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它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由此产生的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也不断引发人们的思考。

基于互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商法代表着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庭抗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支柱部门。

因此,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研究经济法概念,掌握、运用经济法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一、引言经济法概念是由国外引进来的,但绝非简单的舶来品,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根基。

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

伴随着新中国30年改革开放如火如荼地实行,新政策的导向、市场化的浪潮、大经济的环境和迅猛的发展势头全面席卷了沿海和内陆的城镇和乡村。

中国遵循了经济增长的“四色定理”,经济形势的蒸蒸日上证明了人们的经济意识逐步得到了提升,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框架和结构也在不知不觉中趋于稳固和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经济的社会化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当然这也就导致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从而使各个原本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之间调整地交错、融合地发展。

在整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趋于优化的演变为经济法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可以将以往的观点分为两类。

有的学者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肯定说”),比如陶和谦的“纵横说”、杨紫煊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等等;但是,也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划分的界限不明确,其调整的对象也不明确,不能够独立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即“否定说”),比如王家福的“综合经济法论”、佟柔的“学科经济法论”、梁慧星的“经济行政法论”等等。

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比较分析

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比较分析

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比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法律关乎每个人的利益,没有法律,国家无法长治久安,百姓无法安居乐业。

法律的价值一般是公平,横溢,秩序等内容,经济法和民商法作为具体的法律部门,自然也有这种普遍的价值内容。

但因两者调整对象,法律基础,着重点等不同,各自的价值观也有一定的差异。

1 调整对象影响价值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价值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中,市场无法客服自身固有的缺陷,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管制和系统的规划,一方面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值规律自我调节生产,极其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竞争,另一方面,生产者和经营者很难掌握全面有效的市场信息,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出现盲目炒卖和滞后销售等失误。

所以,想要实现市场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必须相结合。

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会产生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经济关系,这就需要经济法来调整。

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着眼于大的宏观经济发展,衡量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总趋势,其法律基础是社会总体利益。

经济法以公共利益的角度为准,调整国家主体的经济行为,在宏观上避免了市场经济可能出现的囤货积奇,过度炒卖现象,有利地调节了市场混乱失序的场面,保证每个经济主体能公平竞争,也提高了市场经济效率,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经济法的许多相关条文特凸显了其价值观是社会利益,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规定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交易原则,整体上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为惩罚恶性竞争,伤害其他商家合法利益,霍乱市场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价值观同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不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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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衡量比照利益与公平,是人不断追求的目标。

民法与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保证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以及本质与形式上的公平兼得。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比较
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价值,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理性的价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

首先,保护市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法中越发体现出“人文关怀”,且始终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渊源是罗马法,现在已演变为市民的“私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依据。

马克思曾经指出:民法就是将经济关系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则,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则。

民法作为私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

民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其本质是由民法的“私性”决定的。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民法可谓是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始终为权利而服务,是权利拥有者自身及社会的义务。

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双方交换者都具备人格的独立及财产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这是个人进行商品经济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及物权制度的三位一体,这是支撑其法律的基本
构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场中商品生产、交换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理性,则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

所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也就是社会。

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盲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利益是一种虮独立又特殊的利益,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说,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

由此可见,追求社会利益,实际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的相互协调,在经济法中,将这种利益关系都纳入其中,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利作者简介:罗江,XXX丈化传媒职业学院教务处。

益,处于最高地位。

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控制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企业以实现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稳定物价、协调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等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倚靠的是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就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观体现。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比较
民法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为基础,赋予每个独立的主体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每个人机会的均等。

在民法中,假定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_个起跑线上,结果的差异是
源自过程中个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仅能保证起点是公平的。

但是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它适应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力求主体平等这一需求,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不断进取,有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天性、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都不一样。

与民商法相反,经济法所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中的不平等作为基础,也就是强调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公平。

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资源存在的差异性,不同个体的情况应以特权特殊对待因此,在经济法中,认为即使每个人最开始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仍然是有差别的。

在经济法的公平观中,每个人生存权、安全权、财产权等都是平等的,不仅要保护创造财富的群体,弱者也是在经济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而民商法注重的是形式公平,但是二者可以很好的结合。

以合同法为例,在交易中首先应保证形式上的公平,这是必要的前提,但是仅有形式上的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法律中明确了双方是平等地位,但是交易双方的差异性仍然存在,甚至很难改变。

所以,实质上的公平保证是有必要的,政F通过干预手段对经营者的私权进行控制,也是法律“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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