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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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李秉勇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李秉勇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李秉勇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李秉勇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李秉勇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开始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

这次变革使我们思考:刑法的基础是什么,清末变革的基础又是什么,清末变革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制度的基础考察中国古代文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难解的现象,唐代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引以自豪的时期,唐诗成为当时世界最为灿烂的文化,唐朝诗歌表现了丰富的形式与张扬的生命力,是对唐以前文化的一个突破。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并无太大的变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更可以说是趋于封闭与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机在唐刑法制度中却没有表现,是什么使这两个同为人类文明的领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与我们盛唐同时期的欧洲当时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但宗教改革后,欧洲法律日趋发达,刑法文化也渗透入文明与进步,以致于在清末变法中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这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他们的进步?谢望原先生认为,刑法与哲学总是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刑法学的很多基本理论离开了哲学理论就无法讲清楚。

笔者同意谢先生的观点,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哲学的进步。

这样我们就为解释上述问题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在刑法史中东周战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时期,从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学说轮番上演,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刑法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一切又与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

周室没落后列强争霸,如何统一天下,如何吞并他国与反吞并,成为各诸候国日日操心的事情,这就给当时各种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哲学至今羡慕不已的时代。

各诸候国借助不同的哲学思想进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郑国子产公布刑律后,即使孔子也只能是加以指责而不能阻止。

清末刑法改革及其现实意义

清末刑法改革及其现实意义

清朝政 府 实施变 法 并不是 突如 其来 的 ,是其通 过翻 译 西方 法律 书籍 、培养 法律 人才 、传 播西 方法
律思 想 、法 律制 度而 逐步 实现 的 。更重 要 的是清朝 统 治阶 级对 新 的观念 的认 同和 部分 采纳 ,才更 好地 推动 了变法 的实施 与完成 。西 方法 律文 化 的输入 冲破 了中国传 统封 建法 律 的体系 ,为清 朝末 年 的刑法 改革 提供 了 的条件 ,并且 为 中 国近 代资 产阶 级法 学发 展提 供 了详 实全面 的思 想基 础 。 ( )国内背 景 二 清朝 末年 以前 的 中国是一 个 以 自然 经济 为主 的落 后 的农业 社会 , 直到 14 8 0年鸦 片 战争后 , 西方 的
持 在移植 中继承 、在继 承 中改革 的治法方略 。 关键 词 :刑 法改革 清朝末 年 中国法制
文献 标志码 :B 文 章编 号: 1 7 — 0 0 2 0 ) 3 O 1 — 5 6 2 1 2 (0 9 0 一 l0 0 中图分类号 :D 2 99
清 朝末年掌 握 国家统 治实权 的慈禧集 团 ,为挽救清 王朝 的命运 ,打起 维 新派 的 “ 变法 ”旗 号 ,下 令变法 ,从而 开始 了晚清十年 之久 的变法 修律 。其 中以刑法 改革为 当时争议最 大 、影 响最 为广 泛 的一 个环节 。回顾清 朝末年 的刑法 改革 ,无论其 经验 或教 训,都 是值得 后人 反思 的 。
订法律 , 以适应 和维护 它们在 中 国获取 的不断扩 大 的利 益 ,英 、美 、 日等 国在 和清 朝政府 修订 商约 时
都表示 ,在 清朝 政府修 订法律 、改 良司法现 状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 以放 弃领 事裁 判权 。列 强的承 诺促使 清朝 政府加 速 修律 改革的活 动 。西 方资本主 义逐渐 认识 到 以华治华 的重要 性 ,因此表 示要 放弃领 事裁 判权 。与此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近代中国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至清朝晚期,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关注自中华民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

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刑法的演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阶段:清末民国初期的继承与借鉴自清朝晚期至民国初期,中国刑法主要继承和借鉴了欧洲法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

1904年《刑律》的颁布,奠定了近代中国刑法的基础。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刑法的适用程序和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阶段:新中国的刑法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刑法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刑法法典,如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原则》等。

这些法典对犯罪类型的规定逐渐完善,对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也进行了系统的调整。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刑法适应性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法进一步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

1980年代,中国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1997年,《刑法修正案》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体系架构和刑事政策,确保了刑法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展望未来:刑法科技的融合与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刑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的刑法发展将更加注重科技与法律的融合。

例如,在犯罪预防和打击领域,人脸识别、视频监控、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应用,将帮助司法机关更高效地收集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将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个体尊重。

国际人权标准的提高将对中国刑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例如,在死刑制度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这也为中国逐步减少和规范死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此外,应该重视刑法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刑法教育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知度,在社会层面上增强对刑法的尊重和信任,进一步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晚清时期,中国遭遇了诸多的危机和挑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民族危机和政治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社会都认为,必须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惩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晚清清朝中期,维新派开始了一场试图改革传统刑法的运动。

晚清刑法改革其实是一种non-governmental reform,这是因为在完全没有民主政治或人权方面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属于统治者的一项工具,排除了大多数人的需求和利益。

维新派试图通过对刑法的改革来遏制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也希望借此展示维新派的改革成果。

那么,晚清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试图通过减轻刑罚的方式,降低因过度惩治而造成的不公正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一种深刻的内部改革。

维新派呼吁国家重新审视各种刑罚,同时提出了新型的刑罚取代了旧式的酷刑和鞭刑。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着眼于法人化犯罪这一概念。

事实上,晚清的法律仍然以人即为“知行并用”的法制为中心。

而在法人化刑罚的观念中,犯罪并非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可能还与其他机构、企业、政府等相关。

因此,晚清的刑法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人化思想。

接下来,晚清刑法改革强调刑罚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固有的认识中,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能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

然而,晚清刑法改革认为刑罚的存在也应该考虑其社会效益;即,刑罚必须产生教育和回报的作用,而并非仅仅是惩罚。

最后,晚清刑法改革侧重于倡导公平,包括公平的司法审判和更广泛的社会公正。

这一方面稳定了法律机构和法官,另一方面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平等的司法保护和就业机会。

晚清刑法改革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是中国尝试迈向现代法制国家的一次重要尝试。

尽管我们现在来看是十分朦胧的实现,但是它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改变了传统刑法思想,内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固定理论也随之转化。

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解放了中国的刑法计划,并对中国当代法律和道德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的刑法变革

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的刑法变革

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的刑法变革1895年,黄遵宪出版了《日本国治》,其中的《刑法志》翻译并注释了日本的《刑法》和《治罪法》,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前最大的外国法。

此外,黄遵宪还翻译了许多外国刑法着作,如德国的《刑法》、日本的《现行刑法》《海军刑法》《刑法义解》等。

修律大臣沈家本也十分重视外国刑法着作的翻译,其在《修订法律情形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对外国刑法翻译所做的统计表明,当时中国已经翻译了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等。

沈家本不仅重视法律的翻译,也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使得晚清末年的刑法译着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呈空前提高态势,从而为中国刑法的近代变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清朝末年的刑法变革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被迫开放通商口岸,国家主权逐渐丧失。

西方列强开始在军事上侵略中国,在经济上掠夺中国,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沦为西方倾销商品和掠夺资源的场所。

大厦将倾,国祚将毁,为了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清政府开始立宪变法。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慈禧携光绪帝出逃,在西安下诏变法。

1901年5月始,刘坤一、张之洞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提出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援、派专官等九项恤刑狱的具体措施。

1902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在清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参照西方的法律条文修订中国自己的法律。

1904年4月,修订法律馆建成,并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开始修订法律。

沈家本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甲太郎、小河滋次郎等日本法律界的名人,到修订法律管协助修订法律。

其中,负责起草刑法的为冈田朝太郎。

一系列努力终于使清政府在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刑法改制工作由此正式开始。

刑法变革从修订《大清律例》开始,此后,清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刑法典,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其中,《大清新刑律》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本文清朝末年掌握国家统治实权的慈禧集团,为挽救清王朝的命运,打起维新派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从而开始了晚清十年之久的变法修律。

其中以刑法改革为当时争议最大、影响最为广泛的一个环节。

回顾清朝末年的刑法改革,无论其经验或教训,都是值得后人反思的。

一、清末刑法改革的背景(一)国际背景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行殖民侵略,封建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打开后,伴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也开始输入,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

1.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对清朝政府修律立法有直接影响。

帝国主义为了促使清朝政府尽快修订法律,以适应和维护它们在中国获取的不断扩大的利益,英、美、日等国在和清朝政府修订商约时都表示,在清朝政府修订法律、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列强的承诺促使清朝政府加速修律改革的活动。

西方资本主义逐渐认识到以华治华的重要性,因此表示要放弃领事裁判权。

与此同时,清政府也意识到自己的法律制度不能与世界发展相适应,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统治利益,从而被迫进行以修订刑律为主的法制改革。

2.法律书籍的翻译。

清末翻译的东西方各国法律,不仅数量多、更加系统,翻译质量也比过去更高。

大部分翻译工作由修订法律馆承担,所翻译的法律书籍大都是清朝驻外使节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得到的,比较准确完整。

20世纪初,以修订法律馆为主的广泛而认真的翻译活动,为当时中国制定新的律法和进行变法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也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翻译各国法律书籍是清朝末年西方法律思想输入中国的一个重要途径,让当时落后的中国人尤其是官员更好地了解了西方的法律思想,也正是因为在思想上有了变革,才大大推动了变法活动的开展。

3.国际法学家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刑法改革除翻译西方法律外,还聘请西方法学家参与立法。

翻译日本刑法书籍时,清朝政府聘请了日本刑法专家来华讲学授课和帮助编定新的刑律。

中国刑法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刑法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刑法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刑法历史演变过程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犯罪
行为主要以不履行义务和犯罪侵财为主,治罪方式多为流放、罚款等。

唐代建立了官署进行刑事调查和审判,设置了死刑、赎罪和杖刑等刑罚,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制度。

但是,这个时期的刑罚还是过于残
酷和不公。

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刑法也不断发生变化。

清朝时期,建立
了官办刑罚机构,加强了犯罪调查和审判,设置了许多刑种。

但是这
个时期的刑罚依然过于残酷和不人道。

1912年辛亥革命后,逐步建立了新的刑法制度,规定了法定刑和量刑原则。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刑事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以人为本、从严惩治犯罪、保护人权的理念,同时加强了
对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
类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刑法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更新。

当前,中国的刑法制度已经正式进入“全民防范、严惩犯罪”的
新时代,公安、司法和监狱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严厉打击各类犯罪
活动,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在应诏变法的众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影响有最大的是刘坤一、张之洞的“变法三折”,里面提及一条“恤刑狱”。

到1902年,清朝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订现行律例,第二年,设修订法律馆,命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订新法。

这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

总的来说,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和影响大体可分成三个方面:修律和立法,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理念的变革。

(一)修律和立法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中与时代相悖的落后与野蛮的部分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

1910年5月颁行。

其内容与《大清律例》的差别,一是“总目宜删除也”,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二是分别民、刑;三是“刑名宜厘正也”1,即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四是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如“奸党”、“同性为婚”等),更改陈旧的词语,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

另外,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其意义不仅与刑罚本身,而是中国刑法走向近代文明的重要一步。

(2)《大清新刑律》。

它的变通旧法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定刑名。

二是酌减死罪。

三是死刑唯一。

四是删除比附。

五是惩治教育。

是一部以西方刑法为模式,并聘请外国法学家参与的新刑法典。

1911年1月颁布。

这部刑律,终结了中国传统的刑罚发展历史和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体现了西方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民法。

民事法律从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目正式分出。

1911年告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容详细,结构严谨,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并由此揭开了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序幕。

《草案》引进了先进的法学理论,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大量吸收了现代民法制度,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从而开创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时期。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国内外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清政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这个背景下,清朝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期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些许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今天的启示依然深远。

首先,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法律的规范和完善。

清政府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颁布了一系列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确立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对当今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清政府在审判体系的组织和人员培养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

例如,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刑事审判机构,招聘了一批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推行了司法考试制度等等。

这些改革都为今天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现如今,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审判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再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清政府通过建立刑罚执行机构和刑罚执行跟踪制度,加强了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这对今天的刑罚执行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提示和启示。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跟踪制度,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对社会问题的应对。

作为一个动荡的时期,清末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清政府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尝试了一些措施,如推行军法、设立特别法庭等等,但效果并不显著。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

[内容摘要]中国刑法史是世界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扮演着维护社会平稳发展,保障政权统一的重要角色。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维权意识的出现,改革法制是必然趋势。

而清末的刑法改革正是我国人民挣脱几千年封建法制枷锁的主要标志,虽然清末刑法的改革已成为必然的事实,但对当时改革的思想与环境进行理论的分析,再以中国历史上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作为参照比较,会发现中国法制的走向,有利于寻找法制根源。

我的研究试图对清末刑法改革的思想对我国封建法制转型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我国历史上的西周、唐代、清末等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的刑法思想的理论不同之处以及与我国现行刑法基本原则渊源进行浅要发掘。

[关键词]:刑法、刑罚、礼、律、例、改革、罪行法定、人人平等、会通中外、以礼治天下、以法治国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前言中国刑法史,史是史学即历史科学的略词.历史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经历或过程.在特定时间内,特定事物的过去和未来间,存在着承续和变化,亦即沿袭和改革.如实地反映事物的运动、变化、发慌亦即沿和变革的具体过程,从中发现事物历史发展的规律组成一个完事的理性认识体系,为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服务,便是历史科学。

客观实际的历史,反映为主观意识,产生历史科学的观点,本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表现。

毛泽东贱卖在关于理论问题的论述中,为历史科学指明了方向。

他说:“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

”我们“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所以我们应当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无视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

”就中国刑法史而论,就是要认识弄清中国历史上犯罪和刑罚之间矛盾,斗争的发展规律和各种刑罚和刑法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本文粗浅的论述了清末刑法改革的大概内容和它与中国古代几个法制比较发达的朝代相比,阐述了清末刑法改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重大影响,从而研究中国刑法史的发展规律。

浅谈清朝末年刑法的现代化历程

浅谈清朝末年刑法的现代化历程

教 派的激烈 反对而未能通过。朝野“ 或因其为改革弊制之端 绪 而表赞成 , 或谓系破坏礼教之先声而唱反对” 。以沈家本 翻
为首的法理派 同礼教派进行了艰苦 的斗争 ,修订法律 馆亦
因礼教派 的阻挠不得不数易其稿 。负责“ 同考订” 帮 刑律的 日本法学专家 冈 田朝太郎也对持反对论调 的礼教派 ,深求 “
本 主义 强国进行侵略 的口实。西方侵略者 以逃避“ 在外 国人
心 目中 认 为 是 可 憎 的一 种 中 国程 序 ”] 借 V , 中 国 攫 取 【 1 为 I从
( ) 系上 , 大清新刑律 》 一 体 《 打破 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
体、 民刑 不分 的中华法 系, 将刑事立法独立 出来 , 汇编成单
末年 的司法 改革 评价较低 ,认为清政府引进西方法律的现
代 化 活 动大 多 数 是 骗 局 ,这 种 否定 的观 点 没 有 注 意 到 当 时
其 宗 旨, 明摘其悖谬 。辞而辟之 , 以解天下之惑”] 1并为此专 3 ,
门写成 《 ( 论 大清新刑律 > 重视礼教》 一文 , 批驳礼教派刘廷 琛、 劳乃宣等人 的观点 。 11 9 0年颁布的 《 大清新刑律》是 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刑
浅谈清朝末年刑法 的现代化历程
钱广福
( 东培正 学院 广

管理 学 系 ,广 东 广 州 5 0 3 ) 18 0
要: 清朝末年 , 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与 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经过激烈的斗争, 完成了《 大清新刑律》 的修订。《 大
清新刑律 》 在法律 体 系、 法律原则及具体制度等方面, 都直接仿效西方新法 , 具有近代意义。它成为 中国刑法发展 史上的一个
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聘用 日本法学 博士冈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清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体系的演变

清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体系的演变

清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体系的演变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多次变革。

清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涉及刑法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

本文将从清初刑法的实施、嘉庆年间的法律改革和光绪年间的资本主义法律引进三个阶段来探讨清朝法律制度的变迁。

清初,刑法主要基于大义观念,重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皇帝制定刑法的途径主要是依据法典、案例法和员外律师的诉讼。

在这一时期,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地方乡村官员进行实施,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民众的目的。

然而,到了嘉庆年间,清朝开始面临着逐渐衰落和社会问题的加剧。

为应对这种情况,清廷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首先,嘉庆帝下令传致官员,限制他们的滥用权力和贪污腐败行为。

其次,刑法的实施从以大义为本转向了以法律为准则,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嘉庆年间还建立了律师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诉讼和维权。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进入光绪年间,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开始渗透到中国社会,这也影响了清朝的法律制度。

近代法学家开始将现代法律思想引入中国,推动了晚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改革。

在光绪年间,清政府积极开展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活动,引进了一系列西方的资本主义法律,如刑法、商法和民事法律等。

这些引进的法律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

总而言之,清朝的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从以大义为本到以法律为准则,再到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不断发展。

这些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法律制度的变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法律执行不力、滥用权力等,这些问题也为日后的法制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我们来说,回顾清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当今社会的法律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清末刑法的变革

清末刑法的变革

清末刑法的变革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带来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应该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一、清末刑法变革的社会基础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虽然是从长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数民族,但在取得统治后,仍然继承了明代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参照明朝立法,所以在清统治的前期中期与以前的朝代并无大的区别。

但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儒家思想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以后,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

1840年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庸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所谓的“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1900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也作好了准备。

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阶级开明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对旧有法律以及旧律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的猛烈抨击之中。

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开始对传统法制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传统律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也开始动摇了。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从酷刑到改良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从酷刑到改良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从酷刑到改良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刑罚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迁。

在其统治时期,尤其是早期,酷刑曾经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清朝逐渐转向了改良刑罚的方向。

本文将探讨清朝法律与刑罚的演变过程,并重点介绍清朝改良刑罚的措施。

一、清朝法律与刑罚的初期清朝建立初期,法律与刑罚仍然沿袭着明朝的制度。

明代的法律体系严苛而复杂,包括《大明律》和《大明令》,其中规定了众多刑罚手段,包括鞭打、杖刑、剐刑等酷刑。

这些酷刑在清朝初期得以继续使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威权。

在清朝初年,军事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战争时期的法律与刑罚尤为严厉。

清朝建立初期,已经开始在内地执行满洲人的法律制度,即《满洲律法》。

该法律以鞭刑、剐刑、斩首等刑罚为主,让民众深受其害。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特殊的专司酷刑之职的法司,其主要职责是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并执行酷刑。

二、清朝改良刑罚的决策与实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观念的改变,清朝逐渐意识到传统的酷刑制度的弊端,并开始思考改革的道路。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改良刑罚的措施逐渐被提出和实施。

1. 废除炮刑酷刑中的一种炮刑是最为残酷的,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清朝皇帝康熙曾下令废除炮刑,以减轻刑罚的残忍性。

这一措施引起了社会的一片响应,为改良刑罚的道路打下了基础。

2. 推行徽场体系为了减轻酷刑对民众的伤害,清朝推行了徽场体系。

徽场是一种类似于警察机构的组织,负责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通过加强巡逻和维护秩序,清朝希望通过预防犯罪减少刑罚的使用。

3. 加强审判制度清朝在审判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改革。

清朝政府开始重视查证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引入了举证制度,要求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这一改革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为刑罚改良提供了保障。

4. 推行分局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司法事务,清朝推行了分局制度,将司法事务分散至各地,减少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摘要】清末时期的刑法现状存在司法腐败和严苛判决等问题,引发了对刑法变革的呼声。

司法腐败造成刑法执行不公,过于严苛的刑法导致不合理的判决,需要借鉴西方先进刑法理念进行改革。

刑法变革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建立更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对社会的重要性,指出推动刑法变革能带来积极影响,呼吁加快进程。

清末刑法变革势在必行,以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刑法体系,推动社会向更加公正法治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司法腐败、刑法执行不公、刑法过于严苛、不合理判决、西方先进刑法理念、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清末刑法变革的重要性、社会影响、加快变革进程。

1. 引言1.1 清末刑法现状清末时期的刑法现状十分混乱,存在着许多问题。

清朝时期的刑法执行存在着司法腐败问题,许多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刑法执行不公。

有些人因为地位高低或关系好坏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清朝的刑法过于严苛,导致了不合理的判决。

有些人因为轻微的过错就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而有些罪行却被轻易放过,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这种刑法的不合理性使得社会秩序难以维护,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不安。

清末时期的刑法现状亟待改革,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1.2 刑法变革的必要性清末时期的刑法体系存在着许多问题,急需进行变革。

刑法变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当前刑法现状的不合理性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清末时期的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导致刑法执行不公,使得许多人受到冤枉。

刑法过于严苛,常常导致不合理的判决,对个人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必须进行刑法变革,重新审视和完善刑法体系,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健全。

需要借鉴西方先进的刑法理念,将刑法变革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只有通过刑法变革,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2. 正文2.1 司法腐败问题导致刑法执行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刑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2007-12-26 17:20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

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

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

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

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2.《大清民律草案》3.主要商事立法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5.《大清监狱律草案》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

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最新-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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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本文作者廖颖工作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清朝末年掌握国家统治实权的慈禧集团,为挽救清王朝的命运,打起维新派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从而开始了晚清十年之久的变法修律。

其中以刑法改革为当时争议最大、影响最为广泛的一个环节。

回顾清朝末年的刑法改革,无论其经验或教训,都是值得后人反思的。

一、清末刑法改革的背景一国际背景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行殖民侵略,封建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打开后,伴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也开始输入,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

1.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对清朝政府修律立法有直接影响。

帝国主义为了促使清朝政府尽快修订法律,以适应和维护它们在中国获取的不断扩大的利益,英、美、日等国在和清朝政府修订商约时都表示,在清朝政府修订法律、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列强的承诺促使清朝政府加速修律改革的活动。

西方资本主义逐渐认识到以华治华的重要性,因此表示要放弃领事裁判权。

与此同时,清政府也意识到自己的法律制度不能与世界发展相适应,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统治利益,从而被迫进行以修订刑律为主的法制改革。

2.法律书籍的翻译。

清末翻译的东西方各国法律,不仅数量多、更加系统,翻译质量也比过去更高。

大部分翻译工作由修订法律馆承担,所翻译的法律书籍大都是清朝驻外使节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得到的,比较准确完整。

20世纪初,以修订法律馆为主的广泛而认真的翻译活动,为当时中国制定新的律法和进行变法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也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翻译各国法律书籍是清朝末年西方法律思想输入中国的一个重要途径,让当时落后的中国人尤其是官员更好地了解了西方的法律思想,也正是因为在思想上有了变革,才大大推动了变法活动的开展。

3.国际法学家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刑法改革除翻译西方法律外,还聘请西方法学家参与立法。

翻译日本刑法书籍时,清朝政府聘请了日本刑法专家来华讲学授课和帮助编定新的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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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刑法史是世界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扮演着维护社会平稳发展,保障政权统一的重要角色。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维权意识的出现,改革法制是必然趋势。

而清末的刑法改革正是我国人民挣脱几千年封建法制枷锁的主要标志,虽然清末刑法的改革已成为必然的事实,但对当时改革的思想与环境进行理论的分析,再以中国历史上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作为参照比较,会发现中国法制的走向,有利于寻找法制根源。

我的研究试图对清末刑法改革的思想对我国封建法制转型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我国历史上的西周、唐代、清末等几个法制出众的朝代的刑法思想的理论不同之处以及与我国现行刑法基本原则渊源进行浅要发掘。

[关键词]:刑法、刑罚、礼、律、例、改革、罪行法定、人人平等、会通中外、以礼治天下、以法治国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前言中国刑法史,史是史学即历史科学的略词.历史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经历或过程.在特定时间内,特定事物的过去和未来间,存在着承续和变化,亦即沿袭和改革.如实地反映事物的运动、变化、发慌亦即沿和变革的具体过程,从中发现事物历史发展的规律组成一个完事的理性认识体系,为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服务,便是历史科学。

客观实际的历史,反映为主观意识,产生历史科学的观点,本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表现。

毛泽东贱卖在关于理论问题的论述中,为历史科学指明了方向。

他说:“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

”我们“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所以我们应当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无视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

”就中国刑法史而论,就是要认识弄清中国历史上犯罪和刑罚之间矛盾,斗争的发展规律和各种刑罚和刑法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本文粗浅的论述了清末刑法改革的大概内容和它与中国古代几个法制比较发达的朝代相比,阐述了清末刑法改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重大影响,从而研究中国刑法史的发展规律。

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中国古籍记载和考古发掘实物证明,在中国历史上,早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有了“犯罪”,同时也就产生了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

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却只有“刑”(或刑罚),而没有法,更没有所谓刑法,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有刑无法”的历史时期。

史实告诉我们,先有“罪”而后有“刑”,这是古代人们生活与生产发展的结果和需要。

这时的“刑”,我们称它叫原始刑,而把犯罪和刑罚有意识、有计划和有目的地规定在法律里,使之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一刑法,那还是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的事情,因此,历史事实是:先有刑而后有法。

在中国历史上由刑到法的过渡,是经由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和相当迂回的演变过程,逐步实现的。

夏、商、周三代之礼制,实为士大夫行为准则。

夏、商礼制,散见于《仪礼》,而周礼则有较详尽的记载。

周代之法律,实际上是以礼为体,以刑为用,以反礼之行为为犯罪,由此而明五刑之适用。

《周礼》是姬周建国之大典,关于立法、司法、行政之事项,无不具备。

制定《周礼》本为治国齐的规范,实质上就是法,不过以后又有了刑,如《吕刑》,更加强了它的强制性。

春秋战国之交,逐渐由称刑、礼,而改称刑、法。

比如,宋之“刑器”,郑之“刑书”、“竹刑”和晋之“刑鼎“;又如晋的“被庐法”,楚之“仆区法”,荆之“茆门法”和魏之“法经”等。

后来,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各代相因未改,一直称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唯有宋朝称《刑统》。

在所有这些法和律中,不仅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而且还都规定有办案制度和程序,即诉讼法。

直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刑法才从这种一揽子的礼、法、律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

如《大清新刑律》和中华民国《刑法》等。

中华五千年文明孕育了世界法制史上的一颗璀灿明珠─一“中华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以“伦理法”1为主要特色。

“事常伦理”也是我国历史上法制思想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的主导,儒家思想的根本主张,这样就更影响了我国古代刑法体系发展路线,使之缺乏严肃性和维权性,而落入封建统治手中成为其为统治目的而使用的任意暴力手段。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维护权利的意识出现,改革法制是必然的趋势,在整个中国刑法史上尤其突出的巨大变革就是清末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的刑法改革。

一、清代刑法概况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几个唯数不多的由长城以外的少数民族统治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而它的兴起与覆灭和它的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很微妙的联系。

(一)清代刑法的渊源清代起于满洲,初称后金,公元一六三六年始改号为清,其统治者是满族,故曾被称为满清,其太祖爱新觉罗努尔哈赤本系金的后裔,统一女真部落后,建立金国。

他的儿子皇太极继承金国汗自称皇帝,改国号为大清,是为太宗。

当此之时,法无成典,刑无成文,“俗淳政简,所著为令,鞭扑斩决而已”,故有“大辟之外,惟有鞭笞”之说。

清世祖爱新觉罗福临于公元一六四四年入关,迁都北京,改元顺治。

基于清初阶级矛盾和民族的交错复杂,日益加深,他改变旧制,“准依明律治罪”,逐步走上了严刑峻罚的道路。

鉴于当时形势需要,清朝统治者以李悝《法经》为指导,确定了“弭盗安民,乃为了治之首务2”的立法原则。

,以《明律》为蓝本,参考金满旧制,于一六四六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加强对人民反清即反抗民族压迫斗争的镇压,康熙九年又重校定,其十八年又命刑部于定律,就所有条例,甄别酌定其应去的,而取其应存的,名曰《见行则例》,。

康熙二十八年又将《见行则例》纳入《大清律例》内。

雍正元年以大学士朱轼、尚书查朗阿等为总裁,就应减之条,再行详加辑订,五年书成颁行。

高宗乾隆即位初年,又重新逐条考正,增加定例,至于律的正文,直至光绪末年都无变动。

(二)清代刑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清代称“十恶3”为“其恶至极,其罪至大”,是“法不容宽”的大罪,一律处以极刑。

清律歧视和重责汉族,保护满族特权。

同时又试图以恒久不易的原则为趣旨,通常不因时势而变化,固守旧章,并想以同一法律支配风俗,习惯和教化均不相同的汉满各族。

为此清朝统治者设想了一套办法,即对刑律附以历年之条例,并仿明制补之以各种行政法规,如《会典》及《则例》和《事例》以就时变之需。

《大清律集解附例》贯穿着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给满族以特定优遇,比如,满人犯罪一般不由其司法机关审判,统由步军统领、都统、将军或内务部慎刑司处理;如系皇族则由宗人府审理,且一律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

满族人犯盗窃罪可免刺字;必刺者不刺面,改刺其臂,对于皇族宗室有犯罪者,除享“八议”特权外还准用金钱、则物赎罪。

清刑律沿用明制比附援引,实行法外刑,如其明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议定罪各,议定奏闻”,并作比附举例:凡考试贡生,监生,有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取官论罪。

死刑除法定绞、斩两种外实际上还有凌迟、枭首、开棺、戳尸,乃至剉骨扬灰等,十分残酷,清律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是: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畏义重法,成世不易。

清代定例,同宋朝编敕4一样,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空文,而例则越来越复杂。

其间有前后抵触的,也有律外加重的,有因例破律的,也有一事设一例的,甚至还有因此例而生彼例的不仅与其他各部的则例参差不齐,即使一例分载于各部门,也有分歧和不同,可以说是乱成一片。

律是基本大法,而例则是辅助法,以补充大法的不足。

查帝制国家,立法渊源,最后集中于皇帝一人,律和例都是出自他的敕定,所以律和例的法律效力,从本质上讲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实质性不同。

(三)清代刑罚制度清代刑罚制度基本沿袭明朝笞刑改换了刑具并减少了刑数。

迁徙比照流刑折半,充军取消了终身、永远的区别,发展“五军”制度(按充军的远近,从二千里到四千里,分为五等)。

死刑分为绞立决、斩立决、绞监候、斩监候四种情况,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对严重犯罪也常适用凌迟、枭首等酷刑。

清创立了发遣刑,仅次于死刑,是一种将罪犯发配至连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军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

清代刑罚与犯罪的最大特点是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表现为一方面严禁汉族士大夫结社集会,打击思想活跃的江南士大夫集团,清初统治者屡兴大案。

一方面大搞“文字狱”,禁毁不利于统治者的书籍,还要追查作者,株连无辜。

清代统治者在思想文化方面的高压政策实际上并不受《大清律例》的规范,完全是清代君主专制制度恶性膨胀的后果,极大的阻碍了民族文化学术的发展。

二、清末刑法改革及其代表人物介绍法制的每一次改革都意味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另一个新时代的诞生,而清末的这次刑法改革却意味着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封建时代的终结,使我国刑法与现代刑法理念更接近。

(一)清末刑法改革的历史环境及其主要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

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干涉和影响,中国也会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自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使中国民族资工业的发展遭受到严重的阻碍。

外国资本主义在华投资设厂,洋务派凭借其政治权力,控制垄断新工工业,限制,侵吞私人资本,就便得民族资本主义和外国资本主义,本国封建主义之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

但同时,某些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在资金、技术、产品销售和原料收购上又不得不依赖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甚或不少投资者本身就是由官僚、地主转化而来,这又使得民族资本主义同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之间发生某些联系或甚妥协。

结果就使得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逐步地由封建社会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鉴于此等趋势矛盾而又不得不妥协的清政府于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一九O二年)四月初六“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

钦此”遂于光绪三十二年(一九O中国刑法史的巨大变革─一清末刑法改革六年)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冈天朝太郎来中国法律学堂主讲刑法,并命该教习兼充调查员,帮同考订《大清新刑律》。

于是《大清现行刑律》在一九O七年纂成,再经修乞讨定名为《大清新刑律》,于一九一O年钦准颁,准备实行,终于使刑法从我国几千年诸法合体的一贯体制中第一次分离出来,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务期在中外,汉满之间一概通行,有裨治理。

但未及实行,清朝统治就在辛亥革命的武昌炮声中寿终正寝了。

《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共分总则十七章和分则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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