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想象竞合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28岁,大学文化,某科技公司员工。
乙,女,25岁,大学文化,甲的前女友。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调至乙所在城市,两人恢复恋爱关系。
2019年,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乙的财物。
甲的行为涉及想象竞合犯。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2月,甲因工作原因调至乙所在城市,两人恢复恋爱关系。
甲利用乙对甲的信任,窃取了乙的财物。
2. 2019年3月,甲在乙家中,趁乙不在,窃取了乙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
3. 2019年4月,甲在乙家中,趁乙不在,窃取了乙的现金1000元。
4. 2019年5月,甲在乙家中,趁乙不在,窃取了乙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分析(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以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1. 甲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甲基于盗窃的犯罪意图,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即窃取乙的财物,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侵占罪等数个罪名。
2.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侵占罪等数个罪名。
甲窃取乙的笔记本电脑、现金、金项链等财物,属于盗窃行为;同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乙的财物,属于侵占行为。
3. 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盗窃乙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想象一下,有两家公司都在开发一款新的智能手表,它们都非常先进,可以追踪健康、完成日程并连接到其他设备。
这两家公司就是经典的竞合犯例子。
竞合犯,也称为同案犯或竞争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在竞争中出现共同利益,并在某个时候、某些方面或某些地点共同行动,以实现它们各自的目标。
这种行为常常被视为市场领导者之间的博弈。
在竞合犯情况下,每个公司都需要设计出令人印象深刻的产品以吸引消费者,同时避免过多地倾向于与竞争对手类似的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之间的竞争强度越高,它们的产品与服务相互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且,竞合犯的行为也必须遵守规定,例如反托拉斯法和欺诈法令。
如果一家企业被确定参与竞合犯,则会面临严重的罚款和法律诉讼问题。
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诚信和合规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竞合犯对于市场和消费者来说也有好处。
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它们将不断推出更好的产品来吸引消费者,提高了市场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所有这些优势都将转化为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可以更方便地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总体而言,竞合犯不仅影响了公司的销售和市场份额,而且改变了整个市场的面貌。
竞合犯行为在要求企业遵守规定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和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企业需要保持合法纯洁,因为在遵守规定的同时,共同创造一个更健康、更美好的市场环境。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想象竞合犯及法定一罪
司法考试想象竞合犯及法律规定从一重(欢迎大家补充)
一、想象竞合犯
1、因为放火引起爆炸,放火罪与爆炸罪想象竞合。
2、伪造的银行存单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想象竞合。
3、遗弃罪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死亡的,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很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了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想象竞合。
6、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7、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是想象竞合犯
8如果行为人将贵重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成立想象竞合犯。
9、组织传染病患者出卖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血液或血液制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法定一罪
1、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在绑架过程中抢劫的从一重
4、根据《刑法》20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犯罪竞合。
简单来说,犯罪竞合指的是在一个行为中,有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刑法规定。
犯罪竞合是刑事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议题,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行为主体的罪责、犯罪的标准等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犯罪竞合可以分为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两种情况。
实质竞合指的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基本相同,因此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
而形式竞合则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但是其中一个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包含在了另一个罪名中。
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在刑事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竞合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以我国刑法学界为例,可以分为刑法实体主义观点、刑法构造主义观点和刑法结果主义观点三种。
刑法实体主义认为犯罪竞合应该由刑法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增加竞合权综合罪名,以实现罪责的合理划分。
刑法构造主义则主张将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构造物”,从而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要件构成。
刑法结果主义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关注其实际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罪责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犯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
在刑罚量刑阶段,是否考虑行为人对于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也成为一个争议点。
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竞合罪名进行独立量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会对不同罪名的刑罚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竞合罪名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行为中完成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应该被视为共同起作用的因素,不应分别计算。
最后,面对犯罪竞合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人权。
张明楷: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
张明楷: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 张明楷著名刑法学家、教授、博导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文 | 张明楷清华大学众所周知,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同样,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目的也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方面,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就表明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必须有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实现。
不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为指引、不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定罪量刑活动,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后患无穷。
一要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就必须使一般人与行为人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会科处什么样的刑罚。
如果一般人与行为人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就不可能产生反对动机,因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诚然,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会科处什么刑罚,具有行为规范的一面,但刑法不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
“在对真实没有偏见的观点看来,我们不能说法律是对市民发布的,如果真要如此,那么就要完全不一样的去形塑法律,它必须更具体,并且要具有民俗性的,它必须是用日常语言的说法来表达出来,他不应该是用非常有限的表述方式来规定的。
而且,它必须被说明被教授。
”([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19页)事实上,一般人并不直接阅读刑法条文,更不可能在实施某种行为前先翻阅刑法典,而是通过判决书(包括刑事裁定书)了解刑法内容。
因为刑法表述具有专业性,一般人不可能读懂。
“法律不是靠明确的条文来表现,而是在一个个案件的判决中清晰地展示出来。
”([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这虽然是普通法规则,但同样适用于成文法。
日本学者指出:“法就是观念上已经固定的存在,对其正确理解的判决是法的具体化。
”([日]平野龙一:《刑法解释中的判例与学说》,黎宏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65页)德国学者也认为,“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裁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形象,然后才能适用于个案,许多法条事实上是借裁判才成为现行法的一部分。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着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说到想象竞合犯,这个词一听就觉得有点儿高大上,对吧?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犯了好几种罪行,但这些罪行又有点儿重合的情况。
想象一下,有个小伙子,原本只是想偷个苹果,结果没控制住,竟然顺便把店里的花瓶也给打碎了。
哎呀,这下可真是“一箭双雕”,但也让他面临更大的麻烦。
1.1 例子说明再举个例子,假设小李本来是为了贪点小便宜,结果在偷东西的时候还顺便伤了人。
这时候,法律就得来仔细瞧瞧了。
小李可能就得为偷窃和伤害两个罪名一起受罚。
哎,你说他心里不后悔都难。
1.2 处理原则的必要性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得有个原则,否则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东碰西撞。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聊的,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咱得给法律定个规矩,不然可真是混乱不堪。
2. 处理原则详解2.1 一罪从重原则首先,咱们得说到“一罪从重原则”。
这个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根据最严重的罪来判罚。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老师发现你作弊了,结果你还在课上打了同学,最后就是——作弊和打人都得记小过,但打人的处分肯定重一些。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明白,做错了事,就得承担后果,别想着糊弄过去。
2.2 兼并处罚原则再来就是“兼并处罚原则”。
这可不是喝酒时的“干杯”,而是说在处理想象竞合犯时,法院会把轻的罪合并到重的罪里,减少重复处罚的情况。
就像你去自助餐吃饭,点了一堆菜,结果发现吃不了,最后只能把剩下的打包带回家,不能每样都单独算账。
这样处理不但合理,还能避免让人觉得不公平,给人一种“吃亏了”的感觉。
3. 结论与展望3.1 社会影响所以,处理想象竞合犯,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通过合理的处理原则,可以有效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毕竟大家都希望活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里。
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威慑下自觉遵守规矩,那我们的社会可真是太和谐了。
3.2 希望未来当然了,法律再好,执行的过程也得跟上。
法律的原则和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为此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让我们能够对两者的异同有个清晰的了解。
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其行为侵害的所有法益都能被同一个法条包括,没有漏评价。
法条竞合是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1. 类型(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2.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一、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以下几个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5.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想象竞合犯属于数罪并罚的范畴。
本文将围绕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处理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概述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由于触犯了数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2. 刑罚的加重: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程度较大,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其作出较重的刑罚。
3. 法律适用问题:想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4. 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想象竞合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以便正确认定犯罪。
三、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由于触犯了数个罪名,因此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同一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如盗窃过程中,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3)不同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2. 刑罚的加重想象竞合犯由于危害程度较大,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其作出较重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1)加重处罚: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对想象竞合犯的刑罚进行加重。
(2)加重情节:在判决时,考虑想象竞合犯的加重情节,如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
3. 法律适用问题想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罪数认定:如何准确判断想象竞合犯是否构成数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2)刑罚确定: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如何确定刑罚,需要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
(3)法律适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摘要】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罪犯,他们通过想象竞合的方式来实施犯罪行为。
典型特征包括高度自我中心、缺乏同理心和责任感。
心理机制主要是因为个体在心理上的缺失和扭曲。
案例分析显示,想象竞合犯往往对他人感情冷漠,且容易产生暴力倾向。
对于这类罪犯,处罚与改造方式应结合心理治疗和相关训练。
在预防与挽救措施方面,应注重家庭教育和社会关怀的力量。
对于想象竞合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以及如何提高个体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
【关键词】关键词:想象竞合犯、典型特征、心理机制、案例分析、处罚与改造方式、预防与挽救措施、思考。
1. 引言1.1 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想象竞合犯是指那些在犯罪行为中具有想象竞合行为特征的罪犯。
想象竞合犯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种种畸形的、怪异的想象,这些想象可能是对现实的扭曲和夸大,也可能是对幻想的痴迷和沉迷。
他们常常通过想象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将自己的幻想与现实混为一谈,无法准确辨别真实与虚构。
想象竞合犯往往表现出极端的情感和行为,他们可能会表现出异常的暴力倾向、狂躁不安、情绪波动大等特点。
在犯罪行为中,他们可能会选择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象,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
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常常带有一定的仪式感和表演性,他们往往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来吸引他人的注意和关注。
想象竞合犯是一类具有极端心理特征的罪犯,他们在犯罪中表现出对现实的扭曲认识和对幻想的痴迷,往往具有极端的情感和行为,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象。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预防和处理,需要充分理解他们的心理机制和特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干预和教育。
2. 正文2.1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特征1. 内心脆弱:想象竞合犯通常内心十分脆弱,缺乏自信和自尊,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诱导,从而陷入竞合犯罪的行为。
2. 缺乏独立思考能力:想象竞合犯在面对诱惑或压力时往往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容易盲目跟随他人的行为,没有自己的独立意识和主见。
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观念竞合、想象并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意图,但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1. 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一个危害行为想象竞合犯的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该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
3. 数个异种罪名想象竞合犯的罪名必须是异种罪名,即不属于同一犯罪的罪名。
4. 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一)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1. 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
即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2. 从一重罪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1)数个罪名均为异种罪名;(2)数个罪名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意图;(4)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二)想象竞合犯的认定1. 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想象竞合犯时,应当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依据危害行为在认定想象竞合犯时,应当依据危害行为,分析行为人是否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3. 依据犯罪意图在认定想象竞合犯时,应当依据犯罪意图,分析行为人是否只有一个犯罪意图。
四、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被告人甲,因债务纠纷,持刀将乙砍伤。
经鉴定,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想象竞合犯举例
想象竞合犯举例竞合犯是指两个或多个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相互合作,但同时又因为各自的利益追求而存在竞争关系的现象。
在犯罪行为中,竞合犯通常会互相配合,共同策划犯罪,但又会在瓜分赃款、分配权益等方面产生冲突和争斗。
下面我将举例说明竞合犯的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团伙内部的竞争。
这种情况下,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相互合作,共同分工配合。
比如,一个毒品贩运团伙中的成员,有些负责从国外制造贩卖毒品,有些负责将毒品藏匿、运输到国内境内进行销售。
他们通常会互相合作,使用特殊的通讯方式,确保毒品能够顺利运输到目的地,并进行销售获得利润。
然而,在瓜分赃款时,团伙成员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和竞争。
每个成员都会试图争取更多的利益,不满意分配结果时可能会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团伙内部的分裂和对抗。
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团伙之间的竞争。
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犯罪团伙之间为了争夺有利的犯罪资源,可能会展开竞合犯活动。
例如,多个贩卖走私车辆的团伙在一定区域内展开竞争,他们通过走私、售卖和涉及假冒伪劣等方式获取利润。
这些团伙之间会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交通工具的偷窃技巧、销售渠道以及销售价格,以争夺更多的利益。
然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同团伙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变得非常激烈,甚至会导致暴力冲突和犯罪活动的升级。
第三种情况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犯罪团伙之间的竞争。
在国际犯罪活动中,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团伙之间也存在竞合犯的情况。
例如,贩卖毒品的国际犯罪团伙往往会在不同国家之间合作,共同制造和贩卖毒品。
他们会利用各自的资源和网络,在国际间进行毒品的走私,以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执法环境不同,各个团伙之间可能会因为利益的分配、地盘争夺或其他原因产生冲突和竞争。
总结来说,竞合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相互合作,但又因为各自的利益追求而存在竞争关系的犯罪分子。
这种现象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不管是在犯罪团伙内部,还是不同团伙之间,甚至是跨国跨区域的犯罪活动中,竞合犯都可能存在。
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后果关系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本文将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意义。
二、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概述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责任:想象竞合犯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刑事责任应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相适应。
2. 刑罚:想象竞合犯的刑罚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
3. 罪名: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只能以其中一个罪名定罪处罚。
4. 罪数:想象竞合犯的罪数确定,应以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数量为准。
三、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刑事责任想象竞合犯的刑事责任应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相适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处理想象竞合犯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刑相适应。
2. 刑罚(1)从重处罚:想象竞合犯虽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但其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量刑时,应适当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想象竞合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3)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想象竞合犯,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缓刑。
3. 罪名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只能以其中一个罪名定罪处罚。
具体罪名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
4. 罪数想象竞合犯的罪数确定,应以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数量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数量。
四、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1. 提高司法公正: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因罪数不清而导致的刑罚畸轻畸重。
想象竞合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这些罪名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基于犯罪人的想象而发生的。
在我国刑法中,想象竞合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于其法律规定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想象竞合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定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想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1. 想象竞合的概念想象竞合,是指犯罪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这些罪名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基于犯罪人的想象而发生的。
例如,犯罪人在抢劫过程中,同时实施了故意伤害和盗窃行为,触犯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2. 想象竞合的特征(1)犯罪行为单一: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即犯罪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2)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这些罪名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3)犯罪目的单一:想象竞合犯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只有一个犯罪目的。
(4)法律适用特殊: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想象竞合的法律规定1. 刑法总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触犯数个罪名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分别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分子所触犯的罪名,分别进行处罚。
2. 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中,针对不同罪名,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抢劫过程中,犯罪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罪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罚。
(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想象竞合犯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想象竞合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累犯及其他相关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犯罪中止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共同故意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犯罪未遂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想象竞合犯例解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2006/2/10,单选)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答案及解析]C.考查想像竞合犯的认定与处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JAO出于杀人故意向乙开枪,结果打死了乙,又打伤了另外两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伤害罪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是以法定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为标准判断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不仅仅是基于自然的观察或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是一个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不等于是一个动作,而是包括一系列的动作,例如,开枪杀人,包括举起枪支、对准目标、扣动扳机等动作。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所谓数个罪名,是指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但是,如果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同种罪名,一般不构成想象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
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
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处,只能作为一罪处理。
那么,对想像竞合犯究竟如何处理呢?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刑法学习之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一)想象竞合罪1.概念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一般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一个行为(自然行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动作,是数个行为。
多举犯、持续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危害行为只在小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在大部分重合,认为是一个行为。
2.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相同点(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想象竞合VS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148条各罪名之间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4)刑法规定数罪名构成要件有重叠,为法条竞合;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常是造成数结果),一般为想象竞合。
【注意】现在,命题人的观点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应严格限制法条竞合的范围,取而代之的都应该是想象竞合。
【注意】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般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的,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者数罪。
刑法难点解析:想象竞合犯与结合犯
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
“结合犯”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想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是二者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如“抢劫犯”,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达到劫取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通常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两个权利。
不少“抢劫犯”把杀人、伤害作为实施抢劫犯罪的手段,同时具备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有的结合犯具备牵连犯特征,是牵连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即比较其所触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择一重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刑法难点解析: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
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
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
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
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
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
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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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
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关键词】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教唆犯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的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是指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之间发生竞合问题。
或者说,是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共同犯罪问题。
而共同犯罪中出现想象竞合犯,在实践中不难想象。
比如,甲乙共谋杀丙,同时向丙各开一枪,致丙死亡,两颗子弹穿透丙的身体后,又将过路人丁打成重伤。
在单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不成问题,在共同犯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构成想象竞合犯也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但是,共同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与单个人的想象竞合犯相比,呈现出许多特点。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是单个人行为的有机组合,因而其一个行为的判断除了必须坚持自然意义和社会通念这个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外,⑴还必须是一个意思联络的体现。
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一个共同行为。
这是构成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前提。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刑法要求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因而成立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必须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其一个共同行为所同时触犯的数罪名都存在故意心态。
如果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基于一个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而对这个罪名,共同犯罪人之间缺乏共同故意,则就该罪名而言,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因而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问题。
对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共同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或者称之为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
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想象竞合犯虽然都可以置于“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项下加以探讨,但应注意两者的适用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前者,有关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适用所有被触犯的罪名;而对后者,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只能及于基于共同故意所触犯的罪名,而对非基于共同故意所触犯的罪名,应各自以想象竞合犯的归责原则处理。
其三,从主体上说,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为必要。
在一个具体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情况。
这就使得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问题呈现出较之单个人想象竞合犯更为复杂的局面。
因此,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只能依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分析,很难一概而论。
可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
但无论如何,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研究,不能离开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本身的特质。
否则就会导致无的放矢的结论。
根据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各个共同犯罪人与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分为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帮助犯想象竞合犯和教唆犯想象竞合犯三种情况。
下面依次具体探讨。
一、共同正犯与想象竞合犯在刑法学界,对共同正犯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在笔者看来,下列共同正犯的定义是准确的: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形态。
⑵因为这个共同正犯的概念,不仅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而且体现了构成共同故意所要求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共同正犯这一立法概念,但刑法学界却认可这一概念。
因此,笔者借用这一概念来探讨其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问题。
共同正犯与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就是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的共同正犯问题,它是指所有共同正犯者在参与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过程中,又故意地触犯了另一个犯罪构成,从而必须动用复数犯罪构成予以评价的情况。
或者简单地说,一个共同正犯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共同犯罪的情况。
这一概念意味着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存在一个共同行为,即一个表现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有机整体。
这是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牵连犯的根本区别;其次,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是一个共同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必须动用所有被一个共同行为触犯的罪名才能完全而充分地对一个共同行为的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予以评价。
这是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法规竞合的根本区别;其三,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一个共同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且每个共同正犯人对所触犯的数个故意犯罪在主观上也必须出于故意心态。
这是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与共同正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
⑶每个共同正犯人基于彼此达成的意思联络而实施基本共同犯罪,只能出于故意,自不待言;同样,对于每个共同正犯人基于彼此达成的意思联络所实施的一个共同行为又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也必须出于故意,否则,令所有共同正犯人对该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如果共同正犯人在实施共同正犯行为过程中,又触犯了他罪名,而每个共同正犯人对于该犯罪并非都出于故意心态,则不能以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对待,只能视之为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对于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除了令其对基本共同犯罪负共犯之责外,还应分别论以想象竞合犯,但不能将之称为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
因为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作一体性的评价,而且要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各共同正犯仅就其共同之行为决意而共同实施之行为,担负刑事责任。
若于共同实施中,行为人于共同犯意范围之外,另实行共同行为以外之行为者,则因该行为并非各个行为人共同犯罪之部分,故应由为该行为之行为人独自负其刑事责任。
同理,共同正犯中之一行为人于实施行为时,另因过失行为,而构成过失犯罪者,则此过失罪责,亦仅由过失行为之行为人独自负担。
”⑷可见,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那么,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发生呢?回答是肯定的。
比如,甲乙二人明知自己并且彼此知道对方患有性病而一同去嫖宿幼女丙。
这就是典型的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
因为甲乙二人的一个共同嫖宿幼女行为同时触犯了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不但是故意犯罪,而且甲乙对这两个罪名的发生也持故意心态。
因而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
此外,在共同正犯人发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等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共同正犯想象竞合问题。
比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丙,但两人误把丁当作丙给杀害了。
再比如,甲乙为了杀丙而同时向丙开枪,因丙躲闪,将站在丙身后的丁打死。
这两个案例中,前者为对象错误,后者为打击错误。
两者都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此,刑法学界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和乙所认识并意图杀害的人是丙,而不是丁,因此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具体地不符。
所以,甲和乙对意图杀害的对象丙来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对实际杀害的对象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甲乙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正犯;如果否认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甲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同时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和乙意图杀害丙,并且实施了杀害行为,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丁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特征,因而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正犯。
同时,甲乙对丙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这样,甲乙的一个共同杀人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个罪名,在承认同种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前提下,二人属于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
可见,不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承认行为人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存在想象竞合犯问题。
但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有违人们的法感情,使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范围过于狭窄。
同时,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不可能发生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问题,因为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
即便有想象竞合犯问题,也只能是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
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既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符合刑法规定杀人罪的目的,也符合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又为共同正犯在错误的情况下存在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因而是妥当的。
笔者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只能存在故意犯罪的规定和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想象竞合犯(或称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这两个概念,目的是想限缩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范围,使每个共同正犯人对所触犯的数罪名一体性地承担刑事责任。
基此,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的下列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一,甲乙共谋伤害丙,二人正在殴打丙时,丁出面劝架,乙误把丁当作丙予以伤害。
对此,所有共同正犯都应对实际发生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而不管实行犯本人是否存在对象上的认识错误以及危害结果是否由其所直接造成;其二,甲乙共谋杀丙,在作案过程中甲对丙捅了一刀,刺伤其手臂,丙在逃跑时,乙对丙开枪射击,未打中丙,却打死了未预料到的丁。
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对预定侵害对象构成故意罪的未遂犯,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过失罪,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⑸就第一个例子及其观点来说,乙误把丁当作丙予以伤害,与甲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丁的伤害结果,既不是甲的认识错误所致,也不是甲的行为所致,令甲与乙一道承担共同正犯想象竞合之罪责,不符合上述成立共同正犯想象竞合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甲乙在共同伤害丙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乙则单独成立想象竞合犯。
就第二个例子及观点而言,同样存在第一个例子及观点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即便立于具体符合说,也不能认为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只能认为乙单独成立想象竞合犯。
因为既然乙对丁的死亡成立过失罪,那么甲与乙就不能在过失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分别而论。
二、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关于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将其分为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教唆犯两种。
而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又具体分为一个教唆行为教唆一人触犯数个罪名和一个教唆行为教唆数人触犯数个罪名两种。
⑹将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进行这种分类研究,可以成为一种研究思路。
但这种研究思路必须与想象竞合犯所具有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特质相契合,同时也要考虑教唆犯所具有的特点。
只有这样,才能界定清楚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教唆犯的各自范围。
(一)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教唆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必须动用被触犯的数个犯罪构成才能对一个教唆行为予以完整评价的情形。
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是就教唆犯本身而言的,它不依附于也不需要考虑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