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1. 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经费预算管理的流程和方式,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单位的财务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单位经费的部门、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3. 经费预算的制定3.1 经费预算的种类经费预算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等。
3.2 经费预算的制定程序1.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的制定应在前一年底完成。
财务科根据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对未来一年的费用进行估算和计划,并结合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整后报领导审核批准。
2.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预算的制定应根据项目性质、经费用途等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由相关负责人提交预算申请,经财务科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3.3 经费预算的编制程序1.年度经费预算编制–财务科负责收集分析各部门资金需求,报领导审核批准。
–每个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向财务科提交预算计划。
–财务科对各部门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统筹编制。
2.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有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需求的部门应当提前申请,并向财务科提交预算计划。
–财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紧密结合实际进行安排。
3.4 经费预算的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调整。
财务科应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经费合规使用。
4. 经费支出管理4.1 经费支出授权1.经费支出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未被预算批准的经费支出一律不予开支。
2.各级授权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经费支出进行授权。
4.2 支出管理1.拟使用经费支出的项目,应在会议中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并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
2.支出申请应明确具体支出用途、支付对象、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并提交经授权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3.财务科应按照支出计划和授权程序进行支付。
5. 经费超支管理5.1 超支情况处理如因客观原因需要紧急开支或可能导致经费超支情况,应当提交临时经费预算申请,得到授权后方可执行。
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政
府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拨付的资金管理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对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方案、计划或
者事项,经政府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经过一段时期后可以达到预定的目的。
二、经费支付
(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按期按金额支付。
(二)经费支付应当经过预算审批、拨付审批、结算审核、公开公示
等程序,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有效。
(三)项目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预算结构,实行拨款分析,禁止拨付及拨付给任何人报销不合理的费用。
(四)经费支付应符合财经法规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禁止以任
何形式未经批准支付。
三、经费使用
(一)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控制,要求合理、有序、有效,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财政管理规定,依法缴纳税款、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等。
(三)经费使用要以实物计量,实施公示、审核制度。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一、制度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科学地管理和使用经费预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组织运行的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到预算约束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三、经费预算编制1.经费预算应由责任单位编制,按照组织的年度计划、政策、目标和任务等要求进行编制。
2.经费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可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量化、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四、经费预算审核1.经费预算应由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应对经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审核结果应书面形式通知编制单位,包括审核通过或未通过的理由,并对需要予以纠正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经费预算执行1.经费预算的执行应按照审定的经费支出计划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进行执行。
2.经费预算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经费预算的执行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经费预算调整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影响经费预算的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2.经费预算调整应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七、经费预算报告和评估1.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2.上级管理部门应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八、经费预算信息公开1.经费预算信息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内部和外部相关方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2.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应包括经费预算编制流程、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经费预算管理责任制1.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等各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完整版)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经费预算管理,规范经费支出,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经费预算编制第一条经费预算编制是依据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需求,对全年预算进行编制,以及对变更预算的修订。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制定标准填写预算申请书。
第三条作出预算决策的程序应当公开和透明并告知所有有关方面。
第四条预算编制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预算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五条经费使用应当按照预算使用计划执行,未经预算决策应当不得改变。
第六条未经预算决策,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拨入其他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经费的使用应当重视效益,对经费的使用应有明确的适当依据,经费使用效果应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八条预算内的项目支出应当坚持合理节约原则,维护国家和机构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预算年结和财务报告第九条每年年底,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制预算年结,并书面报送总部或上级部门。
第十条预算年结应当反映项目投入与效益的情况,阐述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第十一条预算年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同时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总部或上级部门所有,如有修改或补充事宜,亦应由总部或上级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如有违反本制度者,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大学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大学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预算管理水平,增加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办学自主权,确保办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根据《xx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通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及相关分析工作;组织二级院系预算编制工作和分析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下达预算经费定额分配方案;其他预算管理日常工作。
各二级院系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根据财务处下达的预算经费定额,做好本部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第四条综合预算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时,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筹考虑,保障内容各有侧重,合理安排。
第五条优先保障的原则。
预算安排必须优先保障学院正常运转的资金要求。
第六条择优排序的原则。
项目支出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认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择优安排。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原则。
预算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财务信息公开化原则。
学校各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向职工公布预算经费执行情况。
第九条二级院系在学校预算框架下独立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学校循序渐进适度下放财权。
第三章经费预算编制方法第十条学校经费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定额、定项,基础加专项评审等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综合预算。
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结合学校实际收支,由学校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务处审核初定,经校长审定,党委会批准,向职代会报告后执行。
第十二条党政科研、教辅、校园管理中心、学术机构预算。
采用“零基预算”和定额、定项等方法,由部门申报,分管校长审查,财务处核定,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归口管理的省级独立科研院所: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及经费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及经费管理的原则:综合预算、统筹兼顾的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全程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执行、决算等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章预算及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厅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以下预算及经费管理事项:(一)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草案;(二)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三)审查和批准省科技厅专项活动或工作经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安排方案;(四)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的调整方案;(五)审查和批准部门决算。
第六条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职责:(一)审核预算单位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编报的预算;(二)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三)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拟定预算单位预算方案;(四)组织协调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及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五)提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六)提出部门预算的调整方案;(七)编制部门决算;(八)监督检查省科技厅预算的执行和经费管理情况。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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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为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市公安局《公安经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科研费、专项补助经费等;
3、事业收入,即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保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学校的支出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人员的各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即学校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预算拨款、自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需求牵引、勤俭节约。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预算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和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汇总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安排经费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3、加强经费管理,定期分析经费使用情况与效益;
4、保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政治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辅中心及后保处装备科、综合管理科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项目需求计划。
政治处负责编制学校人员经费需求计划;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科研项目需求计划;
教辅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实验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装备科负责审核、汇总机动车辆、武器警械、通用装备、被装等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汇总基建维修、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校园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项目需求计划。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均为经费预算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有关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预算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市局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编制,即按照使用部门----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程序编制、汇总,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编报相关年度经费需求。
第十四条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预算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申请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凡需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在编报第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申报项目总体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办法。
具体程序如下:
1、各部门向职能部门提出经费需求;
2、职能部门将经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报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需求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需求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4、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需求,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5、后勤保障处根据市局后勤保障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学校年度条线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下达给职能部门;
6、职能部门根据后勤保障处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重新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提出条线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后勤保障处;
7、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8、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9、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工作,应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
第二十条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超支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完毕后多余的预算支出,纳入学校机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支出确定后,一般不予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