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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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为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市公安局《公安经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科研费、专项补助经费等;

3、事业收入,即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保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的支出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人员的各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即学校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预算拨款、自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需求牵引、勤俭节约。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预算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和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汇总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安排经费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3、加强经费管理,定期分析经费使用情况与效益;

4、保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政治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辅中心及后保处装备科、综合管理科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项目需求计划。

政治处负责编制学校人员经费需求计划;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科研项目需求计划;

教辅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实验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装备科负责审核、汇总机动车辆、武器警械、通用装备、被装等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汇总基建维修、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校园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项目需求计划。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均为经费预算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有关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预算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市局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编制,即按照使用部门----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程序编制、汇总,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编报相关年度经费需求。

第十四条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预算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申请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凡需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在编报第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申报项目总体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各部门向职能部门提出经费需求;

2、职能部门将经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报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需求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需求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4、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需求,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5、后勤保障处根据市局后勤保障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学校年度条线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下达给职能部门;

6、职能部门根据后勤保障处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重新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提出条线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后勤保障处;

7、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8、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9、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工作,应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

第二十条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超支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完毕后多余的预算支出,纳入学校机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支出确定后,一般不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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