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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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析
某钢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轧钢车间厂房及大型机器设备损失,修理费用200余万元。保险双方确认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其中所含增值税是否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作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的项目操作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的概念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居中;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09年1月1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详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企业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性质。所谓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票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二是企业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一般纳税人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的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一)房屋构筑物等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固定资产中房屋、构筑物、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按实际成本核算。因此,房屋、构筑物、不动产在建工程(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账面价值是含增值税的。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要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3,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账面原值包含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例如,某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通过银行支付货款46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
2009年1月1日前,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2详见附件三:《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3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68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68000
税)
贷:银行存款468000 由此可见,同样一台设备由于购买时间的不同,在企业财务的账面上体现的价值也不同。2009年以前入账的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含增值税,而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条例》后,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不含增值税。
(三)存货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以企业存货的核算为例,如某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通过银行支付货款11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原材料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
贷:银行存款11700 上述会计分录反映:原材料买价中的增值税额在入账时已作为应交税金的进项税额而分离。因此,存货账面余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的。
(四)增值税是否可抵扣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虽然《条例》规定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条例》第十条同时规定,如发生“非正常损失4”,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