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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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生态环境部发布六项国家环保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六项国家环保标准

■ IN F O 丨资讯生态环境部发布六项国家环保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 监测T 作,生态环境部近日批 准并发布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此次发布的6项标准分别 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 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 2019)、《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 6-C 9)的测定吹扫捕 集/气相色谱法》(HJ 1020- 2019)、《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 10-C 40)的测定气相 色谱法》(HJ 1021-2019)、 《土壤和沉积物苯氧竣酸类农 药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22-2019),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 47种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HJ 1023-2019)、<(± 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 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

北京制定《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 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 工作的若干意见》,确保顺利 完成承诺的到2020年底农村 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北京市 特制定《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将实施“百村示范、 千村整治”工程专项行动; 开展村庄清洁专项行动;推 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专项行动;推进“四好 农村路”建设专项行动。

加 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 营造乡村新面貌。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下发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 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 补偿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以 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 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运用经 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 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推动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现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29日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碳中和,是指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指南指导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第五条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

鼓励大型活动参与者参加碳中和活动。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原则第六条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再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七条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碳中和流程第八条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的筹备阶段制订碳中和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开展减排行动,在收尾阶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抵消措施完成碳中和。

第九条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环执法〔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环执法〔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部制定了《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相关单位报送一名协调联络员,负责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人员选派、协调联络等事宜。

协调联络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座机号码、手机号码、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钱永涛、张辉钊电话:(010)6655647166556445传真:(010)66103204邮箱:********************.cn附件: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2.汾渭平原11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5日附件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序号包保城市机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份1北京办公厅信息中心海南2天津执法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3石家庄督察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4唐山华北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5廊坊综合司环境规划院重庆6保定大气司环境规划院湖北7沧州海洋司海洋监测中心广东8衡水法规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9邢台华南督察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湖南10邯郸核一司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江苏11太原人事司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广西12阳泉水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13长治生态司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辽宁14晋城西北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甘肃15济南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16淄博华东督察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17济宁国际司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天津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18德州固体司广东术中心19聊城土壤司中国环境报社河北20滨州环评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21菏泽核三司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云南22郑州科财司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福建23开封东北督察局海洋监测中心吉林24安阳西南督察局环境规划院贵州25鹤壁核二司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山西26新乡应急中心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四川27焦作气候司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安徽28濮阳宣教司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附件2汾渭平原11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序号包保城市机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省份1临汾珠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山东2运城机关党委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西3吕梁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陕西4晋中老干办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山东5洛阳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6三门峡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北京7西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内蒙古8宝鸡机关服务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河南9咸阳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江苏10铜川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青海11渭南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南。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08•【文号】环综合〔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把服务"六稳"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放"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和落地,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

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储备和建设,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为重点强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支撑,打破地域壁垒,清理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二)精简规范许可审批事项整合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整治各类变相审批。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受理、批复等情况。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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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监测函〔2019〕4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9〕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是原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标准作出的解释,与已发布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铅项目时,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科学选择《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或《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HJ 776-2015),新发布的地表水中铅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可按上述原则使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019年2月12日
——结束——。

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监测方案

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监测方案

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1.监测范围依据《关于印发〈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9]637号),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的780个水质监测断面。

5个重点区域的45个水生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1)现场监测项目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和浊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水生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项目①生物群落多样性湖库: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河流:着生藻类、底栖动物②生物体质量监测重金属:铅、镉、铬、甲基汞、无机砷。

③生境调查参照《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总站水字〔2014〕124号)实施。

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工作;每月18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遇法定节假日或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适当顺延)。

水生生物群落监测每年春季(5—6月)、秋季(9—10月)各开展一次。

鱼肌肉组织污染监测每年在第三营养级及以上鱼类成熟期开展一次。

生境调查每年春季(5—6月)开展一次。

4.工作方式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的断面由总站按照采测分离模式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其他断面各省自行组织开展监测;所有监测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

45个水生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要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要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Ø检查要求: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发证企业Ø任务分工: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信息的完整性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u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1、依据u优先执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u无行业指南,结合许可技术规范,按照《总则》执行。

3、请企业提供的材料Ø自行监测方案(许可证);Ø环评报告及批复;Ø委托监测合同(若委托);Ø社会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上岗证等材料(若委托);Ø企业自测人员上岗证等材料;Ø近一季度监测报告(原始记录)。

2、检查必问ü有无委托监测?有无企业自测?二者有无重复监测的指标?ü重复监测的指标,公开的结果是谁测的?ü如果企业自测的结果未公开,仅是内部参考,则不检查企业自测情况。

如果公开了,即使同时有在线数据也要检查。

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信息的完整性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u 依据行业技术指南、总则、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等Ø一方面反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的认识水平;Ø一方面反映地方环境部门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管水平。

(技术指导、技术审核、监督检查)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u依据:排污单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Ø主要反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水平和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水平。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9)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9)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2019年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

2019年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

2019年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公众中意程度”是2016年由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绿色进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一项主观指标,由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开展抽样调查获得数据。

调查方案设计遵循科学、客观、横向及纵向可比原那么,调查内容综合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各方面情况的中意度和评价,调查结果对全国和各省〔区、市〕均具有代表性。

一、调查目的通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开展随机抽样调查,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各方面的主观中意程度,反映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

依照调查结果计算公众生态环境中意度,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提供依据。

二、调查内容调查综合反映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各方面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评价,重点调查居民对本地区自然环境、市政环境、卫生环境的中意程度,对本地区污染和治理情况等其他环境问题的评价,同时调查居民对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的态度和实践情况等。

调查内容详见“【五】公众生态环境中意度调查问卷”。

三、抽样和调查方法1.调查对象全国31个省〔区、市〕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

2.调查方式调查1〔CATI〕的方式组织实施调查。

3.抽样方法调查采取分层二阶段随机尾号抽样方法,分别以全国31个省〔区、市〕为总体,要求调查结果在95%的置信度下,各省公众生态环境中意4.调查样本量全国调查样本总量为68600个。

其中,每个小类地区的样本量为2000个,每个中类地区为2200个,每个大类地区为2400个〔大、中、小类分类方法见以下“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方法”〕;城乡样本量比例为6:4左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方法:首先,依照常住人口数量,将31个省〔区、市〕分为大、中、小三类地区:人口规模在5000万及以上的省份为大类,3000万至5000万人口的省份为中类,人口规模小于3000万的省份为小类。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19年1月22日目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2)(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4)(四)酸雨监测 (5)(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6)(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7)(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9)(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1)(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2)(十)“2+26”、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23)(十一)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24)(十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4)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26)(十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26)(十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29)(十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0)(十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33)(十七)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36)(十八)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9)(十九)太湖、、滇池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0)(二十)白洋淀、丹江口水库、洱海监测 (42)(二十一)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44)(二十二)水环境质量预报 (46)三、土壤环境监测 (46)(二十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47)(二十四)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48)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50)(二十五)生态状况监测 (50)(二十六)生态地面监测 (52)(二十七)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53)(二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56)(二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58)(三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59)(三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62)(三十二)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64)五、污染源监测 (65)(三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65)(三十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67)(三十五)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68)(三十六)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69)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70)(三十七)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70)(三十八)国家环境监测网量值溯源/传递 (71)(三十九)国家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72)(四十)资质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 (79)(四十一)实验室能力考核 (79)(四十二)开展区域质控工作 (79)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80)(四十三)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80)(四十四)中日国际合作沙尘网监测 (82)(四十五)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83)(四十六)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84)八、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85)(四十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85)(四十八)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86)九、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87)(四十九)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87)(五十)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88)(五十一)土壤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90)(五十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91)(五十三)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监管 (93)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96)(五十四)海水水质监测 (96)(五十五)渤海海洋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97)(五十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 (99)(五十七)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00)(五十八)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 (101)(五十九)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监测 (102)(六十)海洋倾倒区 (103)(六十一)海洋油气开发区 (104)(六十二)西太平洋环境质量综合调查 (105)(六十三)重点监控区海水水质自动监测 (105)十一、陆域及近岸海域辐射环境监测 (106)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我部组织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

现将《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7月20日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二、实施原则测管协同,形成合力。

各地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监测,执法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勘验,制作相应的笔录。

快速移交,违法必查。

现场帮扶指导时,若发现监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应及时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监测结束后,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于3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明晰事权,压实责任。

建立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完整版)【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完整版)【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为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2019年11月26日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模板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模板

排污单位⾃⾏监测⽅案编制模板排污单位⾃⾏监测⽅案编制模板(2019年版)2019年⾃⾏监测⽅案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年⽉⽇⼀、排污单位概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1、介绍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占地⾯积、职⼯总数、⾏业类别、污染类别、主要产品名称、⽣产规模、设计⽣产能⼒、实际⽣产能⼒等。

2、介绍开业时间及各条⽣产线的环评审批及竣⼯验收情况以及其他环保⼿续的履⾏情况。

(⼆)⽣产⼯艺简述简要介绍实际各⽣产线产品及⼯艺流程,并附⼯艺流程图。

(三)污染物产⽣、治理和排放情况按照废⽓、废⽔、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属污染物等类别分别介绍排污单位实际污染物产⽣、治理及排放状况,内容包括:⼀是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产⽣的污染源名称、型号、⽅式;⼆是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处理处置措施及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处理⼯艺、处理能⼒及设施数量等;三是排污单位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式及排放⼝数量、排放⼝编号、排⽓筒⾼度等;四是说明实际建设与环评相⽐规模、⽣产及环保设施等有变更的情况,说明变更原因。

⼆、排污单位⾃⾏监测开展情况简介(⼀)编制依据1、依据《XX市XX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说明本单位属重点或⾮重点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说明本单位为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单位。

2、说明编制⾃⾏监测⽅案依据的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监测⼿段和开展⽅式为履⾏排污单位⾃⾏监测的职责拟采取的污染物(废⽓、废⽔、噪声、固体废弃物)⾃⾏监测⼿段及开展⽅式。

⾃⾏监测⼿段为⼿⼯监测、⾃动监测或⼿⼯监测和⾃动监测相结合三种,应说明哪些项⽬是⾃动监测,哪些项⽬是⼿⼯监测,其中针对某⼀种污染物,只能采⽤⼿⼯或⾃动监测中的⼀种⼿段;开展⽅式为⾃承担监测、委托监测或⾃承担和委托监测相结合,应说明哪些项⽬是⾃承担监测,哪些项⽬是委托监测。

如更改监测⼿段或开展⽅式,需重新编制⾃⾏监测⽅案。

(三)在线⾃动监测情况已安装⾃动在线监测设备并采⽤该数据作为⾃⾏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应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监测项⽬、与⽣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和验收情况、运维情况等。

组分手工及自动监测的质控检查项目需求-生态环境部

组分手工及自动监测的质控检查项目需求-生态环境部

附件1:项目需求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运行-组分手工及自动监测的质控检查项目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2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项目任务 (1)2.1 总体目标 (1)2.2 手工监测质控检查 (1)2.2.1 监测点位 (1)2.2.2 监测项目及测试方法 (3)2.3 自动监测质控检查 (4)2.3.1 监测点位及设备配置 (4)2.3.2 监测项目 (6)2.3.3 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7)2.3.4 站房基础设施及电力、通讯保障 (7)2.4 质控检查的要求 (7)2.4.1 机构、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 (7)2.4.2 工作目标 (8)2.4.3 工作形式 (8)2.5 工作内容 (9)2.5.1 手工监测质控检查 (9)2.5.2 自动监测质控检查 (10)2.5.3 内部监督要求 (10)3考核与付费 (10)4 其他补充 (11)1项目背景颗粒物组分监测是了解PM2.5污染成因的关键基础,也可为污染防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依据,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总体部署,我站组织开展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目前已建成覆盖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部分城市的颗粒物手工及自动监测网(以下简称“组分网”),为进一步组织落实《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112号)的要求,加强对组分网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拟向社会化服务机构公开征集49个手工监测点位、38个自动监测点位的质控检查服务。

2项目任务2.1总体目标本项目内容为组分网49个点位手工监测采样及测试、38个点位自动监测运维的现场检查。

通过定期开展系统、规范的质控检查,提供评估监测网运行情况、排查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监督各站点数据质量、指导站点解决影响数据质量的相关问题等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度,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期为准。

2.2手工监测质控检查2.2.1监测点位手工监测共计49个点位,其中吕梁、晋中、三门峡、咸阳、宝鸡、铜川、渭南7个城市采样点位为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站点,其余城市的采样点均为相应城市的颗粒物组分监测自动站站点,中标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详细的站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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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19年1月22日目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3)(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5)(四)酸雨监测 (7)(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8)(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9)(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11)(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3)(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5)(十)“2+26”、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26 (十一)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27)(十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8)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30)(十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30)(十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34)(十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5)(十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39)(十七)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42)(十八)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7)(十九)太湖、巢湖、滇池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8)(二十)白洋淀、丹江口水库、洱海监测 (51)(二十一)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53)(二十二)水环境质量预报 (56)三、土壤环境监测 (56)(二十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56)(二十四)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58)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61)(二十五)生态状况监测 (61)(二十六)生态地面监测 (63)(二十七)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65)(二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69)(二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71)(三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72)(三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76)(三十二)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79)五、污染源监测 (80)(三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1)(三十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83)(三十五)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84)(三十六)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85)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86)(三十七)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87)(三十八)国家环境监测网量值溯源/传递 (87)(三十九)国家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89)(四十)资质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 (98)(四十一)实验室能力考核 (98)(四十二)开展区域质控工作 (99)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100)(四十三)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100)(四十四)中日韩国际合作沙尘网监测 (102)(四十五)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103)(四十六)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105)八、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106)(四十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106)(四十八)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107)九、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108)(四十九)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08)(五十)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0)(五十一)土壤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2)(五十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4)(五十三)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监管 (116)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119)(五十四)海水水质监测 (120)(五十五)渤海海洋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121)(五十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 (124)(五十七)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26)(五十八)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 (127)(五十九)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监测 (128)(六十)海洋倾倒区 (129)(六十一)海洋油气开发区 (130)(六十二)西太平洋环境质量综合调查 (131)(六十三)重点监控区海水水质自动监测 (132)十一、陆域及近岸海域辐射环境监测 (133)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每个省(区、市)1-5个点位,共计92个点位。

2.监测项目31个区域(农村)站:SO2、NO-NO2-NO X、PM10;61个区域站:SO2、NO-NO2-NO 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福建武夷山、广东南岭、云南丽江、湖北神农架、湖南衡山、山东长岛、山西庞泉沟、内蒙古呼伦贝尔、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青海门源、四川海螺沟、西藏纳木措,海南五指山、海南西沙、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共计16个站点。

2.监测项目SO2、NO-NO2-NO 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黑碳(七波段);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除外);CO2、甲烷、氧化亚氮(海南五指山、吉林长白山、湖南衡山、新疆阿勒泰、西藏纳木措除外,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监测CO2、甲烷)、颗粒物粒径谱(仅山东长岛站、海南西沙站)。

3.监测频次自动监测项目(湿沉降监测除外):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至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除外)。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审核依据《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审核及修约规则(试行)》(总站气字〔2016〕279号)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三版)》(总站气字〔2018〕330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酸雨监测1.监测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县和县级市。

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每天上午9:00至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查与监测技术培训。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78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1)必测项目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

(2)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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