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对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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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中涉及仲裁协议的规定主要体现 在第 2 条和第 5 条中 。根据第 2 条规定 ,公约缔 约国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解决他 们之间争议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效力 ⑥,如果一方 当事人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诉诸法院 ,法院应 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令当事人将该协议 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除非法院认定该“仲裁 协议无效 、失效或者不能履行”⑦。据此规定 ,只 要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作出“无效 、 失效或者不能履行”的认定 ,就应当令当事人将该 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至于如何对仲裁
关键词 :涉外仲裁协议 ; 有效性认定 ; 适用法律 中图分类号 :D997.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293/ Z(2003) 05 - 0041 - 05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 1958 年《纽约承认 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以下简称《纽 约 公 约》)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交易的方法 ,已 经成为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处理双方由于该交易 所产生的争议的主要方法 。①当事人之所以选择 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 ,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一 种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更重要的是仲裁裁决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作出 ,除了《纽约公约》规定的 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外 ,均可得到该公约缔约 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
2003 年第 5 期 No. 5. 2003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ur nal of Hangzhou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03 年 9 月 Sep . 2003
论法院对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 及其适用法律的认定
赵秀文
可见 ,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始终贯穿于仲裁 程序的全过程 ,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 任何一个阶段 ,法院作出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认定 , 直接影响到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以及据 此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即便按照仲裁 庭有权决定其管辖权的原则 (the doctrine of compe2 tence and competence) ,仲裁庭可以作出有管辖权 的决定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仲裁裁决 ,但 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 裁协议无效 ,仍然有权撤销该仲裁裁决 ,或拒绝承 认与执行该裁决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结合我国与相关国家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论述了目前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认定仲裁 协议有效性标准 ,而由各国法院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认定 。鉴于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不同 ,我国法院应 当适用管辖特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而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我国法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法院在决定 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时 ,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 ,如无此项选择 ,则应当适用与该仲裁 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 ,仲裁地点通常被认为与仲裁协议 有着最密切的联系 。
1994 年我国《仲裁法》第 20 条对仲裁协议有 效性争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 当事人对仲裁协 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 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然而 , 仲裁法并没有就实践中 发生的关于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 效力的关系作出具体规定 。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具体处 理向他们提交的有关仲裁协议争议的问题 ,1998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 力 几 个 问 题 的 批 复 》( 以 下 简称《批复》) ⑨,其中规定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有异议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定仲裁 协议效力 ,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 协议无效 ,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 并已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仲裁机构
再次 ,当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对此裁决不
满时 ,也可能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 , 请求裁决地法院撤销该裁决 ,或请求执行地法院 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按照《纽约公约》第 5 条 (1) 款的规定 ,被请求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 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司法复审 ,并 作出相应的裁定 。
其次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 ,仲裁机构或仲 裁庭对其所受理的案件作出了拥有管辖权的决定 后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项决定不服 ,仍然有权依 照仲裁程序应当适用的法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就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请求法院对此 作出最终的决定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 ,尽管仲裁 机构已经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当事人 仍然可以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 ,在其本国法院就 该争议提起诉讼 。例如 ,在锐夫动力公司一案中 ,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和香港锐夫动力公司的申请 ,对该案中方当事 人就仲裁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抗辩予以驳回 , 并且对本案管辖权已经作出了临时裁决 ,但是 ,中 方当事人仍然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提出了 诉讼 ,法院并且受理了此案 。⑤
首先 ,在仲裁程序开始时 ,一方当事人可以以 仲裁协议无效为由 ,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或者直接 向 法 院 就 仲 裁 协 议 项 下 的 争 议 提 起 诉 讼 。例如 ,一家意大利公司与比利时公司于 1981 年订立了由比利时公司在特定地域代理销售意大 利产品的含有仲裁条款的独占分销合同 。该合同 缔结 7 年后 ,意大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在终止前 3 个月向比利时公司发出了关于终止此合同的通 知 。双方发生争议 ,意大利公司将争议提交仲裁 , 而比利时公司以合同中的规定违反了比利时法中 关于“终止独占分销合同的通知至少应当提前三 年发出”的强制性的规定 ,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并 将争议提交比利时法院解决 。③在另外一些场合 下 ,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 ,一方当事人就无视仲裁 协议的存在 ,或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 ,率先向本国 法院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事项提出诉讼 。例如 ,在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审理的意大利公司诉比利时 公司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而产生的争议中 ,比利 时公司无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关于将争议提交国 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解决的规定 ,率先在比利时法 院提起诉讼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依据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提出仲裁 。④
二 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涉外 仲裁协议的处理
(一) 我国法律对有争议的涉外仲裁协议的 效力及其管辖权的规定
1991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7 条规定 ,涉 外经济贸易 、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在 合同中订 有 仲 裁 条 款 或 者 事 后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 仲裁机构仲裁的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 着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的 。那么 ,如果当事人 之间就上述交易中的仲裁协议发生争议 ,法院是 否应当受理呢 ? 对此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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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并没有规定 。此外《, 纽 约公约》第 5 条 (1) 款规定了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 执行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 。该款规定了 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裁决的两种情况 :第一 ,签 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行 为能力者 ;第二 ,该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管 辖该协议的法律无效 ,当事人如未对该管辖协议 的法律作出约定 ,根据裁决地法无效 。⑧就仲裁协 议的有效性而言 ,该款仅对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 了规定 ,而并没有规定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标 准 。可见《, 纽约公约》将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 问题留给了各国法院 ,而各国法院在认定仲裁协 议有效性问题上 ,也没有统一标准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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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年
与实务部门予以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
一 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标准 ②
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依据什么样的 法律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是各国法院 、仲裁机 构以及相关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自始至 终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
然而《, 纽约公约》并没有解决一个十分重要 的问题 ,即以什么样的标准认定仲裁裁决所依据 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认
定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而是将这一事关重 大的问题留给了各国法院处理 。《纽约公约》关于 仲裁协议的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 : 与仲 裁有关的任何阶段产生的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问 题 ,均应当由各国法院依据其所认定的应当适用 的法律作出裁定 。
收稿日期 :2003 - 05 - 30 作者简介 :赵秀文 (1951 - ) ,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 ①《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两个 :第一 ,原告在与被告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将该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时 ,法院应当裁定原告 将该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除非法院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或者不能履行 ;第二 ,公约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 ,承 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即执行地国法院只有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对该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复审 ,而不得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进 行审查 。中国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出了两点公约允许的保留声明 : (1) 互惠保留声明 ,即我国 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公约 ; (2) 商事保留声明 ,即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 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截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该公约共有 133 个缔约国 。具体国家的名称参见 www. uncitral . org ,2003 年 5 月 20 日访问 。
②本文所述的涉外仲裁协议 ,与国际仲裁协议为同义语 。 ③参见 Collection of ICC Arbitral Award , 1991 - 1995 , ICC Pub2 lishing S. A. Paris - New York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 1997 ,134 142 页. ④关于该案涉及的事实及有关法律问题 ,参见赵秀文主编 :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 ,第 168 - 177 页。 ⑤同上 。在“锐夫动力公司“一案中 ,一方面 ,斯德哥尔摩商 会仲裁院依据锐夫公司的请求受理了该争议案 ,另一方面 ,中方 当事人则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 。当然 ,中国 法院最后撤销了中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并作出了承认与执行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关于该案的具体 情况可参见前书 ,第 1 - 34 页 。 ⑥第 2 条 (1) 款 。 ⑦第 2 条 (3) 款 。英文原文是 :The court of a Contracting States , when seized of an action in a matter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parties have made an agree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article , shall , at the request of one of the parties , refer the parties to arbitration , unless it finds that the said agreement is null and void , inoperative or incapable of being per2 formed.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 ,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有 效性 ,不仅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能否取得仲裁协 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 ,同时也关系到依据该协议 作出的仲 裁 裁 决 能 否 得 到 相 关 法 院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可见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的认 定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更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 ,多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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