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切实保障人格尊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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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切实保障人格尊严心得体会保障人格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人格尊严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重视。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更是以法典化的方式规范保障人格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确立了国家的义务,即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方式,保障人格尊严。在民法典之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独立可以为人格权的制度设计及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从而使得该编可以回应我国当下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骚扰的规制等。这些社会问题也反映到了司法诉讼之中。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的人格权诉讼呈快速增长趋势。民法典人格权编密切关注这些社会问题,就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有助于强化对社会公众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

人格权的享有与人格尊严保障

民法典宣示了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其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无论是具体人格权还是一般人格权,都是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权利,都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之中并没有对人格权下定义,而是首先对具体人格权采取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指明了典型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此种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有助于保持法典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同时,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还就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结合我国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兜底,使人格权制度可以保持开放性,解决具体人格权制度难以因应社会发展的问题。例如,民法典规定声音受法律保护,但声音并非具体的人格权,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体系上也可以将其纳入一般人格权之中。

原则上说,人格权是“高度个人化”的权利,其不可被放弃、转让,也不可被继承。这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保障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区别于财产权之处。对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专属性规则。如果某人以公告的方式宣布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人格权保护与人格尊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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