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程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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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论冲突规范国际法论文.doc

论冲突规范国际法论文.doc

论冲突规范国际法论文(1)一、概论“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

19世纪末以后,通过条约统一规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出现了“统一实体规范”。

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除了冲突法外,还包含统一实体规范,但另一些学者仍主张国际私法仅指冲突法。

可见冲突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当然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争论统一实体规范是不是国际私法了),那么什么是冲突法呢?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因此,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关系。

“冲突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本文中“冲突法”就是“冲突规范”的意思。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rection),是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般指冲突规范前面的部分。

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中“不动产”法律关系和“侵权依侵权所在地法”中的“侵权”法律关系都是冲突规范的范围。

由于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故冲突规范“范围”种类繁多,其中最常见的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行为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二)系属,是指明冲突规范所涉及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它一般是冲突规范后面的部分。

例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中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

因为范围不是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涉外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

所以,与此相适应,系属也有它特定的含义,是针对上述特殊性,在内国法与有关外国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从法律适用上对范围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出一个应适用的法律。

而这个适用法律的指定,在规范形态上一般是通过一定的标志来实现的。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国际法结课论文

国际法结课论文

摘要: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关键字: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世界格局发展前景正文:一.国际法的产生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

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

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

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

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

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

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

“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

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

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姓名:朱其先专业及班级: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57 论文摘要: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

由于边界涉及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边界争端成了国际关系中极其敏感的问题,极易引发有关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因此,如何解决领土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尽管引发领土争端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解决领土争端应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利用和平方法而非诉诸武力。

而对争议领土的有效控制无疑是得以诉诸和平手段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

当今领土争端中的一大特点是争议领土是无主地且被对方控制,即对领土先占的评判和分析,而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经常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有效控制原则,即国际法院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的证据之后,将有争议的判给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

而提到有效控制原则就不得不对时际法原则加以解析,此外,与有效控制原则相近的第一概念——有效占领亦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方面。

只有对此加以通盘考虑我们才能比较充分了解什么是有效控制原则以及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有必要加深对有效控制原则以及国家控制争议领土的行为在国际法中作用的认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国家对争议领土现有政策及其结果。

关键词:领土争端有效控制原则时际法有效占领和平方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要和平、促发展越来越成为时代的主流。

稳定的国际环境加速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世界政治、文化、外交也变得愈来愈密切,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世界格局。

在这样一个国际现状下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但国家利益始终是国家对外交往活动的第一目标。

因此,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合作的同时也加剧着彼此的竞争与摩擦,在这之中以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边界纠纷尤为突出。

基于维护世界和平这一全人类的宗旨,要求我们时刻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自然对领土争端的解决也不例外。

试论国际法的强制性(1)论文_试论国际法的强制性(1)论文

试论国际法的强制性(1)论文_试论国际法的强制性(1)论文

[摘要]国际法和其他国内法一样,同为法律,均具有强制性,都是必须遵守执行的。

虽然二者的强制实施方法有所不同,但法律本身的强制力并无强弱之分。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强制的有关内在因素趋于完善,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制裁体系正在形成,使得国际法得到了更有效的遵守与执行。

[关键词]法律性;强制性;经济全球化;发展一、有关国际法强制性的相关理论论述国际法究竟是否具有强制性,是每一个不熟悉国际法或者初学国际法的人都会产生的疑问。

即便在学界中,对于国际法强制性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要认清其强制性的问题,必须首先从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这个问题人手进行探讨。

(一)否定国际法法律性的理论学说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状态学说按照霍氏的理论,各主权国家不是共同处于有组织的国际社会中,而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在自然状态中,主权国家都尽力为自己取得最大的利益和权力并保全自己的生存,而很少顾及到其他主权国家的利益、权力和生存。

因此国际间既不实行道德规则,也不实行法律规则,而实行着调节一些物质力量相互关系的自然法则。

2.奥斯汀的国际道德说奥斯汀是英国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他将法定义为主权者作出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命令。

由于国际法不符合他对法的定义,因此,他只认为国际法是“实定的国际道德”。

3.耶利内克等人提出的主权自限说他们认为主权国家的意志决定其在什么范围内在法律上受到限制。

即使在主权国家缔结条约以后,由于条约所产生的“法”总是仍然处在主权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之下,国家可以在必要时单方解除条约,从而使条约义务消灭。

这样,主权自限学说否定了国家之间存在着任何法律拘束力,从而会导致在国际往来中毫无法律安全的结果。

(二)国际法具有法律性依笔者看来,既然有社会,就有法律,国内如此,国际也如此。

因此,只要有国际社会的存在,就有国际法的存在,国际法就是法律。

奥本海先生就是从这个观点来论证的,他认为法律存在的主要条件有三: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问题与法律结业论文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

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

一﹑国际法综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2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1、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2、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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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范文国际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

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行为等。

”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

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

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

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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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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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一、国际法课程概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

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

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

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

学好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是效果却不是很好。

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

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倾向”②。

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引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本论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适用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习惯国际法和通过国际协定等方式形成的条约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契约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无论其大小、财富或权力。

国际法的平等性体现了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的契约性表明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协定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始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威斯特法伦条约》是国际法的首个国际协定,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随后,天主教教宗提出了“正当战争”和“正义战争”等概念,为战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法院的成立推动了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后,国际法得到了更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体系。

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和国际人道法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来威胁或攻击其他国家。

非干涉原则指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际人权原则强调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际人道法原则则主要涉及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贸易与经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领域。

它通过条约和多边协定来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是国际法的一大局限性,使得国际法主要依赖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自愿遵守。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引言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将介绍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然后讨论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保护人权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

最后,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等构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和平解决争端等。

这些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有效地调解了各国之间的冲突。

例如,国际法庭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在二战后的巴尔干半岛冲突和南海争端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的调解和裁决,各方得以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标准,并确保国家在内政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人权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各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得到了监督和约束,进一步推动了人权的普遍尊重。

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和方式,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例如,国际经济法规定了贸易和投资的基本规则,为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提供了框架。

另外,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国际法的协调和合作来解决。

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发挥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然而,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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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摘要:当前国际法发展呈现两大趋势:首先,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

这一趋势在比较成熟的国际法领域,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刑法、国际劳工法以及国际海洋法等表现非常突出。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向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构成了国际法统一的基础,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现象明显,比较法学的复兴在法律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软法”;“硬法”;法律统一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国际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

虽然说,国际法体系是由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律规范有其自身的发展进程,但是,国际法的发展变化仍是有规律可循的。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国际法的发展有两大重要趋势:一方面,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另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到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一、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的转变国际法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认为只是一种道德规则或基本原则,不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按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有三大特征:权威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即是法律;而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关注这些规则是否出自自然,强调法律的正当性。

但无论何种法学派均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法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

[1]7因此,从本质上说,判断一项规则是否是法律的最根本的依据在于该规则是否具有强制力。

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弱法或软法。

[2]179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诸如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转变的趋势加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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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争议颇多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甚至对于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不同学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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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

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

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

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

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

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

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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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法学领域内的一个基本学理问题,也是学术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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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

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的开放性特征,《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对宽泛,从侵害财产权利到财产利益的损害均被其涵盖,其第2、15、19、21条等条文,共同构建了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赔偿规范体系。

其中第19条又最为关键,直接影响财产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是整个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落脚点。

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作了一般概括性规范,导致该条文在立法之中争议颇大,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亦对该条文多有批评。

同时,随着民事单行法的颁行,我国民法学研究已逐步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一方面立法过程本身更应运用解释学探究其内涵逻辑和操作的妥适,使出台的法律条文不至于存有过多明显的遗漏;另一方面,借助法律解释学来梳理已有文本,补充和充实已有法条,进而影响新法。

[1]针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我们应坚持解释论,自财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出发,借以厘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理论争议,明晰以全面赔偿原则(填补损害原则)为最高宗旨的赔偿原则体系;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基点,界定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类型,最终构建财产权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的理论框架和具体适用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

[2]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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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毕业论文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也在逐渐扩大,新的国际法律部门也在增多,形成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国际法毕业论文,希望有所帮助!摘要: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1.什么是双语教学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 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

"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

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2.1顺应时代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

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

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2.2国际法学科的特殊性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

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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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毕业生,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领域做出一点微小的贡献。

本文将围绕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间的行为,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国际法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个人、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各种主体。

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全球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近代国际关系的背景下。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现代化等。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欧洲国际关系的背景下,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为基础。

国际法的发展则是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演变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国际法的现代化主要是在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最后,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国际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国际安全、国际经济、国际人权等。

在国际安全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和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则,促进了国际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在国际人权领域,国际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都展现出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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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论文[1]国际法结课论文姓名:李风英学号: 0710100134学院:经管学院专业: 2008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浅析中国边界问题【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

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

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

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

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一)概念边界亦称国界。

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

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一)中日钓鱼岛之争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

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

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

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争议点一、无主地先占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

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

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甲午战争时,也只是因为日本的强行占有而暂时割让。

基于以上事实,日本却三番五次的宣称了自己对钓鱼岛的无主地占有。

这里简要说明,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争议点二、领土的时效取得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

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

所以,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争议三、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

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美国所谓从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行政权,以及将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

日本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也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

当然,对此,美国政府也已表示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二)中印边界之争最近,中印问题随之而来,中国目前尚有9.2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被印度占领,两国之间有很长的边界尚未确定。

在此,印度显然没有遵循边界划定方法中的历史边界线,其后来的所谓的条约边界线也只是单方的条约,应当视为无效。

1、已存在的问题(1)边界是否已经划定印方认为,中印边界线已经清楚地划定,是为许多条约和协定以及相关文件所支持的。

印度学者称,全世界没有边界是像印中边界那样毫无争议的,那样为传统、条约和行政所完全确立起来的。

他们认为中印边界无需再标定。

印方单方认为,既然边界已定,也没有理由举行全面的边界谈判。

中方认为,印方所举的条约在划界问题上是非法的,两国间历史上并没有划界协定,所以两国边界没有正式划定。

中方还认为,中印双方对传统习惯线看法各不相同,也并不认可印方所谓由自然特征决定的边界,因此有必要通过谈判和实地勘察来正式决定边界所在,并用条约来明确,然后在地面上标定。

尼日利亚法学家卡库乌拉认为,一条国际边界不能仅仅由相邻国家单方的行为来确定,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共同努力是必须的。

一个国家着手勘察并在其边界地区划界,而另一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给予任何方式的合作或者同意接受其后果,则没有司法原则可用来说明此单方行为会对另一个国家有效,即未参与其间的国家可以认为,国际边界依然没有划定。

印方认为边界一定显然是单方行为,在没有得到中方的同意和认可下,单方面行为显然不能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印方单方面的认为边界已定并拒绝由双方谈判来划定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

而自《联合国宪章》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文件以来,通过武力来实现领土主张、确定边界的做法已经被排除。

通过双边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大片领土争端、划定边界或肯定共同认可的传统边界,应当说是唯一可取的方法。

中国要求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是合理合法的。

(2)双方各持的划定标准从中印各自主张的传统习惯线的不同就能看出争议地区在何处、有哪些。

在西段是双方各自主张的传统习惯之间的地区,主要包括阿克赛钦高原、林济塘平原和羌臣摩诃谷等地,争议面积约33000平方公里。

2、相关问题的法律性质和分析(1)中国以先占和有效管辖取得对西段地区的主权中印西段边界新疆的主要争议地区是阿克赛钦。

这一地区自然条件严酷,人迹罕至,难以进入和管理,1864年之前根本没有被勘测过。

然而,中国人的足迹很早就到了这里。

早在一千多年前,维吾尔族就从此方迁移到昆仑山脉以南。

这两个民族在该地区采盐放牧,生活了很多世纪,并烙上了她们的文化印迹。

前后有“1684年协定”、“1842年协定”,都确定了对该区段的主权。

(2)实际管辖在东段的作用在麦克马洪线与印度阿萨姆平原之间,存在着一条70到110英里宽的山区地带,是部落民定居区。

西藏与这一地带的某些地区,有着传统的密切联系。

这里的居民中不少数是藏族或同藏族学员关系。

中国藏族地方政府,早从17世纪中叶起,就开始对这些地区行使管辖权。

可见,中国在这一地区长期、持续、不断地实行过行政管辖,尤其对该地区证据确凿,拥有不容争辩的主权。

印度侵入了属于中国的领土,至今仍在非法占领。

在中印边界中段,存在于此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论述。

(3)关于默认和禁止反言印方称,西藏和中华民国都未曾对麦克马洪线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9年前也对其持默认态度。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麦克马洪线是1938年在中国全面陷入抗战时第一次出现在地图上的,中国政府面临紧急状态,对此难以兼顾,英国趁人之危,手段卑劣。

此后,中华民国政府先后四次照会英国驻华使馆,抗议英印政府不断的侵占中国领土;中华民国驻印大使还照会印度外交部,否认印度政府所认为的有效条约。

所以,怎么能说中华民国及西藏默认了麦克马洪线呢?印方政府根据1958年尼赫鲁总理给周恩来总理的信的内容,认定中国政府当时的态度是承认麦克马洪线的。

而且,印度国际法学者夏尔马说,周总理的谈话明白的表示他将承认麦线,既然这样,中发若再表示不承认麦线,就是违反了禁止反言的规则。

显而易见,印方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尼赫鲁的笔记是单方面的产物,而非经过双方确认过的文件,在法律上没有有效的证据力。

其次,周总理给尼赫鲁的复信中已指出,印方对谈话内容的理解显然有误,并再次阐明中国的一贯态度。

然而印方对此不予理会,仍然按以前的理解行事。

而印方不去善意地理解中方的言行,却偏狭地为指责而指责,是对禁止反言规则的滥用。

可见,中国一些场合下没有做出及时反映,是因为面临紧急状况,紧急状况解除后,中国立即予以应有的反应。

印方是在歪曲事实和对条约不适当解释的基础上来指责中国违反默认原则,以有意误解的方式来指责中国违反禁止反言规则,这些都不能成立。

3、解决方案和前景时代发展使中印双方对老问题从新角度去思考,经济全球化为解决边界问题的提供了新机遇。

在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主题要求下,作为相邻的两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双方唯有相互支持与合作,才能互利双赢,实现发展目标,而若互相牵制和抗衡,会造成零和的结局。

进入21世纪后,中印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都在争当全球化进程中的主角,双方正在以新的眼光审视边界问题,期望能够尽早找到解决办法,卸去历史包袱,使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得到新的提升。

在边界问题谈判中,很可能会考虑到国际法上的地理因素和时效等,但一定要考虑适用的具体情况,适用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可的。

对一些双方都难以让步的地区,出于地区发展和便利居民生活的考虑,可以考虑采取共管方式来解决主权归属问题。

印方最初是拒绝通过谈判解决边界问题的。

随时代发展,中印双方的立场逐渐接近,并已共确定了一些重要指导原则:以和平协商方式,公平、合理地,互谅互让,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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