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裁判精要汇编 完整电子版0225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5篇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5篇第一篇: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理解并掌握民事裁判书中常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和写作方法,并能达到结合司法实践,实际会写的要求。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把握,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简答】、【07、10单选】、【07、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与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基本相同。
只是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应冠以法院的类别,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
海事法院的名称亦冠以所在地的名称,如“海口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还应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要写明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二)正文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
其次,写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是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2、理由和法律依据。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一、受案范围1.信访答复的可诉性(2015)行提字第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诉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仍然是坚持既往的处理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答复意见,以及相应的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否定了既往的处理意见,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不同于既往处理意见的新的安排,实质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信访答复意见,还是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均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7)最高法行申65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范文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范文摘要:一、引言二、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1.文书首部2.事实和理由3.裁判依据和结果4.尾部三、如何撰写高质量裁判文书1.明确写作目的和读者2.注重语言表达和逻辑严密性3.严谨引用法律法规4.实例分析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本文旨在为您提供关于最高法院裁判文书范文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通过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剖析,让您了解其基本结构,并学会如何撰写高质量、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的裁判文书。
二、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1.文书首部文书首部主要包括封面、编号、送达方式等。
其中,封面应包含文书名称、法院名称、案号和文书类型。
编号应具有唯一性,方便检索。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2.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应客观、全面地陈述案件经过,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证据和调查过程等。
理由部分应阐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价。
3.裁判依据和结果裁判依据部分应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结果部分应明确写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包括判决主文和附带民事责任等内容。
4.尾部尾部主要包括法院公章、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此外,还应注明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情况和上诉期限。
三、如何撰写高质量裁判文书1.明确写作目的和读者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确保文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需求。
同时,要了解读者需求,使文书具有针对性和可读性。
2.注重语言表达和逻辑严密性裁判文书要求语言表达清晰、简练,逻辑严密。
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句子结构和段落划分,避免出现语病和逻辑不通的现象。
3.严谨引用法律法规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时,要确保引用准确、完整。
同时,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依据。
4.实例分析以下为一篇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实例:【封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345号【首部】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事实和理由】(略)【裁判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要旨整理,提高法律知识储备必看
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要旨整理,提高法律知识储备必看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了第一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本公号对行政、赔偿类文书裁判要旨整理汇编,供大家参考借鉴!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裁判要旨汇编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1号,梁凤云——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必须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行政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具有告知行政许可期限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11号,李广宇——张刚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1)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
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
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
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
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突出地表现为撤销诉讼的主要任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诉讼之外新增了履行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诉讼类型,而在这些类型的诉讼中,常常并没有一个行政行为存在,因此将行政行为统一地确定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难以起到统领各种诉讼类型的作用。
即使在撤销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仅只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而审理对象则还包括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等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随后,原告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交付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 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2. 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3. 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汇编(19个)(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汇编(19个)(完整版)自2012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9个行政审判指导案例,本公号予以转发,供大家在理论实践中参考借鉴!目录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指导案例5号:盐业处罚上未定,地方设定不适用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精选3篇
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诉恳求:1、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2、支付**年**月**日-**年**月**日的拖欠工资**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
3、支付**年**月-**年**月伙食补贴**元。
合计:*******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一职至今,双方签订的最终一份劳动合同系**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年**月**日的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元(其中标准工资为**元;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等每月固定发放**元,且不管当月是否加班及加班多少,均固定数额发放)。
后被申请人编织理由,非法辞退申请人。
申请人虽多方要求连续工作,但被申请人禁止申请人上岛,致使申请人无法连续工作。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提出上述恳求,具状诉至贵委,恳请贵委公正审理,裁决如上恳求。
此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年**月**日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二篇)合同范文[标题: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二篇)]摘要:本合同旨在约定双方之间涉及法院裁判文书的相关事宜。
为确保合同内容简洁明了,并且便于阅读与理解,特制作此合同范文。
合同正文:第一条:引言本合同由以下方参与签署: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二条:定义1. 法院裁判文书:指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的文书,表明法院对特定案件作出裁决或判决的文件。
2. 排版:指在细节方面进行布局安排,以使文书更加清晰易读的过程。
第三条:合同目的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约定,以明确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内容(第二篇)的相关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2013)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整理(2004年--至今)_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整理(2004年--至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7次会议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刑复字第19号裁判摘要: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账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004第1期P18页)香港新建行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终字第13号裁判摘要: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2004第1期P20页)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未支取卡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时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了受贿罪。
(2004年第1期P30页)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遗嘱执行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2004年第1期P33页)汇兴公司诉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裁判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2004年第1期P38页)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韶关委员会第1268次会议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2)行终字第6号裁判摘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
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2015]5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法【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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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法(研)复<1986>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最高法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编100...
最高法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编100...《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编100则》一、受案范围1.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杨中国因诉枣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枣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裁判观点】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2.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共同诉讼──颍上县恒运矸石厂、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绳海涛因诉颍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一案【裁判观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修改为“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引入行政不作为、事实行为以及以行政协议为标志的双方行政行为,使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但除此之外,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仍需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
单方性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系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个别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之人和具体事件;法效性强调的则是,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
所谓直接,是指法律效果必须直接对相对人发生,亦即行政行为一旦作成,即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所谓对外,是指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之外的人发生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交换等行政内部行为因欠缺对外性而不具有可诉性。
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中)八、审理规则52.全面审查原则(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
53.法院可主动对基础民事争议一并审理(2017)最高法行申63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但是,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查,并对该民事争议作出裁断,以此为基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种审理方式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4.裁判基准时(2017)最高法行申121号:行政行为作出、被诉请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判,必然存在时间间隔,以上述不同时间作为裁判基准时,将可能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得出不同结论。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一般也只能以该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而不能以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法律发生变更为由,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抑或违法。
否则,将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有损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当然,基于行政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时也相应有所区别。
但是,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已于行为作出时确定并实现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就仅与处分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有关,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当时无法预见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目录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2)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2)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3)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3)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4)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4)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5)11.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5)12.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5)13.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5)14.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15.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6)16.如何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6)17.解除合同后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7)18.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7)1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合法 (7)20.类似“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7)21.借记卡格式条款的效力 (8)22.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 (8)23.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2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9)25.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 (9)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22)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23)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23)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24)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24)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25)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5)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25)71.关联合同之间的证明效力 (26)73.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减少违约金 (26)74.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6)75.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27)76.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27)77.以新贷偿还旧贷中保证人能否一概免责 (27)78.第三人妨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如何行使请求权 (28)7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28)80.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29)81.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29)82.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30)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下)十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一)不动产登记111.《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程序(2017)最高法行申7701号:1997年颁发80号土地证时有效的[1995]国法(土)字第184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经过:一是土地登记申请,二是地籍调查,三是权属审核,四是注册登记,五是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申请土地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和土地定级估价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审批表,并将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期满,相关土地权益人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2017)最高法行申6453号:颁发B078号土地证时有效的土地登记规范是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修改后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规范审查被诉颁发B078号土地证行为的合法性。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中)八、审理规则52.全面审查原则53.法院可主动对基础民事争议一并审理54.裁判基准时55.法律溯及力56.其他规范性文件能作为审查的依据57.必要共同诉讼原则上应当作为一案受理,合并审理57.是否一并审理是法院的裁量权58.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及开庭的条件59.原告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60.复制件并非完全没有证明效力61.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62.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63.为达成调解协议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根据64.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65.行政机关有权自我纠错,但应谨慎66.“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理解67.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予以处罚68.伪证的责任69.民事裁判错误指引行政诉讼,如何处理九、裁判方式70.起诉明显属于滥诉的,可以以通知方式不予受理71.显无正当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72.履职之诉中被告明显无职责,可迳行驳回起诉73.人民法院不得作出维持判决74.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方可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75.程序轻微违法,也需确认违法76.情况判决77.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必须以起诉条件全部具备为条件78.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作行政判决79.确认违法也有否定法律效力的情形十、行政复议80.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81.举报人的复议申请人资格82.未告知复议权利或申请期限,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申请期限83.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84.明显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属于申诉信访85.《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86.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函请、通知、审批行为,不可复议87.征地批复可复议88.一级复议原则89.对不履行职责行为申请复议,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90.复议机关可以调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91.行政诉讼后不能申请复议92.复议决定不能违背实质性解决争议目的十一、行政赔偿93.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是赔偿的前提94.笼统要求赔偿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95.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96.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97.无论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都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98.赔偿方式选择99.国家赔偿的范围100.赔偿计算基准时101.必要的租金属于赔偿范围102.利息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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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裁判精要汇编2014年第1期裁判文书学习研究小组整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裁判精要汇编》学习研究小组成员(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蔡曦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陈雅芝(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彭恪(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隆彬(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叶歆炜(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喻峰(浦发银行南昌分行)曾林(中国金融作家协会、江西省作家协会)祝林(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宗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篇房屋买受人能否对抗在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877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由此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即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房屋买受人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造成损失,属于其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与协助执行--最高院(2011)执复字第4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法律上不能因政府有关部门及协助执行人对投资补偿款用途有专门约定而限制相关债权人执行。
安徽高院在为工行文峰支行保全时向高速公路公司发出的(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系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就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停止支付,但并未在银行冻结该共管账户。
该通知只是限定了高速公路公司就该共管账户资金协助执行的义务,而不能排除执行法院为其他债权人从共管账户中扣划款项的权力。
拍卖机构选择程序、评估结论是否合法、是否超标的查封的认定--最高院(2013)执复字第6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施行后,在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方面,已经取消了当事人协商的做法,而一律由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选定。
该规定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的规定,虽然没有被《评估、拍卖规定》所废止,但其只是管理性的规定,是加强对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监督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并不实质参与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重庆高院于2013年1月24日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时,有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拍卖协会、拍卖机构代表参与,能够实现监督的目的,故虽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在没有证据表明随机选定的过程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能因此而影响拍卖机构的选定和拍卖活动的有效性。
关于评估结论问题。
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在当事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评估资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的主要救济途径。
富龙公司在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中虽然提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及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但评估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已经充分回应了富龙公司的各项异议理由。
由于当事人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评估机构答复意见,重庆高院认可评估机构的答复意见,未启动重新评估、召开听证会或第三方评定的方式处理该案评估事宜,符合本院司法解释和重庆高院有关司法评估的具体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本案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确实超过执行标的数额,但是否应解除超过部分的查封,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执行法院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
同时本案标的物“富龙大酒店”为在建工程,根据规划不应、也不便于分割处理。
至于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和其他法院处分的部分房产从拍卖标的中剔除,是基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敏富违规办理产权登记而引起,鉴于已成为既成事实,难以处理,故从拍卖标的中扣除,并不表明拍卖的在建工程是适宜分割的标的物。
因此,本案执行法院整体查封及整体处置标的物并无不当。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最高院(2013)执复字第11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其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即原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以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体救济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案外人交通物业公司以西安中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为依据,主张自己已合法取得案涉房产,陕西高院不应再将其作为交通技协财产予以执行,显系以主张实体权利的方式寻求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即原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审查及作出异议裁定。
因本案案外人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无关,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陕西高院(2012)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适用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赋予案外人、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属于适用程序法律错误。
抵押权人是否有权阻止法院执行抵押财产--最高院(2010)执复字第13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根据《执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
该条规定是平衡执行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区分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故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应当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故申请复议人主张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要求,于法无据。
至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
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另行处理。
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如何执行?--最高院(2010)执复字第15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本案生效判决判项为《合作合同》继续履行,目前该合同履行的内容主要是山东高院执行通知中所要求的西港公司办理并移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手续等,鲲鹏公司支付办证相关费用。
威海市通知出台后,西港公司与鲲鹏公司履行义务的顺序实际发生变化,但《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及生效判决中未对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予以调整,而生效判决并未明确双方履行的顺序。
故可认为双方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双方均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山东高院依据鲲鹏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后,并未仅要求西港公司履行义务,而是也已责令鲲鹏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
鲲鹏公司也已经将相关规费汇至山东高院账户,其同时履行的条件已经能够确保,在此情况下,要求西港公司依《合作合同》约定移交开工前相关证照手续,并无不当。
关于山东高院裁定查封土地面积及以执代审问题。
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内容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合同中相应约定确定查封的土地面积。
《合作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土地面积约为37000平方米,而实际上山东高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定查封土地面积为威高国用(2004)第72号土地证记载的西港公司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33083平方米,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
后该院又依据西港公司异议请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已经转让给其他公司的和西港公司自行开发的两栋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
在鲲鹏公司对有利于西港公司的解封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山东高院核减查封的土地面积,不涉及所谓需要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争议,不存在以执代审的问题。
法律规定异议审查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抵押人责任性质与责任财产的范围、执行抵押财产的先决条件--最高院(2012)执复字第18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关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贺兰山公司的责任性质与责任财产的范围。
综合考虑宁夏高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2号案件中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关于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主文的表述,可以认定贺兰山公司承担的是抵押责任,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
贺兰山公司的该项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宁夏高院第13-1号执行裁定关于查封财产范围的表述不准确,应对贺兰山公司财产中除抵押财产外的查封部分予以撤销,执行法院据此冻结的贺兰山公司的银行账户应同时解除。
宁夏高院的异议裁定未纠正上述错误,也应予以撤销。
关于执行贺兰山公司抵押财产的先决条件是否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由此规定可见,当事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本案中长金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其偿还债务的责任与贺兰山公司的抵押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执行程序中根据抵押制度的规定,执行贺兰山公司的抵押财产于法有据,贺兰山公司关于执行其财产条件不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农业银行是否构成了对长金公司主债务的免除。
第一,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广夏公司的债权人才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表决,作为银广夏公司的股东长金公司的债权人,农业银行并无该项权利。
第二,农业银行在表决中的态度也不能构成对于长金公司债务的放弃。
如果银广夏公司破产,长金公司拥有的银广夏公司的股份将没有任何价值。
而如果重组成功,则虽然让渡了部分股份,却将因此而增加责任财产,从而有利于农业银行债权的实现。
贺兰山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农业银行是否免除了银广夏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因此而不应再执行贺兰山公司的财产。
第一,如上所述,在预计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零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同意重整方案并不意味着免除银广夏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二,没有法律规定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责任就不能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贺兰山公司的该项主张同样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