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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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素质是指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依法执教能力的综合反映。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行为以及运用法律的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本编内容主要是在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以教育法制的研究对象为线索,从宏观上对教育法及其实施的基本涵义和一般原理进行阐述,然后具体从教师如何认识自身、教师如何依法对待学生、教师如何在学校工作三个维度对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和分析,介绍了各层面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学校与其他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从教育法的运行和维护教育关系主体权益的角度分析了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和学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教材内容注重理论和实际并重,融入了大量的教育教学中实践典型案例,力求使教材内容具有严谨性、针对性、系统性、趣味性、实践性;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使学习者得到理论上的提升,为自己处理好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一把钥匙。为教师能够准确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科学分析教育法律现象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支持。
第一章教师如何认识自身
第一节教师的界定
“教师”最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齐襄王时,而荀卿最为老师。”后来把教学生的人也称为“老师”,如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一诗:“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儿,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中国有悠久的尊师重道的传统,古代就有“人有三尊,君、父、师”的说法。《吕氏春秋·尊师》云:“生则谨养,死则敬祭,此尊师之道也。”古人席地而坐,以西边为尊,故尊称家庭教师为“西席”和“西宾”。
《师说》中“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即:老师是用来传播道理、教授课业和解答疑惑的。在中国几千年的灿烂历史中,“师”,总是受人尊敬,被人爱戴的。老师,是人类文化得以传承的功臣。他们做的贡献是极其巨大的。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已成为国际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早在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关于教师的地位和工作建议》这一官方文件中提出,要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的职业。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第45届国际教育大会通过了9项建议,其中第7项建议就是“专业化:作为一种改善
教师地位和工作条件的策略”。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同样取得很大进展:著名学者孙喜亭先生提出“教师是向受教育者传授知识、传递人类文明和传播思想的专业人员”;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辞典》认为“教师是学校中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地位,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我国还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教育是专业教育。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师法》,其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此条款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理解这一内容,可从以下方面思考:
第一,教师是专业人员。我国著名学者厉以贤教授在其主编的《现代教育原理》中认为,衡量一种职业是否为专业的标准为:(1)必须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2)必须经过长期的专门训练;(3)必须具有重服务、轻报酬的观念;(4)必须享有相当的独立自主权;(5)必须有自己的专业团体与明确的职业道德;(6)必须不断地在职进修。i
“台湾教育人员专业化标准”中提到七条标准:(1)受过长期专业教育而能运用专业知识;(2)强调服务重于谋利;(3)应属永久性的职业;(4)享有相当独立的自主性;(5)建立自律的专业团体;(6)能制定并遵守专业伦理或公约;(7)不断从事在职进修教育。
对照两个标准,审视教师工作,从教师接受入职教育,到教师职业实践,从社会对教师的要求,到教师的职业操守……我们都能感受到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教师专业化是职业专业化的一种类型,是现代教师职业由经验化向专业化提升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的专业化就是要求教师应成为更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通人所不具备的那种专业素质的过程,即“个人成为教学专业的成员并且在教学中具有越来越成熟的作用这样一个转变过程”;是使教师“从普通职业型转化成专业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绝不是孤立的现象,它受到整个社会职业的专业化浪潮的推动。
第二,教师必须“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随着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人事制度等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特征会愈来愈加凸显。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如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下面材料应该对我们有所启发:
美国卡内基财团组织的“全美教师专业标准委员会”所倡导的《教师专业化标准大纲》,就明确地界定了教师“专业化”标准,它明示了如下制定专业化量表的基本准则:
(1)教师接受社会的委托负责教育学生,照料他们的学习——认识学生的个别差异并作出相应的措施;理解学生的发展与学习的方法;公平对待学生;教师的使命不停留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
(2)教师了解学科内容与学科的教学方法——理解学科的知识是如何创造的、如何组织、如何同其他领域的知识整合的;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把学科内容传递给学生;形成得到知识的多种途径。
(3)教师负有管理学生的学习并作出建议的责任——探讨适于目标的多种方法;注意集体化情境中的个别化学习;鼓励学生的学习作业;定期评价学生的进步;重视第一目标。
(4)教师系统地反思自身的实践并从自身的经验中学到知识——验证自身的判断,不断作出困难的选择;征求他人的建议以改进自身的实践;参与教育研究,丰富学识。
(5)教师是学习共同体的成员——同其他专家合作提高学校的教育效果;同家长合作推进教育工作;运用社区的资源与人才。
从以上条目中可以看出:教师必须致力于学生和他们的学习,必须自觉反思与合作以更好地服务于学生。这对我们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很有帮助。当然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在该条文第1条标准中,也谈到“教师的使命不停留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教书育人是教师天职,我们究竟“教什么书”、“怎样教书”,“育怎样的人”、“怎样育人”,这是我们每一位老师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晚清实业家、政治家、教育家张謇提到“首重道德,次则学术”,“学术不可不精,而道德尤不可不讲”,其把做一个怎样的人放在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