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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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陈四楼煤矿“三违”认定细则
一、严重“三违”
(一)共性部分
1.作业时间喝酒或在工作岗位喝酒的。
2.酒后入井的。
3.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4.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5.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串岗的。
6.工作岗位睡觉的。
7.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
8.井上下打架的。
9.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
10.安全设施不齐备,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1.高空作业(2米及以上),井巷、矸石仓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12.采掘工程施工及计划或集中性设备检修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3.施工人员未经学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安排上岗的。
14.未学习措施或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15.规程措施编制与现场不符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的,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16.对举报违章作业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安全管理人员的。
17.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要害场所等)区域的。
18.空顶作业、不进行“敲帮问顶”就进入作业场所的。
19.跟班队长、班长不与工人同上同下的。
20.高压管U型卡,采用铁丝代替的。
21.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
22.入井人员不佩戴矿灯、自救器的;井下拆卸矿灯的、随便打开矿灯头的。
2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跟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下井未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二)采煤专业
24.综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3%-5%),经查出的泵站司机。
25.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作业,附近10m内拉动支架的责任人。
26.进入老塘打眼、爆破、扒煤、回料等作业的。
27.连续二棵以上支柱损坏未更换或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三)掘进专业
28.爆破前迎头10m范围内棚子未加固的。
29.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30.不按规程、措施标准要求进行支护的。
31.不按工艺流程交接班的。
(四)机电专业
32.指挥他人或本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停电检修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就触及设备者。
3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3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
35.闭锁不可靠仍在使用的。
36.停送电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7.检修机械、电气开关未闭锁挂牌的。
38.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开关整定值超出规定范围的,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的。
39.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0.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41.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
(五)运输专业
42.大巷超速行车(乘人车车速超过4m/s,火工品运输车辆车速超过2m/s)的电机车司机。
43.在带电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
44.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刹车不可靠、无警笛运行的;电机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运行的。
45.拖拉大件时使用开口环的。
46.平巷或斜巷运输提升、拖拉作业时,绞车戗、压柱不牢固,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操作的。
47.顶车时不挂链环的;斜巷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的;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阻车装置不合格的。
48.回柱绞车使用时,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绞车钢丝绳拉断的。
49.斜巷红灯亮时不及时进入躲避硐或不采取躲避措施的。
50.斜巷提升不连挂保险绳或使用保险绳达不到规定安全系数的;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
51.斜巷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的。
52.上、下把钩工在信号发送地点能可见巷道内有行人,仍发出开车信号的。
5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54.斜巷提升运输期间,销子插不到位、不闭锁的。
55.拆除、安装用铁丝代替钢丝绳做绳套起吊设备的。
56.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57.提升期间红灯亮,信号工、把钩工不在岗的。
58.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
59.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输炸药雷管的。
60.跨越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不走过桥。
61.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62.无措施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63.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4.待运输设备与车辆之间绑扎固定不牢靠的。
65.井下扒、蹬、跳车及乘坐皮带的。
66.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的;不带电下放车辆的。
67.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
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钩的。
68.无措施运送“三超”(超高、超宽、超长)车辆的。
69.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0.乘罐时将头部、手部以及身体其他部位伸向罐笼外面的。
71.车辆未停稳上、下车或车辆运行区域继续行走的。
72.无极绳绞车运行时违反“行车不行人”制度的(跟车工等制定安全措施的除外)。
73.检修、处理刮板输送机故障时,挂上停电牌但未闭锁控制开关的。
74.在矿车运行时摘、挂钩的。
75.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它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
(六)通风专业
7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盲巷的人员。
77.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造成瓦斯超限的。
78.盗窃、损坏通风、防尘、监测设备设施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过风门后不及时关闭的。
79.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
80.瓦斯异常区不按措施施工的;违章排放瓦斯的。
81.不按规定吊挂甲烷传感器的或操作不到位造成瓦斯报警的。
8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3.瓦斯电、风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