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七条从林区运出⽊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调拨的⽊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材的,⽊材检查站有权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材运输和⽊材检查站的法律规定。
本条第⼆款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第⼀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材,除国家统⼀调拨的⽊材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材运输证件,是从林区运出⽊材的合法凭证。
⽊材运输证上注明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起⽌地点、运输⽅式、运输有效期等内容。
实⾏⽊材运输凭证制度,是本法规定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实⾏⽊材凭证运输,这是控制森林采伐量、防⽌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
通过⽊材凭证运输,可以监督林⽊采伐计划的执⾏情况,堵塞⾮法采伐⽊材运出林区的情况。
除国家统⼀调拨的⽊材以外,从林区运出⽊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材运输证。
⽊材运输证,从⽊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材运输证的单位,由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合法采伐的⽊材如何发放⽊材运输证的规定。
林⽊采伐许可证是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采伐林⽊的单位或者个⼈采伐林⽊的法律凭证。
取得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下来的⽊材,就是合法的⽊材,也就允许从林区运出。
在运出林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材运输证。
也就是说,采伐林⽊的单位或者个⼈,在取得林⽊采伐许可证后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了⽊材以后,如从林区运出去,可以⽤林⽊采伐许可证去换取⽊材运输证。
当然,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材运输证时,也应当进⾏核查,如核查属实,就应当发给⽊材运输证。
因此,本条该款规定,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7月3日通过的一部法律。
该法是中国森林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包括森林的保护、修复、重建、更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森林治理:法律要求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雷、防虫、防病和防盗的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3.森林培育:法律规定了森林的培育、造林、育苗等工作的管理办法,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
4.保护林地:法律规定了保护林地的范围、管理和利用,保护和维护国家的森林资源。
5.森林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了森林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森林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6.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监管和执法的责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可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
理,提高森林生态环境的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森林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构建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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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邀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立法专家组织编写,详细讲解我国法律对森林 权属、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草案、历次审议报 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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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本书编委会 第一部分绪论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附录来自第一部分绪论新时代森林资源永续发展的法治保障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部分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附录二相关立法资料 附录三相关参阅资料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是一部事关生存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外交战略大局的重要法律,对中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森林权属”章,该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对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加强森林权属保护,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
在森林权属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新增了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并规定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将对控制林地占用进行有效管理,并保护森林权属。
同时,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等方面也进行了完善,以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新法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发挥多种功能,并新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这将确保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职责,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水平。
同时,修订的森林法还兼顾了生态和经济双重效益,重视森林权属保护和公益林的适度利用。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的实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充分体现了机构改革精神,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衔接,使得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兼顾。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森林法在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回应执法实践需要,科学设定处罚方式、标准和自由裁量范围,以保障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充分保障了林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并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我们相信,在新修订的森林法的指导下,中国的森林资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的森林、林⽊和灌⽊丛,包括⽔源涵养林,⽔⼟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材林:以⽣产⽊材为主要⽬的的森林和林⽊,包括以⽣产⽵材为主要⽬的的⽵林; (三)经济林:以⽣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的的林⽊; (四)薪炭林:以⽣产燃料为主要⽬的的林⽊; (五)特种⽤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的的森林和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命纪念地的林⽊,⾃然保护区的森林。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种类划分的规定。
⼀、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
所谓森林种类的划分,是指按照培育、保护和利⽤森林的主导⽬的为标准,将森林划分成不同的种类。
森林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如可以按照森林的树种、地理位置、森林的结构等许多⽅式进⾏划分。
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森林不仅要有⾜够的数量,⽽且还要有相应的质量和合理的结构,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对森林多⽅⾯的需要,因此,通过划分不同的林种,并以此确⽴不同林种的经营管理和利⽤、保护制度,来适应和满⾜国家和社会对森林的多⽅⾯的需要。
⼆、森林的具体分类。
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途林五类。
1.所谓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的的森林、林⽊和灌⽊丛。
防护林对于改善⽣态环境,减少⾃然灾害,减轻⾃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源涵养林、⽔⼟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材林。
所谓⽤材林,是指以⽣产⽊材为主要⽬的的森林和林⽊上⽤材林包括以⽣产⽵材为主要⽬的的⽵林。
在我国,⼈均占有⽊材蓄积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平,长期以来林产品的供应⼀直⼗分紧张.难以满⾜⼈民⽣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因此,⼤⼒发展⽤材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活的需要,具有⼗分重⼤的意义。
森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主编:邬福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曹康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史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陈根长(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序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已于1998年4月 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也已公布。
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适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
原森林法颁布后的十多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林业所面临的体制环境与十多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压力更大,保护、管理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艰巨,林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都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
修改后的森林法,更加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被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有重点林区林权证书的发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口管理,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实现依法治林、依法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森林保护的法律,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起草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也曾经遭受过极大的破坏,包括乱砍乱伐、非法占林等。
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法律内容(一)关于森林的定义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森林的定义是:指覆盖在土地上,以乔木为主,与周围环境形成自然景观的植被群落,具有地气交换、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土调节、氧气吸纳和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林、林下特用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被分为天然林、人工林和林下特用地三种类型。
其中,天然林指没有过明显人类干预,自然发展形成的与地理环境一致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的林地;林下特用地则指未造林(带)地,但已被规划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或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土地。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界址的确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清查、更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该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估、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规定了建立森林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三)关于森林采伐、运输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采伐、砍伐、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规定森林采伐审批条件、采伐可行性研究、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量的控制等。
对采伐过程中损坏的森林、林木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建立森林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木材流通的监管。
三、法律的影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实施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案。
【释义】本条是对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编制森林经营⽅案的规定。
⼀、林业长远规划,是指⼀个地区、⼀个部门或者⼀个单位在某⼀较长时期内的林业⽣产、发展战略⽬标、⽅针和措施。
林业长远规划是林业⽣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性⽂件。
森林⽣长周期长,其培育、经营和管理的周期也相应较长,如果对林业发展没有⼀个总体的、长远的规划,对森林的培育和利⽤就可能产⽣混乱,造成采育失衡,甚⾄乱砍滥伐,并产⽣远期的不利的、并难以扭转的后果。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是各级⼈民政府的职责。
林业长远规划⼀般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
主要内容是:营林⽣产规划、森林采运⽣产规划、⽊材加⼯和剩余物利⽤规划、多种经营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职⼯培训和福利规划等。
⽬前,有些地⽅通过地⽅性法规的⽅式来稳定林业长远规划,防⽌“⼀任领导⼀道令”,以便按照同⼀规划实施,这样⽐较适应林业周期长的特点。
⼆、森林经营⽅案,是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牧场、⾃然保护区、⼯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林业经营者等为单位,在林业长远规划指导下编制的,是科学经营森林进⾏作业设计的指导性⽂件。
编制森林经营⽅案,⾸先应当以各级⼈民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为依据,其次,森林经营⽅案内容较多,很多⽅⾯涉及森林法的规定,因此,也要符合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以森林资源清查的有关数据为依据,保证森林经营⽅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森林经营⽅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施。
森林经营⽅案的内容依据不同的经营单位、经营⽬的及经营对象⽽不同。
⼀般主要包括以下⼏项内容:森林经营原则和措施,林业⽣产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近期安排,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林⽊采伐、多种资源的培育利⽤,多种经营等项⽬的规划、设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采砂、采⼟以及其他毁林⾏为。
禁⽌在幼林地和特种⽤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员,不得擅⾃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为破坏森林资源和擅⾃移动、损坏林业服务标志的⾏为的规定。
⼀、关于制⽌⼈为破坏森林资源和擅⾃移动、损坏林业服务标志的⾏为的必要性。
所谓⼈为破坏森林资源的⾏为,是⼀个⽐较概括性的概念,其内容⼀般包括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毁林开垦和毁林采⽯、采砂、采⼟,在幼林地和特种⽤途林内砍柴、放牧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为。
在本条中,所谓⼈为破坏森林资源的⾏为,其内涵则有⼀定的限制性,即主要是指毁林开垦和毁林采⽯、采砂、采⼟,在幼林地和特种⽤途林内砍柴、放牧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为。
在⼀些地⽅⼈为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较严重,造成的损失很⼤,甚⾄⽐某些⾃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还⼤。
因此,为了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制⽌破坏森林资源的⾏为,本条对制⽌毁林开垦和毁林采⽯、采砂、采⼟,在幼林地和特种⽤途林内砍柴、放牧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为作了规定。
所谓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是指在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为了进⾏调查区划、确定权属、保护森林资源等的需要⽽设⽴的固定标志。
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具体来讲可以包括森林资源调查样地的永久性标志,调查区划的界桩,森林铁路、林区公路的标志,以及造林、护林、育林等各种林业的标志、布告牌等。
如果擅⾃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就会产⽣诸如测量数据的不准确性、各种权属界限的混乱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经济建设甚⾄国防建设,所以需要妥善保护。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禁⽌擅⾃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需要制⽌破坏森林资源⾏为的具体分类。
按照本条的规定,需要制⽌破坏森林资源的⾏为主要有以下⼏种: 1.毁林开垦。
所谓毁林开垦,是指通过放⽕烧⼭等⼿段将林⽊毁掉,使林地转变为种植粮⾷等农作物的耕地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8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第二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在此处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定义,突出了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责任。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该章节一共有三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政策。
同时,对森林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标准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和林地的定向占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管理:该章节一共有四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辖和管理机构、使用方式及范围、砍伐和采伐的条件、环保措施、森林质量防治等等。
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林地进行认定和核发林权证书。
规定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涉及重要生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以保护地球为核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修复植树造林,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科学的利用基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消除:该章节一共有三节,重申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并对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也规定了火灾清除和火灾抚恢的措施,以及火灾的应急预案和指挥中心的职责及权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一共有五节,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弊行为的问责和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的时间,同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律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森林保护和开发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该法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
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规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
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 %和12%,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世界平均为25 %),与发达国家更不能相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
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
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面积已达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在扩展。
全国约有2.3亿亩基本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许多城镇、工矿和乡村受到威胁。
全国每年因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以上,因洪涝灾害减产粮食200多亿公斤。
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森林资源不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7. 6%、35. 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
上述情况说明,与十几年前制定森林法时相比,我国的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不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国的一部环保法律,旨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经济和美化自然环境等。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阐述了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并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定义等。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该章节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范围,并分别从生态、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该章节阐述了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利用原则,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森林防火:该章节规定了森林防火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明确了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森林保护治理:该章节阐述了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的原则和措施,并规定了森林保护治理的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节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和相应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该法的实施,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部门协作机制等具体措施,进
一步加强了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是我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保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际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作: (⼀)规定森林防⽕期,在森林防⽕期内,禁⽌在林区野外⽤⽕;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经过县级⼈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林区设置防⽕设施; (三)发⽣森林⽕灾,必须⽴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扑救森林⽕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国家职⼯由起⽕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单位对起⽕没有责任或者确实⽆⼒负担的,由当地⼈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作的规定。
⼀、做好森林防⽕和灭⽕⼯作的必要性。
所谓森林防⽕,是指对森林、林⽊⽕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据统计,从1949年到1990年,我国平均每年发⽣森林⽕灾有15000多次,受害⾯积年均90多万公顷,⽕灾发⽣率(每10万公顷森林⽕灾次数)为11.1次,平均每年森林⽕灾受害率(⽕灾受害⾯积与全国森林⾯积的千分⽐)为7.06‰。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灾多发的国家之⼀。
由于森林⽕灾能在短时间内破坏⼤⾯积的森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伤亡,⽽发⽣的森林⽕灾有95%以上是⼈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森林防⽕要从各级领导重视,做好宣传⼯作、发动群众⼯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产⽤⽕、⽣活⽤⽕以及其他⾮⽣产⽤⽕活动的管理等⽅⾯着⼿,尽可能减少⽕灾发⽣,所以规定对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需要做哪些⽅⾯的⼯作是⼗分必要的。
正是因为我国对森林防⽕⼯作的重视,近⼗年创造了历史⽔平,1991年⾄1995年,全国平均每年发⽣森林⽕灾5768次,年均⽕灾发⽣率为4.4次,森林受害率为0.29‰,低于1‰的世界平均⽔平。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作。
森林防⽕⼯作是法律赋予地⽅各级⼈民政府规定的⼀项职责,这也是我国多年来森林防⽕⼯作的经验总结。
森林防⽕是⼀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作,涉及⾯⼴,特别是扑救重⼤森林⽕灾,需要调动部队、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象、民政、公安、商业、粮⾷、物资、卫⽣等多⽅⾯的⼒量。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新修订森林法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起来学习新修订森林法。
一、森林法的修订思路和基本制度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
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主要有:一是森林权属制度。
按照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思路,根据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森林权属”一章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确定了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行使主体,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总则”一章。
同时,还在“森林保护”“经营管理”等章节,对公益林划定的标准、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公益林、商品林具体经营制度做了规定,体现了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的立法原则。
三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立法思路,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
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
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四是造林绿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条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或者征⽤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办理建设⽤地审批⼿续,并由⽤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积不得少于因占⽤、征⽤林地⽽减少的森林植被⾯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情况的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征⽤和占⽤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的规定。
⼀、所谓占⽤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的需要,依法使⽤国家所有的林地。
所谓征⽤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的需要,依法征⽤集体所有的林地。
占⽤林地和征⽤林地有所不同:占⽤林地的,林地所有权不发⽣改变,仍为国家所有;⽽征⽤林地的,林地所有权则发⽣改变,原为集体所有,经征⽤以后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是⼀个森林资源相对缺乏的少林国家。
据1989年到 1991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表明,共有3000万亩有林地转变为⾮林业⽤地,每年为660万亩,主要是⽤于修建公路、⽔库等基本建设⼯程。
森林的发展离不开林地,占⽤、征⽤林地都会带来林地被改变⽤途的结果。
所以保护林地,尽可能地少占或者不占林地是直接关系到林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本条对占⽤、征⽤林地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即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只有始终坚持这⼀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原则,象保护耕地⼀样保护林地,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有限的森林资源,从⽽使林业在现有基础上得到更⼤发展。
⼆、依照本条规定,必须占⽤或者征⽤林地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是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植树造林的义务性规定。
⼀、我国是⼀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
现有森林⾯积占世界森林总⾯积28亿公顷的 4.4 %,⼈均占有森林⾯积仅有O.1公顷,为世界平均⽔平的 15%,居世界第 129位,森林覆盖率 13.92 %,⼤⼤低于世界 22 %的平均⽔平,居世界第121位。
我国现有森林蓄积量占世界总蓄积量3100亿⽴⽅⽶的3%,⼈均占有林⽊蓄积量8⽴⽅⽶左右,仅为世界平均⽔平83⽴⽅⽶的12%。
因此,⼤⼒植树造林,提⾼森林覆盖率是扩⼤森林资源,保证林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态环境,实现⾃然⽣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孙后代的千秋⼤业。
为此,1981年12⽉13⽇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年满11岁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除⽼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因此,履⾏植树造林义务和完成造林任务已经不是⼀般的⼯作问题,⽽是公民的义务。
这项规定,是根据我国⼈多地少,森林覆盖率低,分布不均,林种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为了保护现有森林,提⾼森林覆盖率⽽采取的⼀项积极的法律措施。
三、“义务植树”有三层含义:(1)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与公民都必须履⾏;(2)是⽆报酬的参加绿化劳动,就是说,不能因为去栽规定的三⾄五棵树,或者参加相应的绿化活动,⽽要求付给报酬;(3)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义务植树是⼀项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
四、为了更好地使公民履⾏植树的义务,本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1982年2⽉27⽇,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有:1.县以上各级⼈民政府均应成⽴绿化委员会统⼀领导本地区的义劳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作,个别地⽅,由于⽓候、⼟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绿化委员会;2.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泛深⼊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皆知;3.要努⼒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切”;4.凡是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男⼗⼀岁⾄六⼗岁,⼥⼗⼀岁⾄五⼗五岁,除丧失劳动能⼒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数据实统计上报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5.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每年三⾄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年⼀定,也可以⼀定⼏年;6.义务劳动,限于⽤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7.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解读PPT
• 第四级 • 第五级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指导受益地区和M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代• 表第国二家级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集体所• 有第和三国级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
包林地上的• 林第木四所级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 等方式流转林地• 经第营五权级、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H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 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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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修辑订母后的版森文林法本以样建设式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
•在第整二部法级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202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木的严重情况而新增加的。
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
二、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高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的,世界上十分罕见的珍贵树种,如珙桐、银杉等树种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
国家历来强调依法保护珍贵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为保护一些珍稀植物,国家建立了一批珍稀植物的保护区。
由于珍稀植物的特殊作用,在法律保护方面更是采用了特殊保护措施,如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加强野生植物(含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另外,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都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年代久远或多株珍贵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盗伐、滥伐珍贵树木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下列森林、林⽊、林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林地: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权; (三)⽤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烧迹地的林地使⽤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和其他林地使⽤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和其他林地使⽤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林⽊、林地使⽤权流转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
⼀、规范森林、林⽊、林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和林业改⾰的深⼊,森林、林⽊、林地使⽤权作为⽣产要素进⼊市场流转已是⼤势所趋。
森林、林⽊和宜林荒⼭、荒地的有偿流转已在全国开展起来。
例如:我国许多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林的农民个⼈将其经营的森林、林⽊或者林地使⽤权作价⼊股,联合经营,还有些地⽅⾯向社会各界将宜林荒⼭、荒地使⽤权以拍卖等⽅式交由个⼈、单位造林、营林,有的地⽅将林地使⽤权以出租⽅式吸引外商投资,营造速⽣的⽤材林。
这些在实践中产⽣的新的营林⽅式,既有利于对森林的规模经营,也调动了社会各界造林的积被性,吸收了⼤量的社会资⾦,丰富了林业经营⽅式。
实践证明,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对适应新的形势,促进林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第⼀,有利于调动林业⽣产者的积极性。
由于林业⽣产周期较长,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产“长⽽险”与商品意识“紧⽽实”的⽭盾愈显突出。
对⼀部分森林资源实⾏有偿转让,可以使林业⽣产经营“变长为短”,林业⽣产者造林、育林的成果可以随时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森林经营周期长的风险可以得到分解,这对解决造林资⾦短缺,增加林业⽣产者近期收益将起到⼀定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森林是自然界中珍贵的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改善环境质
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该法规定了森林的定义、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及相关权益和职责等内容。
首先,森林被定义为具有一定面积和树木数量的陆地,其中树木起到主导地位并具有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功能。
这一定义为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
其中,最重要
的原则之一是保护优先。
这意味着在利用森林资源的过程中,优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可持续利用。
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森林的长期可持续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森林防火、植树造林以及森林资源调查等具体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职责。
法律规定,森林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具体计划,并采取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法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规定,保护森
林生态系统,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管理和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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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是针对我国毁坏珍贵树木的严重情况而新增加的。
珍贵树木是我国森林资源中的宝贵财富,但原森林法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专门的处罚规定,不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此次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的规定,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加大了惩罚力度。
二、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植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高等植物就有3万多种,其中有200多种是我国特有的,世界上十分罕见的珍贵树种,如珙桐、银杉等树种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
国家历来强调依法保护珍贵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为保护一些珍稀植物,国家建立了一批珍稀植物的保护区。
由于珍稀植物的特殊作用,在法律保护方面更是采用了特殊保护措施,如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加强野生植物(含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199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另外,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都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年代久远或多株珍贵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盗伐、滥伐珍贵树木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为了保护我国珍贵树种资源,1992年林业部发出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三、1997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新中国刑法首次规定了对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者可以直接给予刑事处罚。
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增加了“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以与《刑法》相一致。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
只要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就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在实际中,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掌握以下两点:1.要弄清楚哪些属于“珍贵树木”。
珍贵树木是指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中的木本植物。
目前,在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尚未正式公布以前,是指1992年林业部《关于加强珍贵树种保护的通知》所附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其中一级珍贵树种37种,二级珍贵树种132种。
2.要注意掌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的特征。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采伐(集)证,而采伐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的行为。
其中,“毁坏珍贵树木”是指行为人以占有珍贵树木或其枝叶、种子等为目的,采用非法采伐方式导致生长中的珍贵树木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造成了破坏后果,即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丝楠_金丝楠木树叶金丝楠木为桢楠属树种,在中国约有34种,只要显现金丝明显的均可确定为金丝楠木。
金丝楠木的名气很大,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木材,但绝大多数人只是听过没有见过,因为自古以来金丝楠木就是皇家专用木材,历史上金丝楠木专用于皇家宫殿、少数寺庙的建筑和家俱,古代封建帝王龙椅宝座都要选用优质楠木制作,民间如有人擅自使用,会因逾越礼制而获罪。
明清两代均严格禁止除皇家以外的建筑使用金丝楠木。
现为国家保护物种。
金丝楠木家具的优点和价值耐腐防虫冬天触之不凉金丝楠木价格和收藏金丝楠木鉴别基本信息形态特征园林应用实际应用金丝楠木家具的优点和价值耐腐防虫冬天触之不凉金丝楠木价格和收藏金丝楠木鉴别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种名:金丝楠科属:樟科楠属学名:Phoebe sheareri (Hemsl.)Gamle别名:紫金楠、金心楠、金丝楠(《中国树木分类学》),楠木(《浙江中药资源名录》),枇杷木、小叶嫩蒲柴(《浙江天目山药植志》)。
编辑本段形态特征常绿乔木,高达16米。
幼枝和幼叶密生褐色绒毛。
单叶互生,革质,倒披针形或倒卵形,长8~24厘米,宽4~9厘米,先端短尾尖,偶为渐尖,基部楔形,上面绿色,幼时脉上有细毛,后渐脱落,下面灰绿色,脉上密被棕色细毛,网状脉凸起。
圆锥花序腋生,密被淡棕色绒毛;花两性;花被6裂,长约3毫米,两面有毛;能育雄蕊9,花药4室,第三轮雄蕊外向瓣裂。
核果卵圆形,长约8毫米,基部为宿存的杯状花被管所包被;果柄有绒毛。
花期5~6月。
果期9~10月。
编辑本段园林应用金丝楠树体高大、端正,叶大荫浓,作为观赏树应用编辑本段实际应用嘉庆杀和珅,公布了二十大罪状,条条死罪,其中和珅家产查抄,所盖楠木房屋,僭(jiàn)侈逾制,其大罪十三。
明代起,皇家专门有金丝楠木置办的部门,当时各地官员将进供金丝楠木当成头等大事,官员进供金丝楠木可做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标准,平民进供一根金丝楠木即可做官.修建紫禁城的金丝楠木出自四川峨眉,当时蜀道难于上青天,有一根楠木一条命的说法.楠木的名声在外,民间也深知其贵,《红楼梦》中秦可卿的楠木棺材,有“一千两银子只怕无处买”的记述。
为什么皇家专门采用金丝楠木?因为金丝楠木有别的木材不能比的优点.是制做家具的极好材料.其一耐腐,埋在地里可以几千年不腐烂,所以皇帝的棺木多采用金丝楠木,晚明谢在杭《五杂俎》提到:楠木生楚蜀者,深山穷谷不知年岁,百丈之干,半埋沙土,故截以为棺,谓之沙板。
佳板解之中有纹理,坚如铁石。
试之者,以署月做盒,盛生肉经数宿启之,色不变也。
;其二防虫,金丝楠木有股楠木香气,古书记载其百虫不侵,金丝楠木箱柜存放衣物书籍字画可以避虫,现代试验证明试验证明金丝楠木抗腐木菌、白蚁的侵蚀,抗海生钻木动物蛀蚀性也强,所以皇家书箱书柜定用金丝楠木,现代有极贵重的书籍和纪念品只要有条件也要金丝楠木做盒,2005年胡锦涛送台湾宋楚瑜的宋家族谱就是金丝楠木做的书函箱;其三冬天触之不凉,宫中常用楠木制作床榻,冬天不凉,夏天不热,不伤身体,而其他硬木则不具备此优良特性;其四不易变型,很少翘裂.由于纹理顺而不易变形,不仅胀缩性小且硬度中握钉力颇佳;其五纹细密瑰丽,精美异常.金丝楠木质地温润柔和,纹理细腻通达,新切木表面黄中带绿,遇到下雨散发陈陈幽香。
金丝楠木制作的器物,没有硬邦邦的感觉,造型优美,光照之下发出丝丝金光,但又清幽无邪,娴静低调。
有的楠木材料结成天然山水人物花纹更为难得,由于其光泽强,即使不上漆也越用越亮。
金丝楠木雕刻的木雕非常漂亮,北京雍和宫金丝楠木佛龛是该宫三宝之一,无锡大佛下的宗教博物馆中几十米长金丝楠木雕刻的五百罗汉堪称一绝.金丝楠木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木材,在明朝末期就已经濒临灭绝,康熙初年,也曾派官员往南方诸省采办过楠木,由于耗资过多,康熙深感此举太奢,劳民伤财,无裨国事,遂改用满州黄松,很多大殿之木柱则以外包楠木拼接而成。
本来金丝楠木应该很难寻觅了,但由于现代信息通讯运输发达,用心寻找还是能找到少量金丝楠木的,市场上也极少有金丝楠木物件出售,即使偶尔碰到也是价格极高.金丝楠木的鉴别其实不难,楠木中有金丝即可.因为金丝楠木这个名称并不是一个专业技术名称,它是历史上从皇帝到百姓对这种木材的民间说法.首先要确定是楠木,.但楠木就很珍贵,桢楠属国家保护树种,近年常听到有因砍伐桢楠而被判刑的消息.目前市场上的金丝楠木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新金丝楠木,国家禁止砍伐且数量稀少,要冒很大风险:二类是老金丝楠木,这类来源比较广,有拆清早期及明朝时的老房下来的,有三峡截搬迁区及内地古庙宇维修拆下来的[天安门维修拆下来的金丝楠木在拍卖时还被文物部门扣押],还有挖掘古墓挖出的棺裹[扬州汉陵苑广陵王墓黄肠题凑全部由千年金丝楠木堆砌而成,其边角料做成的镇纸在博物馆小卖部要卖上千元]:三类是乌木金丝楠木即阴沉木金丝楠木,是埋在河里或因地壳变迁埋在地里几千年的金丝楠木,主要出在四川.综上所述,作为中国古典文化瑰宝代表的金丝楠木所制家具及木雕以其极高的观赏价值极稀少的数量和极优良的品质,必然有极大的升值潜力.金丝楠木家具的优点和价值耐腐埋在地里可以几千年不腐烂,所以皇帝的棺木多采用金丝楠木。
防虫金丝楠木有股楠木香气,古书记载其百虫不侵,金丝楠木箱柜存放衣物书籍字画可以避虫,现代试验证明试验证明金丝楠木抗腐木菌、白蚁的侵蚀,抗海生钻木动物蛀蚀性也强,所以皇家书箱书柜定金丝楠木。
冬天触之不凉宫中常用楠木制作床榻,冬天不凉,夏天不热,不伤身体,而其他硬木则不具备此优良特性。
其四不易变型,很少翘裂由于纹理顺而不易变形,不仅胀缩性小且硬度中握钉力颇佳。
其五纹细密瑰丽,精美异常金丝楠木质地温润柔和,纹理细腻通达,新切木表面黄中带绿,遇到下雨散发陈陈幽香。
金丝楠木制作的器物,没有硬邦邦的感觉,造型优美,光照之下发出丝丝金光,但又清幽无邪,娴静低调。
金丝楠木价格和收藏其实收藏界一直都没有忘记金丝楠,金丝楠的老家具的拍卖价和硬木老家具的价格相差无几,偶尔出现一段金丝楠老料,都会被视为宝物。
在王府井工美博物馆的一次艺术珍品展览中,一对金丝楠的顶箱柜标价三百多万,一套金丝楠的屏风标价一百多万,一只金丝楠的罗汉床标价七十万,其价格是同类红酸枝产品的数倍,甚至可以和黄花梨的同类产品相比。
一时间,京城盛传金丝楠将是继海南黄花梨之后,又一种极具收藏价值的名贵木料。
也许有人早已看好了金丝楠的收藏价值,收藏到名贵的金丝楠老料后,请专家鉴定后,做成精品家具,待价而沽,一位藏家一套十四件金丝楠家具标价八百八十万,令一般人望而生畏,是不是金丝楠有点“疯”?一位商人,偶尔得到一点金丝楠料,做成官皮箱,出口台湾,一只卖几万元,价格远高于紫檀和黄花梨的同类产品。